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公信力的提升

上传人:卷*** 文档编号:122668352 上传时间:2022-07-2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2.02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论行政诉讼公信力的提升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论行政诉讼公信力的提升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论行政诉讼公信力的提升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资源描述:

《论行政诉讼公信力的提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行政诉讼公信力的提升(1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目录摘要:1Abstract: .1一、国内行政权力干预行政诉讼的现状2二、国内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缺陷4(一)判决种类不完善4(二) 判决种类不合理4 (三) 判决缺少法律论证4(四) 判决执行难5(五)判决效力缺少规定5三、有关行政干预行政诉讼的改善建议5四、提高行政判决制度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完善建议7(一)行政判决种类之完善7(二)行政判决说理性之完善8(三)行政判决执行之完善8(四) 行政判决效力之完善9参照文献:10致 谢10 论行政诉讼公信力的提高XXX法学院法学专业级 指引教师:XXX摘要: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的,明确提出“

2、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力建设问题,是对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提出的更高层次、更加急切的现实规定。而作为三大权利救济之一的行政诉讼,在一定限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其重要表目前两个方面:一方面,外部因素,行政干预司法影响公信力;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判决制度自身的缺陷导致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不到位,最后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判决制度作为整个司法制度的核心一环,其更是司法审判权的直接体现,因此,如何完善健全现行判决制度,增强民众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信心无疑有着相称直接的作用。本文通过从司

3、法独立、发挥行政协调机制、行政判决种类之完善、行政判决效力之完善、行政判决说理性之完善以及行政判决执行之完善这几种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核心词:司法公信力;行政诉讼;干预;判决制度On enhancing the credibil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XXXLaw school law major Grade Instructor: XXXAbstract: Eighteen report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as an important g

4、oal of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and the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clearly stated, to strengthen government integrity, business integrity and social integrity and public confidence in the judicial building. This is the first party congress one from the party an

5、d the country overall strategy for judicial credibility building height, a higher level of public confidence in the judiciary to improve the peoples court made more pressing practical requirements. The right to relief as one of the thre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o a certain extent, affect the cr

6、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which is mainly manifested in two aspects: on the one hand, external factors affecting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decis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itself the right remedy defects in the party is not in p

7、lace, and ultimately affect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Enhan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Judgment system as a whole, the core par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which is directly reflected judicial jurisdiction, therefore, how the integrity of the existing ruling sys

8、tem, and enhance public confidence in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authority of the judiciary will undoubtedly have a fairly direct role. In this paper, from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administrative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to play, the type of sound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improve the effe

9、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ruled that the Chief Executive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rational judgment of these administrative point of view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and suggestions.Keywords: Judicial credibility;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intervene;Judgment system行政诉讼是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

10、权益,履行行政法治的重要制度,也是对行政行为实行法律救济的重要机制。行政诉讼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限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 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 宋聚荣、张敬艳: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载中国司法第 2期。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

11、大公民心目中的诚信限度和信用水准。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需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细节去自然映射,更需要法官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用日积月累沉淀的司法素养去持久辐射,从而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升华出对法律、对人民法官的由衷信任和信誉度,形成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李杰、许琳:试论国内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载法律合用第7期,第155页.但是目前行政诉讼的现状并不容乐观,从行政系统内外看来,在外部有行政权力干预行政诉讼,内部则存在因国内行政法体系不完善所致的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缺陷,这两者都大大的减少了司法公信力,因此,为了提高行政诉讼公信力,需要从这两方面着手,切实做到司法独立和完善行政诉讼判决制度。一、

12、国内行政权力干预行政诉讼的现状行政干预司法,其在不同限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事实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诸多合法性问题,但政府往往会“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影响”或“服务于政府的大局”施压,规定法院的驳回诉讼祈求。因此,行政诉讼“告状难”,公民的申诉问题的权利缺少有效的保护仍然存在。这种行政机关既作为“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使行政权力由于缺少制约和限制,进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某些地方将行政诉讼败诉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部分行政机关往往会对法院审案施加压力,采用以拖促调、逼迫协调等方式,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久调不判,矛盾积累导致行政当事人情绪行为激化,行政审判机制缺

13、少独立性,行政审判权依附于行政区划而设立,法院经费来源、法官任免晋升等受制于地方,法官很难保证独立和公正行使司法权,直接影响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功能的发挥,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信誉行政干预司法重要体现为如下三个问题:(一)不少人错误地觉得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是对立的,司法独立就是不要党的领导,或者削弱党的领导。基于这种结识导致了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不正常的关系,司法机关完全受命于地方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地措施官的任免权,实际掌握在党委手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某些委员直接过问案件状况,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更有甚者还凭自己的主观臆断、个人情感给案件打批条,这从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

