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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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料 混凝土 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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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lightweightaggregateconcreteJGJ51—200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范》的公告建标[2002]68号现批准《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51—2002年,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5、536、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90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27日、八、-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9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CJ51—90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按新修订的水泥和轻骨料等标准,对轻骨料混凝土原材料提出新的要求,与有关新修标准相一致;.调整了轻骨料混凝土的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密度等级新增了600级和700级;强度提高到LC55和LC60;.重新标定了结构轻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收缩和徐变等技术指标;取消了弯曲强度和抗剪强度指标;.新增了600级和700级保温轻骨料混凝土的热物理系数;.新增了对干湿循环部位轻骨料混凝土的抗冻指标;明确了轻骨料混凝土的抗渗性应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根据国外有关标准,对轻骨料混凝土耐久性设计的有关指标(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按不同环境条件作了调整;.突出了松散体积法设计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实用性和可靠性,并根据实际经验,对混凝土稠度、用水量和粗细骨料总体积等有关设计参数做了相应调整;.根据国内外实际经验,放宽了对轻骨料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的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新增了轻骨料混凝土工程验收的条文;.新增了附录A――大孔轻骨料混凝土和附录B――泵送轻骨料混凝土。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并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加单位:陕西建筑科学研究没计院、黑龙江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榆树庄构件厂、哈尔滨金鹰建筑节能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大地陶粒有限公司、金坛海发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宜昌宝珠陶粒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丁威、龚洛书、周运灿、刘巽伯、陈烈芳、沈玄、董金道、陶梦兰、宋淑敏、杨正宏、鞠东岳、尤志杰。 1总贝U1.0.1为促进轻骨料混凝土生产和应用,保证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无机轻骨料混凝土及其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和检验。 热工、水工、桥涵和船舶等用途的轻骨料混凝土可按本规程执行,但还应遵守相关的专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轻骨料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测定和施工工艺,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2.1术语轻骨料混凝土lightweightaggregateconcrete用轻粗骨料、轻砂(或普通砂)、水泥和水配制而成的干表观密度不大于1950kg/m3的混凝土。 2.1.1 全轻混凝土fulllightweightaggregateconcrete由轻砂做细骨料配制而成的轻骨料混凝土。 砂轻混凝土sandlightweightconcrete由普通砂或部分轻砂做细骨料配制而成的轻骨料混凝土。 2.1.2 大孔轻骨料混凝土hollowlightweightaggregateconcrete用轻粗骨料,水泥和水配制而成的无砂或少砂混凝土。 次轻混凝土specifieddensityconcret在轻粗骨料中掺人适量普通粗骨料,干表观密度大于1950kg/m3、小于或等于2300kg/m3的混凝土。 2.1.3 混凝土干表观密度dry即parentdensityofconcrete硬化后的轻骨料混凝土单位体积的烘干质量。 混凝土湿表观密度apparentdensityoffreshconcrete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经捣实后单位体积的质量。 净用水量netwatercontent不包括轻骨料1h吸水量的混凝土拌和用水量。 总用水量totalwatercontent包括轻骨料1h吸水量的混凝土拌和用水量。 2.1.4 净水灰比netwater-cementratio净用水量与水泥用量之比。 总水灰比totalwater-cementratio总用水量与水泥用量之比。 2.1.5 圆球型轻骨料sphericallightweightaggregate原材料经造粒、煅烧或非煅烧而成的,呈圆球状的轻骨料。 2.1.6 普通型轻骨料ordinarylightweightaggregate原材料经破碎烧胀而成的,呈非圆球状的轻骨料。 