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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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精选15篇)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卖方(甲方):_ 身份证号码:_ 卖方配偶: 身份证号码: 买房(乙方):_身份证号码: _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_的房屋以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二、房屋的基本情况:该房屋建筑面积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_室_厅,所在_层(共_层),室号_,房屋用途为_。系 村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甲方于 年付款购得。该房有/无储藏室,面积:平方米。该房现尚无房地产所有权证。三、本合同签订后,甲

2、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四、本协议签订时,该房屋尚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协议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五、甲方将房屋以现状交接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屋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甲方应同时将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契税单据、房产证等有关该房屋的手续

3、交付乙方。六、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或政府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本合同的解除、无效,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七、如因该房屋被拆迁或征用,因该房屋所获得的任何补偿由乙方获得,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不能以户口在该房屋而要求分得任何补偿。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甲方配偶:乙方:日期:年月日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2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买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

4、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也较多。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购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而出售住房的行为,实际上已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故合同应认定无效。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尽管该条是针对宅基地申请而规定的,但从该法及该条的规定来看,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禁止,也未对该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但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

5、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通过房屋的转让,也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扩大到非集体组织成员、甚至是城镇户口的居民。同样,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房屋转让只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也有可能使购房者通过房屋的受让而使自己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农村的房屋到底能否转让,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就非常值得关注和思考。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持审慎的态度,缘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一贯政策规定。土地法明确: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从八十年代以来,国务院多次行文,强调对耕地的

6、保护。有关行政规章、文件对农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如果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如果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也应由乡级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居民如需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还应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再按上述两种情况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有人认为,既然宅基地申请有严格

7、的规定,村民转让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问题,应从严掌握。只有在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申请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后,才能认定购房合同有效。如果这种观点成立,村民售房的权利将无从行使。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

8、,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如果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控制的,而上述规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规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造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看待这一问题,究其实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以及宅基地上的权利与地上建

9、筑物的权利关系。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如果只能允许房随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将影响其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他

10、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的权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欲走出农村、到处面的世界开创一番事业,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过出租来发挥物的效用。无疑,这使其权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许地随房走,即村民有权出售住房,村民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将不存在任何障碍,那么此举是否有碍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呢?笔者认为,并不影响。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的

11、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问题。且允许农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农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草案对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采地随房走。应该说草案的规定是积极、合理并可行的。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权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城市居民出售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法律并未设置特别的规定。城市的房改房与农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房改房的售价中不含土地收益,

12、因此建设部规定已售公房上市应当向国家或产权单位补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国家对城市房地产二级市场持积极的开放政策。农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权与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权的权属方面并无二致,如果对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对村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对村民售房也可考虑参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关做法,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为村民,其无偿使用宅基地是基于其特定的社员身份,通过购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员身份,完全可以通过向土地的所有权人交纳一定的费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是具有社员身份的人,可分为两种情况:其已有宅基地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购买他人的住房,但必须缴纳一

13、定的土地费用。如果是没有宅基地或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报批后,无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如此考虑与国家的土地政策并不矛盾,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是采取严格的政策,而宅基地与耕地性质不同,经过合法报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筑物或附着物,一般不会再恢复到耕地性质,允许农村村民出售房屋与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并无抵触。因此,对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应当采用放开的政策。关于宅基地的控制应当在宅基地的申请上从严把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议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总之,笔者认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以认定有效为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3(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质的厘清从“利用”到“所有”

14、通常认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倾向,亦即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罗马法以所有权之绝对处分力为中心,强调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乃为一时的限制所有权之支配权,限制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的回复其完全支配力。因此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因继受罗马法的结果,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的地上权都是以地上物为中心,认为没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权,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与

15、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则是以“利用”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地上权也不因地上物的灭失而消灭。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同其社会经济的现状相适应,地上权本质从“有”到“用”的转变也正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没有采用地上权的概念,与地上权概念最接近的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地上物的有无并不影响权利的存续或消灭,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以经济利用为目的,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

16、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属地上权性质,但我们没必要将两者的本质认定一致。物权法未采用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涵盖入内正是由于两者的制度差异太大,因此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见,

17、占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所指为何呢?市场经济是以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交换之所以能够进行必须要满足“有商品和货币、商品和货币所有者能自由处分”这两个条件,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任务的,其与债权法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础,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内,其也应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谓“国家有关规定”应解释为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18、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宅基地有关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法条只言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没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反之该条肯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出租住房。从理论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系由我国学说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此相当的概念为地上权,而收益是传统地上权制度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无法律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可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之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收益的权能。(三)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流转制度的构建宅基地使

