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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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篇: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2022年8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22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

2、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

3、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

4、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22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22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

5、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22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22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三)工程的总承

6、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22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

7、量2022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

8、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

9、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第十三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

10、不得少于1500字;(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一)在

11、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2、查看申报材料;3、评委评议;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第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第十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

12、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第十八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第十九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第二十条 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二)在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信息专刊上予以登

13、载。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要求的,由企业申请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 匾牌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 挂牌工程个数实行总量控制。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要加强过程监管,进行随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一)市场行为;(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状况;(四)文明施工状况;(五)其他情况。对挂牌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随机抽查三次。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

15、工地检查记录表。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的主要依据。申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

16、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签的;(四)发生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三次以上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浙江

17、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制填 表 说 明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3.三阶段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或省级专业部门评定的结果填写。4.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应对该工程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申 报 单 位 情 况表一 主承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地址 邮编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法人

18、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地址 邮编参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地址 邮编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地址 邮编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地址 邮编监理 单位名称 (公章) 资质等级 电话 项目总监地址 邮编业主 单位名称 (公章) 电话地址 邮编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质量情况 竣工备案时间三阶段评分 基础 主体结顶 装饰 申 报 理 由注:可另加附页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

19、部门综合评价:公章 评委会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省建筑业管理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附件二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第 次检查)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年 月 日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形象进度 临时摘牌 第 次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市场行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状 况文明施工状 况综合评价意见处理意见 结果反馈检 查单位和人 员年 月 日 注:可另加页附件三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 企业名称(盖章)工程名称工程详细地址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开竣工时间 项目经理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企业自评情况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检查情况

20、: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22】3号发布日期:2022年4月23日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第一章 总则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是我省建设工程建筑安全最高奖,其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较好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

21、站负责组织和实施。成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设立评审委员专家库,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除主任、副主任外,委员的组成,每年作一次调整,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0人。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报省建设厅审定,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布并颁奖。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

22、下达各地、各部门的申报指标。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参加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选的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3、150座以上的饭店、宾馆;4、地级市城区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等,工程所在地有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有5000平方米以上;5、2022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的村镇住宅群;6、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7、建安工

23、程量在2022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8、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9、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参加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列入当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在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内结顶(以主体结构验收时间为准)。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4、,主体结顶后被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评为本地区、本部门最佳安全标化工地。 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使用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落地式外脚手架、外悬挑脚手架、提升式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搭设达到省内施工先进水平。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事故: 重伤或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事故;工程倒塌或报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火灾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的事故;或虽未造成一万元以

25、上直接经济损失但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如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治安案件及其它事故。 主体结构验收质量较好,竣工验收后及时备案。施工过程中得到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及附近居民的好评,没有居民投诉,为不扰民工程。在接受各级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中,结果炎优良或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独立的建筑企业资质。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三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上原则确定: 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查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

26、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22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22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各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和省级专业部门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和

27、7月底向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上报本年度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各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和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并在本地、本部门公示后,将申报名单和有关资料于每年9月15日前行文上报给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必须在工程主体结构结顶后进行。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表),申报工业与民用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1、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本表一式两份,其它资料一份);2、建筑

28、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塔吊、提升式脚手架等专项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安全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 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备案手续; 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最佳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工程所在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对申报工地有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以及出具的工程建设无事故证明;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单;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技术措施、防火技术措施(应含平面图和立

29、面图);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一套,及有关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放映时间5分钟左右,采用光盘制作)。工程竣工后补报下列资料: 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无事故证明。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申报工地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各地、各部门申报计划,结合全省安全大检查或不定期地对申报

30、工地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每年9月底前,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的申报工地进行初审,结合平时监督检查,形成初审意见。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从评审委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每年10月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审查申报材料; 委员会评议; 举行无记名投票; 现场公布投票通过名单。对评审投票通过工地进行全省范围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有群众举报、投诉的工地,经查确有有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对经公示后的工地,报省建设厅审定,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公布。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内容和标准: 国

31、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我省实施意见;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条件; 平时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其它规定。 第五章 评审纪律、奖励和其它第十六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第十七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下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都督总站。第

