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的疑难问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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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疑点评析疑点评析就是通过典型案例的介绍及就是通过典型案例的介绍及讨论,加深对抽象法学概念、范畴的理解,讨论,加深对抽象法学概念、范畴的理解,帮助理解法律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适用难帮助理解法律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适用难点,从而达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点,从而达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某基层人民法院从2005年以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125件的调查分析中,发现其中行政机关败诉68起,占56,其败诉原因主要归纳 一、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缺乏事实根据 二、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滥用职权 三、行政机关处理超越职权范围 四、行政机关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五、执法人员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行政机关主观臆断适用程序

2、违法黑医治死患者,监督员成被告黑医治死患者,监督员成被告20062006年年7 7月,月,2727岁的杨某因腹痛到某乡镇一家岁的杨某因腹痛到某乡镇一家”康复门诊康复门诊“就医,就医,”医生医生“张某根据患者叙述的病情,给予氨基比林与张某根据患者叙述的病情,给予氨基比林与654-2654-2混合注射,混合注射,5 5种以上口服抗菌素重复用药,并对其种以上口服抗菌素重复用药,并对其进行洁霉素与庆大霉素混合注射。杨某在治疗过程中,突进行洁霉素与庆大霉素混合注射。杨某在治疗过程中,突然出现头晕、恶心,心跳骤停,当然出现头晕、恶心,心跳骤停,当120120急救车到达时,杨急救车到达时,杨某已死亡。某已死

3、亡。区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区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10年零年零6 6个个月,同时,该区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所在辖区的一名卫生执月,同时,该区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所在辖区的一名卫生执法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公诉至人民法院。法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公诉至人民法院。经查,张某黑诊所非法开设于经查,张某黑诊所非法开设于20052005年,年,20062006年年3 3月某卫月某卫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了该诊所,由于当时诊所未开门,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了该诊所,由于当时诊所未开门,执法人员遂回,之后未再前往检查。执法人员遂回,之后未再前往检查。 刑法刑法第第397397条:玩

4、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损失的行为。构成卫生行政违法案件的要素构成卫生行政违法案件的要素 正规渠道的案源案源; 明确的违法主体主体; 确凿的违法证据证据; 属本机关管辖;管辖; 属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范围。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公民个人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3、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制裁,表现为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权利或利益的剥夺或限制; 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格的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其行为无效。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种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确定的处罚中:确定的处罚中: ”取缔、责令改正”不属行政处罚种类。 没有”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种类。 ”销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不等同于”没收“。 关于关于“取缔取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取缔取缔”的方式的方式: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规定,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方式主要有: (

6、1)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产品等财物; (2)查封非法生产经营场所; (3)公告某种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责令其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1、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因此,绝不能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取缔”决定,否则属于执法程序违法。2、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17条),而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正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于非法生产经营者下达的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指令性意见。现有文书中,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下达“取缔”决定是符合文书规范的。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的

7、文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3条)。“取缔取缔”法律文书的应用法律文书的应用1、“取缔取缔”属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听政程序规定。2、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为此,相对人在接受行政强制措施时,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在作出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事实、依据和救济途径,即明

8、确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取缔取缔”的法律救济的法律救济 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必须强调的是这里十五日的诉讼时效只针对“行政处罚决定”而言,并不包含取缔等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不适用食品卫生法十五日期限的规定。在作出在作出“取缔取缔”等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为“六十天内六十天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内三个月内”。值得注意:值得注意: 1、取缔是一种

9、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种类; 2、实施没收(收缴)罚种,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如果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没有履行没收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违法。 3、卫生部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的问题的复函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是将取缔定义为“行政处罚” 。卫生部关于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1998第15号)中,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后明确将“取缔”定义为“行政强制措施”,不再包括“收缴”方式。 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对“取缔”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没有收缴没收。“取缔取缔”与与“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

