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法律法规根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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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讲 量刑的法律根据 一、量刑及其刑事司法地位一、量刑及其刑事司法地位 量刑,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和量刑,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和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并且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罚并且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审判活动。 ?量刑是否等同于刑罚裁量?量刑是否等同于刑罚裁量? 刑事司法地位刑事司法地位 与定罪的关系与定罪的关系 二、量刑的原则二、量刑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 (二)(二)一般原则一般原则 (三)具

2、体原则:(三)具体原则: 1)从轻处罚)从轻处罚 2)从重处罚)从重处罚 3)减轻处罚)减轻处罚 4)免除处罚)免除处罚 5)一罪一罚与数罪并罚)一罪一罚与数罪并罚 6)其他)其他 下一主题下一主题 关于量刑一般原则的立法规定:关于量刑一般原则的立法规定: 第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判处。 量刑的一般原则:量刑的一般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广义的犯罪事实: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广义的犯罪事实:犯罪

3、构成要件及其以外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以外与犯罪有关的事实) ()查明犯罪事实:狭义的犯罪事实,只()查明犯罪事实:狭义的犯罪事实,只限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限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确定犯罪性质()确定犯罪性质 ()考虑犯罪情节()考虑犯罪情节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如何判断如何判断? 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判断的人身危险性来判断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给社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给社会已经造成的危害,是犯罪行为的内会已经造成的危害,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属性,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就不可在属性,没有严重

4、社会危害性就不可能有犯罪存在。能有犯罪存在。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潜在威胁,包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潜在威胁,包括对犯罪人改造的难易程度和再犯罪括对犯罪人改造的难易程度和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小,是犯罪人的内在属性,的可能性大小,是犯罪人的内在属性,主要影响量刑,但也影响定罪。主要影响量刑,但也影响定罪。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必须按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方()必须按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规定来裁量刑法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规定来裁量刑罚罚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量刑制度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关于量刑

5、制度的规定来裁量刑罚来裁量刑罚 ()必须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量刑()必须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来裁量刑罚情节的规定来裁量刑罚 ()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来裁量刑罚罪的法定刑来裁量刑罚 返回返回 三、刑法第三、刑法第37条关于免刑的规定条关于免刑的规定 (一)立法规定:(一)立法规定: 第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

6、主管部门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刑事政策等解读(二)刑事政策等解读 四、刑法第四、刑法第63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 (一)立法规定:(一)立法规定: 第第63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7、。判处刑罚。 (二)司法认定(二)司法认定 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加以考虑:(1)犯罪人虽无法定减轻情节,)犯罪人虽无法定减轻情节,但具有多个酌定从轻从宽情节,若对多个但具有多个酌定从轻从宽情节,若对多个从轻处罚情节只按从轻处理,则便显得过从轻处罚情节只按从轻处理,则便显得过重,因而有必要使用减轻,如犯罪人一贯重,因而有必要使用减轻,如犯罪人一贯表现好,只是初犯、偶犯;犯罪结果不严表现好,只是初犯、偶犯;犯罪结果不严重;有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服法较好重;有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服法较好等情节。(等情节。(2)犯罪人虽无法定减轻情节

8、,)犯罪人虽无法定减轻情节,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也可适用酌定减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也可适用酌定减轻。(轻。(3)法定刑起点较高,而从案件的具)法定刑起点较高,而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情节却较轻的,也可以考虑减体情况出发情节却较轻的,也可以考虑减轻。轻。 2006年年4月月21日到广州打工并成为广东日到广州打工并成为广东高级法院保安的许某,其借记卡里只有高级法院保安的许某,其借记卡里只有170多元,在广州某银行多元,在广州某银行ATM机插入借记卡输机插入借记卡输入密码想取款入密码想取款100元,但在操作时不慎多按元,但在操作时不慎多按了个了个“0”变成提款变成提款1000元,而元,而ATM竟然

9、依竟然依其指令吐出了其指令吐出了1千元钱。同时更令许某惊奇千元钱。同时更令许某惊奇的是柜员机在其借记卡账户上却只扣除的是柜员机在其借记卡账户上却只扣除1元。元。许某尝试性地再取一次钱,还是取许某尝试性地再取一次钱,还是取1000元扣元扣1元。于是,他在该柜员机上先后连续取款元。于是,他在该柜员机上先后连续取款171次,共取走次,共取走17.5万元后潜逃,一年后被万元后潜逃,一年后被抓获并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抓获并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本案的酌定量刑情节:本案的酌定量刑情节: 其一,违背常识、常理、常

