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银行营业大厅装饰工程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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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 招标文件6第1节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61、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62、 二、投标须知8第2节 合同条款331、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332、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93、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54、 四、质量与检验485、 五、安全施工526、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537、 七、材料设备供应558、 八、工程变更569、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5910、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6211、 十一、其他65第3节 专用条款711、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712、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3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84、 质量与验收785、 合同价款与支付796、 材料设备供应817、 竣

2、工验收与结算828、 违约、索赔和争议839、 其他84第4节 合同文件格式89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892、 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923、 合同协议书944、 承包人预付款银行保函975、 发包人支付担保银行保函98第5节 工程建设标准1001、 工程建设标准100第6节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1021、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022、 投标函1043、 投标函附录1064、 投标担保银行保函107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09第7节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1101、 投标报价说明110第8节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113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132、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203、

3、施工组织设计121第二章 银行分行营业大厅装饰投标文件128第1节 投标书128第2节 报价汇总表129第3节 主要材料汇总表130第4节 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133第5节 主要施工人员表1351、 (一)施工方案1382、 (二)施工平面布置1473、 (三)施工总进度计划1504、 (四)施工主要技术措施1515、 (五)质量安全施工保证措施1656、 (六)主要施工力量配备1957、 (七)工程管理、协调、配合施工措施1978、 (八)工程质量技术措施2059、 (九)质保与服务208第6节 近二年工程业绩一览表及各项荣誉证书及业绩208第7节 本项目经理及其工程业绩简介210第

4、8节 附表一降低工程费用明细表220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 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21.1建设地点31.1建设规模。4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1.1质量标准62.1招标范围72.2工期要求年 月 日计划开工,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83.1资金来源自筹30%,银行贷款70%9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104.2资格审查方式已经资格预审1113.1工程计价方式工程单价法1215.1投标有效期为: 3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316.1投标担保金额不少于投标总价的 %或教学楼30 万元、图

5、书馆20 万元,其它10 万元;145.1踏勘现场集合时间2004 年1 月18 日9 时30 分集合地点:155.4投标预备会时间:2004 年1 月20 日9 时30 分地点:1618.1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 三份副本1721.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 地点:时间: 2004 年2 月12 日8 时30 分至9 时整1825.1开标开始时间: 2004 年2 月12 日9 时整地点: _1933.4评标方法及标准采取费率招标,按100 分制评分办法。详见招标文件规定2038.3履约担保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或 万元)招标人提供的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

6、款的5 %或万元)注:招标人根据需要填写“说明与要求”的具体内容,对相应的栏竖向可根据需要扩展。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 项第5 项;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招标范围及工期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 项。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 项。3、资金来源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 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合格的投标人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

7、 项。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5、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5.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 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

8、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5.4 投标预备会5.4.1 投标预备会的时间:2004年1月20日9时30分地点:5.4.2 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6、投标费用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6.2 购买招标文件:教学楼4000元,图书馆3000元, 其他工程2000元。购买时间:2004年1月15日1月17日,每天9时17时。购买地点:*区*街147号12号楼一层基建指挥部。(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合同条款

9、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七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7.2 除7.1 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

10、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5 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区*街*号*号楼基建指挥部。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招标文件的修改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

11、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_2_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2、。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采用资格后审的还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11.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2.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1.2.3 投标函;11.2.4 投标函附录;11.2.5 投标担保银行保函;11.2.6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报价说明;(2) 投标报价费率表;(3)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11.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

13、内容:11.4.1 施工组织设计(1)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2) 劳动力计划表;(3)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4) 施工平面图;(5) 临时用地表。11.4.2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 项目经理简历表;(3)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4)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11.4.3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2、投标文件格式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13.1 本次招标采用费率招标形式,投标费率范围包括:土建、安装

14、、装饰等。13.1.1 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招标文件、标前会议记录及有关技术资料。13.1.2 依据2000 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考虑合理让利,用文字在投标书中说明。14、投标货币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

15、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 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 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6.2.1 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担保银行提供的格式提供。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为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 天内继续有效;16.2.2 投标保证金(1) 银行汇票;(2) 支票;(3)

16、 现金。16.2.3 投标保证金的交款时间和地点交款时间:2004 年2 月9 日上午9 时至下午16 时交款地点: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5 日内,招标人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人保证金。16.5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 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5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16.6.1 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1 条规定修正标价;16.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

17、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 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

18、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8.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按投标文件投标函、商务、技术部分顺序装订18.2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18.3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18.3.1 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地址:哈尔滨市*区*街*号)18.3.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2) 标段号和工程名称;(3) 2004 年2 月12 日9 时0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8.4 除了按本须知第18.2 款和第18.3 款所要求的识别

19、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1 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18.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 款、第18.2 款和第18.3 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8.6 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19、投标文件的提交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 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

20、时间20.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 项规定。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 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

21、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 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3、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

22、拒绝。(五)开标24、开标24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4.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 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4.3 开标程序:24.3.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4.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4.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4.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4

23、.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5.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 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25.1.2 本须知第11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 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25.1.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5.1.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25.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

24、进行评审、比较。(六)评标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6.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7、评标过程的保密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7.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

25、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8、投标文件的澄清28.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1 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9.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5 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29.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

26、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9.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30.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0.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0

27、.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1.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0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31.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 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直接确定中标人。31.4 评标方法和标准31.4 1 综

