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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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印发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措施的告知 创立日期:-9-17 文 号:成建委发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本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行,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措施(试行)等7个措施,现予印发,请遵循执行。其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行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

2、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互相配合。措施之间互相联系,在执行中要互相兼顾,统筹管理。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附件:1、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措施(试行);2、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措施(试行);3、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措施(试行);4、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措施(试行);5、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措施(试行);6、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7、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措施(试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本设施建

3、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如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畴内实行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第三条 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第四条 投资业主的责任:(一)拟定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二)组织代建项目方案和初设的报批;(三)协调解决代建项目实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迁改项目等事项进行审批;(五)监督、检查和指

4、引代建项目的建设实行;(六)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工作,委托造价征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查;(七)协调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第五条 代建单位的责任:(一)受投资业主委托,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功能需求,开展可行性研究;(二)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波及规划、环保、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三)编制项目管理实行方案,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筹划和项目资金使用筹划;(四)组织项目的招标和建设过程的全面管理与协调;(五)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送,并在规定期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送手续;(六)组织有关

5、单位在规定期间内完毕工程结(决)算工作和代建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并依法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对项目建设的文献资料,进行收集、整顿、归档,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有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送;(七)完毕投资业主委托的其她工作。第六条 代建单位须具有的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商注册地点及办公用房;有专职项目管理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高档职称者不得少于3人;有相应的工程服务交通车辆、通讯及办公设备等;(三)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对代建项目应有相应承当风险的能力,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

6、万元。第七条 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产生。初次参与投标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只能参与总投资1000万元如下(含1000万元)项目的投标。第八条 代建项目工程施工费、材料供货等大额资金采用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用于勘察、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费和管线迁改及金额较小的零星工程费用,根据代建单位的申请按工程总投资的10%控制,分批拨付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再行支付,待代建项目竣工后一并决算。但如上述费用金额较大,仍采用直接拨付的方式。第九条 投资业主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第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2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

7、基本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强对工程实行过程的控制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建设合同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工程建管服务合同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她合同。第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构成:合同合同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及补充合同;中标告知书(或委托书);招投标文献(含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原则、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和文献。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编制:建设工程合

8、同文本及合同条款由代建单位负责起草编制。合同签订前应报送投资业主审查备案,同步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原则:(一)各类合同应按立项批复单独签订,以便于项目管理和财务竣工决算;(二)合同签订前工程应具有发包条件,依法招标或比选;(三)所有合同应统一编号;(四)合同签订前需提供中标告知书、履约担保、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等资料。第六条 代建单位不得擅自签订工程总价包干合同,因特殊状况需签订总价包干合同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经造价征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后,报请投资业主批准后实行。第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一)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履约双方应严

9、格执行合同,并建立合同履行方式,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修正、补充、变更或解除,按照合同签订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投资业主备案。第八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3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项目的增、减等管理活动的统称。第三条 工程变更按照“先批准后实行”的原则进行管理,经投资业主批准批准的工程变更方可实行。第四条 工程变更申请应提供如下要件:变更的因素或根据、变更的内容及范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

10、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对工期等有关工作的影响,以及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申请表;(二)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提出的除外);(三)设计单位完毕设计变更方案或签订意见;(四)代建单位进行初审后提出意见;(五)投资业主根据工程变更的类型及变更概(估)算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造价、综合评审并提出审批意见。第六条 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立即进行工程变更的项目,可事先口头或书面向投资业主报告后先行紧急实行变更,但必须在发生之日起一种月内完善图纸及审批手续。第七条 代建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50万元如下的造价审查工作。造价超过50万元

11、或投资业主觉得应当报审的工程变更预算,由投资业主委托造价征询机构审查。工程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可作为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根据。第八条 代建单位牵头负责工程变更的申报,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见附件),负责工程变更批准后的实行工作。第九条 工程变更申请表和有关纪要、图表等附件,是工程结算的重要根据,代建单位应装订成册,纳入技术档案验收。第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 工程变更申请编号( )成都市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 200 年 月 日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分项工程合同金额工程变更申请事由:(提出变更单位填写并签章,附必要附件) 单位名

12、称:(盖章)监理单位意见:(签章)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勘察)单位意见(此栏只限于设计变更):(签章)设计人: 设计负责人:代建单位审查意见:(签章)工程代表: 单位负责人:投资业主意见:(签章)现场代表: 单位负责人:注:1、本申请表应附工程变更有关图纸、资料和工程概算及监理、代建单位审核意见。2、本表一式五份,施工、监理、设计、建管、投资单位各一份。 附件4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行为,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和造价,按照国家和省、市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的工程量计量、综合单价确认、设