14、谓的“绝对服从党领导”的需要。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导致的部分办案不公,反而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大打折扣,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成为导致司法腐败的诱因之一。(二)建国以来,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中国法院的设立基本上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这种体系的害处是无法挣脱司法和行政的多种关系。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事实上法院在国家权力构造中并未树立起其应有的地位和形象,在我们国家法院并不具有与政府相并列的地位,其平常费用、经费均来自于本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司法独立就是要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

15、件。“地方影响对于确立法律制度和文明性来说,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如此以来,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就受制于本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难以得到切实的保证。以至于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和执行难的现象。相称多的司法不公,其自身并不是由于法官素质低的因素导致,而是由于本地政府施加的影响。特别是在某些波及地方经济利益的案件中,因其事关本地政府的财源,而法院的经费又是由地方财政提供,法院受自身利益的诱惑和国家权力的影响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以至有“选一种好的管辖法院等于官司赢了一半”的说法。由于审判的事实不独立,人事上,财产上对地方

16、政府的依赖性,形成了一大堆的“关系案”、“人情案”。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合用法律。“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并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政,并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用任何积极的行为。故可对的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并且为实行其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致其她部门的侵

17、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她两个部门。正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种问题。”沃尔夫甘许茨:司法独立一种过去和目前的问题,载于法学译丛,1981年第4期.如果不具有切实可行、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在无法“自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崩溃,社会将一片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的危险局面。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内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缺陷 就目前行政诉讼判决制度而言,它面临着许多问题,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更严重损害

18、了司法的公信力,行政诉讼判决制度重要有如下几种问题: (一)判决种类不完善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四种,而若干解释则增长了确认判决、状况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祈求判决,但是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这些判决种类达不到现实需要。(二) 判决种类不合理 这重要体目前驳回诉讼祈求、维持判决和确认判决。具体而言,驳回诉讼祈求混淆使用了不同的原则,与其她诉讼种类并非并列,两者之间有交叉之处;而维持和确认判决则违背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在这两种判决中,司法权有介入行政权的嫌疑。不仅司法审判权违背了司法权中立、被动的基本属性,并且也给行政管理实践和相对人权益保障带来许多的问题。(三) 判

19、决缺少法律论证 法官的裁判需要通过法律论证作出,因此法官解决纠纷不仅需要作出裁判,更需要阐明为什么作出此种裁判,法官的论证不仅涉及理由的阐明,还涉及法律的论证,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承认这种判决成果。但是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裁判缺少法律论证和推理,判决理由过于简朴是通病。对此,有学者评价到,“对事实的认定不加论证,只是对证据的简朴罗列,而不阐明采信证据的理由,以及不标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过程;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析阐明,而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对判决成果以合用法律,不详加阐明之因此这样做的理由。” 胡桥:中国判决理由的历史分析,载法律措施第6卷.等评价就是目前的现状。(四) 判决执行难

20、一种有效的判决在于其与否被有效的执行,因此判决的效力和内容最后必须贯彻到行动,执行判决才是行政争议的最后解决。不仅为相对于人权的保护,行政判决的执行更加彰显了法律的至高无上。相较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判决的执行更是无法得到保证。行政诉讼的“执行难”是公认的。究其因素,除了司法体制的束缚,更核心的是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决心和执行的进展。固然,尚有其她的问题,如判断措施的实行。特别是不完善的执行措施,可行性不高,无法将责任落到个人。 (五)判决效力缺少规定 行政判决效力是调节诉讼当事人、其她行政机关、法院等各方主体与法院判决之间关系的,其不仅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更是拟定各方主体权利义

21、务的法律原则。但是,目前行政诉讼判决制度中缺少有关判决效力的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法院判决反反复复,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削弱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有关行政干预行政诉讼的改善建议 对于行政干预司法这个问题而言,破解行政审判核心在于保护审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其基本涵义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根据案件的基本领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我们国家一贯注重司法独立的实现,对此国内宪法早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国内法律实践活动中

22、,该项准则贯彻的还不够进一步。一般觉得司法独立涉及法官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的独立,司法独立是三者结合的产物。如何获得司法公信力,核心在于与否独立。只有独立,才可以自由行使意志;只有独立,才有尊严;唯有独立,才干赢得尊严和信任。(一) 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 “其实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削弱或挣脱党的领导,党的领导重要是指党对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的领导,组织领导和监督,切实保证国家司法机关正的确施法律,而不是由党委来替代司法机关的平常工作。” 谭世贵:国内司法改革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我们必须明确司法独立,并不是要不要党的领导的问题,而是如何

