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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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方法一、税务稽查基本方法二、税务稽查证据税务稽查基本方法一、查账方法二、分析方法三、调查方法 第一节 查账方法l查账方法是指对稽查对象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据以确认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种方法。l查账方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一、审阅法l审阅法是指对稽查对象有关书面资料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研究,发现疑点线索,取得税务稽查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审阅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经济业务的检查,尤其适合于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检查。审阅法的审查内容主要包

2、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会计核算组织有关的会计资料;二是除了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经济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资料,如一定时期的内外部审计资料、购销和加工承揽合同、车间和运输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一)原始凭证的审阅 审阅原始凭证时注意有无涂改或伪造的现象和痕迹,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有业务经办人、负责人的签字。(二)记账凭证的审阅l审阅记账凭证时,应重点审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照观察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上的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和金额,分析其是否真实反映了实际情况,有无错弊、掩饰等问题,记账凭证上的编制、复核、记账、审批等签字是否齐全。(三)账簿的审阅l

3、审阅会计账簿包括审阅稽查对象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完备,账簿记载的有关内容与原始凭证的记载是否一致,会计分录的编制或账户运用是否正确,货币收支金额是否正常,成本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是否符合检查目标的其他要求等。l对账簿的审阅除了审阅总账与明细账、账簿与凭证的记录是否相符以外,重点应审阅明细分类账。(四)会计报表的审阅l审阅会计报表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资料本身的评价,更主要的是对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做出正确判断或评价。(五)其他资料的审阅l对于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一般是为了获取全面信息。l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生产记录、统计资料、审计报告、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等

4、。l除审阅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外,还要审阅其时间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二、核对法l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对书面资料的记录和实物进行相互核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l核对法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在检查过程中用于查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一定限度的,在采用核对法对稽查对象的会计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和验证时,必须相应结合其他检查方法的运用,才能达到检查目标的要求。(一)会计资料之间的相互核对l会计资料的核对是核对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和步骤。通过会计资料之间的核对,可以发现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疑点和线索,有助于进一步拓展检查思路和方向。核对的主要方法包括证证核对

5、、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表表核对等。(二)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之间的核对l通过查证和核对与经济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补充,全面、正确、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l主要包括:核对账单、核对其他原始记录、核对审计报告、核对税务处理决定。(三)证证核对l证证核对是指原始凭证与相关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与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与汇总凭证之间的核对。l证证核对的方法:核对凭证份数、核对经济内容、核对数量金额、核对凭证日期、查看记账凭证附件、核对汇总记账凭证与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与记账凭证。(四)账证核对l账证核对是指将会计凭证和有关明细账、日记账或总账进行

6、核对。通过账证核对可以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发现和查证有无多记、少记或错记等问题。l进行账证核对时,一般采用逆查法,即在查阅有关账户记录时,如果发现某笔经济业务发生或记录存在疑问,可以将其与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以求证是否存在问题。(五)账账核对l 账账核对是指将总账与明细账、日记账进行核对,其目的在于查明各总账科目与其所属明细账、日记账是否一致。l 审查分析有关明细账、日记账,在此基础上抽查核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是运用逆查法的必经步骤。逆查法为了弥补对报表审查和分析的不足,还可以运用审查分析明细账的方法,借以发现问题,并通过抽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或者其他资

7、料来查找问题。(六)账表核对l账表核对是指将报表与有关的账簿记录相核对,包括将总账和明细账的记录与报表进行相符性核对,出包括报表与明细账、日记账之间的核对。l在账表核对之前,必须对报表本身进行正确性、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七)表表核对l表表核对是指报表之间的核对。这里的报表,包括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各种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表表核对既包括不同报表之间具有钩稽关系项目的核对,又包括同一报表中有关项目的核对。l表表核对的重点是核对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项目是否一致,核对静态报表与动态报表之间有关项目是否相符,核对主表与附表的有关项目是否相符。通过表表核对,可以发现各报表之间钩稽关系是否正常,从而查证企

