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7〕87号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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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价费200787号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

2、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

3、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凡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

4、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由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1、凡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和各类学校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按年度缴纳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2、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雇员年平均在7人(含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员在7人以下的,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 3、职工已全部进入低保的单位免征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职工只发基本工资的单位减征50%;单位内部有人防工程的可在全

5、额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中申请返回25%,用于单位内部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其他经财税部门确认的亏损企(事)业单位可申请适当减免。 4、目前尚没有公用人防工程的县(市)暂不征收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5、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并到同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中央驻湘单位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市(州)、县(市、区)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公用人防 工程维护费分别由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三、其他有关规定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属行政性收

6、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 2、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省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湘财综200535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至发文之日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692号文件执行。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附表: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民用建筑类型抗力等级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县城(县级市区)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县城收费标准(元/)收费面积收费标准(元/)收费面积收费标准(元/)收费面积收费标准(元/)收

8、费面积收费标准(元/)收费面积一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6级2200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000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800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500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300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二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6B级1300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61200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51100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900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700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三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6级2200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52000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1800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1500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1300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备注:一、收费对象和范围: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二、执收单位:县级及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三、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长沙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湘潭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郴州市、益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冷水江市;县城(县级市区);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县城四、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是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地面及以上各楼层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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