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是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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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是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 论文摘要我国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虽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明确要求,目前工商部门也未将餐饮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但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餐饮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一经公布生效,即具有普遍约束力,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文章通过分析认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餐饮服务许可机关对此应当切实加以执行。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餐饮服务 许可 条件 2010年5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

2、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各种执法文书进行了规定,其中所附文书样式中的第一个文书即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该申请书所附申报资料第8项明确载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对此,有人认为,这只是申报资料中的一个记录项,并非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项,环境影响评价(以下除有关规定名称外,简称环评)审批并非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其理由主要有:设定餐饮服务许可的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无环评方面的要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环评要求,只是在第十条第七项作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规定;唯一与环评有关的

3、是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所附申报资料的第8项标注,将环评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缺乏依据;目前在工商部门尚未明确环评是否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之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若把该资料记录项僵化地设定为许可条件,有越权之嫌。关于环评审批是否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这一问题,各地存有不同态度,因此在实际操作上也不一致。对此,笔者认为环评审批是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原因在于: 一、餐饮场所一直都被纳入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 (一)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中均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

4、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4月1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2008年10月1日废止);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08年9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项目录均将餐饮场所纳入了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并且,2009年11月24日,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评制度的复函(环办函

5、20091220号)中明确,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也应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关于这一解释,有人提出,2006年10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中有着不同的解释,即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何认识这两个解释,笔者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既然法律授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名

6、录,那么,在建设项目的分类认定这一问题上,环境保护部的解释才属于有权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无权对其进行解释。 (三)2010年1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国家环保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对饮食业单位的选址、总平面布置、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排水与隔油要求、噪声及振动控制要求、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等予以了明确。 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中应当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

7、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欲作餐饮场所的项目应经环保部门验收并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要求,否则,该场所不应作为餐饮场所使用。 (二)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之所如此规定,因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容易造成对居住环境的破坏,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容易引发邻

8、里纠纷和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作为餐饮服务用房。如果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允许将住宅改变为餐饮服务用房的,还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我国很多省市也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评;将住宅改变 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

9、、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该市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新设可能产生油烟、烟尘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经营者在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报告时,应当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报送工商行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饮食服务业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纠纷。苏州等地也专门出台餐

10、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等等。 由上可见,我国从上到下均对餐饮业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规定。虽然上述中的很多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餐饮业制定的,但是,这些规定一经公布生效,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个人和单位在相关工作和生活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中,许可机关和申请人自然也应执行上述规定。 之所以造成目前很多地区不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一是如上所述,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1、)中均没有环评方面的明确要求。二是有关机关和个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乏通盘性的把握,致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只执行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没有执行其他有关餐饮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三是环保部门没有全面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对被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餐饮场所全部实施环评审批,没有依法全面查处未经环评审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这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依法应经环评审批而不经环评审批的行为。四是不同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比如,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需要办理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12、的规定,环保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一行政法规已明确了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之间具有先后关系,也就是说已明确规定环评审批是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而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一条款只表明环评审批是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条件的一个由环保部门执行的许可,只明确了建设单位具有经环评审批许可后方能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义务,却没有表示“工商部门对未取得环评审批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因此,工商部门并没有将环评审批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的义务。如此就发生了很多未经环评审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也能取得营业执照的现象。 三、很多地区已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 餐饮业的经营场所多位于城市中心的居民区和办公区,相当一部

13、分又位于居民楼和办公楼的底层和内部,油烟、噪声、废气等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环保部门一时难以彻底解决有关问题。在很多地区,不少餐饮服务经营者无需环评资料即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此,有人认为,突破环评审批直接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敞开餐饮服务大门,可以通过环保部门事后监管的方式来解决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实属错误。原因在于,一旦突破环评审批这一控制污染的第一道防线准许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入餐饮市场,势必会给群众的环境利益造成损失,餐饮服务经营者也会因此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造成其财产损失,同时还会给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因此,在环境污染严重、人们的环保意识

14、不断增强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地区已经认识到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十分必要的,并付诸了行动。除上述苏州等地专门出台规章明确餐饮业项目未经环评批准不得建设或营业外,还有不少地区明确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比如,今年3月1日,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审查环境评价资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该条例的有关精神,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联合制发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中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资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凡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

15、证的,一律不予受理;凡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中型及以上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在规划用途为商住的商业裙楼内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在申请时也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其他餐饮项目环评审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办理。 四、结语 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应只知道执行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其没有环评方面的要求来否定环评审批是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而应通盘把握有关餐饮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执行与餐饮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进一步严格餐饮服务市场准入,为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控制环境污染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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