32、十九条 对获得省建设安全标化工地的主承建单位授予省建设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编制当年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专辑。第二十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比实行动态管理,对评审前后存在下列情况的工地取消其评比资格或荣誉称号;发生工程建设事故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竣工后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无重大事故证明的;申报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

33、每年的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三条 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第四条 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34、。第五条 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第六条 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并建立安全教育卡。第七条 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八条 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第九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

35、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第十二条 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二年内有效。第十三条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第十六条 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

36、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事故调查按浙政198722号文件精神规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时结案。第十八条 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制度,发生事故不得隐瞒、虚报和拖延不报。 第三章 脚手架第十九条 钢管脚手应用外径48MM、壁厚335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缝的钢管。第二十条 竹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支杆、顶撑、剪刀撑、护栏杆等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第二十一条 不准使用青嫩、枯脆、虫蛀、白麻和有裂缝的竹杆及有节疤、霉点

37、的竹蔑,工期三个月以上工程,毛竹架立杆及扶栏不能用竹蔑绑扎。第二十二条 扣件的质量应符合建设部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要求,有扣件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并有出厂合格证,不得有脆裂、变形、滑丝,规格与钢管相配。第二十三条 绑扎的铅丝规格不得细于18号,双股并联捆扎。第二十四条 钢管脚手架地基平整夯实,立杆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砼预制块或厚度有5CM以上垫木上,并有避雷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第二十五条 毛竹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坑底夯实并垫砖石块;如不能挖坑的,应设扫地杆,有排水措施。第二十六条 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搭接长度,钢管脚手架不少于40MM,且不少于二个扣件紧固;竹脚手架不少于15

38、M,且不少于四道绑扎,立杆和大横杆接长点必须错开。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外侧每隔9米必须设一道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为4560。,自下而上连续设置。第二十八条 立杆的横向间距为12M,纵向间距砌筑竹脚手架高度不2022下为不大于18M,钢管脚手架182M,脚手架的架体里立杆距墙体不大于2022,大于2022的必须设站人片。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封顶,里立杆应低于檐口1米。 第三十条 竹脚手架必须设顶撑,落地顶撑必须搁在砼垫块或木板上,每根顶撑与立杆绑扎不少于三道。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与建筑物拉结,每高4M,水平每隔7M设一拉结点,拉结材料用两根并联的8号铅丝或用刚性拉结。拉接应牢固、稳定、上下错位转角外加密

39、。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的外侧,自第二步起必须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20220CM高的档脚板(杆)或档脚网,顶排的护手栏杆不得少于二道,高度分别为13米和09米。第三十三条 沿街面或居民密集区及高压线外脚手架处侧应用脚手片全封闭隔绝,高压线上方张设安全护网。第三十四条 脚手片必须满铺三步(包括操作层),绑扎牢固,脚手片铺设交接外要平整、牢固,无探头跳板。第三十五条、 走人斜道(直上,之字形)坡度不得大于三分之一,设防滑条,两侧应设两道防护栏杆,斜道平台不少于3平方米,临边围脚手片防护,斜道纵向距处侧及横向两终端应设剪刀撑可设二道栏杆,难以设斜道的,应采取其它有效措施。第三十六条 严禁搭设单排竹脚手架

40、,严禁钢竹混搭。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搭设前应有书面技术交度,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可分层、分段)合格后挂牌使用,并有验收签字手续;拆除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第三十八条 高层(30M以上)及特殊脚手架搭设,拆除应有专门的组织设计,使用前验收应有设计人员参加,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章 “三宝”“四口”防护第三十九条 购置的安全帽应为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条 正确使用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第四十一条 安全网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四十二条 正确使用安全网、立网不能代替平网。无外脚手架施工作业时,每层应设安全平网,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

41、升的全平网。高层建筑高应从二层楼面起设安全平网,往上每隔四层设一道,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第四十三条 安全平网支撑一般每隔3MM设一道,角度为45。,材料以钢管为宜,用毛竹的梢径不小于75CM,支撑点必须生根牢固。第四十四条 立网要随施工层而升高,高出施工层1M以上。 第四十五条 安全网拼接严密、网内要及时清除杂物。 第四十六条 安全带有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经劳动部门批准,并做好定期检验。第四十七条 安全带高挂低用,要挂历有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第四十八条 安全带使用后有专人负责,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里。 第四十九条 15M以内的预留洞口,坑井,用固定盖板防护,15M以上的

