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商标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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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商标法修正案新商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

2、议事宜。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 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 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 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 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 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 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

3、商 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 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 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 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 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 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 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

4、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 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 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 标专用权。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 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 标专用权。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

5、请 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 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 场销售。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 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 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贝1。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 者的行为。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 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 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

6、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 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 数字、二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

7、名称、国旗、国徽、(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相同的;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L /i| AA/m-nA- r-v 11AA 17厶 Al.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8、、旗帜、徽记等相同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夕卜;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或者近似的;(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七)带有欺骗性

9、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 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 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 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 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

10、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其他缺乏显著特征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的。”(二)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以二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第十二条以二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

11、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 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 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 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 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 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

12、导致混淆 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 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二)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 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头进仃认定。认定驰名商 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13、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二)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 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 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 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 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 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 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

14、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 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 他商业活动中。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 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 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九、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 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 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 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

15、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去太,1 _ /十 rnin 冃:一| Z/N.-T*7-.TTn 4snn AA Aip応士 T氓片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区的自

16、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 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 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 商标事宜的,应

17、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 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 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 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 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 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 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 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

18、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 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 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一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 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十四、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 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 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 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 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

19、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 电文方式提出。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 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 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 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 出注册申请。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 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 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四-一条。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

20、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 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 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 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 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 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 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 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

21、请的,依照该外国同 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 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 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 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

22、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 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 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 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 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 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 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 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 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章商

23、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 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 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申查完毕,付合本法 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 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 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 标局做出审查决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 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 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

24、 申请,不予公告。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 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 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 请,不予公告。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初步申疋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 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 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初步申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 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 他人的申请,不予公

25、告。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 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十、将第三-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 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二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 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十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 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 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6、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 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 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 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 请复申,由商标评申委贝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 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 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 月

27、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 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 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 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28、法院应当 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二人参加诉 讼。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 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 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 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 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 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29、申请复 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 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 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 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 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

30、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 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二个月期满之日起 计算。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 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 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 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 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二个月期满 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 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

31、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 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 时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 时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 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刖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 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刖

32、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一十四、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变 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 日起计算。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 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 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 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 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注册商

33、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 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 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 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 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 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四-一条。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 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 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 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4、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 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两款, 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 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 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 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 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35、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 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 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 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四十二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 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 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 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

36、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二人。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一十八、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 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 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 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

37、标有争议的, 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 人,并限期提出答辩。二十九、将第四-一条、第四十三条合并,改为第四 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 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 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 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 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

38、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 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 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 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 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 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 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 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

39、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 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 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 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 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

40、书面通知 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 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 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 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 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 恢复审查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

41、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三十、删除第四十二条。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 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 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申 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 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 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42、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 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 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 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 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 分返还。第六早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六早商标使用的管理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 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 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 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43、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 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三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 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 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 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 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 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

44、品粗制滥造,以次充 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 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 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十五、删除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 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三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 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 予核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三十七、将第四

45、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将其中的“可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以并处罚款”修改为: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 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三十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 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

46、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 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 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兀罚款。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 贝会申请复申,由商标评申委贝会做出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四条对

47、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 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 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 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 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 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 专用权自公告之日

48、起终止。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 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十二、删除第五十条。第七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七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 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 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

49、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 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四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改为两项,作为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

50、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 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 理。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 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51、、主要原料、功 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 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 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 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 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并有一疋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四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

52、行为成立的,责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

53、管理部门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理。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可以就侵犯商

54、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向人民法院起诉。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杳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杳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十七、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将第一款第 二项中的“帐簿”修改为“账簿”。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55、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 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 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 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 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 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 标专

56、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 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 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 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 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 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

57、程序。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 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 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 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 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四十八、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三 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 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 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

58、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 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 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 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 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 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 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二百万兀以下的 赔偿。商品是自己合法取

59、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为:将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 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年内实 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 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行为,如

60、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 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 定。五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 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 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 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

61、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 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五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 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

62、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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