2.1.7 碎石型轻骨料crushedlightweightaggregate 由天然轻骨料、自燃煤矸石或多孔烧结块经破碎加工而成的; 或由页岩块烧胀后 破碎而成的,呈碎石状的轻骨料。 2.2符号 ac -轻骨料混凝土在平衡含水率状态下的导温系数计算值; ad- -轻骨料混凝土在干燥状态下的导温系数; CC -轻骨料混凝土在平衡含水率状态下的比热容计算值; cd -轻骨料混凝土在干燥状态下的比热容; ELG 轻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fck —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fcu,o ――轻骨料混凝土的试配强度; fcu,k 轻骨料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ftk—— -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 mc —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水泥用量; ma —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粗集料用量; ms —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细集料用量; mwa 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附加水量; mwn -―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净用水量; mwt -―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总用水量; sc24 -―轻骨料混凝土在平衡含水率状态下,周期为24h的蓄热系数; sd24 ――轻骨料混凝土在干燥状态下,周期为24h的蓄热系数; sp- -轻骨料混凝土的砂率,以体积砂率表示; Va— —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粗骨料体积; Vs— 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细骨料体积; Vt—— -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粗细骨料总体积; aT— -轻骨料混凝土的温度线膨胀系数; Bc煤灰取代水泥百分率; Sc煤灰的超量系数; n 哂己合比设计的校正系数; 入c -*骨料混凝土在平衡含水率状态下的导热系数计算值; 入d -虫骨料混凝土在干燥状态下导热系数; pd -*骨料混凝土的干表观密度; pl -轻骨料的堆积密度; pp 轻骨料的颗粒表观密度; z ■轻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书 -轻骨料混凝土的软化系数; 3a -一轻粗骨料1h吸水率; 3s —轻砂1h吸水率; 3sat —空骨料混凝土的饱和吸水率。 3原 材料 3.0.1 轻骨料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 ,一—■、—亠、-x亠一r.e/、1.1t.~trrz.r—r*一r.e/、1.1t.~ty一、忖八 普通硅酸盐水 泥》( :GB175)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344)的要求。 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水泥时,其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0.2轻骨料混凝土所用轻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T17431.1)和《膨胀珍珠岩》(JC209)的要求;膨胀珍珠岩的堆积密度应大于80kg/m3。 3.0.3轻骨料混凝土所用普通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要求。 3.0.4混凝土拌和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的要求。 3.0.5轻骨料混凝土矿物掺和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的粉煤灰》(GB159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要求。 3.0.6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要求。 4技术性能一般规定4.1.1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 4.1.2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划分为:LC5.0;LC7.5;LC10;LC15;LC20;LC25;LC30;LC35;LC40;LC45;LC50;IC55;LC60。 4.1.3轻骨料混凝土按其干表观密度可分为十四个等级(表4.1.3)。某一密度等级轻骨料混凝土的密度标准值,可取该密度等级干表观密度变化范围的上限值。 4.1.4轻骨料混凝土根据其用途可按表4.1.4分为三大类4.2性能指标4.2.1结构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2.1采用4.2.2结构轻骨料混凝土弹性模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4.2.2取值。 4.2.3结构用砂轻混凝土的收缩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且计算后取值和实测值不应大于表4.2.3—2的规定值。 式中&(t)―结构用砂轻混凝土的收缩值; &(t)0—结构用砂轻混凝土随龄期变化的收缩值;t结结龄期(d); Bl、B2、B3B5——结构用砂轻混凝土的收缩值修正系数,可按表4.2.3—1取值;a、b结结计算参数,当初始测试龄期为3d时,取a=78.69,b=1.20;当初始测试龄期为28d时,取a=120.23,b=2.26。 4.2.4结构用砂轻混凝土的徐变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切计算后和实测值不应大于表4.2.4的规定值。 式中©(t)—结构用砂轻混凝土的徐变系数;©(t)0—结构用砂轻混凝土随龄期变化的徐变系数;E1E2E3E4E5——结构用砂轻混凝土徐变系数的修正系数,可按表423—1取值;n、a、b计算参数,当加荷龄期为28d时,取:n=0.6,a=4.520,b=0.353。 4.2.5轻骨料混凝土的泊松比可取0.2。 4.2.6轻骨料混凝土温度线膨胀系数,当温度为0〜100C范围时可取7X10-6/T〜10X10-6/To低密度等级者可取下限值,高密度等级者可取上限值。 