28、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或折算费率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人。31.4.2 评标办法依据省建设厅文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精神制订本评标细则。该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采用百分制,评委对投标企业的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定,得分高者为中标单位。项目经理的评分以主要候选人为主。一、经济标(32 分)1、综合费:满分10 分。取下限得10 分,每高于下限2%减1 分,直至减完为止。2、利润:满分10 分。计取规定费率的50%得5 分,在此基础上每低于规

29、定费率的5%加1 分,最多加5 分;每高于规定费率5%扣1 分,最多扣10 分。3、文明施工增加费:满分4 分。承诺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施工样板而不计取该项费用得4 分,取下限得2 分,高于下限不得分。没有承诺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不得分。4、集中供暖等项费用:满分2 分。取下限得2 分,取中间值得1 分,取上限不得分。5、赶工措施增加费:满分4 分。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工期,但不计取赶工措施费得4 分,取下限得2 分,高于下限不得分。6、远地施工增加费:满分2 分。不计取得2 分,高于下限不得分。二、施工组织设计(38 分)1、施工组织设计完整,方案齐全、合理可行,不生搬硬套,能

30、解决施工中的各项难点。满分7 分,每缺一项内容扣1 分。2、质量保证措施(5 分)创省优质或龙江杯工程有保证质量措施及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图的得4 分,且合理可加0.51 分。无质量保证措施扣5 分,质量保证措施不全或不合理扣14 分,没有提出创省优质或龙江杯工程具体措施扣2 分。3、保证工程施工工期措施(5 分)有保证工期措施和提前竣工的技术措施且措施合理可行的得3 分;承诺工期比招标文件规定工期每提前10 天加1 分,最多加2 分。工期安排不合理,甚至超过招标文件工期最多扣5 分,工期保证措施不合理最多扣2 分。4、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2 分)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且合理可行的加2 分

3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全或不合理扣(12 分)。企业和项目经理发生过工程安全伤亡事故的扣5 分(从总分中另扣)。5、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1 分)。有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得0.5 分,措施合理可行得0.5 分。6、有季节性施工方案和冬雨季、风季施工措施且合理可行。(2 分)7、有防止质量通病(重点是屋面防漏、墙地面裂缝及水房间的防渗、天棚和墙面结露等)硬性措施且完整、合理可行得2 分。无防止质量通病措施扣2 分。8、有降低工程成本技术措施且合理可行(2 分)无降低成本技术措施扣2 分,降低成本技术措施不全或不合理扣(12 分)。9、有成品保护措施(1 分)10、有施工工地防火管理措施的

32、0.5 分,措施详细合理可行再加0.5 分。11、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和横道图)(3 分)有网络图计划且计划合理得2 分。有横道图且计划合理得1 分。12、施工平面布置图布置合理(基础、主题、装饰、施工道路)。(2 分)13、采用先进模板支撑体系,得2 分。投入先进施工机械设备,满足该工程施工需求得2 分。采用先进的电子监控技术进行现场监控管理的得1 分。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工程业绩。(13 分)1、项目经理部小班子持证上岗,证件齐全得3 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工长、预算员),每缺一证扣0.5 分,最多扣3 分。证企不符不得分,证件未年检不得分。2、承担此工程的项目

33、经理资质:一级项目经理得1 分,项目经理技术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得1 分。3、99 年以来承担工程的项目经理是全国优秀项目经理得2 分,省优秀项目经理得1分,市优秀项目经理得0.5 分。4、承担此工程的项目经理2000 年以来,施工的工程获得过省优质金牌或三市联检金牌的得1 分,获得银牌的得0.5 分。5、获得省文明样板工地称号的得0.5 分。6、在沈、长、哈三市安全联检中获奖得0.5 分。7、2000 年以来项目经理荣获市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称号的得1 分。8、2001 年以来项目经理承建过大专院校3 万m2 以上教学综合楼工程的得1 分。四、企业资质和近三年企业业绩(11 分)1、按新资质就位后,

34、企业资质为二级资质企业不加分,一级企业加0.5 分,特级企业加2 分。(教学楼、图书馆、游泳馆工程一级企业不加分,特级企业加2 分);2、通过三位一体(质量管理ISO9000,环境保护ISO14000 和员工健康与安全)得1 分;3、2000 年以来获得过全国先进建筑施工企业得1 分;获得过全省优秀施工单位得1分;4、99 年以来获得全国用户满意施工工程得1 分;5、近三年获得过鲁班奖得2 分,近三年获得龙江杯或省优(甲或乙或三市样板)得1 分。6、2000 年以来国家先进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得1 分,全省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得0.5分。五、投标单位的其他承诺:(3 分)1、有竣工后保修承诺和保修措施

35、的得1 分。2、在特殊情况有能保证连续施工能力且有相应措施的得1 分3、有与分包专业项目协作、管理的方案和措施的得1 分。六、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考察的满意程度:(3 分)1、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得0.51 分。2、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考察的满意程度(业绩、社会信誉、管理水平、技术力量、资金情况、现场水平等)得0.52 分。31.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七)合同的授予32、合同授予标准32.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3、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33.1 招标人不承诺

36、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4、中标通知书34.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4.2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5.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5.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 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

37、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的罚款。35.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5.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36、履约担保36.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须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格式。36.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6.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

38、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6.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 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 年12 月24 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建1999313 号)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

39、.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40、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

41、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42、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2

43、、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

44、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

45、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

46、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

47、、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

48、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

49、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

50、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

51、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52、:(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53、,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

54、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

55、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

56、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5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

58、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59、,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 款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

60、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

61、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

62、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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