8、业是否存在会计错弊。同时也可以据以分析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八)账实核对l账实核对是指采用实物盘存与账面数量比较、金额计算核对 的方法,核实存货的账面记录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查明实物是否真实、数量是否正确,账面记录是否真实、准确。l核对时,稽查人员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和重要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通过核对发现的差异,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核实和审查,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算盘。三、详查法l详查法,又称全查法或详细审查法,是指对稽查对象在检查期内的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经济业务和财务管理的部门及其经济信息资料,采取严密的审查程序,进行详细的

9、审核检查。l详查法适用于规划较小、经济业务较少、会计核算简单、核算对象比较单一的企业,或者为了发现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检查,以及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对某些(某类)特定项目、事项所进行的检查。详查法对于管理混乱、业务复杂的企业以及税务稽查的重点项目、事项的检查,一般都是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四、抽查法l抽查法,又称抽样检查法,是指从稽查对象总体中抽取部分资料或存货进行审查,再依据抽查结果推断总体的一种方法。抽查法具体又分为两种:一是重点抽查法,即根据检查目的、要求或事先掌握的纳税人有关纳税情况,有目的地选择一部分会计资料或存货进行重点检查;二是随机抽查法,即以随机方法,选择纳税人某一特定时期或某一特定范

10、围的会计资料或存货进行检查。抽查法的程序为:1.制定抽查方案 确定抽查重点和抽查对象2.实施具体抽查 把握好抽查时间3.分析和判断抽查结果 抽查结果只能作为对总体判断的参考,不能作为直接定案依据。五、顺查法l顺查法,又称正查法,是指按照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依次进行检查的方法。顺查法适用业务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少的稽查对象,以及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问题的稽查对象和一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顺查法1、审阅和分析原始凭证2、证证核对3、账证核对4、账账核对5、账表核对6、账实核对7、对会计年末结转数进行审查六、逆查法l逆查法,又称倒查法,是指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相反方向,由报表、账簿到凭证的一种

11、检查方法。从检查技术上看,逆查法主要运用了审阅和分析的技术方法,根据重点和疑点,逐个进行追踪检查。逆查法主要适用于对大型企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管理严格的企业的检查,但不适用于某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1、会计报表的审阅分析2、账表核对3、账账核对4、账证核对5、原始凭证的审查分析6、账实核对第二节 分析方法l分析方法是指运用不同分析技术,对与企业会计资料有内在联系的财务管理信息,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系统和重点的审核分析,以确定涉税疑点和线索,进行追踪检查的一种方法。常用的包括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推理分析法、技术经济分析法、经济活动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方法。一、控制计算

12、法l控制计算法,又称数学计算法或平衡分析法,是指运用可靠的或科学测定的数据,利用数学等式原理来推测、证实账面资料是否正确,发现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常用的方法有:以产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销和以支控销等。l运用控制计算法的目的,是为了检查和发现企业经济活动不平衡状况,以帮助稽查人员进一步发现涉税问题。控制计算法的基本程序:1、确定需要进行分析的事项和目标2、确定事项分析的参考数据和采集进行事项分析的数据3、建立事项分析的数学模型4、数据分析结果比较二、比较分析法l比较分析法是指将企业资料中的有关项目、数据,在相关的时期之间、指标之间、企业之间及地区、行业之间,进行静态或动态的对比分析员,从中发现

13、问题,获取检查线索的一种分析方法。l比较分析法的种类较多,常用的有绝对数比较分析法、相关比较分析法、构成比率比较分析法。三、相关分析法l相关分析法是指将存在关联关系的被查项目进行对比,提示其中的差异,判明经济业务可能存在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对于稽查对象而言,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然会引起一连串相关活动的变动,这既是由经济活动的相关性所决定的,也是由经济活动的规律所决定的。相关分析法的基本程序:1、分析和判断经济活动与税收关系2、分析和判断经济活动间的关联关系3、找出经济活动事项之间的关联4、分析和把握问题的本质第三节 调查方法l调查方法是指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采用观察、查询、外部调查和盘点等方法