4.2.7轻骨料混凝土在干燥条件下和在平衡含水率条件下的各种热物理系数应符合表4.2.7的要求。 4.2.8轻骨料混凝土不同使用条件的抗冻性应符合表4.2.8的要求。 4.2.9结构用砂轻混凝土的抗碳化耐久性应按快速碳化标准试验方法检验,其28d的碳化深度值应符合表4.2.9的要求。 4.2.10结构用砂轻混凝土的抗渗性应满足工程设计抗渗等级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4.2.11次轻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弹性模量、收缩、徐变等有关性能,应通过试验确定。 5配合比设计一般要求5.1.1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主要应满足抗压强度、密度和稠度的要求,并以合理使用材料和节约水泥为原则。必要时尚应符合对混凝土性能(如弹性模量、碳化和抗冻性等)的特殊要求。 5.1.2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混凝土试配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fcu,o――轻骨料混凝土的试配强度(MPa);fcu,k――轻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即强度等级)(MPa);Z-----轻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5.1.3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轻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少于25组。 当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可按表5.1.3取值。 5.1.4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的轻粗骨料宜采用同一品种的轻骨料。结构保温轻骨料混凝土及其制品掺入煤(炉)渣轻粗骨料时,其掺量不应大于轻粗骨料总量的30%,煤(炉)渣含碳量不应大于10%。为改善某些性能而掺入另一品种粗骨料时,其合理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1.5在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加入化学外加剂或矿物掺和料时,其品种、掺量和对水泥的适应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5.1.6大孔轻骨料混凝土和泵送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 5.2设计参数选择5.2.1不同试配强度的轻骨料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可按表5.2.1选用。 5.2.2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的水灰比应以净水灰比表示。配制全轻混凝土时,可采用总水灰比表示,但应加以说明。 轻骨料混凝土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的限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轻骨料混凝土的净用水量根据稠度(坍落度或维勃稠度)和施工要求,可按表5.2.3选用。 5.2.4轻骨料混凝土的砂率可按表5.2.4选用。当采用松散体积法设计配合比时,表中数值为松散体积砂率;当采用绝对体积法设计配合比时,表中数值为绝对体积砂率。 5.2.5当采用松散体积法设计配合比时,粗细骨料松散状态的总体积可按表5.2.5选用。 5.2.6当采用粉煤灰作掺和料时,粉煤灰取代水泥百分率和超量系数等参数的选择,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的有关规定执行。 5.3配合比计算与调整5.3.1砂轻混凝土和全轻混凝土宜采用松散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砂轻混凝土也可采用绝对体积法。配合比计算中粗细骨料用量均应以干燥状态为基准。 5.3.2采用松散体积法计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设计要求的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混凝土的用途,确定粗细骨料的种类和粗骨料的最大粒径;2测定粗骨料的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1h吸水率,并测定细骨料的堆积密度;3按本规程第5.1.2条计算混凝土试配强度;4按本规程第5.2.1条选择水泥用量;5根据施工稠度的要求,按本规程第5.2.3条选择净用水量;6根据混凝土用途按本规程第5.2.4条选取松散体积砂率;7根据粗细骨料的类型,按本规程第5.2.5条选用粗细骨料总体积,并按下列公式计算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粗细骨料用量: 式中Vs、Va、Vt――分别为每立方米细骨料、粗骨料和粗细骨料的松散体积(m3);ms、ma分别为每立方米细骨料和粗骨料的用量(kg);sp砂率(%);P1sp1a――别为细骨料和粗骨料的堆积密度(kg/m3)。 8根据净用水量和附加水量的关系按下式计算总用水量: 式中mwt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总用水量(kg);mwn每立方米混凝土的净用水量(kg);mwa每立方米混凝土的附加水量(kg)。 附加水量计算应符合本规程第5.3.4条的规定。 9按下式计算混凝土干表观密度,并与设计要求的干表观密度进行对比,如其误差大于2%,则应按下式重新调整和计算配合比。 式中ped轻骨料混凝土的干表观密度(kg/m3)。 5.3.3采用绝对体积法计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设计要求的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密度等级和混凝土的用途,确定粗细骨料的种类和粗骨料的最大粒径;2测定粗骨料的堆积密度、颗粒表观密度、筒压强度和1h吸水率,并测定细骨料的堆积密度和相对密度;3按本规程第5.1.2条计算混凝土试配强度;4按本规程第5.2.1条选择水泥用量;5根据制品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要求的混凝土稠度指标,按本规程第5.2.3条确定净用水量;6根据轻骨料混凝土的用途,按本规程第5.2.4条选用砂率;7按下列公式计算粗细骨料的用量: 式中Vs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细骨料绝对体积(m3);me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kg);Pe――泥的相对密度,可取pe=2.9〜3.1;Pw水的密度,可取pe=1.0;Va每立方米混凝土的轻粗骨料绝对体积(m3);Ps田骨料密度,采用普通砂时,为砂的相对密度,可取ps=2.6;采用轻砂时,为轻砂的颗粒表观密度(g/cm3);Pap5粗骨料的颗粒表观密度(kg/m3)。 