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株连罪盛行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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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株连罪盛行的原因分析 摘要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东方文明古国,有文字可考的就有数千年。株连之罪在历史上由来已久,且在刑罚制度中占有重要一席,可谓盛行不衰。本文谨从宗法制度、防止复仇和封建等级观念三个方面对株连之罪的原因进行探讨。 关键词株连之罪;宗法制度;复仇观念;封建等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49-02 “株连”是中国古代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制度,又称门诛、屋诛、门房之诛等,乃是野蛮风俗的遗物。株连的罪及范围有“诛三族”、“株七族”、“诛九族”,甚而至于曾有过“诛十族”。具体来讲,三族,即父、子、孙;七族,有二说:

2、一指上至曾祖,下至曾孙;二指父之族、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母之族、从子、妻父母。九族,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至于十族,即在九族的范围上增加朋友与门生。 株连罪在中国古代可谓盛行不衰。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为如下三个:其一,宗法制度的影响;其二,防止复仇;其三,明分尊卑等级。 一、宗法制度的影响 “任何一个文化现象的产生,都与其所在社会息息相关”,宗法制度也不例外。 宗法制度是以家族为中心、以父权家长制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族权和政权的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地处东半球,背靠亚欧大陆,东临太平洋,且古代中国的文明中心中原地区背依我国的中央山脉:天山一昆仑山一秦岭,只有这一条最长最雄伟的大山系

3、才能造就中国最大的两条大河:黄河和长江,它们在中原大地两边流淌,在中原大地前面的大海汇合,沿岸泥沙沉积,土壤肥沃;从气候来看,我国主要为东南季风气候,雨热同期,适宜农耕;另外,中国主要处于中低纬度地区,阳光充足。因而,中国古代的农业尤为发达,而农业的发达必然要求人们因血缘关系形成定居的生活方式。如此一来,在中国古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聚族而居的宗法制度和家族制度,超越了时代,贯穿于中国数千年的历史,被以后历朝历代所接受和完善,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牢固的统治基础,也就必然对刑罚产生重要影响,即株连之罪。 株连之罪正式入法是在秦国,据史记记载:“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罪”。但是,实际上株连罪的起

4、源更早,据尚书记载:“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 中国古代文化极其重视纵向的延续,宗法制度实行的就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因而,中国古代的人们上至豪门望族,下至平民百姓,无不重视“传宗接代”,以使后继有人,世世代代香火不绝。“无后”被视为是对父母乃至整个家族的悖逆,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得统治者注意到,被统治者越重视的东西就越能够成为迫使其“安分守己”的威吓条件,也才能更好地满足统治者对于违反统治秩序的人“杀之而后快”的变态心理,同时又还能够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杀鸡以吓猴”的威慑作用,何乐而不为? 由此,株连之罪便成为了统治者的

5、需求,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长盛不衰。 二、防止复仇 中国古代复仇观念至深至强,据礼记载:“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可见复仇观念在中国历史十分悠久,尤其是“杀人者死”的观念更是坚定不移的为人们所秉持。这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统治者“罪人以族”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因而本文对此将作重点论述。 大致说来,中国古代刑罚,从开始创立之初,就一直坚定不移的遵循着“杀人者死”的原则。在人类社会早起,各原始民族对待杀伤等侵害的共同应对之法是同态复仇,即“以血还血”,而“杀人者死”的直接渊源也正在于此。 按周礼:“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可见,杀人

6、不但是须处死刑的,而且行刑方式还会随着所杀之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不同。 在秦、魏两国,杀人者不仅“罪及其身”,还要依连坐之条株连其家属。“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 据记载,汉高祖刘邦入关时曾与关中百姓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可谓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简约的法律,在当时深得人心。然而,如此简约、基础的法律仍旧将“杀人者死”放在了第一位,并且得到了广泛的拥护,足见“人命至重”、“杀人者死”在当时人心中不可动摇的刑罚地位。 北魏律尤重谋杀人,但伤即为死罪,从而加功者也是死罪。据贼律:“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

7、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 唐高祖李渊在起兵之初,也曾约法十二条,即:“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杀人者死”同样居其首。后来颁行的唐律在贼盗律及斗讼律之中,分别规定了对各种杀人情形的处罚,“杀人者死”的原则贯穿于其中。 宋朝时的宋刑统关于杀人者死的原则和规定,承唐律不变。 元律的编排与唐律有所不同,从具体内容来看,与唐律相比,稍显宽缓。但是仍规定:“诸杀人者死”,并多了一个规定:“仍于家属征烧埋银给苦主”,“烧埋银”即殓葬费。 明、清两代,所制之律皆以唐律为本,虽有细节差异,然大体与唐律相同。 综上所述,纵观历史,“杀人者死”这条古老

8、的立法原则,几乎千古未变。人们只对杀人却未死感到好奇,而绝少追问杀人者为何要被处死,或者说杀人者死是正常的,杀人而不死则是违背常情的。 诸如此类的“传统意识、思想、观念、思维、行为及其模式不仅仅在古代社会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并通行于古代社会之中,而且经过上代社会成员的言传身教和下代人的耳濡目染,得以传承、修正、丰富与延续,历久而弥新,它们经过历史的接力棒而交接于现时代的社会,对现时代的社会依然具有相当广泛、深刻地影响,并体现在现实生活之中”。 因此,当统治者将一个人处以极刑之后,在“杀人者死”的强烈复仇观念作用之下,为被杀者复仇就会成为其家属乃至整个家族的一种联合的责任与神圣的义务。至于杀人者是

9、尊是卑、是贵是贱,以及被杀者因何而死,都是在所不问的。并且,“在复仇时,许多社会的习惯是并不仅限于以仇人为对象的,将仇人杀死或者将他的族中任何一人加以报复是一样的”。这时的复仇行动无疑是对统治者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也是对统治秩序的极大破坏,特别是极具势力的豪门望族,造成的威胁更是不言而喻。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历史上被株连灭族的多是极具势力、财力或影响力的豪门大族,如秦国时的、秦朝时的赵高、李斯,汉朝时的季布、彭越、韩信,隋朝时的杨玄感、明朝时的景清、方孝孺、蓝玉、胡惟庸,清朝时随吴三桂叛乱的高启隆、张国柱等等。对其灭族,一来是对这些人严重违反封建统治秩序的严惩,重整统治秩序;二来也更是为了防

10、止这些豪门大族集体复仇进而威胁皇帝及其他皇亲国戚的安危,甚至颠覆政权,因为这些大家族有能力组织大规模的复仇行动。而少有普通平民被灭族的,因为他们无论从对社会统治的危害性,还是家族势力都是相当有限的,皇帝既要对他们的严重罪行予以处罚,又要利用他们来彰显天子有“好生之德,不乱杀、不擅杀”。 三、明分尊卑等级 这是最为浅显易见的原因。 如前文所述,杀“凡人”便罪已至死,更不必说是比杀凡人更重的如“十恶”之类的重大犯罪了。因而,为了“明分使群”,更好地彰显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尊贵身份和特权地位,就必须要在刑罚程度上大大加重。 四、结语 株连之罪是中华文明史上,尤其是刑罚史上最为残酷的一笔,本文对此进行一些浅探,并非有复古之心,而是希望当今的人们,特别是法学学生,能以此为鉴,辩证的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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