42、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或下放安全网,护栏高1M,设两道水平杆。第五十条 通道口应搭设防护棚,棚宽大于道口,棚顶满铺脚手片,高层建筑棚顶设双妓脚手片。第五十一条 电梯井口应设高度不小于1。2M固定门栅或双道防护栏杆,楼梯口要设临时护栏。第五十二条 阳台、楼面、屋面等临边应设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间距大于2M设立柱。第五章 施工用电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 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88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五十四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及50KW的应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第五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43、。工地的施工用电设备和配电箱金属外壳都必须连接专用的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不可混用。第五十六条 施工用电系统必须保证灵敏可靠的两级及以上的触电保护,杜绝漏保护范围,动力与照明的保安器必须分开,触电保安器必须选用省级审批许可生产的产品。第五十七条 电工要做好钢管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塔吊等的防雷接地及设备的接零保护,接地和接零不得在一个工地同时混用。第五十八条 触电保安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保证安全使用要求。总配电箱第一级动力用电触电动作电流必须在7550MA及以下,照明用电必须在5030MA及以下;开关箱内的触电保安器规格应与施工机具配套,一般机具(拌合机,卷扬机等)应选用30MA的触电动

44、作电流,插入或平板振动器、潜水泵,水磨石机及各种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应选用的触电动作电流。第五十九条外电架空线与脚手架等最小距离按JGJ4688第312条要求。塔吊等任何部位与架空线路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上述要求,必须用围护杆、安全网进行封闭,并悬挂醒目警告牌。 第六十条 配电箱引入、引出线要采用套管,进出电线要整齐并从箱体底间进入,严禁使用绝缘差、老化、破皮电线。移动式配电箱各开关箱进出线必须使用橡皮绝缘电缆。第六十一条 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电线严禁架设在脚手架、树等处,不准用竹质电杆。第六十二条 架空线离地面应有足够高度,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小于3M,室内灯具不小于

45、24M。第六十三条 照明灯具、电箱等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单相回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触漏电保护。第六十四条 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应用36V安全电压,特别场所(潮湿、容器,筒体等)用12V安全电压。第六十五条 现场照明要用绝缘胶线,不肥用花线,塑料胶芯线。 第六十六条 配电箱制作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色标,统一编号。 第六十七条 开关箱要一机一闸一保险,箱内无杂物。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第六十八条 严禁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安装合理。第六十九条 露天变压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配电间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变配电室不能堆杂物,要有防火器材。第七十条 严禁接地接零混接,接地体

46、可用角钢,不得使用缧纹钢,电阻符合规范规定。第六章 井字架第七十一条 井架基础要平整夯实,架体底座必须安装在砼基础上,并用地脚螺栓或轧桩紧固第七十二条 井架采用附墙式的,应与建筑物刚性连续,连接点垂直距离不得大于6M,顶部有加固措施,严禁与脚手架连接。第七十三条 吊盘必须装防坠落装置及上下限位装置,每层有灵敏可靠的停靠装置,吊盘内严禁乘人。第七十四条 井架高1015米时设一组(4根)缆风绳每增高10米增设一组。第七十五条 缆风绳严禁用钢筋代替,与地面角度45。60。缆风绳要固定有地锚上,并不少于三只绳卡,严禁固定在电杆、树木、脚手架等处;缆风绳与架体连结要用吊耳或卸甲,绳卡不少于三只。第七十六