10、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的区别一、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 1、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2、行政机关必须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用; 3、必须经行政机关批准。二、注意要点:二、注意要点: 1、对当事人与行政处罚的物证无关的物品不能采用; 2、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食品类应按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验或者卫生学评价工作,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11、)责令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罚款在元以上(含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万元以上(含万元)。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七条:从罚款额度决定行政处罚程序从罚款额度决定行政处罚程序当场收缴罚款: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执行;边远、水上、交通不 便地区,当事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常见的违法主体错误常见的违法主体错误 1、未向行政部门许可,也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属无证无照;其行为应当属于非法经营。 2、针对非法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的

12、对象应当是具体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人或投资人,而不是无证机构。 3、合伙经营或共同投资者,应根据合同确定主要投资者,来确定主体,而不应将投资或合伙经营者中之一,或临时使用的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的经营机构作为主体。 4、主体在法律上是存在的,具能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被申请执行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存在被申请执行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存在 某卫生行政部门以某酒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没有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为由,对某酒家处以五千元罚款。处罚生效后,该卫生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发现,该酒家开业期间,既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其行为应当属于

13、非法经营,故未受理强制申请。 对于本案来说,主体应当是该酒家的投资者,而不是该酒家。因为该酒家未能依法成立,其名称对应的实体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也就是说,该酒家在法律上并无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无法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将该酒家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则等于在法律上承认了它的合法资格,也就不存在非法经营问题了。 被申请执行的主体与事实不符被申请执行的主体与事实不符 1、违法者与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相分离。违法者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而只是违法行为的具体执行者。 2、违法者的财产与违法行为分离。违法者违法行为所获得利益不属违法者所有。 3、违法行为主体与法律主体相分离。违法行为的具

14、体实施者是依附于另外的法律主体,不是违法者个人所为。 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某卫生院承包人赵某某使用的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没有合格证书,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为由,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生效后却无法执行,因为赵某某是外地游医,被处罚后已不知去向,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某卫生院因不是被申请执行的主体而逃避了处罚。 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1、违法主体为具有法律地位主体的分支机构,如为紧密性关系,则分支机构不具有法律责任承担能力。 2、违法主体为具有法律地位主体的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具有财务和利润的支配权,则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承担法律

15、责任的能力。 3、违法主体为具有法律地位主体的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属独立注册的完全法律主体,则分支机构具有法律责任的承担能力。 某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对某汽车站和某火车站作出行政征收决定,要求以上两行政相对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出征收决定后,某汽车站和某火车站均没有在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某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以上两家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市属企业的分支机构,既无独立的人事管理权,也无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因此,既不能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问题,也无能力履行某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因此

16、,该案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无法得到执行。 1、对违反同一个法律中的多个条款,并适合多个条文实施处罚的,应对当事人的每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按对应的条文就罚款部分分别量罚,然后提出合并处罚意见,作出合并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是最高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 2、对同一主体违反二个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据不同的法律,分别立案处罚。不同主体违反同一法律,也要分别立案处罚。 3、同一主体若两个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不一样则可以并罚,但有重复的话只能适用其中一个,不能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适用两个法律来进行罚款。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理解与应用的理

17、解与应用 位于某市某区江北新村61号附2号的某饮料厂无卫生许可证生产果味饮料,2005年3月11日上午,某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该厂卫生监督检查时还发现:该饮料厂生产工艺布局不合理,未设立相应的功能分区房间,生产场地卫生状况差,地面积有污水,生产的成品、包装容器、杂物混放一室;盛装饮料的外包装与饮料不相符;卫生监督员在生产场地还查获过期的食品添加剂“抗曼香精汁”一桶5公斤,已超过保持期6个月;现场检查所有上岗加工饮料食品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 一个主体违反一个法律的多个条款一个主体违反一个法律的多个条款以上事实违反了: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

18、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停止生产经营,销毁过期香精,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1.ppt一、本案的主要违法事实: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2、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3、食品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 4、使用不符合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二、违反的禁止性法律条款: 1、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2、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二)、 (三)、(四)项; 3、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4、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三、处罚依据条款: 1、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3、食品卫生行