10、情的事实。在法律形其一,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事实。在法律形式主义者看来,常识、常理、常情似乎是法律以式主义者看来,常识、常理、常情似乎是法律以外的东西,而事实上常识、常理、常情是理解和外的东西,而事实上常识、常理、常情是理解和适用某个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标准,也是裁判的公适用某个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标准,也是裁判的公正有效与否以及能否为公众认同的基本前提。正有效与否以及能否为公众认同的基本前提。 从从本案来看,一个本无犯意,只是在本案来看,一个本无犯意,只是在ATM出错诱使出错诱使下临时产生犯意的初犯、偶犯者,以非破坏性手下临时产生犯意的初犯、偶犯者,以非破坏性手段实施相当一个普通白领年收入的盗窃行

11、为,就段实施相当一个普通白领年收入的盗窃行为,就要为此付出终身自由的代价,这明显违背常识、要为此付出终身自由的代价,这明显违背常识、常理、常情,本案原一审量刑因没有考虑这个事常理、常情,本案原一审量刑因没有考虑这个事实而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反响。因此,当理性的民实而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反响。因此,当理性的民意普遍认为对某刑事被告人判得太重的时候,我意普遍认为对某刑事被告人判得太重的时候,我们需以常识、常理、常情为酌定考察标准。们需以常识、常理、常情为酌定考察标准。 其二,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要表现在:在犯其二,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要表现在:在犯罪对象上,虽然可把罪对象上,虽然可把ATM盗窃理解为盗

12、窃理解为“金融机金融机构构”,但盗窃这个无需任何破坏手段就可得逞的,但盗窃这个无需任何破坏手段就可得逞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与立法作为,与立法作为“特别加重处罚特别加重处罚”对对象的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其情节几乎没有象的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其情节几乎没有“恶劣恶劣”之处;虽然许某先后实施了之处;虽然许某先后实施了170次恶意取款行为,次恶意取款行为,而使其盗窃数额为而使其盗窃数额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这不能,但这不能把行为次数简单地视为把行为次数简单地视为“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表现。在的表现。在犯罪手段上,许某并没有使用任何破坏性手段。犯罪手段上,许某并没有使用任何破坏性手段。在危害

13、结果上,虽然占有并花费了盗窃的所有款在危害结果上,虽然占有并花费了盗窃的所有款项,但这个款项损失完全可挽回(被告人亲属愿项,但这个款项损失完全可挽回(被告人亲属愿意全额返还)。在犯罪的一般预防上,因意全额返还)。在犯罪的一般预防上,因ATM出错极其罕见,故轻判不会导致他人出错极其罕见,故轻判不会导致他人“复制复制”。 其三,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不大。主要表现其三,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不大。主要表现在:初犯;偶犯;人缘和生活中的一贯表现在:初犯;偶犯;人缘和生活中的一贯表现较好;职业为高级法院的保安;赃款花费于较好;职业为高级法院的保安;赃款花费于被偷、投资、买彩票、生活、租房等;犯罪被偷、投资、买

14、彩票、生活、租房等;犯罪后虽有逃跑情节,但既没有继续危害社会也后虽有逃跑情节,但既没有继续危害社会也没有采取其他抗拒抓捕措施。如此等等表明,没有采取其他抗拒抓捕措施。如此等等表明,不仅许某再犯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其改造的不仅许某再犯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其改造的难度也不大。难度也不大。 其四,法定刑起点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其四,法定刑起点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本案是数额犯,从实践来看,唯数额论即根据数本案是数额犯,从实践来看,唯数额论即根据数额机械量刑而不考虑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本就额机械量刑而不考虑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本就容易导致量刑偏差。容易导致量刑偏差。 更何况,认定盗窃的数额标更何

15、况,认定盗窃的数额标准已落后于时代经济状况。也就是,现行的准已落后于时代经济状况。也就是,现行的“数数额特别巨大额特别巨大”标准即标准即“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是价值人民币是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是,是1998年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显然,在我国经济规定的。显然,在我国经济状况已飞速发展的今天,那个时候的数额标准已状况已飞速发展的今天,那个时候的数额标准已不符合目前社会经济现状。这正如在当前经济状不符合目前社会经济现状。这正如在当前经济状况下无法

16、真正以况下无法真正以“10万元万元”为为“处处10年以上有期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和“处死刑处死刑”的起点数额标的起点数额标准一样,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数额标准已不能做到准一样,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数额标准已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 综上,基于量刑个别化的基本原理,也即量综上,基于量刑个别化的基本原理,也即量刑结果与本案的犯罪和犯罪人情况相适应,刑结果与本案的犯罪和犯罪人情况相适应,一方面,因犯罪人一方面,因犯罪人170次恶意取款并携款潜次恶意取款并携款潜逃的主观心理及其行为表现,本案并不适用逃的主观心理及其行为表现,本案并不适用免刑的规定;另一方面,因其社会危害性