14、,对稽查对象与税收有关的经营情况、营销策略、财务管理、库存等进行检查、核实方法的总称。l根据稽查对象和稽查目的的不同,调查方法可分为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和盘存法。一、观察法l观察法是指稽查人员通过深入检查现场,如车间、仓库(包括外部仓库)、营业场所以及基建工地等,对被查事项或需要核实的事项进行实地视察和了解,考察企业产、供、销、运各环节的内部管理状况,控制程序和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获取相关证据的一种方法。观察法的实施步骤:1、制定调查方案2、实施调查方案3、比较观察结果4、收集和固定证据二、查询法l查询法是指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查实

15、某些问题,取得必要的资料,以帮助进一步检查的一种调查方法。l根据查询方式的不同,查询法可以分为面询法和函询法。(一)面询法面询法,又称询问法,是由稽查人员向有关人员当面了解、核实情况的一种检查方法。1、拟订提纲2、发出通知3、实施询问询问前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适当的询问地点(2)营造恰当的询问气氛(3)选择需要的询问内容(4)灵活运用询问技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询问笔录的要求(二)函询法函询法,又称询证法,是指根据检查需要,将需要询证的问题、事项制成规定格式的函件,寄给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对方的回函获取有关资料,以查实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在制作和邮寄询证函时,要注意函证传递安全。对已收到的回

16、函及附带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分析、鉴别后确认为真实可靠的,应作为检查证据予以固定。三、外调法外调法是指对有疑点的凭证、账项记录或者其他经济业务,通过派出稽查人员到稽查对象以外、与该项业务相联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地调查,或者委托对方税务机关协查,以查实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外调法主要用于外部证据的核实、取证,包括函调和派人外调。四、盘存法盘存法是指通过对货币资产、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确定其形态、数量、价值、权属等内容与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根据盘存的目的、方法、范围的不同,盘存法可以分为实地盘存和其他盘存法(包括数学盘存法、账面盘存法、委托盘存法、全面盘存法等)。(一)实地盘存法实

17、施程序1、做好盘点前准备(1)确定需要盘点的实物。(2)确定参加盘点的人员。在盘点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稽查人员、一名财务负责人和一名实物保管人,同时,还应有必要的工作人员。(3)编制账面存货明细表。通过核对账簿、报表等等,确定盘点日的账面存货结存数,保证盘点基准数基本正确。(4)准备连续编号的实物盘点标签和盘点记录表格、检查的度量衡具。(5)选择适当的盘点时间。盘点时间的选择,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原则,一般选择在每天业务终了以后,或是业务开始以前。如果业务的生产经营是连续进行的,没有明显的开始或结束标志,可以选择在一次领料之后、下次领料之前进行盘点。2、实地盘点在实地盘点时,要选择适当的

18、盘点形式。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采用直盘法和监盘法。直盘法是指直接由稽查人员对存在疑点的重点货物进行盘点。监盘法就是主要由企业人员进行盘点,但盘点的组织和盘点的重点由稽查人员负责,同时盘点时由稽查人员监督进行。3、确定盘点结果盘点结束后,要对盘点明细表、汇总表进行复核,对尚未入账但已入库或发出的实物数量进行调整,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对存在差异的,向有关人员了解差异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核实。在确认盘点结果时应注意:(1)盘点结果确定后,应由所有在场人员(包括实物保管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稽查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以明确责任。(2)采用监盘形式的,盘点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根据盘点情况,撰写盘点备忘录

19、。(3)任何性质的白条都不能用来冲抵库存实物。4、分析盘点差异根据盘点结果,推算出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数量,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分析账实是否相符。对存在差异及差异较大的存货,详细分析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针对稽查对象提供的差异说明,结合盘点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检查和验证。(二)采用盘存法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盘点方式的运用 突击盘点 同步盘点 封存保全2、加强对盘点的监督 盘点结束后要适当抽样复盘3、充分考虑盘点资产特点4、选择适当的盘点时间5、有效组织盘点人员 实物资产盘点必须由稽查人员主导6、正确调整盘点结果 无论采用何种盘存方法,盘点结果只能反映盘点日当天的实物存在状态。因盘点置后的原因,还应