23、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的问题,使党领导的原则在具体实际生活中更加规范的运营,使党在行使其权力时严格根据一定的规范和程序来行使,并通过立法对这一权力进行约束。具体说来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当是:建议对司法机关重要人事干部的任免,并由立法机关对人选进行确认。制定具有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总之党的领导应从宏观着眼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服好务,而不应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的绊脚石。 (二)司法机关挣脱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困境 要解决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最佳的措施就是切断其关系脉络。在西方国家普遍履行的是垂直领导的模式。即各级法院的法官由中

24、央统一任命,其经费也从国库中开支,从而保证了司法工作人员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在国内也有学者提出“将省一级司法机关的重要负责人由地方党委或人事部门推荐,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推荐,副省级如下的司法机关的重要负责人由省级司法机关党组推荐的措施。” (三)培养高素质的审判团队 司法独立要以一种高素质、高效率的司法群体为依托。这也是解决和应对多种复杂关系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规定。否则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独立无法实现,只有维护法官职业的崇高性,法官的高素质性,才干实现司法独立,进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西方国家大多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是大学法律系毕业。如英国规定:只有具有十五年或十年

25、以上资格的律师,才干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按照国内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规定具有本国国籍,年满18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以及身体健康外,还必须具有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最低学历。这与西方国家的规定的任职条件相距甚远。此外“法律专业大学文凭”其规定自身就很模糊,熟悉我们国家考试制度的人都懂得,在我们国家想拿一种大学法律专业的文凭并不困难,甚至参与一种培训班一两个月也能拿到一种本科文凭,此外在法院内部诸多法官都来自部队转业的干部,其自身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训练,讲的只是“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很难想像司

26、法独立如何实现,“直到今天,法院仍是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种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有也没有,被作为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甚至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训练的人又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为此我们必须抬高法院的门槛,对司法系统进行一次大的改革,倡导推选法官竞争上岗的制度,让真正具有业务能力的人进得来,而将那些不具有法官素质的人制止于司法的大门之外,这也是由司法独立的内在规定所决定的。 (四)发挥行政协调机制作用 除了加强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发挥行政协调机制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一大摸索。针对行政审判特点,近年来,福建各级法院和政府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省政府和省法院还专

27、门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双方通过信息沟通与共享、重大案件及重要事项协调等,对于行政争议案件,运用和解、协调等方式,做好有关当事人工作,在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前提下,达到原告自愿撤诉结案。:“行政协调的案件大多存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有瑕疵或实体上违法的情形,法院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督促行政机关积极撤销或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或是对于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利益依法予以补偿后,由原告撤诉结案。”行政协调注重实质化解争议,节省了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成本,大多数案件能当场执行,从司法实践看,以协调结案的案件较少浮现上诉、申诉情形。同步行政协调尚有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高效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在实现行政审判

28、独立的前提下,应将行政协调机制写入立法,明确在双方当事人批准的前提下,法官可以依法协调;在保障合法权益基本上,促成双方达到和解合同。为防备浮现以拖代调、久调不判、“和稀泥”等状况发生,应明确协调需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达不成合同的,法官应依法予以判决。四、提高行政判决制度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完善建议针对行政判决制度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如何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判决的目前有制度,通过提高司法判决的专业性,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从广义上讲,既有的行政判决制度应当从如下几种方面加以改善: (一)行政判决种类之完善可以说,完善行政判决的种类是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对的界定行政权和司法权

29、关系,协调行政诉讼类型的有效途径。国内行政判决体系的构建从宏观方面应当分为主体判决体系和辅助判决体系两个层面。就主体判决而言,一方面应当废除维持判决。由于维持判决不仅混淆了司法与行政的界线,并且妨害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维护,并且,维持判决的效果与驳回诉讼祈求的判决基本相似。另一方面,是变更判决应当合适扩大其合用的范畴,特别是对行政裁决案件的合用。就辅助判决而言,增长禁令判决中间判决和自为判决。禁令判决就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某种行为时或者即将实行时,法院作出的严禁行政机关行为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在事前或者事中进行避免,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到不可挽回的损失。中间判决就是对于那些时间内查清案情,法院者对

30、当事人所提出的部分祈求所作出的判决。自为判决就是法院基于其自己的考量,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作出具体的判决。这种判决方式其实就是法院替代行政机关作出判断,因此,其合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二)行政判决说理性之完善司法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是一种“权威”而不是“威权”。这就表白司法权不能仅仅以强制力作为其后盾,其更是建立在民众自愿服从基本之上的一种理性的说服的力量。这就规定法官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将此过程简朴的觉得是权力行使的过程。特别是那种将司法权视为一种绝对的、自上而下的、独断式对事实认定、法律解释以及合用的权力。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更是波及到行政、法律、政治等诸多复杂因

