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制定药品零售新版GSP检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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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制定 药品 零售 新版 GSP 检查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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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24 说明 一、 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 检查指导原则》。 二、 本指导原则包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检查有关检查项目时, 应当同时对应附录检查内容。如果附录检查内容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 要求。 三、 本指导原则检查项目分三部分。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0项,主要缺陷项 目(*)103项,一般缺陷项目143项;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7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8项,主要缺陷项(*) 53项,一般缺陷项115项;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项目共185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9项,主 要缺陷项(*)70项,一般缺陷项106项。 四、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 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五、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药品储存、运输的,参照本指导原则有关检查项目 检查。 六、认证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项目 结果判定 严重缺陷项目(**) 主要缺陷项目(*) 一般缺陷项目 0 0 W20% 通过检查 0 0 20%~ 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 0 <10% <20% N1 - - 不通过检查 0 N10% - 0 <10% N20% 0 0 N30%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二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 (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X100%。 七、监督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项目 结果判定 严重缺陷项目(**) 主要缺陷项目(*) 一般缺陷项目 0 0 0 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0 0 药品批发企业 <43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限期整改 药品零售企业 <34 体外诊断试剂(药 品)经营企业 <33 0 药品批发企业 <10 药品批发企业 <29 药品零售企业 V5 药品零售企业 <23 体外诊断试剂(药 品)经营企业 <7 体外诊断试剂(药 品)经营企业 <22 N1 - - 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0 药品批发企业 N10 药品零售企业 N5 体外诊断试剂(药 品)经营企业 N7 0 药品批发企业 <10 药品批发企业 N29 药品零售企业 <5 药品零售企业 N23 体外诊断试剂(药 品)经营企业 <7 体外诊断试剂(药 品)经营企业 N22 0 0 药品批发企业 N43 药品零售企业 N34 体外诊断试剂(药 品)经营企业 N33 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1 总 则 **00201 企业应当在药品米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米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 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2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3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4 质 量 管 理 与 职 责 120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制 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5 **12101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 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6 *122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 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7 *12301 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8 1230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要求。 9 1230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彳丁。 10 *1230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 11 质 重 管 理 与 职 责 *1230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12 *1230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 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13 12307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14 12308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15 *12309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16 12310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7 12311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18 1231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19 1231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 数据的维护。 20 1231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21 *1231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22 1231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 23 人 员 管 理 124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资 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24 *1250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25 *12502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职责。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26 人 员 管 理 12601 质量管理、验收、米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 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7 12602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 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8 12603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29 12604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30 *12701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以符合《规范》的要求。 31 12801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目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32 12802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33 12901 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 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4 13001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35 13101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6 *13102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37 *13201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38 13202 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39 文 件 *133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 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 40 13302 企业应当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41 *13401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42 *13501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二) 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三) 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四) 药品拆零的管理; (五)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六) 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七) 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八) 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九)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十七)药品追溯的规定; (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43 13601 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 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44 *13701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45 13801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 (一) 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 药品拆零销售; (五)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 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 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 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 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46 *13901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米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 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47 14001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48 14002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49 14101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 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50 14201 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51 设 施 与 设 备 *14301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52 14302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53 14401 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米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 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54 14501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有货架和柜台。 55 14502 应当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56 14503 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57 **14504 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58 *14505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59 14506 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60 *14601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61 14701 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 全防护、防盗等措施。 62 14801 应当有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63 14802 应当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64 *14803 应当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65 14804 应当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66 14805 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67 14806 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68 **14807 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69 设施与设备 *14901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70 15001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71 1510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72 采 购 与 验 收 *15201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 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73 15202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74 15203 米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质量管理部门(人员) 审核。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75 *15204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 (四) 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76 *15205 米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 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77 15206 首营品种审核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78 *15207 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一)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 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三) 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79 采 购 与 验 收 15208 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一)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 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 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 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 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80 **15209 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81 15210 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 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82 **15211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 目内容相对应。 83 15212 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84 15213 米购药品应当建立米购记录,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 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等内容。 85 *15301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米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 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86 *15401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应当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87 采 购 与 验 收 15402 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 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88 15403 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 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89 15404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90 15405 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91 15406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92 *15501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 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93 15601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94 15602 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 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95 *15701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96 15801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 97 15802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98 陈 列 与 储 存 15901 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99 16001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100 16002 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 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101 *16101 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102 陈 列 与 储 存 16102 药品陈列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103 16103 陈列的药品应当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 104 16104 陈列的药品应当避免阳光直射。 105 *16105 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106 *16106 处方药不得米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107 *16107 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当分开摆放。 