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贸易大厦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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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 星 大 厦 租 约出租方:北京西直门华星贸易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大厦)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范予晖电话:62251829、62251332承租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出租方和承租方就出租和承租华星大厦房产事宜,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于_年_月_日在北京订立本租约。第一条 所租单元出租方出租、承租方承租北京西直门华星贸易大厦(以下简称“华星大厦”)第_层_房间,总面积为_平方米(在本合同项下出租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作为_(单元用途)。此面积称为“所租单元”, 具体位置在本租约附件一 :华星大厦写字间平面图上双方共同签认的图示中标出。 第二条 租期本租约有效期为

2、_个月,本租约的起租日期为_年_月_日(下称“起租日”),终止日期为_年_月_日。第三条 租金3.1 承租方应以美元/港币/人民币缴付租金、押租、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开销。3.2 所租单元每建筑平方米月租金为_元(美元/港币/人民币),租金按以下两款规定缴付。3.3 本租约租金之支付采用每_个月支付一次的方式进行,首期租金至迟在起租日期10天前缴付到出租方指定之银行帐户。此后每月的租金至迟在此 _个月租期开始15天前缴付到出租方指定之银行帐户。3.4 出租方开户行:银 行 帐 号:第四条 押租 4.1 为确保承租方忠实履行本租约各项条款规定,承租方在签署本租约的同时,向出租方交纳所租单元两个月租

3、金计_元(美元/港币/人民币)作为押租(以下简称“押租”)。4.2 如承租方违反本租约任何条款(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缴付租金的规定),出租方有权按照承租方所欠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数额扣留或使用全部或部分押租。因承租方不履行本租约对承租方的各项规定而使出租方支付的额外开销(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为重新出租所租单元而对损坏部分进行修缮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开销),亦由出租方在押租金中扣除。出租方按本租约规定扣除押租后,所持押租的总额少于本条第一款(4.1)规定的数额时,如出租方发出通知要求补足押租,承租方须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将押租补足。4.3 租约期满时若承租方按规定缴清所有款项并办理完各项退租、迁出手续后,出

4、租方须将承租方已付之押租全数无息退还承租方。第五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5.1 承租方同意按出租方或大厦物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足额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是用于提供承租方及华星大厦及其他用户之大厦管理服务并依据各用户之建筑面积大小按比例分摊的开支。管理费已包含在租金中,承租方无需另行缴纳。5.2 承租方向出租方租用_个地下车位,车位号_,每月租金为_元(美元/港币/人民币)(包括每月的车位管理费)。上述车位租金不包含在所租单元租金内。5.3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直线电话_条。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电话费押金_元/条(美元/港币/人民币),电话费押金合计_元(美元/港币/人民币)。当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履行了全

5、部退租手续,并根据电话局提供的话费清单付清全部电话费用(包括电话局附加费)后,出租方将电话费押金无息全部退还给承租方。如果承租方逾期缴纳电话费,出租方有权以承租方提供的电话费押金交纳相关费用。承租方应在出租方以电话费押金缴付承租方欠付的电话费后三日内,补齐电话费押金。5.4 承租方应按照本租约和华星大厦物业管理公约等规定按月缴付所租单元电费、电话费等费用。第六条 室内装修及设备 6.1 所租单元交付时之装修及设备状态见附件二:房屋验收确认单。6.2 承租方有选择装修公司的权利,承租方的装修方案 和装修材料须提前七日报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认可,但大厦消防、中央空调等专项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维

6、护,承租方及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动或损坏。第七条 对所租单元的改建7.1 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所租单元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其他改进。承租方不得在所租单元或大厦的任何部分做标记、涂画、钻孔;不得以任何方式毁坏所租单元或整个大厦的外观;承租方无权使用大厦外墙;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所租单元及大厦内部或顶部展示或树立任何、标记或广告,不得安装凉棚或其他突出物,不得穿凿,不得截断电气线路,不得安装和使用烹饪、空调和采暖设备,不得在所租单元的地面上铺设漆布或地毯之外的覆盖物。除承租方自置的可移动办公家具和装修物外,其他一切因改建、增建或改进而增加的建筑、设备、设施,

7、自安装之日起即为出租方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7.2 承租方对所租单元的任何装修及改建必须遵守华星大厦装修管理规定和华星大厦客户管理公约。第八条 出入所租单元 承租方允许出租方或物业管理部门通过或在所租单元内安装、使用和维 修管道及线路,出租方或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在通知承租方后(紧急情况 下可不做通知)进入所租单元,以便进行上述情况的检查,并在所租单 元内进行出租方或物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修理、改建、改进或 增建工作。第九条 续租9.1 在本租约有效期内,承租方不违反本租约任何条款、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要求将本租约延续一期的权利,具体合同条件由双方于租约期满3个