8根据净用水量和附加水量的关系,按下式计算总用水量: 附加水量的计算应符合本规程第5.3.4条的规定。 9按下式计算混凝土干表观密度,并与设计要求的干表观密度进行对比,当其误差大于2%,则应重新调整和计算配合比。 5.3.4根据粗骨料的预湿处理方法和细骨料的品种,附加水量宜按表5.3.4所列公式计算。 5.3.5粉煤灰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计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基准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计算应按本规程第5.3.2条或第5.3.3条的步骤进行;2粉煤灰取代水泥率应按表5.3.5的要求确定;3根据基准混凝土水泥用量(mco)和选用的粉煤灰取代水泥百分率(Be按下式计算粉煤灰轻骨料混凝土的水泥用量(me): 4根据所用粉煤灰级别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粉煤灰的超量系数(Sc)可在1.2〜2.0范围内选取,并按下式计算粉煤灰掺量(mf): 5分别计算每立方米粉煤灰轻骨料混凝土中水泥、粉煤灰和细骨料的绝对体积。按粉煤灰超出水泥的体积,扣除同体积的细骨料用量;6用水量保持与基准混凝土相同,通过试配,以符合稠度要求来调整用水量;7配合比的调整和校正方法同本规程第536条。 536计算出的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予以调整。 537配合比的调整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以计算的混凝土配合比为基础,再选取与之相差±10%的相邻两个水泥用量,用水量不变,砂率相应适当增减,分别按三个配合比拌制混凝土拌和物。测定拌和物的稠度,调整用水量,以达到要求的稠度为止;2按校正后的三个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试配,检验混凝土拌和物的稠度和振实湿表观密度,制作确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值的试块,每种配合比至少制作一组;3标准养护28d后,测定混凝土抗压强度和干表观密度。最后,以既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混凝土配制强度和干表观密度又具有最小水泥用量的配合比作为选定的配合比;4对选定配合比进行质量校正。其方法是先按公式(536-1)计算出轻骨料混凝土的计算湿表观密度,然后再与拌和物的实测振实湿表观密度相比,按公式(536-2)计算校正系数: n——正系数;Pcc配合比各组成材料计算的湿表观密度(kg/m3);Pco昆凝土拌和物的实测振实湿表观密度(kg/m3);ma、ms、mc、mf、mwt、分别为配合比计算所得的粗骨料、细骨料、水泥、粉煤灰用量和总用水量(kg/m3)。 5选定配合比中的各项材料用量均乘以校正系数即为最终的配合比设计值。 6施工工艺一般要求6.1.1大孔径骨料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轻骨料混凝土的泵送施工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17431.1 6.1.2轻骨料进厂(场)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2)的要求进行检验验收,对配制结构用轻骨料混凝土的高强轻骨料,还应检验强度等级。 6.1.3轻骨料的堆放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轻骨料应按不同品种分批运输和堆放,不得混杂;2轻粗骨料运输和堆放应保持颗粒混合均匀,减少离析。采用自然级配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并应防止树叶、泥土和其他有害物质混入;3轻砂在堆放和运输时,宜采取防雨措施,并防止风刮飞扬。 6.1.4在气温高于或等于5C的季节施工时,根据工程需要,预湿时间可按外界气温和来料的自然含水状态确定,应提前半天或一天对轻粗骨料进行淋水或泡水预湿,然后滤干水分进行投料。在气温低于5C时,不宜进行预湿处理。 6.2拌和物拌制621应对轻粗骨料的含水率及其堆积密度进行测定。测定原则宜为: 1在批量拌制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前进行测定;2在批量生产过程中抽查测定;3雨天施工或发现拌和物稠度反常时进行测定。对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可不测其含水率,但应测定其湿堆积密度。 6.2.2轻骨料混凝土生产时,砂轻混凝土拌和物中的各组分材料应以质量计量;全轻混凝土拌和物中轻骨料组分可采用体积计量,但宜按质量进行校核。 轻粗、细骨料和掺和料的质量计量允许偏差为±3%;水、水泥和外加剂的质量计量允许偏差为±2%。 6.2.3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624在轻骨料混凝土搅拌时,使用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宜采用图6.2.4—1的投料顺序;使用未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宜采用图6.2.4—2的投料顺序。 6.2.5轻骨料混凝土全部加料完毕后的搅拌时间,在不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拌和物时,砂轻混凝土不宜少于3min;全轻或干硬性砂轻混凝土宜为3〜4min。对强度低而易破碎的轻骨料,应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搅拌时间。 6.2.6外加剂应在轻骨料吸水后加入。当用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时,液体外加剂可按图6.2.4-1所示加入;当用未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时,液体外加剂可按图6.2.4-2所示加入。