31、素的影响,法院在判决作出的过程中,更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这也更需要赋予法官裁量权。因此,如果说这种规则结识理论在常态的非裁量权领域还尚能具有一定合法性的话,则非常态的疑难案件(规则模糊不清)中的裁量权行使就不能通过这种强权式的直线论证。由于在规则模糊的情形下,规则的权威性就有所减少,而相应的理由阐明的必要性就有所增长。因此,法院对于判决要加强说论证和理性。具体而言,增强论证和说理的针对性。换而言之,论证和说理的对象是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合用、裁量权行使、裁判成果等等,并且,说理和论证应当全面。总之,在行政诉讼判决做出的过程中,不能仅仅给出成果,而不进行论证和解释。目

32、前,各个地方都在摸索,并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上海市高档人民法院规定各法院在判决文书背面附录法律条文和有关的解释,这既可以使当事人具体知悉胜负根据,不仅懂得案子怎么判,并且理解案子为什么这样判,从而使其服判息诉,理性维权。 (三)行政判决执行之完善 如果不能较好地执行司法判决,司法机关缺少约束力。那么,虽然是最佳的判断将变得毫无用处。因此,加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那么,我们一定要提高司法的约束力。 郑成良. 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J.法学研究, ,(04).如提高执行的效率,从而使正义可以严格杜绝漏洞,公平,严格执法。为了力求更好地司法行政,严格的缓刑制度。避免犯罪分子任何好处或金钱,并可以很

33、容易地被感化,从而避免人们只是给人们产生法律设定,有人可以判决有罪不罚的想法后,也也许发生。执行是判决执行力的贯彻,判决“打白条”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威胁。因此是规范强制执行,的保证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成为行政判决制度的最后一环。强制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将裁判文书等执行根据付诸实现的制度,是实现司法权威的重要活动,也是实现司法权威的终结性环节。但目前在相称范畴内存在着“难执行”和“乱执行”等现象。由于缺少有效的执行救济和执行监督措施,个别执行活动甚至变化了法院的判决拟定的内容。凡此种种已影响到了司法制度效能的发挥,削弱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为此,必须从树立司法权威的高度结识“执行难”与

34、“执行乱”的危害性,并在此基本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措施,从主线上维护司法权威。规范行政诉讼执行重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就是规范法院执行行为,避免乱执行;另一方面就是将执行与行政机关领导的个人责任挂钩,只有这样才干有效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四) 行政判决效力之完善 实践中,判决被辨别为“已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两种,这种辨别对于行政判决效力体系有着相称的副作用。由于,“未生效判决”虽然“未生效”(不具有既判力),但是,这并不表达其不具有其他法律效力。而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行政判决应当具有: 薛则凌:行政判决制度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期.第一,公定力。公定力就是行政判决的对世力

35、,除非是重大明显违法的无效判决,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应当服从法院判决。这种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效力,而之因此要赋予其这种效力重要是考虑到维护公法秩序的实际需要。第二,拟定力。拟定力就是行政判决一旦成立,法院不遵循法定的程序就不得任意变更的效力。具体来说,针对一审判决,当事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程序提出上诉;针对二审判决,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启动再审程序。总体而言,这是一种形式上的约束力。第三,既判力。既判力就是司法机关在法律上所产生的特定效力和司法约束力。换言之,法院一旦就特定法律关系作出判断之后,便合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严禁当事人再就此法律关系提起新的诉讼。在此基本上,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社会

36、的持续发展。第四,执行力。执行力就是法院判决所具有的规定当事人自觉履行相应判决内容,或者在其不履行的前提下,采用措施强制其履行的效力。显然,行政诉讼制度应当对判决效力作出规定,使得各方利益得以有效保障。而核心就是,通过对判决效力的规范,明确例外程序的合用。作为例外程序使用的再审程序频繁地用来应付吸取终审当事人的不满。这在一定限度上使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营失序,消弭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动摇了司法权威。因此,应当避免审判监督程序由例外程序蜕变成为一种惯常程序的倾向,避免终审不终、申请再审泛滥和再审程序合用扩大化的倾向。参照文献:1 宋聚荣、张敬艳: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载中国司法第 2期。2

37、李杰、许琳:试论国内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载法律合用第7期,第155页.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4沃尔夫甘许茨:司法独立一种过去和目前的问题,载于法学译丛,1981年第4期.5胡桥:中国判决理由的历史分析,载法律措施第6卷.6谭世贵:国内司法改革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7郑成良. 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J.法学研究, ,(04).8薛则凌:行政判决制度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期致 谢 在我毕业论文开题、调查、研究和撰写过程中,罗苟新教师予以了我耐心、细致和全面的协助,这会使我终身受益,衷心的感谢教师的辛勤付出。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