8、月前洽商另定。续租后所租单元的房租金额由双方商定。9.2 承租方如欲行使续租优先权,至少需在本租约期满3个月前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如承租方在上述期间不做此项通知,则本租约在期满时终止,不再另行通知。9.3 在租期内,承租方如未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所租单元的部分或全部转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者使用。第十条 损坏10.1(1)承租方的财产如有损坏,如果不是由于出租方、出租方的代理人或雇员之疏忽或不当行为引致,出租方或其代理人将不承担责任;(2)如因失窃或其他原因造成承租方财产丢失或损失,出租方或其代理不承担责任;(3)对由于火灾、水灾、风、雨、雪、雹等自然灾害、大厦内及屋檐下及街

9、上或地下各种管道、设施以及其他任何地方的泄露、潮湿或其他任何性质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对大厦构成任何隐状缺陷,出租方或其他代理人不承担责任;(4)华星大厦其他租户或人员造成承租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因大厦或租户施工造成承租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租方或其代理人不承担责任。10.2 如承租方知悉大厦所租单元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事件,或发现大厦、所租单元及其不动产附属物或设备存在任何缺陷或危险,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10.3 如承租方不履行或违反本租约条款及政府相关法规,而使出租方遭 受损失,被罚款或造成出租方其它支出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上述费用。第十一条 声明与保证 1

10、1.1出租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有权 为营业目的而出租本租约项下之物业。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具有签署本租约及其它法律文件的资格。11.2 出租方拥有出租物业的所有权或转租权,有权出租所租单元。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出租方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租承租方所租单元,并依法取得租金。11.4 承租方系 。11.5 承租方为承担所租单元已履行完毕承租方内部应履行的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已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得到各方股东的批准,同时本租约承租方之签字人已获得相关的授权。第十二条 有关承租方的契约条款 承租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和条件12.1 按时缴付所租单元租金、管

11、理费、电费、直线电话和电传安装费、电话费、电传费以及与承租方使用所租单元有关的其他各种服务费用。12.2 负责所租单元内部的一般清洁卫生工作,承租方雇请的任何清洁卫生人员进入大厦须取得大厦和出租方事先批准,承租方可请出租方负责其所租单元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其条件另签协议约定。12.3 保持所租单元内部清洁完好及可供使用之状态,承租方对所租单元的损害,以及因承租方、承租方雇员或其客户造成的公用区域的损害,修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12.4 在暴风雨及其他恶劣气候来临之前,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所租单元的门窗及内部不受损害。12.5 在本租约有效期的全部时间内,须保持供所租单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使用的盥洗

12、室、下水池和其他排水管道完好通畅。由于承租方或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及其来访者的使用不当而造成下水道堵塞或破坏时,因清理和修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12.6 忠实履行和严格遵守出租方、其代理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及其他所有规章制度。12.7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或大厦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保险柜、重型机器设备、大件笨重设备、货物或装修物搬进或搬出大厦。12.8 不得在所租单元的地面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出租方保留规定大厦所有部位安全荷载重量标准和限度及所放位置的权利。出租方批准搬进的营业机具和机械设备必须放置在托架上,托架的安置应足以防止震动和噪音,并且不得干扰

13、大厦其他租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承租方自理。12.9 不得在所租单元内存放,也不得允许他人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汽油、煤油或其他易燃易爆违法违禁危险品。12.10 不得利用所租单元制造和存储货物及商品,但少量与承租方业务有关的货物及商品,作为样品或展品者除外。12.11 不得在所租单元进行、容许或默许任何可能对出租方或大厦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或使其心理受到不良影响的活动。12.12 不得利用所租单元进行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12.13 不得在所租单元内进行或允许他人进行拍卖活动。12.14 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在所租单元的门上增设锁具,亦不得更改原有锁具。12.15 不得进行并不得允许他人

14、进行任何导致所租单元及本大厦的保险失效或可能失效,或造成保险费率增加的活动。由于承租方违反本款规定而使出租方须重新投保或补缴保险费时, 出租方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开支,均由承租方承担。12.16 不得在大厦门厅、楼梯、通道或其他公用区域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不得阻塞任何公用区域及通道。12.17 本租约终止时,将所租单元原状交还出租方,并保持其完好适用。12.18 如所租单元所有权或其他权益转移或转让予他人,承租方应继续严格履行本租约,并协助新的出租方或权益持有人办理相关租约变更等手续。12.19 承租方向出租方保证,遵守大厦各项物业管理规定,并在搬入所租单元之前签订华星大厦物