19、用权流转带来的巨大利益可能会导致权力寻租、违规批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的大量发生,对国家的土地政策造成冲击,但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期杜绝上述现象,是通过侵犯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手段规避了本应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土地控制的国家责任。因此要有效控制宅基地的数量,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流转制度上下功夫。如前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有地上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农村还实施着一贯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又已融入了市场经济之中。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应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保有农民的房屋,重点在于实现农民居有定所,相应的分配制度可分为原始取得和转让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本集体经

20、济组织中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批获准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取得是指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核批准购买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明确的是,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具有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这种分配是无偿的,具有村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性质。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即意味其不需依靠这种福利,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将有限的资源花费在有自立能力的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批准。另一层含义是保有房屋这一地上建筑物,重点在于物尽其用,使房屋在流转中实现其交换价值,目前相应的流转制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能否流转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宅

21、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成员的福利,目的是为其成员建造房屋提供权利基础。收益权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之一,体现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即是,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的价款不仅仅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因为农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能再申请到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必然会体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中。由此,农村村民在房屋买卖中将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货币化,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这也是宅基地使用权福利性的自然延伸。为了使买卖中实现的房屋价值能得以保值,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在农民出卖房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之转移,但这种转移与“房地一致”原则不同。“房地一致”原则是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开作为各自独立的物权客

22、体的情况下规定的,而宅基地使用权从属于房屋,是为房屋的存在而存在。故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受房屋物理状态的限制,当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盖、改变结构等方式对房屋进行实质建设时,应认定地上物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保有地上物的存续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宅基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4甲方(卖方):身份证号:乙方(买方):身份证号: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x市 x镇 x村 x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万仟佰元(小写元),乙方在 _年 x月 x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23、。三、双方同意于 _年 x月 x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 x方负担。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中证人(签字):_年x月x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5卖方(甲方):买方(乙方):姓名:电 话: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农村建房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共同遵守。一、甲

24、方自愿将产权房位于 综合楼的 单元 室房屋(建筑面积_平方米)以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 _拾_元整(¥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同时出具有效票据,票据金额必须与本合同金额一致,房屋为简易成品房(见图纸)。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定金伍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三、签定本合时,房屋产权不具备房屋产权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手续费、契税、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四、根据建设进度乙方分批次将建设用款付给甲方,待大楼封顶完毕职工将剩余的房款一次性交付甲方。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本协议所售房屋的使用

25、、收益、出租、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六、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随意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6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让、互谅、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宅基地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一、甲方愿将座落张楼乡茶庵村丰李组北边建设用地,路西侧,门面两间宅基地面积宽_,南邻以人民币给乙方。二、乙方先支付作为预付款,在甲方付款_元(大写元(大写)个月做好建房准备后,开始在该)。西邻,元(大写米,长东邻米,北邻,)的价格出售处建房时,无四邻权属纠纷,顺利做完地梁后一次性付清余三、甲方保证宅基无任何四

26、邻纠纷,无与宅基相关的债权纠纷,若有纠纷,甲方有权全力协助乙方调解。四、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后不得违约,一方若违约,将支付对方该宅基款50%作为违约金。五、本合同受合同法保护。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六、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公证人各持一份。甲方:公证人:乙方:年月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7卖方(甲方) _ 身份证号:_买房(乙方) _身份证号: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双

27、榆树乡边界大队东边界屯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产权手续同时交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 ;即人民币小写18000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四条 特别约定:1、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

28、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第五条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第十条 补充条款甲方(签印): _联 系电话:_乙 方(签印): _联 系 电 话: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8卖方:(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_买房:(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

29、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1、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房屋为正房四间、东西偏方各一间。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 千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四条 特别约定: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

30、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过户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第五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

31、_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9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房: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白云区麦架乡下堰村阴阳寨皂角旁(刘家门口),房屋占地面积约为211.2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房屋为三屋楼,一楼为4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700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

32、、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四条 特别约定: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

33、合;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甲方(签印):_住 址(工作单位):联 系电话:_乙方(签印):_联系电话: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0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

34、况如下: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 镇 村 社(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地皮以及房屋),出售给乙方。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大写)共 万 仟 佰元人民币(小写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付给甲方。第三条 特别约定: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

35、由甲方负责处理。 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第四条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通水通电。第五条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乙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今后如乙方就此房屋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给予配合。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

36、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下述两种算法取高值返还乙方:1、本房屋合同转让金额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0%计算,计息期自合同签订日起算;2、解除合同时本房屋市场评估价,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搬迁等损失。 3、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甲方(签章): 甲方家属(签章)甲方住址:联系电话:乙方