13、备和材料价风格节等工作的统称。第三条 工程计量是指按照工程计量规则、工程合同商定等,对承包人完毕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测量和记录的活动。第四条 工程计量要根据工程量清单、清单规范、清单计价定额、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投资业主批准批准的工程变更和质量保证资料以及其她有关资料。第五条 工程计量的条件:申请工程计量的工程必须是已完毕工程量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变更须满足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后方可计量;因承包人施工不当导致返工和增长的项目不予计量。第六条 工程计量的措施: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合同及有关规定向代建单位提出计量申请;监理单位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计量;代建单位对已完毕工程的计

14、量进行复查核准。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合同商定范畴以内的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清单综合单价。第八条 对不均衡报价或歹意报价,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商定进行解决。第九条 合同外项目综合单价的拟定原则:合同文献中已有合用于工程的单价,执行已有的单价原则;合同文献中有类似于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执行;合同文献中没有合用或类似于工程的单价,按照合同商定重新拟定单价。第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5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有效控制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市会计核算和工程款支付有关

15、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项目资金核算的原则:投资业主负责项目资金的统一核算,并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核算进行监督;代建单位负责其代建项目用款单位资金核算工作,每月向投资业主报送财务报表;项目建设用款单位对其使用资金进行核算,向代建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第三条 工程款支付的程序:用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填写城建项目用款申请审查表,施工单位还需编报工程进度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和代建单位复核签订支付意见后报投资业主;投资业主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款支付程序对工程款进行审核,提出支付意见,财务部门进行审查核算并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材料供货商、监理等用款单位。第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例:标内工程

16、按实际完毕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变更和迁改工程,经造价征询机构审查后,按实际完毕工程量的70支付;每月的5日至10日支付上个月完毕的工程款。第五条 工程结算款按造价征询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支付至95%,剩余的5%质保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应提交如下资料:(一)中标告知书(第一次付款时提供);(二)合同书(同上);(三)经批准承认的工程变更;(四)项目用款申请审查表(三联式);(五)工程进度报审表;(六)项目资金拨付单;(七)工程结算审查意见书(支付工程尾款时提供)。第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6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本

17、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政府投资和城建资金筹划安排的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涉及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和工程造价结(决)算审查。第四条 市政基本设施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实行必审制。由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拟定的造价征询机构进行结(决)算审查,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实行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项目,由投资业主委托造价征询机构进行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的审查。第六条 未实行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项目,由投资业主委托造价征询机构对工程变更、工程迁改的项目进行造价审查控制,并负责工程结算的

18、审查工作。第七条 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委托造价征询机构进行结(决)算审查。第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由代建单位具体协调配合,并提供如下结算资料:(一)工程文献资料:经政府批准下达的项目筹划和项目投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招投标资料(招、投标文献,工程量清单等)或比选资料;工程建设合同;工程概、预算及经济签证;重要材料认价清单。(二)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图,竣工图;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零星工程、迁改工程的有关批复;现场签证和其她有关资料。第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程序:(一)施工单位向代建单位提交全套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书。(二)代建单位写出工程建设状况报告,核算结算资料与否完整洁全,

19、提出初步造价审查意见,并及时报告投资业主。(三)投资业主委托造价征询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四)造价征询机构向投资业主和代建单位通报初步审查成果和需要协调的问题。(五)造价征询机构与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互换意见,建设、施工、审查三方达到共识后,出具审查报告。第十条 造价征询机构受投资业主委托,对投资业主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工程审查任务。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向代建单位和投资业主阐明状况,由代建单位或投资业主进行协调。第十一条 投资业主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市造价管理部门对造价征询机构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复审。复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造价征询机构,取消其审查资格,并追究其责任;工程项目决算审查

20、报告应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7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实行中对临时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循环使用临时交通设施,有效减少工程成本,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临时交通设施涉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移动信号灯、隔离护栏(墩)、防撞桶等。第三条 成都市都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如下简称“市道桥处”)作为都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单位,受市建委委托,牵头负责城区范畴内临时交通设施的设立和维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区范畴内临时交通组织,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市政基本设施建设具体状况提出交通管理、交通组织

21、、交通设施上的需求;市道桥处根据需求方案,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完善临时交通设计方案。第五条 市建委组织市公安交管局、市道桥处及有关单位对临时交通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审定。第六条 市道桥处按照审定的临时交通设计方案和投资业主工期规定及时组织实行。第七条 临时交通设施运营管理维护责任:(一)在市政工程施工范畴内的临时交通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工作,由市政工程代建单位负责。市道桥处将安装设立好的临时交通设施移送给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工程竣工后由市道桥处及时组织回收,若有损坏、缺失的由代建单位补偿。(二)工程施工范畴以外的临时交通设施由市道桥处负责管理维护,并保证临时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营。(三)合理控制临时交通设施的投入。市道桥处要建立临时交安设施回收保管、出入库登记和专项实物台帐,并定期向市建委报送有关报表。第八条 临时交通设施的施工、安装和管理维护费用,在每年城建维护资金筹划中专项列支。第九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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