15、业管理公约。因承租方过错而引致出租方向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的赔偿,全部由承租方承担。第十三条 有关出租方的契约条款 除本租约另有规定外,承租方按本租约规定缴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并 遵守本租约之条款,承租方有权不受干扰地使用所租单元。 出租方同意遵守下列有关所租单元的条款和条件:13.1 向所租单元提供中央空调,提供时间为正常办公日上午 时至下午 时,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停止供给。如果承租方在上述供应时间以外需用空调,须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额外供应的费用由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由承租方承担,在出租方要求付费时,承租方应立即交付。13.2 应允许出租方有合理时间检查和修缮设备、设施以

16、保持大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由于出现出租方力不能及的情况而使大厦内任何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电、电话、煤气、空调的正常供应中断时,出租方概不承担赔偿承租方损失的责任。同时,本租约的各项规定以及承租方缴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义务亦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13.3 保证公用区域的清洁卫生。13.4 为承租方提供完善的服务及24小时保安。13.5 维修大厦天台、主要结构、墙壁、大厦内管道。13.6 进行公共地方必要之装修、清洁、维修及保养。13.7 有义务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为电梯、升降机、消防设施、保安设施及大厦其他公共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使大厦设施运行良好。13.8 出租方如将其全部或部分承租方所租单元的产权或出租

17、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本租约继续有效。第十四条 违约与索赔14.1 如由于不可抗力以及出租方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所租单元不能在起租日使用,出租方对承租方及任何受影响的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出租方自身原因致使承租方于起租日起十五日内仍未能将承租方所租单元交付使用,承租方有权书面通知出租方解除本租约。在承租方发出上述通知后十四日内,出租方须退还承租方所付押金。14.2 在本租约有效期内,出租方违反本租约之规定单方解约时,应向 承租方支付自承租方搬离并归还所租单元之日至原租期终止之日租金总额的三分之一作为赔偿。14.3 承租方违反本租约之规定中途退租,属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

18、方赔偿。赔偿金为承租方终止租用之日至原租期终止之日期间租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并没收全部押租,同时承租方应将所欠其他各项费用补齐。14.4 如承租方违反本租约,应在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在上述期限内承租方未能纠正其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租约。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终止租约通知后,须立即搬出并交还所租单元。如承租方超过了通知限期仍未迁出所租单元,则出租方无需通知即可进占所租单元,并移走承租方的物品,并将此等物品封存,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及需支出的任何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14.5 承租方收到出租方要求支付当月电话费通知单后,应于收到通知单之日支付所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

19、拖期支付,否则属于违约。延期超过十五天,出租方有权停止电话服务,直至承租方付清全部电话费。承租方若对出租方(实际上是电话局)收取的电话费有异议,应先按承租方电话费通知单数额缴付电话费后由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向电话局索要通话收费明细单(查询费用由承租方支付)。14.6 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缴付租金、押租、电话费押金、管理费、电话费及各项费用属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自承租方未按期交付各项费用之日起,按日历天数向承租方每天加收欠费额0.12%的滞纳金。 其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金额 = 所欠费额 (1+0.0012)n ,(此公式n = 延迟缴付天数),当承租方将欠费拖至次月2日凌晨零时,出租方将停

20、止一切服务直至承租方付清全部欠费及滞纳金后方可恢复服务。14.7 本条规定的上述措施不是唯一的,出租方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所租单元遭毁如所租单元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出租方所能控制的原因遭到严重毁坏,出租方决定不予修复或决定推倒残屋时,出租方可将决定书面通知承租方。发出上述通知后本租约即告终止,承租方应立即迁出所租单元,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所租单元毁坏到承租方无法使用时,自毁坏之日起,免收租金;如出租方决定重新修复所租单元,自所租单元修竣时起,恢复收取租金。第十六条 不视为放弃权利的情况出租方知道承租方违约而接受租金,不视为出租方放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出租方放

21、弃本租约规定的任何权利,只能以出租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为依据。承租方交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租约规定的数额时,或出租方接受数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时,均不得视为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少交款项。出租方接受数额不足的款项,不影响其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亦不影响按本租约或按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第十七条 通知 根据本租约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出租方对承租方发出的通知,须标明收件人为承租方,并送至所租单元或挂号寄给承租方下列地址,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承租方地址: 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华星大厦 层 号 。 邮编: 。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本租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

22、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对于本租约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第十九条 承租方文件如果承租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租约签署之前,承租方应出示营业执照、授权代理人签署本租约的授权书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作为本租约附件三,授权书的原本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本租约附件四,附于本租约之后;如果承租方为自然人,在本租约签署之前应提交身份证件,并将身份证件之复印件作为本租约之附件五。第二十条 语言本租约及附件壹式六份,每份以中文写成。出租方持三份,承租方持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租约生效 本租约经出租方和承租方之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其他 本租约未尽事宜,出租方和承租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见合同附 页)加以约定。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租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 租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章):北京西直门华星贸易大厦有限公司 承租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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