19、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讨论:讨论:同一类的违法行为中,有多个违法主体与违法事实同一类的违法行为中,有多个违法主体与违法事实 在无证医疗机构中,既有开设医疗机构的主体未经许可开设医疗机构,又有聘请的医务人员无执业许可,从事医疗活动。立案的原则: 1、如分属二个不同主体,按不同的主体分别立案。属一个主体,按违反执业医师法立案。 2、不同主体立案,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如一个主体有多个违法行为,取其重。 2005年3月25日,卫生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XXX大夫美容美体中心有一名女顾客已作双眼皮手术正在该中心输液。现场经调查:该美容美体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何XX未取得医师

20、执业证书。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活动、没收非法所得22000元、并处以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美容美体中心自觉履行,予以结案。 医疗执业1.ppt 一、违法主体: 1、 XXX大夫美容美体中心(如工商注册为个体,则为个人) 2、执业人员何XX 二、违法事实: 1、XXX大夫美容美体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2、执业人员何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三、违反禁止性法律条款: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医疗美容服

21、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处罚依据法律条款: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讨论: 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许可与认定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许可与认定 1 1、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由省级卫生、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其它任何部门发放的视为无效证。行政部门发放,其它任何部门发放的视为无效证。 2 2、只要宣传或隐含卫生部所规定的保健食品的功效的、只要宣传或隐含卫生部所规定的保健食品的功效的风容的食品,都可以视作为风容的食品,都可以视作为“保健

22、食品保健食品”,其产品需有国,其产品需有国家食监局的批文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批号。家食监局的批文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批号。 3 3、药房等场所经营食品(包括保健食品)需取得经营、药房等场所经营食品(包括保健食品)需取得经营场所的场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4 4、处罚依据为违反、处罚依据为违反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不得按销售假药,不得按销售假药,依据依据药品法药品法。 20052005年年4 4月月2525日,卫生监督员唐日,卫生监督员唐XXXX、肖、肖XXXX、出示卫生监督员、出示卫生监督员证后,在证后,在XXXX市市XXXX大药房店长高大药房店长高XX

23、XX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发现该药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外省某药业公司的房销售的外省某药业公司的“情久情久”补血、阿胶钙、灵芝蜂胶补血、阿胶钙、灵芝蜂胶、冬虫夏草、虫草氨基酸、阿胶补血等六种口服液,均无卫生、冬虫夏草、虫草氨基酸、阿胶补血等六种口服液,均无卫生部保健食品批文,违法宣传补血等保健功能。部保健食品批文,违法宣传补血等保健功能。 以上事实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依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该药房作出责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该药房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2000

24、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元整的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ppt讨论: 一、违法主体: 1、 XX市XX大药房 二、违法事实: 1、销售无卫生部批准申称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违反禁止性法律条款: 1、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处罚依据法律条款: 1、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服务对象与执业地点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服务对象与执业地点变更 1、医疗执业许可服务对象分三种:社会、单位内部、部队;其中只向部队服务的不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执业许可,只需部队卫生管理部门的许可。 2、所有服务对象发现变化需经过许可或变更(医疗机构管理条

25、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3、医疗机构执业地点变更需根据变更的情况,重新申请登记、变更。 4、执业地点与注册执业地点不符视为无证。 2005年3月10日,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XX市XX公司卫生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地点是XX公司内,而现执业地址是XX东路兰天大厦3号门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卫生所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7000元人民币罚款,该诊所自觉履行,予以结案。 医疗执业2.ppt讨论: 一、违法主体: 1、 XX市XX公司 二、违法事实: 1、未经批准,擅自在 XX东路兰天大厦3号门面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26、。 2、未经变更,擅自向社会开放。 三、违反禁止性法律条款: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四、处罚依据法律条款: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范围执业的认定中医诊所超范围执业的认定1 1、机构执业注册是中医;、机构执业注册是中医;2 2、执业人员注册为中医类别、执业人员注册为中医类别3 3、执业行为符合、执业行为符合中医药管理条例中医药管理条例 2005年3月10日,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XX市XXX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为中医门诊,现场正在开展西医诊疗活动,而实际上从2004年至今一直从事西医内科的诊疗活动。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该诊所自觉履行,予以结案。 中医超范围.ppt讨论: 一、违法主体: XX诊所 二、违法事实: 中医药治疗率达不到中医诊所设置标准 三、违反禁止性法律条款: 中医药管理条例第九条; 四、处罚依据法律条款: 中医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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