17、和免刑的规定;另一方面,因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而应在人身危险性均较小而应在3年以上年以上10年以下年以下量刑幅度内选取量刑幅度内选取3年有期徒刑以适用缓刑。年有期徒刑以适用缓刑。这不仅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这不仅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而且有利于节约刑罚资源,并体现宽严相济而且有利于节约刑罚资源,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使量刑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的刑事政策和使量刑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会效果的统一。 五、法定刑及其司法变型五、法定刑及其司法变型 (一)作为量刑基准的(一)作为量刑基准的法定刑法定刑 (二)减轻情节下的(二)减轻情节下的处断刑处断刑 (三

18、)从重从轻情节下的(三)从重从轻情节下的宣告刑宣告刑 (四)特定量刑制度下的(四)特定量刑制度下的执行刑执行刑 刑期折抵、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刑期折抵、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 (五)特定情况下的(五)特定情况下的免刑免刑 具体而言:具体而言: (一)作为量刑基准的(一)作为量刑基准的法定刑法定刑 法定刑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所谓抽象法法定刑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所谓抽象法定刑是指立法针对某个罪名整体所设置定刑是指立法针对某个罪名整体所设置的刑种和刑度,具体可以是一个量刑幅的刑种和刑度,具体可以是一个量刑幅度,也可以是针对轻重不同犯罪设置的度,也可以是针对轻重不同犯罪设置的几个量刑幅度;所谓具

19、体法定刑是指立几个量刑幅度;所谓具体法定刑是指立法针对某种程度的罪行所设置的量刑幅法针对某种程度的罪行所设置的量刑幅度,立法可以对一个罪名设置一个或数度,立法可以对一个罪名设置一个或数个具体法定刑,如分别针对基本犯、加个具体法定刑,如分别针对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设置具体法定刑。重犯、减轻犯设置具体法定刑。 1990年年4月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罚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具体犯罪的指出: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法定刑”,是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是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的

20、刑法(包括全国人轻重,应当分别适用的刑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决定”和和“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规定的不同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具规定的不同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具体来说,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体来说,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有几条或几款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作为条或款作为“法定刑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条文;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以其罪行应当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作为适用的量刑幅度作为“法定刑法定刑”;如果只;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为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为“法定

21、刑法定刑”。 何谓量刑基准:何谓量刑基准: 理论上现在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量刑基理论上现在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量刑基准概念:准概念: 1)根据性量刑基准:一般是指在量刑的时)根据性量刑基准:一般是指在量刑的时候,什么样的事项应作为考虑的对象,应候,什么样的事项应作为考虑的对象,应根据何种原则来进行刑罚的量定等问题。根据何种原则来进行刑罚的量定等问题。 2)方法性量刑基准:一般认为是对已确定)方法性量刑基准:一般认为是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它来源于

22、抽象个罪,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它来源于抽象个罪,对身处司法活动中的法官而言,是对身处司法活动中的法官而言,是想象想象性性或观念性的东西或观念性的东西”。 我的观点:量刑基准是在定罪活动中依定我的观点:量刑基准是在定罪活动中依定罪情节确定的、与所定性行为对应的具体罪情节确定的、与所定性行为对应的具体法定刑。法定刑。 第一,刑法分则关于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第一,刑法分则关于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罪刑规范,在司法本质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罪刑规范,在司法本质上只不过是为定罪提供定罪基准和为量刑上只不过是为定罪提供定罪基准和为量刑提供量刑基准而已。就量刑基准而言,这提供量刑基准而已。就量刑基准

23、而言,这意味着刑法分则关于抽象个罪法定刑的规意味着刑法分则关于抽象个罪法定刑的规定(立法),只是为具体犯罪的量刑(司定(立法),只是为具体犯罪的量刑(司法)提供一个起始标准,至于具体如何量法)提供一个起始标准,至于具体如何量刑和量什么刑,还需由量刑情节和刑法总刑和量什么刑,还需由量刑情节和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则的相关规定决定。 第二,量刑基准的固有特性决定了,它不第二,量刑基准的固有特性决定了,它不能由司法解释等司法性文件另设。通过司能由司法解释等司法性文件另设。通过司法解释等司法手段对幅度过大的法定刑进法解释等司法手段对幅度过大的法定刑进行具体化(另设量刑基准),其本质不是行具体化(另设

