湖北省河道采砂省级许可及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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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河道采砂省级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长江、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下同)、东荆河及荆南四河(藕池河,虎渡河,松东、松西河)干流河道采砂省级许可及现场监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许可的,从其规定。采砂范围涉及航道的,许可发证前应当征求相关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第三条 河道采砂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建筑等经营性采砂;第二类: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工程性采砂和制砖采砂;第三类:堤防吹填固基、整治河道或航道等公益

2、性采砂。第四条 经营性采砂许可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业主。 第五条 以下采砂活动应当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二)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以外的区域采砂;(三)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开采,经地质勘察确认不具备经营性砂料开采条件而转化用于工程性采砂或制砖采砂,且该工程性采砂或制砖采砂的开采指标超过规划可采区年度控制开采指标。第六条 长江干流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第七条 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采砂,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可以县(市、区)

3、为单位集中编制、申报。第八条 经营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负责现场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类采砂,由申请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编制。工程性采砂项目的申请单位,一般是指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其中施工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对采砂活动另行合法分包的,采砂申请单位应当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书面证明(含委托书)、采砂施工合同。第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实施方案,并提交请求审查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对采砂项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必要性进行确认说明。市、县级

4、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及文件之前,应对采砂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把关。(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对组织审查的项目印发审查意见。(三)对经营性采砂项目,由采区所在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采砂业主,并予以公告。(四)采砂申请单位或个人向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砂申请书(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书中采砂船舶和采砂机具功率等相关内容的查验核实负责),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公益性和工程性采砂项目按本条第(一)项提交开采请示时,应同时提交工程建设与河道采砂相关的证

5、明材料。涉及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管理的汉江和东荆河河段的采砂项目,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采砂申请后,应当书面征求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的意见。第十条 河道采砂申请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采砂申请人可以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下载或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申请河道采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一式2份);(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的批文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采砂申请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四)采砂船舶、船员或采砂机具证书的复印件;(五)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个人)以及采砂作业负责人的

6、1寸彩色照片各2张,采砂船舶全景与采砂机具的5寸彩色照片各2张;(六)通过审查或审批后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采砂实施方案;(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上述相关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在采砂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理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受理、审核、许可的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条例、办法等规定。对工程性采砂和制砖采砂项目,申请人提交采砂申请书时,若申请项目尚不具备实际用砂需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

7、一证,且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采砂船舶的明显位置,副本留存备查。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的总量时,现场监管单位应当要求采砂业主终止采砂行为,并收回采砂许可证交发证机关。第十三条 采砂业主应结合实际合理制定采砂作业方案,安排采砂作业时间,并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作业期限,在许可期限内完成许可采量。对在许可期限内未完成许可采量的,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由采砂业主承担。第十四条 对论证确定单个年度实施的采砂项目,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在许可期限内未完成开采量,采砂业主在提出续采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监管资料、水下地形测量

8、资料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研究后作出是否同意续采的许可决定,续采以一次为限。一次论证、分年许可的跨年度采砂项目,采砂业主应当在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年度内完成年度全部采砂总量。跨年度再次申请采砂许可时,应当提交水下地形测量资料。第十五条 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许可后采砂作业的现场监管责任单位,负责采砂作业的现场监管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管。第十六条 现场监管单位应当做好采砂作业现场监管,制定采区现场监管办法及年度现场监管实施方案,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管理的汉江、东荆河河段的采砂项目,采砂现场监管单位在制定现场监

9、管办法及年度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时,应当征求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意见。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和现场监管办法及年度现场监管实施方案,配合做好现场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主要内容见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日志(附表1)和许可采区日采量确认表(附表2)。对发现超许可证规定进行采砂的违法行为,现场监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现场监管单位应当在采区所在堤段设置标志牌,公示采砂项目名称、采砂船名、开采范围、监管责任人等,并在采砂现场设定开采范围标识。第十九条 采砂作业期间实行旁站式监管和交接班制度,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现场监管单位要认真及时组织填写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日志

10、、许可采区日采量确认表等,并按要求审核签字。第二十条 采砂许可证到期后,现场监管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采砂项目实施及现场监管情况总结,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和砂石开采经营权出让金(招标、拍卖等收入)。第二十二条 对在河道采砂审批许可及采区现场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省级许可以外的其他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11、1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日志现场监管人员: 年 月 日上岗时间离岗时间采(运)砂船号采砂许可证批准号采砂地点监管内容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是 否2.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 是 否3.是否按确定的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采砂 是 否4.所采砂石是否用于许可规定的用途 是 否5.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区域范围采砂作业现象 是 否6.是否存在超越核准的采砂时限现象 是 否7.是否存在超越核准的采砂量限现象 是 否8.是否存在采砂机具超过功率现象 是 否9.是否存在超过核准的采砂船数现象 是 否10.是否存在其他违法采砂行为 是 否违法违规记录.处理情况交接班时间交班人签字:接班人签字: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附表2 许可采区日采量确认表日期采砂船名运砂船名或车、管道采砂量(吨)现场监管人员签字采砂作业负责人签字现场监管负责人签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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