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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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法律法规有哪些?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 幼儿园 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 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 行 ) 等,幼儿园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 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 幼儿园。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 智、德、美诸方面和 谐发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制订幼儿园 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

2、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 布局方案。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 并鼓励和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 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 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 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 区内设置幼儿园。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 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 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

3、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 幼儿教育、 医务和其他 工作人员:(一 )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 (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 毕 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 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 教育以及维修或扩 建、改建 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

4、经费来源。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举办 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 停办、由所在区、 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 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 府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 发展相适 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 ;促进幼 儿的智力 发展 ;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

5、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 本民族通用的语言。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 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 但不得进行违背 幼儿教 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 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 行。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 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 全的危险 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 传染病流行时,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立 即采取紧

6、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 个人应当 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 教育工作, 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 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 舍、设施的标准。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 案。 幼儿园的教师、 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由幼儿

7、园园长聘任, 也可 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 准,向幼 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挪用幼儿 园经费。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 不得在 幼儿园周 围设置有危险、 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不得干扰幼儿 园正常的工作秩 序。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 部门予以 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 )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

8、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 胁幼儿 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教育行政 部门对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罚款的行政处罚,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 部门对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一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

9、)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 到复议决定之日 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 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0、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 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 0 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 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教育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是基础 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第三条 幼儿园 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 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 (或七周岁 )。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

11、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 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 增进对环境 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 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 为和习惯,以及活泼、 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 儿身心健

12、康的行为。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 设置,也可混合设置。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 家 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 应予照 顾。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 便于管理为原则, 不宜过大。

13、幼儿园 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三至四周岁 )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 ) 三十人,大 班 ( 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 )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 过四十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以及其他 有关卫 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第十三条 幼儿园 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 少于三小 时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 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 寄宿制 幼儿园不得少于 三小时,

14、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 一次,每 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 况定期进行分析、 评价。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 病儿隔离制度, 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 病防治工 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 ;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 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 食谱,定 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15、。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 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 时。加强 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 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防 止中署和 冻伤。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 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 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 注

16、重个体差异, 因人施教, 引导 幼儿个体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 充分发挥 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 基本活动,遇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 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 保证 幼儿愉快 的、有益的自由活动。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 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 坚持一 贯性、 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 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 的教育活

17、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运动、活泼、 主动活动 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 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 以循序渐进为原 则,有 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 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 积极发挥 幼儿感 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 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 注重活动的过 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 (时间、空间、材料 )。游戏材料应强调多 功能 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 鼓励幼儿制作玩

18、具, 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 和兴趣, 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 保持愉快的情绪, 促进幼儿能力和个体的 全面发展。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 注 重潜移默 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 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 研究有效 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 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 互相配合, 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 互衔接。

19、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 房。有条件 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第三十一条 幼儿 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配备必要的游戏 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 避沙地、动物饲养角和植园地。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 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 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

20、,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 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 参照国家 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 员、事务人 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 原劳动人 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热爱幼儿教育事业, 爱 护幼儿,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 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 品德良好、为人师表, 忠于职责,身 体健康。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

21、三十五条要求外, 应具备幼儿师范 学校 (包 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并获得幼儿园园长 岗位培训 合格证书。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 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 地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三 )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

22、、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 化、业 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 )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 )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 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 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 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 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 生活和 做好卫生保健工

23、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 教育措 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 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 还应具备初中 毕业以上 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 )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 )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定

24、第三十五条规定外, 医师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 ;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 健职业培训。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国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 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 )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 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 )向全国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

25、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 育 ; 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 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 定的经费 来源。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 (市 )级教育行政部门会 同有 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亦不得以幼儿表 演为手段, 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各类幼

26、儿园经费管理办法。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 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举办者筹措的 经费,应 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 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并可提留一定 比例的 幼儿园基 金。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 每 月向家长 公布帐目。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 度,经费 预算和决算, 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 并接受财务和审计 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 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

27、家庭教育 环境,向 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 指导家长正 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 方法, 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 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有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 协助幼儿 园工作 ; 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 验。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

28、合作。 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 支 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 园务委员会由保教、 医务、 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 及家长 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 (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 )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 结,人 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 涉及全园工作的 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

29、工大会制度, 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 会议制度, 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园长要充分发挥 共青团、 工会等其它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定期部署、 总结和报告工作。 每 学年末 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 监督和指导。 要根据 督导的内 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 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 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 幼儿名册和其他

30、统计表册, 每年向教育行政部 门报送 统计表。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署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 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 制订具体实 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 幼儿园分 别提出不同要求, 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 类型幼儿园的工 作规程。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国家 教育委员 会第二号令发布的

31、幼儿园工作规程 (试行 )同时废止。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已于 1999 年 10 月完成 第一部分总则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幼儿园教育 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为依据制定。二、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 幼儿教育 应为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三、幼儿园应为家庭、 社会密切配合,共同为幼儿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 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满足他们多方面发 展的需 要,使他们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 充分关注幼