24、量刑基准),其本质不是司法解释意义上的具体化立法,而是改变司法解释意义上的具体化立法,而是改变了立法关于法定刑规定的缩小性量刑了立法关于法定刑规定的缩小性量刑“幅幅度度”或或“点点”。而这个。而这个“改变改变”,使立法,使立法预设的具体法定刑,无法与相应罪名的基预设的具体法定刑,无法与相应罪名的基本犯、加重犯或减轻犯相对应,从而使具本犯、加重犯或减轻犯相对应,从而使具体个案的量刑实际丧失立法上的刑罚裁量体个案的量刑实际丧失立法上的刑罚裁量基准。基准。 第三,量刑基准兼有抽象性和具体性的特第三,量刑基准兼有抽象性和具体性的特质。在抽象性上,它是立法所预先设定的,质。在抽象性上,它是立法所预先设定

25、的,是针对一般对象的;但一旦某个法定刑与是针对一般对象的;但一旦某个法定刑与具体犯罪行为对应后,就不再是完全抽象具体犯罪行为对应后,就不再是完全抽象的东西,而被相对特定化而具有具体性了。的东西,而被相对特定化而具有具体性了。作为量刑基准的法定刑的司法运行逻辑作为量刑基准的法定刑的司法运行逻辑 根据定罪情节对犯罪者的行为进行定性,根据定罪情节对犯罪者的行为进行定性,以确定所犯罪为基本罪还是加重罪或减轻以确定所犯罪为基本罪还是加重罪或减轻罪,从而找出所对应的具体法定刑即量刑罪,从而找出所对应的具体法定刑即量刑基准基准 根据减轻处罚情节确定其处断刑根据减轻处罚情节确定其处断刑 根据从轻、从重处罚情节

26、确定其宣告刑根据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确定其宣告刑 根据刑期折抵、数罪并罚等制度确定其根据刑期折抵、数罪并罚等制度确定其执行刑执行刑 根据其免除处罚情节确定其免刑。根据其免除处罚情节确定其免刑。 (二)减轻情节下的(二)减轻情节下的处断刑处断刑 在案件存在加重或减轻的法定或酌定在案件存在加重或减轻的法定或酌定情节时,法定刑就会发生处断刑的司情节时,法定刑就会发生处断刑的司法变型。所谓处断刑,是指审判机关法变型。所谓处断刑,是指审判机关对于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被告人,对于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被告人,在变更法定刑范围之后以判决的形式在变更法定刑范围之后以判决的形式所确定的刑罚。我国现行刑法除了规所确定

27、的刑罚。我国现行刑法除了规定了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定了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从犯、预备犯、犯罪未遂、教唆未遂从犯、预备犯、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外,还规定了酌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外,还规定了酌定减轻处罚问题。定减轻处罚问题。 (三)从重从轻情节下的(三)从重从轻情节下的宣告刑宣告刑 在案件存在从重或从轻的法定或酌定在案件存在从重或从轻的法定或酌定情节时,就会发生宣告刑的司法变型。情节时,就会发生宣告刑的司法变型。所谓宣告刑,按照我国台湾高仰止教所谓宣告刑,按照我国台湾高仰止教授的表述,是指裁判上实际量定宣示授的表述,是指裁判上实际量定宣示之刑罚,是裁判官就特定犯罪,在

28、法之刑罚,是裁判官就特定犯罪,在法定刑或处断刑范围内,量定一定之刑定刑或处断刑范围内,量定一定之刑罚而为科处之宣示刑罚的情形。在性罚而为科处之宣示刑罚的情形。在性质上,宣告刑只不过是一种裁判上的质上,宣告刑只不过是一种裁判上的刑罚,它以法定刑或处断刑为基础,刑罚,它以法定刑或处断刑为基础,在法定刑或处断刑范围内作出。在法定刑或处断刑范围内作出。 (四)特定量刑制度下的(四)特定量刑制度下的执行刑执行刑 法定刑在变型为宣告刑后,在案件又存在法定刑在变型为宣告刑后,在案件又存在需适用刑期折抵、数罪并罚等制度时,还需适用刑期折抵、数罪并罚等制度时,还会发生执行刑的司法变型。所谓执行刑,会发生执行刑的