47、条 钢丝绳质量符合要求,不锈蚀、缺油,断丝不超过规定,在运行时,钢丝绳不准拖地,卷扬机卷筒必须安装防护罩。 第七十七条 井架三面设安全网围护,底层入口处设安全自落门,吊盘进出料口设安全门。第七十八条 联络信号明确,分层有醒目层次标志。第七十九条 卷扬机要设防雨操作棚,定机定人,导向滑轮与卷扬机应保持足够距离。第八十条 高层井架应设避雷针,并单独接地。 第八十一条 严禁使用摇臂把杆或背包式吊篮。 第七章 塔吊第八十二条 塔吊必须有灵敏的三保险(吊钩、绳筒、断绳),五限位吊钩高度、变幅行走前后,起重力矩、驾驶室升降装置第八十三条 塔吊司机、指挥持证上岗。第八十四条 严禁使用断丝超标准、报废、锈蚀钢

48、丝绳。 第八十五条 路基与轨道。(1)路基坚实、平整、有排水措施。 (2)枕木铺设符合说明书要求;(3)路轨压板、连接板、螺栓符合要求,道钉安装牢固;(4)路轨内严禁堆杂物,路轨两侧和二端处堆的与塔吊回转台尾距离大于50CM。(5)路轨纵横高低差、轨误差均不小于1%,道轨接头高低差小于2MM; (6)路轨两端各设一通拉杆,中间拉杆间距不大于6M; (7)夹轨器齐全有效,路轨两端均有缓冲,离轨端不小于1M。 第八十六条 塔吊行走范围电缆线不能有接头,有良好卷线器,电缆线不能乱拖乱拉。第八十七条 路轨两端必须接地,中间大于25M增设一组,电阻不大于4欧姆。第八十八条 塔吊与输电线路距离按照GB51

49、4485第84条规定,并有严密防护措施。第八十九条 塔吊应有单独配电箱,并配触漏电保护器。 第九十条 严格执行“十不吊”,不违章作业。第九十一条 塔吊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经验收人签字后方可使用。第八章 中小型施工机械 第九十二条 搅拌机、砂浆机等 机体安装平稳、坚实、有接地或接零保护。操作棚符合防雨要求,排水畅通。第九十三条 搅拌机、砂浆机等的各类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防护罩灵敏、安全有效,料斗保险链、钩、操作杆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并做到定机、定人、持证作业。第九十四条 木工平(压)刨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露天放置时应有防雨棚,平刨刀刃处装有护手防护装置,压刨设有回弹安全装

50、置。第九十五条 木工平(压)刨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并安装触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第九十六条 电锯的传动部位有可靠防护罩和防护档板或月牙罩,操作必须有单向电动开关,接地、接零良好,触漏电保护器灵敏。第九十七条 手持式电动机具防护罩壳齐全,橡皮电线不得破损,单独安装触漏电保护器且灵敏,接地或接零保护良好。第九十八条 电焊机的进出线防护要密盖严实,焊把及把线绝缘良好。 第九十九条 电焊机有可靠防雨措施,做到一机一闸,一、二次电源线处有防护罩,二次线应用线鼻子。第一OO条 各类气瓶距明火距离大于10M,距氧气、乙炔气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第一O二条 潜水泵电源不得破损、老化,接地、接零良好,触漏电保护器

51、灵敏可靠。第九章 文明施工管理第一O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围墙、栅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一O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图三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安全生产记录牌)。第一O五条 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场内排水良好,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处理。第一O六条 建筑材料及周转材料严格按布置图分类堆放,堆放整齐。 第一O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喇叭裤、裙子等上岗。第一O八条 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一O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

52、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符合卫生要求。第一一O条 食堂用品应与施工用品分别放置、严禁混杂。 第一一一条 施工现场要有防火管理制度,建立防火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并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第一一二条 焊割工持证上岗,明火作业有审批手续。第一一三条 木工间应有禁烟牌,易燃物及时清理,易燃物与明火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第一一四条 高层建筑应设置高压水泵或其它防火设备,并有上下通讯装置。第十章 附则第一一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部分按国家、部颁标准执行。 第一一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一一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篇: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地(推荐)浙

53、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22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

54、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

55、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22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

56、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22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22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

57、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22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第八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

58、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22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22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

59、总数不得超过三家。第九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三)在上10月1日以后本9月30日以前竣工;(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下

60、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

61、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第十三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

62、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

63、会;(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2、查看申报材料;3、评委评议;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第十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第十六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第十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的评审资格。第十八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第十九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第二十条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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