37、(签章): 乙方家属(签章)联系电话:见证人(签字):_年_月_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1出 售 方:(以下简称甲方) _,身份证号:_,身份证号:_。购 买 方:(以下简称乙方) _,身份证号:_,身份证号:_。出售方与购买方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玉路56号 的房屋买卖事项(因出售方急需长期流动资金),经双方充分、平等 ,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合同。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上饶市信州区合法常住居民。二、房屋情况:1、 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上玉路56号,建筑面积约为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大门朝东坐北朝南。2、 该交易房屋由出售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村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

38、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在交易前为出售人完整所有、占有、使用,并可以出售转让该房屋。三、 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方保证并承诺如下:出售人自愿根据本合同条款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售予购买方,对此不反悔;本合同项下房屋质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本合同项下房屋与他人及村集体不存在经济纠纷,出售方仅将该房屋售予购买方;该房屋售予购买人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购买人,例如可以获取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出售方愿意积极 配合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以及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争取和维护对该房屋的权益。四、房屋价格: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

39、价格为人民币_万元,为固定不变价格。该价格包括了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2、购买方: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天,一次性将现金人民币 万元支付给出售方,出售方开具收款收据以为凭证。五、出售方因本次房屋出售事出紧急,故一时未找到新的居住场所,且出售方同购买方双方关系较友好;所以购买方同意把本协议购买之房屋暂时借给出售方居住,但最长居住期限不得超过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算起);且出售方只限于享受暂时居住权,该房屋的其他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转让权出售权和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权全部归购买方独享。六、购买方根据第四条支付清购房款

40、之日起,出售方应交付本合同项下房屋以及相关资料;购买方支付价款后不能正常占有(双方另有商议的除外)、使用该房屋及独自享有该房屋的转让权出售权和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权的;出售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暨(购买方一次性全额返还购买方:购房本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及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购买方一次性全额返还购房本金及违约金之日止,按总购房款计量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七、出售方、购买方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可上诉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共二页;双方每人各持一份;自双方签

41、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九.本合同条款中若有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实施。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2合同编号: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房屋基本情况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房屋位置:。房屋占地面积:+=(见附图)房屋建筑面积:(见附图)房屋界线:(见附图)二、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土地流转费用

42、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土地流转另见土地流转协议书)三、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付人民币(大写)(¥元),尾款于年月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据为证。四、特别约定1.甲方必须保证所卖房屋产权属于甲方所有,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土地建筑,该房屋现无房屋产权证,若以后因违章建筑拆除由甲方负责。2.该房屋现水,电没有到位,甲方应予配合安装到户,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买卖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除退回房屋总价款以外,还必须赔偿另一方房屋总价款的25%赔偿金。六、乙方所购房屋位置夹在其他相邻房屋中间两面共有墙体,若干年后相邻房屋如拆迁但不能拆除共有墙体,若要拆除必须经双方同意

43、。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3卖方(以下称甲方):_二代身份证号:_联系电话:_联系_卖方(以下称乙方):_二代身份证号:_联系_联系电话:_甲乙双方就位于_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房屋情况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省_市_街道_村_组集体成员。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

44、于_市_街道,相邻为_,建筑面积_,北屋_,东屋_,西屋_,南屋_,院落面积为_,房屋登记在_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_名下。二、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省_市_街道_村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四、房屋价格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五、付款方式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币)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种:(1)现

45、金_;(2)支票_;(3)汇款_。六、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五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_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七、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_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_%违约金。八、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

46、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_%的违约金。九、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十、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_元的违约金。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47、,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十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签订日期:_年_月_日村委会意见:村委会盖章:_年_月_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4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的座落在_市_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号。土地证_号。二、房屋价款: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元。三、房屋价款的交付方式及时间: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

48、款。乙方在_年_ 月_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_整,¥:_元。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房屋全部房款时为乙方出具收款凭证;乙方交付全部房屋价款同时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证及与房屋有关证件全部交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四、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五、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的费用(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六、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发生房产被占及征用

49、所得的补偿款一律归乙方所有。甲方如想索要回房屋所有权。应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返回乙方所属期间对房屋的维护及维修费用及购房款人民币_整,并按房款总价_赔偿。八、如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5甲方(卖方):_乙方(买方):_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权人 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间

50、、厢房 间)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院落具体位置为:东邻:西邻:南邻:北邻:登记长度为:_米、宽度为_米,面积共_平米。二、该院落相关的附属物同时全部转让,附属物包括:三、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即人民币小写_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四、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

51、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须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该院落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八、 其它1.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3. 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甲方(卖方):_身份证号:_住址:_电话:_乙方(买方):_身份证号:_住址:_电话:_村委会意见:_村委会盖章: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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