108 16108 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109 16109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110 *16110 冷藏药品应当放置在冷藏设备中,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111 16111 按规定对冷藏设备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112 16112 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113 16113 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 114 16114 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 115 16115 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116 *16116 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陈列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117 16201 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 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 118 *16202 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 相关记录。 119 16301 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120 陈 列 与 储 存 16401 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121 *16402 企业应当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122 16403 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123 16404 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 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124 16405 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米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125 16406 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 避免损坏药品包装。 126 *16407 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127 *16408 药品堆码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 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128 *16409 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129 *16410 中药饮片专库存放。 130 *16411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131 *16412 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132 16413 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133 16414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 134 16415 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135 16416 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136 陈 列 与 储 存 16417 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 137 16418 养护人员应当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138 *16419 养护人员应当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139 16420 养护人员应当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 140 16421 养护人员应当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进行重点养护。 141 *16422 养护人员应当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米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米取的养护方法不 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142 16423 养护人员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143 16424 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 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144 16425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145 16426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146 16427 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47 *16428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48 *16429 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9 16430 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150 16431 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151 销售管理 16501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漕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152 16601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 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153 16602 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记录。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154 销 售 管 理 16701 销售处方药,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155 16702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 156 16703 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157 16704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158 16705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159 16706 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160 16707 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61 *16801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 162 16802 企业应当做好销售记录。 163 16901 企业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 164 16902 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165 *16903 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 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内容。 166 16904 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167 16905 拆零销售药品应当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168 16906 药品拆零销售期间应当保留药品原包装和说明书。 169 *17001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70 17101 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171 *17201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172 售 后 管 理 17301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173 17401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 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174 1750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175 *17601 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米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76 17701 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 品召回记录。 二、附录部分 (一)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条款号 检查项目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1231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 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14101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 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 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 溯。 1. 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2. 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 3. 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 4. 负责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确认生效及锁定。 5. 负责经营业务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修改。 6. 负责处理系统中涉及药品质量的有关问题。 1. 各操作岗位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并 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或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 2. 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操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申请,经 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改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予以记录。 3. 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 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4. 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 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5. 企业应当根据计算机管理制度对系统各类记录和数据进行安全管理。 6. 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备份。 7. 按日备份数据。 8. 备份记录和数据的介质存放于安全场所,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 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 9 .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条款号 检查项目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14601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 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1. 药品零售企业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环境及管理人员的配备, 应当满足企业经营规模和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 2. 药品零售企业系统的销售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1. 建立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等相关内容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 2.2.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 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2.3. 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 2.4. 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 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2.5.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 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 2.6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 2.7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跟踪,对近效期的 给予预警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及停销。 3. 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 (二)药品收货与验收 条款号 检查项目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14805 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1. 药品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2. 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3. 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15301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 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 货相符。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 1. 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2. 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 3. 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冏、药品的通用名称、 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 门(人员)处理。 4. 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 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 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收货过程中,收货人员: 1. 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 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人员)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 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 2. 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 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由采购部门(人员)确定并调整 采购数量后,方可收货。 3. 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 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 部门(人员)处理。 4. 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 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条款号 检查项目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15401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药品验收标准。 2. 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 的情况,应当交由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验药品的验收时 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内验收。 4.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处理,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15406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1.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2. 对到货的同一批号的整件药品按照堆码情况随机抽样检查。 3. 整件数量在2件及以下的应当全部抽样检查;整件数量在2件以 上至50件以下的至少抽样检查3件;整件数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 加50件,至少增加抽样检查1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计。 4. 对抽取的整件药品应当开箱抽样检查。 5. 应当从每整件的上、中、下不同位置随机抽取3个最小包装进行 检查,对存在封口不牢、标签污损、有明显重量差异或外观异常等 情况的,至少再加一倍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6. 到货的非整件药品应当逐箱检查,对同一批号的药品,至少随机 抽取一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 *15501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 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 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1.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 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 2. 收货人员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 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条款号 检查项目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15501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 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 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3. 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米购部门(人员)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 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 提前告知收货人员。 4. 收货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逐一核对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 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人员)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 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或者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 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15802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1. 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入库,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2. 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并 交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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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7年制定药品零售新版GSP检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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