20、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被查账簿记录当日实际应有的实物数量,再与被查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分析账实是否相符。l被查日账面应存数=盘点日账面应存数+被查日至盘点日发出数-被查日至盘点日收入数l被查日实存数=盘点日实存数+被查日至盘点日发出数-被查日至盘点日收入数第二章 税务稽查证据一、证据概述二、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三、主要税务违法行为的取证第一节 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证

21、据的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 我国新行政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八类八类证据。1、书证书证是批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报表、发票、合同、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等。2、物证物证是批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非法印制、买卖、伪造、变造的发票、完税凭证;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器等作案工具;倒卖发票获取的赃款、赃物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

22、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稽查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6、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做出的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常见的当事人的

23、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辨笔录等。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专门的鉴定部门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有关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如发票鉴定等。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稽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其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如稽查人员现场制作的实物盘点表。(二)证据的其他分类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实物证据,是指以

24、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税收违法案件中的单据、账册、报表、视听资料等。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才能对所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通过若干个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从案件事实的最初来源获得的证据,即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当事人提供或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等。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在信息传播中间环节形成的证

25、据,属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书证的抄件、影印件,各种证物的复制品,以及照片、录音、录像,复制的视听资料等。三、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证据取得和证据效力方面的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

26、据材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一)证据效力的规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最佳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最佳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最佳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最佳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

27、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

28、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9、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或者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以及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以一方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

29、事人不予以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四)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1、自然规律及定理。2、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等情况以外,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四、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证明是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标准是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l对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

30、明力上,只要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即可;l对刑事诉讼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要求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能够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能得出唯一的结论。l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法院一般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即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允许个别的合理怀疑存在,要求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证据充分并有一定的说服力。五、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1、依法取证原则 稽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步骤收集证据。2、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组成

31、的完整的证据链,其效力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3、行政效率原则 以较低的耗费获取有效的证据。第二节 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四、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五、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六、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七、鉴定意见的收集与固定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与固定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1、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

32、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2、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取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1、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2、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

33、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3、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四、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1、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2、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

34、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五、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六、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1、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2、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七、鉴定意见的收集与固定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提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2、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3、鉴定

35、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情况和结果进行的认证。5、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尖有鉴定人、复核人和鉴定部门盖章。6、明确的鉴定结论。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与固定1、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2、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3、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第三节 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一、偷税的取证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取证三、抗税行为的取证一、偷税的取证l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

36、、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1、伪造、变造、隐匿的账簿凭证,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证明。2、当

37、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3、证明真实业务的报表、账簿凭证、业务合同、出入库单等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4、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出库单等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5、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裁决等。6、纳税申报资料。在账簿上多列支出1、多列成本费用(支出)的账簿凭证等资料。2、生产(经营)费用的归集、分配计算表等资料。3、销售成本结转资料等。4、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词句笔录,视听资料。6、纳税申报资料。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1、不列、少列收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

38、合同、出库单等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出库单等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词句笔录,视听资料。5、纳税申报资料。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1、税务登记证或责令限期申报的相关文书。2、主管税务机关的未申报证明。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出库单等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词句笔录,视听资料。5、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资料。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出库单等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3、

39、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出库单等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词句笔录,视听资料。5、纳税申报资料。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取证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避追缴欠税行为1、证明纳税人欠税的相关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处理决定等。2、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3、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词句笔录,视听资料。4、造成无法追缴欠税或妨碍追缴欠税结果的证据。5、其他证据。三、抗税行为的取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抗税1、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2、医疗和法医鉴定,威胁、暴力行为的物证、视听资料等。3、申报纳税资料、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文书等证明抗税数额的资料。4、其他证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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