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收藏

编号:117321263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9.50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2-07-08
22
积分
关 键 词:
留守 儿童 受教 问题 法律 思考
资源描述:
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法律考虑   【摘要】受教育权是人的根本权利之一,影响着人的生存与开展。如今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为了很好地解决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损问题,学术界进展了深化的讨论和研究。本文也试图从教育法学和政策这一角度对这一问题进展一些探究。   【关键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立法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根本涵义   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开场,保护受教育权逐渐成为各国一般法律的原那么。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承受教育的才能或资格。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3条至27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利〞。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各个层次的公民都能平等地承受教育,我国在?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时机〞。从这我们就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这说明了教育时机均等的原那么,这一原那么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也是被国际法准那么和各国所确立的根本原那么。   ?教育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承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等。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主要是指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标准,这种法律标准主要用意在于规定受教育权利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并且以权利为本位。国家既然是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那么儿童就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充分承受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和制度条件。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公布,根本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近几年来日益增长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保障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二、留守儿童在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目前,根据全国妇联、中华家庭文化研讨会2022年5月在郑州举行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透露: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竟有2000万人,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往往成为农村失学儿童的主体,是受教育权被进犯的主要受害者。   根据一份专家的报告:留守儿童的小学教育状况良好,但初中教育问题明显,进入初中阶段后,留守儿童的在校率就大幅度下降了。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留守儿童成为农村失学儿童的主体。在我国?教育法?第18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承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是在现实中家庭、学校和社会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表达在:   〔一〕家庭教育缺位   我国?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法?第49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展教育〞。但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常年累月在外繁忙,一年甚至几年都回不了家,根据四川省眉山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对当地农村留守儿童调查的统计数据可知:他们的父母一年回家一次的占50.7%,两年回家一次的占17.5%;三年以上未回家的占12.7%。而且这些外出打工的父母在教育理念上存在偏向,一些家长认为没有学问照样可以挣钱,上大学也不一定能就业,因此对子女的教育采取排挤甚至抵抗的态度;同时家长和老师及学校缺少应有的沟通,现实中,很多外出务工人员把学校看成是其子女受教育的唯一途径,认为既然孩子到学校学习,一切问题就应该有学校和老师来解决,由此造成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别离。   而且有关调查显示:“父母双亲外出的留守儿童中托付给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照顾的占到81%,托付给其他亲朋好友照顾的占18.3%,没有监护人,单独一人生活的占0.7%〞。不管是祖辈照顾还是其他亲朋好友照顾,都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是教育才能缺乏。祖辈教育孩子存在明显的娇生惯养现象,而且这些祖辈多是文化素质较低的老年人,他们中的文盲率超过了80%,根本没有才能辅导孩子的学习和对孩子进展法制、平安等教育;还有的祖辈一问求严,不给留守儿童一点自由空间甚至还使用暴力。其二是临时监护人责任不明。作为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祖辈或其他亲朋好友都将临时责任理解为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出什么意外。他们在孩子的教育上重身体而轻心理。无视孩子身心安康和全面开展。特别是亲友的监护,他们在教育、管理留守儿童问题上存在着不敢管和不愿管的心理。原因在于,一方面他们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忧留守儿童不承受自己的管教而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做出离家出走、自杀等极端行为。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留守儿童的父母或临时监护人都没有尽到其保障留守儿童承受教育的义务。由此造成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别离,留守儿童父母或临时监护人实际上都成了留守儿童学习上的旁观者。   〔二〕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就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实现来说,从法律标准到现实的运作,学校是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的重要主体之一。假如说国家、社会、父母是为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某种外部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学校、老师那么是直接或间接地承受父母乃至国家的委托,为儿童积极能动地实现其受教育权提供指导和帮助的详细运作者,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一般儿童是这样,对于父母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来说,学校维护其受教育的权利更应该多关注一些。但如今很多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注还不够,大多数学校没有开设合适儿童身心开展的课程,尤其是缺乏有组织、有方案地对留守儿童进展心理教育、平安教育及生存教育等。在农村,学生成绩的好坏是对学校和老师进展评价的唯一标准。因此,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就只重视“好〞学生而无视对“差〞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从而导致学习成绩不好的留守儿童形成了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同时在农村老师的教学任务和家务负担都很繁重,他们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特别照顾那些留守儿童。此外,农村学校的师资普遍较差,教学质量不高,从而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厌学、弃学的留守儿童很多。这些学校在留守儿童的教育上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方面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第45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安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不够,措施不力。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开展农村经济,鼓励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有些地方甚至有组织地进展劳务输出,但是对农民外出打工后所导致的留守儿童受教育的问题却重视不够。在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上没有采取措施、没有专门的资金、没有专门人员、没有专门的机构,缺乏有效的指导和帮助。而且由于目前现行的城乡二元构造体制,使得农民工很难融入到城市之中,他们的家庭只能留在农村,很多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存在歧视,这使留守儿童在进入城市学习后感到自卑,因此这些留守儿童宁愿留在家乡承受教育。   三、维护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建议   鉴于以上几方面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留守儿童享有完全的受教育权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1、要制定一些单行法律或法规,对涉及到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责任的要做出详细的规定。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对于责任者来说,应该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的责任体系,而不是仅仅明确交给地方。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学校、家庭各自的详细职责,中央政府应主动承当其相应的责任,形成一个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自责、权、利明晰的管理体制。留守儿童所在地政府可采取合作办学的形式。只要对于它们的责任都详细化了,各级政府、学校、家庭都会按照这样的要求去做的,否那么它们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考虑我国教育开展极不平衡的特点,我们应因地制宜加强地方教育法规的完善与制定,进一步制定完善留守儿童承受教育的法规、政策、条例,从而使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建立监视和奖惩制度,催促政府、社会及家庭认真履行自己的教育义务。   2、设立专项经费,并以法律形式来保障其专款专用。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政府应该而且必须为每一名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以公共财政满足义务教育的开展需要是政府的根本职责。“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教育经费的来源均是多元的,但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各国表现出共同特点,即政府公共投入构成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对来源。〞在欧洲多数国家,中央政府负担根底教育经费的比例一般达50%以上,有的高达90%。鉴于我国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和“施行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用和根本建立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的实际,为彻底保障留守儿童承受教育所需的经费,我们应该设立专项的教育经费预算,国家考虑列出专项经费,划拨给留守儿童人口密集的省区,以帮助解决费用缺口问题。   3、建立留守儿童教育基金,并用法律规定其用处。随着留守儿童数量的逐年增加,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国家可以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并用这些捐赠的资金作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补充,并用法律形式来规定其用处。   受教育权是社会是否真正公平的一个衡量器。教育不平等是最大的不平等。假如公民的受教育时机能保持平等,将有利于调节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国家是施行义务教育的主体。当前,在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更多地关注农民工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更多地表达本质上的社会公平,使人人都能承受一种条件一样的教育。教育的不公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要想人们在社会流动中实现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是要实现教育公平。解决好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涉及到整个社会流动机制的形成,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民所应享有的正当权益提出了严峻挑战,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开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如何保障留守儿童承受教育的根本权益,已经成为社会转型时期难以回避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受教育权—教育法学根本问题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181-183   [2]陈丽平.留守儿童谁来监护.北京早期教育网,2022年6月28日   [3]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理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131-177   [4]伍慧玲.陆福兴.关注留守女童的受教育权问题,.38hn.   [5]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一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345-355   [6]劳凯声.教育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183-195   [7]黎艳.给留守孩子一片蓝天.湖南教育,2022〔7〕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提示  装配图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链接地址:https://www.zhuangpeitu.com/article/117321263.html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