32、儿的经 验,引导 幼儿在生活和活动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六、幼儿园教育应重视幼儿的个别差异, 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 并在 已有水 平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和条件。第二部分教育目标与内容要求一、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幼儿实 施体、 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 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 所提出的保育 教育目标。二、幼儿园教育的内容是广泛的、 启蒙性的, 可按照幼儿学习活动的范畴相 对划分 为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等五个方面,还可按其它方式作不同的 划分。各方面的 内容都应发展幼儿的知识、技能、能力、情感态等三、幼儿的学习是综合的、 整

33、体的。 在教育过程中应依据幼儿已有经验和学 习的兴 趣与特点, 灵活、综合地组织和安排各方面的教育内容, 使幼儿获得相对 完整的经验。一、健康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健康生活的态度和行为习惯(一)目标1. 适应幼儿园 的生活,情绪稳定 ;2. 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 有初步的安全和健康知识,知道关心和保护自己 ;4. 喜欢参加体育活动。(二)教育要求1. 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体验到幼儿园生活的愉快,形成安全 感、信赖 感;2. 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个人生活卫生习惯和爱护 公共卫生 的习惯 ;3. 指导幼儿学习自我服务技能,培养基本的生活自理

34、能力 ;4. 开展以多种有趣的体育活动,特别是户外的、大自然的活动,培养幼儿积 极参加体 育锻炼的积极性,并提高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5. 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和活动进行安全、保健等方面的教育,以提高幼儿的 自我保护 能力 ;6. 在走、跑、跳、钻、爬、攀等各种体育活动中,发展幼儿动作的协调性、 灵活性。(三)指导要点1. 教师应该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2. 身体的健康和心理的健康是密切相关的, 要高度重视良好人际环境对幼儿 身心健 康的重要性。3. 幼儿不是被动的 “被保护者 ”。教师要尊重幼儿不断增长的独立需要,在保 育幼儿的同时,帮助他 们学习生活自理技能

35、,锻炼自我保护能力。4.体育活动要尊重幼儿身体生长发育的规律和年龄特征, 不进行不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项 目训练。二、科学 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探究欲望,发展认识能力(一)目标1. 有好奇心,能发现周围环境中有趣的事情 ;2. 喜欢观察,乐于动手动脑、发现和解决问题 ;3. 理解生活中的简单数学关系,能用简单的分类、比较、推理等探索事物;4. 愿意与同伴共同探究,能用适应的方式表达各自的发现,并相互交流;5. 喜爱动植物,亲近大自然,关心周围的生活环境。(二)教育要求引导幼儿接触自然环境, 使之感受自然界的美与奥妙, 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认识 兴趣;2. 结合和利用生活经验,帮助幼儿认识自然环境,初

36、步了解自然与自己生活 的关系;3. 引导幼儿注意身边常见的科学现象,感受科学技术给生活带来的便利,萌 发对科学 的兴趣 ;4. 引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和材料开展活动, 发现物品和材料的多种特性和 功能;5. 为幼儿提供观察、操作、试验的机会,支持、鼓励幼儿动手动脑大胆探索6. 引导幼儿关注周围环境中的数、量、形、时间、空间关系,发现生活中的 数学;7.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帮助幼儿理解基本的数学概念,发展思维能力;8. 鼓励幼儿用多种方式来表现自己的探索过程和结果, 表达发现的愉快并与 他人交 流、分享。(三)指导要点1. 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重在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探究欲望, 帮助幼

37、儿 学习运用观察、比较、分析、推论等方法进行探索活动2. 学习科学的过程应该是幼儿主动探索的过程。教师要让幼儿运用感官、亲 自动手、 动脑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鼓励幼儿之间的合作,并积极参与幼儿的 探索活动。3. 幼儿的科学活动应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生活, 教师应充分利用幼儿身边的 事物与 现象作为科学探索的对象。三、社会 增强幼儿的自尊、自信,培养幼儿关心、友好的态度和行为,促进幼儿 个性健康发展(一)目标1. 喜欢参加游戏和各种有益的活动,活动中快乐,自信 ;2. 乐意与人交往,礼貌、大方,对人友好 ;3. 知道对错,能按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行动 ;4. 乐于接受任务,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 ;

38、5. 爱父母、爱老师、爱同伴、爱家乡、爱祖国。(二)教育要求1. 引导幼儿参加游戏和其他各种活动,体验和同伴共处的乐趣 ;2. 加强师生之间、同伴之间的交往,培养幼儿对人亲近、友爱的态度,教给 必要的交 往技能,学会和睦相处 ;3. 为每个幼儿提供表现自己的长处和获得成功感的机会, 增强自尊心和自信 心;4. 提供自由活动的机会,支持幼儿自主地选择和计划活动,并鼓励他们认真 努力地完 成任务 ;5. 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 帮助幼儿理解行为规则的必要性, 学习遵守规则 ;6. 教育幼儿爱护玩具和其它物品,用完收拾 ;7. 引导幼儿接触和认识与自己生活关系密切的不同职业的成人, 培养幼儿尊 重不同 职业人们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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