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约(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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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1.1物业名称:万水澜庭1.2座落位置: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二段168号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新晋祠路与南内环西街夹角口1.3总建筑面积:41962.34 平方米 29万平方米1.4距离:太原市“绿肺”,汾河公园100米 太原市最大的的城市文化公园,和平公园(拟定名称华夏公园)一公里 太原市核心行政商务中心区:长风商务区1.5公里太原市核心金融经济圈:太原市汾河金融中心200米 1.5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小区内由全体产权人共同使用的地方、公共设施及设备。其中包括:小区入口、楼梯间、通道、道路、电梯、庭院外绿化区、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天然气供应系统、排风系统以及其

2、他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但不包括任何小产权人拥有的独立所有权的单元和大产权企业拥有独立所有权的部分。第二条 本公约涉及的各主体基本情况2.1产权人:拥有小区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2.2物业管理企业:具有太原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单位指定,业委会成立由业委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为:山西万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公司住所: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新晋祠路与南内环西街夹角口 晋源区旧晋祠路二段168号第三条 一般规定3.1公约的效力:及于大产权企业、小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3.2适用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太原市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3.3自市房地局核准之日起生效。3.4公约的解释与修改:A. 解释权:业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B. 修改权:业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业委会成 立后,可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C. 公约及其修改版本,须经市房地局核准.第四条 产权人权利义务产权人的权利4.1产权人依法使用其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4.2产权人依法使用公共设备、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4.3产权人出租、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保证承租方和受让方书面承诺遵守本公约。4.4产权人及其租客、访客、

4、受许可人员、雇员等均可合理的使用和享用公共地方和设施,但应保证接受并遵守本公约的规定要求及其他规定。4.5若因产权人及其租客、访客、受许可人、雇员等之责任,给予其他单元造成破坏,需予赔偿,受损单元之产权人有权向该产权人要求赔偿损失。4.6产权人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7产权人有权向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产权人的义务4.8产权人须执行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决议。4.9产权人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制订的各项规定。4.1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预先通知并获得

5、许可的合理时间内,指派承建商或其工人携带工具、器材设备进入小区的任何部位,以进行有关地方及公共设施实施保安、检查、修理、维护、更新、清洁、装饰等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可不需要事先通知,但不得影响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411产权人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具体付款事宜如下:A.物业管理费:管理者万水澜庭的产权人提供多种服务,包括保安、保洁、园艺管理、化粪池清掏、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及综合管理等。收费标准按 1.3元/月M收费标准执行。注:因政府政策等调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管理费将随之调整,根据新的收费标准。B高压水泵费(二次加压费):C供暖费、电视电话费及电、天然气能源费用,按政府制定的收费

6、标准交纳。D自来水公司标准水费: 元E. 电梯费: 元/月MF特约服务费:管理者为产权人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市场物价与产权人协商定价。第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5.1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5.2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

7、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5.3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5.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5.5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5.6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

8、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5.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5.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6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

9、企业提供的服务;6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6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6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6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6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6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6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6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6.11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6.1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10、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6.1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6.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6.1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开发单位的权利义务7.1开发单位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7.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单位有权直接指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依法制定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7.3开发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8.1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8.2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

11、收取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8.3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8.4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8.5选聘专业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业务。8.6从事物业经营或开展其他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8.7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产权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分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以及产权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须的便民服务。8.8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8.9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8.10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8.11发现违反法律、

12、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第九条 房屋的管理、维修9.1房屋建筑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9.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的消防设施设备。9.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9.4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9.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9.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9.7交通与车辆停

13、放秩序的维护。9.8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9.9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10.1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将按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文件精神执行。10.2物业管理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3)公共区域绿化管理费4)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5)房屋的小修费6)办公费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10.3产权人应按时将其单元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规定日期付清该等费用。若产权人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用以下措施:1)如产

14、权人未按规定日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每天将加收欠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须支付管理企业为追讨欠款而发生的额外费用。2)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产权人偿付全部款项及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物业的使用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15、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20:00 时至次日上午 7:30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

16、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九)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

17、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

18、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13.1凡因本公约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14.1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地方指定的公告板张贴布告,通知各产权人、使用人。142除本公约14.1款所规定的公告板外,所有需要发出的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如发给产权人,应递交到该产权人所拥有这单元或信箱或产权人提供的有效地址.14.3本公约中的部分条款,如因政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变动而导致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执行。注以上内容业主已认真阅读,且入住后按此约定执行。签约方:公司名称: 业主(签字/盖章):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办人:(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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