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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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五、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实行条例、北京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措施、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

2、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的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二)资产来源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增进法和实行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获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她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运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

3、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任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成果合理拟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准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她教育机构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三)教学场合及设施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告知规定的教学场合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合。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则。(四)学校决策机构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她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

5、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她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她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她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构成人员建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她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她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构成人员批准方可通过:聘任、解雇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结;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她重大事项。(五)校长和教职工工1、设

6、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1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如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资历条件:校长须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有关管理工作经验。学历条件: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职工。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人员配备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聘任教师、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她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七、提交材料(A4纸)(一)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报告(有筹设期的需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状况报告。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具体的阐明)3、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4、举办者基本状况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5、首届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基本状况表6、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策7、民办教育机构校长基本状况表、专兼职工作人员基本状况表、专兼职教师基本状况表8、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证书;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8、责任追究等项制度9、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二)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格类材料:1、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学合同,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的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提供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书。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献: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献,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合同,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措施及有关有效证明文献。提供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房产证及复

9、印件;校舍租借合同;民办学校与出租出借校舍方签订的安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3、校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含本人工作简历及政治、业务体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聘任书。4、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献(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任教师和财会人员的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八、申办流程(一)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受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

10、审验递交的材料与否齐备、精确。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二)初审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三)复审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四)审定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五)告知批准设立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不批准设立的,阐明理由。 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六)送达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

11、,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阐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获得送达回证。九、办理时限三个月十、收费原则:不收费十一、流程图东城区教委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许可服务事项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与否齐全不符合条件的补正评议小组初审 主管领导复审教委主任办公会审批与否批准未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批准的发证送达申请人结束附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 的行政许可。申请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当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2、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联系人:申请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或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 事项。委托人(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受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附件三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如下简称学校)。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 (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 举办的民办 (选项:非公司、事业)单位,是实行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

13、服务组织。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引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非学历教育培训。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 (选项:学龄前小朋友、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 ,教学采用 (选项: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第二章 学校办学资产来源

14、及数额第十条 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 以货币(或其她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合同)第十一条 学校平常办学经费来源: (选项:收取学费、出资方投入、政府资助、捐赠、其她合法来源)。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二)根据民办教育增进法和实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她形式决策机构的构成人员。(三)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准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

15、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四)举办者必须提供达到学校设立原则所规定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且教育教学场合、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原则。(五)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六)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七)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八)学校终结后,依法进行学校财务清算。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第十三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 (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聘任和解雇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

16、度工作筹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原则;(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立方案;(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结事宜;(八)决定学校其她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的初次会议由 (选项:举办者、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由 同志担任,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建议方可召开。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2/3以上构成人员批准方能生效。决策机构

17、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策,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学校设专职校长一名,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 由 同志担任,并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核准。校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组织实行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筹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立方案,聘任和解雇学校除校长外的其她工作人员,并实行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七)行

18、使决策机构的其她授权。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似,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公司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涉及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

19、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规定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 同志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她情形。第六章 教师

20、、其她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她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派原则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积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发布审计

21、成果。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规定获得合理回报。收入分派按照民办教育增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长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选择:学校的举办者规定获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后,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她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 %比例获得回报。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获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东城区教委备案。)第八章 修改章

22、程、变更事项及学校的终结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送东城区教委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学校变更事项,应通过决策机构批准,向东城区教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法人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结:(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规定终结的;(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结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结意见,报请东城区教委批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务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根据法定顺序清偿

23、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决。第三十五条 终结的民办学校,向东城区教委提交清算报告和办学许可证,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印章。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会议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事项以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决策机构成员有: 年 月 日附件四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决策机构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决策机构名称为: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 第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是北京市东城区

24、 学校(如下简称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第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学校校内。 第二章 组织第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理事) 人。董事会成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第一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单位推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由主办单位代表、校长、教工代表构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聘任。 第六条 董事会(理事会)董事(理事)每届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理事)因故解职解雇的应免除董事职务,并由董事会补选。第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长(理事长)一名,董事长(理事长)由董事会(理事会)依法推举产生。董事长(理事长)为

2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理事长)负责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并在董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设立办公室承办董事会(理事会)的平常事务。第三章 职责第九条 董事会(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聘任、解雇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结;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她重大事项。第十条 董事会(理事会)通过的各项重要决策,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 会议第十一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举办一次,由董事长(理事长)召集。经董事长(理事长)或13以上董事建议,可以召开董

26、事会(理事会)会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的决策,须由构成人员的2/3以上人数通过。第十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董事不得委派代表,必须亲自参与。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学校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年 月 日附表一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报告学校名称电 话传 真学校地址邮政编码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 中学( )小学( ) 中档职业学校( )文化教育培训( )办学规模办学形式面授( )走读( )寄宿( )招生对象 学龄前小朋友( )学生( )成人( )办学内容培养目的

27、内部管理体制董事会( )理事会( )校务委员会(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资金情况启动资金万元 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万元 捐资万元 其他万元 设备情况设备名称设备来源举办者投入万元 租用万元 其他万元 合计万元 校舍情况办公室自有 平方米租用 平方米免费使用 平方米教 室自有 平方米租用 平方米免费使用 平方米实验室自有 平方米租用 平方米免费使用 平方米图书馆自有 平方米租用 平方米免费使用 平方米合 计方米举办者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举办者基本状况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举办单位名 称电话传真举办单位住 址邮政编码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法人类型举办单位注册资金(万元)举办单位既有

28、总资金(万元)举办单位开户银行举办单位银行账号举办单位提供办学资金(万元)举办单位提供办学场地(平方米)提供办学设备状况提供其她资产状况举办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举办者基本状况表(举办者为公民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健康状况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学历职称专职兼职家庭住址邮编移动电话拟任学校职务档案所在单位及职务工作简历 本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档案所在单位意见 (档案所在单位章) 年 月 日附表三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基本状况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从教年限在民办校职务身份证号档案关系所在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123456789附表四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基本状况

29、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健康 状况贴照片身份证号学历职 称政治面貌与否已退休家庭住址邮编电话手机专职兼职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年限 年从教专业档案所在单位及职务工 作学习 简 历举 办 者 意 见签字盖章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 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基本状况表姓名性别国籍贴照片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 月 日学历及职称政治面目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办公电话家庭电话手机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单位地址工作履历(自正式工作起)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及部门担任职务从事专业教育经历(自高中起,涉及重要进修学习状况)起止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学位本人签字签字年 月 日 学校决策

30、机构意见(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备注:此表决策机构成员每人填报一张。附表六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策学校名称决策机构名 称董事会( )理事会( )校务委员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决策机构负 责 人会议主持人参 加 人会议议题会议决策成员签字附表七民办教育机构校长基本状况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健康状况政治面貌照片身份证号学历职称与否退休家庭住址邮编移动电话与否专职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年从教专业档案所在单位及职务工作简历 举办者意见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档案所在单位意见 (档案所在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八民办教育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基本状况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从教年限在民办校所任职务身份证号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联系电话附表九民办教育机构专兼职教师基本状况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从教年限从教专业与否专职身份证号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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