采用粉状外加剂,可与水泥同时加入。 6.3拌和物运输6.3.1拌和物在运输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坍落度损失和防止离析。当产生拌和物稠度损失或离析较重时,浇筑前应采用二次拌和,但不得二次加水。 6.3.2拌和物从搅拌机卸料起到浇人模内止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45min。 6.3.3当用搅拌运输车运送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因运距过远或交通问题造成坍落度损失较大时,可采取在卸料前掺人适量减水剂进行搅拌的措施,满足施工所需和易性要求。 6.4拌和物浇筑和成型6.4.1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浇筑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1.5m。当倾落高度大于1.5m时,应加串筒、斜槽或溜管等辅助工具。 6.4.2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应采用机械振捣成型。对流动性大、能满足强度要求的塑性拌和物以及结构保温类和保温类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可采用插捣成型。 6.4.3干硬性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浇筑构件,应采用振动台或表面加压成型。 6.4.4现场浇筑的大模板或滑模施工的墙体等竖向结构物,应分层浇筑,每层浇筑厚度宜控制在300〜350mm。 6.4.5浇筑上表面积较大的构件,当厚度小于或等于200mm时,宜采用表面振动成型;当厚度大于200mm时,宜先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密实后,再表面振捣。 6.4.6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时,插人间距不应大于棒的振动作用半径的一倍。连续多层浇筑时,插入式振捣器应插入下层拌和物约50mm。 6.4.7振捣延续时间应以拌和物捣实和避免轻骨料上浮为原则。振捣时间应根据拌和物稠度和振捣部位确定,宜为10〜30s。 648浇筑成型后,宜采用拍板、刮板、辊子或振动抹子等工具,及时将浮在表层的轻粗骨料颗粒压人混凝土内。若颗粒上浮面积较大,可采用表面振动器复振,使砂浆返上,再作抹面。 6.5养护和缺陷修补6.5.1轻骨料混凝土浇筑成型后应及时覆盖和喷水养护。 6.5.2采用自然养护时,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拌制的轻骨料混凝土,湿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用粉煤灰水泥、火山灰水泥拌制的轻骨料混凝土及在施工中掺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湿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轻骨料混凝土构件用塑料薄膜覆盖养护时,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保持膜内有凝结水。 6.5.3轻骨料混凝土构件采用蒸汽养护时,成型后静停时间不宜少于2h,并应控制升温和降温速度。 6.5.4保温和结构保温类轻骨料混凝土构件及构筑物的表面缺陷,宜采用原配合比的砂浆修补。结构轻骨料混凝土构件及构筑物的表面缺陷可采用水泥砂浆修补。 6.6质量检验和验收6.6.1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检验拌和物各组成材料的称量是否与配合比相符。同一配合比每台班不得少于一次;2检验拌和物的坍落度或维勃稠度以及表观密度,每台班每一配合比不得少于一次。 6.6.2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其检验评定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执行。 1每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2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6.6.3混凝土干表观密度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其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不应超过配合比设计值的±3%。 1连续生产的预制厂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对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月不得少于四次;2单项工程,每100m3混凝土的抽查不得少于一次,不足者按100m3计。 6.6.4轻骨料混凝土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7试验方法一般规定7.1.1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性能、力学性能、收缩和徐变等长期性能,以及碳化、钢锈和抗冻等耐久性能指标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方法》(GB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50081)和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50082)的有关规定。 7.1.2与轻骨料特性有关的干表观密度、吸水率、软化系数、导热系数和线膨胀系数等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测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7.2拌和方法7.2.1配合比中各组分材料的质量计量允许误差:粗、细骨料和掺和料为±1%;水、水泥和外加剂为±0.5%。 7.2.27.2.2试验室拌制轻骨料混凝土时,拌和量不应小于搅拌机公称搅拌量的三分之一。 7.2.3轻骨料混凝土应按下列步骤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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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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