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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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合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合用范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获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行。 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获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有

2、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解决措施,并且可以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可以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可以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引、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涉及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规定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规定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涉及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如下简称申请单

3、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如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献),并且附如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献(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与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订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批准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气瓶充

4、装鉴定评审机构(如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订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如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治”、“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

5、件”;申请单位目前状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治,可以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治”。 存在如下状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重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治”或“不符合条伯”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不“需要整治”的,申请单位完毕整治工

6、作后应当出具整治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算并全面提出整治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通过整治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如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通过整治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治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

7、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献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照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规

8、定的换发新证。对于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若市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因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获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通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状况向社会发布,并且于每年年终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

9、过范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改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状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告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涉及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查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

10、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成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治,整治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终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

11、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查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筹划要进行定期检查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实行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陷瓶数量的具体规定,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

12、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有关的法规,获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原则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规定,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人,应当通过技术培训,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获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化验、检查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

13、,并且通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通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2充装设备 有满足如下规定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涉及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

14、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畴内。 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本地具体状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如下规定: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解决能力 应当满

15、足如下规定: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解决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如下规定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敏捷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原则的相应规定。 A5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3)

16、有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立气体浓序报警器。 A5.2安全设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波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 A5.3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原则有关安全设施的规定: (1)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 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 172671998液

17、公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合,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规定 B1编制的基本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如下基本规定: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行,并且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原则和本单位的实际状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善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状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可以对的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管理职责 B2.1组织机构 设立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负责人员,熟悉机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原则、可以认真履行职责。 B3管理制度 建立了如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

18、员岗位责任制,并且可以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顾客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查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解决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顾客宣教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习制度

19、;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如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可以有效实行; (1)瓶内残液(残气)解决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解决操作规程。 B5工作记录和风证材料 制定了如下工作记录和购买证材料,可以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对的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查后初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解决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解决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20、(8)设备运营、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规定 C1充装前、后的检查 可以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规定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规定。 (1)外观; (2)定期检查状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涉及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C2 充装工作可以保证质量,符合如下规定: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规定,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全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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