29、司法变型。所谓执行刑,是指在宣告刑基础上作出的或对原执行刑是指在宣告刑基础上作出的或对原执行刑修正的、拟交执行阶段执行的刑罚。执行修正的、拟交执行阶段执行的刑罚。执行刑不是执行机关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审判刑不是执行机关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审判机关在宣告刑的基础上根据数罪并罚、刑机关在宣告刑的基础上根据数罪并罚、刑期折抵等制度作出的拟移交执行的刑罚。期折抵等制度作出的拟移交执行的刑罚。宣告刑因刑期折抵而变型为执行刑,不是宣告刑因刑期折抵而变型为执行刑,不是执行机关直接抵扣的结果,而是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直接抵扣的结果,而是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裁量;犹如护士不能直接变更依法作出的裁量;犹如护士不能直接变更医

30、生开处的处方一样,未经审判机关裁量,医生开处的处方一样,未经审判机关裁量,执行机关无权直接抵扣刑期。执行机关无权直接抵扣刑期。 又根据立法上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某又根据立法上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某个犯罪人适用的数罪并罚,实际上就个犯罪人适用的数罪并罚,实际上就是由宣告刑到执行刑:先对每个个罪是由宣告刑到执行刑:先对每个个罪分别宣告刑罚(宣告刑),然后根据分别宣告刑罚(宣告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合并决定数罪并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执行刑)。执行的刑罚(执行刑)。 (五)特定情况下的(五)特定情况下的免刑免刑 在案件存在免除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在案件存在免除处罚的法定或酌

31、定情节时,法定刑就会发生免刑的司法变节时,法定刑就会发生免刑的司法变型。免刑即免予刑罚处罚,是指定罪型。免刑即免予刑罚处罚,是指定罪不给予刑罚处罚,但根据案件情节,不给予刑罚处罚,但根据案件情节,可能给予非刑罚处罚,也可能只单纯可能给予非刑罚处罚,也可能只单纯宣告有罪而不给任何处罚。从我国现宣告有罪而不给任何处罚。从我国现行刑法立法来看,防卫过当、避险过行刑法立法来看,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从犯、预备犯等,都明当、胁从犯、从犯、预备犯等,都明确规定了可以甚至应当免除处罚。确规定了可以甚至应当免除处罚。 六、量刑情节六、量刑情节 (一)概述(一)概述 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是指在某

32、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与犯罪情节的关系量刑情节与犯罪情节的关系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二)累犯(二)累犯 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 : (第(第65条)被判处有期

33、徒刑以上刑罚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后,5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刑罚之罪的情形。 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条件主观条件 ()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法院明确做出()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法院明确做出的确定的宣告刑)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确定的宣告刑)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4、刑种条件刑种条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年执行)行)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主刑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主刑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年之内之内时间条件时间条件 2、特殊累犯、特殊累犯 :(第:(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累犯的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累犯的情形;(第(第356条)毒品累犯条)毒品累犯因犯特定之罪受因犯特定之罪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

35、或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特定之罪的,构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特定之罪的,构成累犯的情形。条件:成累犯的情形。条件: ()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特定的犯罪()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特定的犯罪罪名条件罪名条件 ()时间无限制条件()时间无限制条件 ()刑种无限制条件()刑种无限制条件 累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重处罚累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重处罚 1)对累犯必须一律从重处罚)对累犯必须一律从重处罚 2)比照偶犯和初犯或其他不具有累犯)比照偶犯和初犯或其他不具有累犯情节的人从重处罚情节的人从重处罚 3)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性质和社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具体把握

36、,不能一律顶格处罚危害性具体把握,不能一律顶格处罚 4)不适用缓刑(其法理根据是什么)不适用缓刑(其法理根据是什么) (三)自首(三)自首 1、一般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一般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条件: ()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前提条件:犯罪未被发前提条件: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还没有为司法机关查处、觉或者虽被发觉但还没有为司法机关查处、没有为人民群众扭送时,犯罪人主动将自己没有为人民群众扭送时,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交待自己的犯罪事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实

37、,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对象:宽泛对象:宽泛 时间:犯罪事实被发现前和犯罪事实被发时间:犯罪事实被发现前和犯罪事实被发现后;犯罪事实和嫌疑人均未发觉;发觉犯现后;犯罪事实和嫌疑人均未发觉;发觉犯罪事实而未发觉嫌疑人;二者都被发觉,但罪事实而未发觉嫌疑人;二者都被发觉,但 有关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未进行传讯;有关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未进行传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案 方式:亲首(亲自自首);电话;代首;方式:亲首(亲自自首);电话;代首;送首(针对未成年人);陪首;首服

38、(行送首(针对未成年人);陪首;首服(行为人向被害人自首)为人向被害人自首) 动机:真诚悔过;法律威严;亲友劝动机:真诚悔过;法律威严;亲友劝说说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效果:自愿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效果:自愿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接受国家审查裁判。控制之下,接受国家审查裁判。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本根本条件条件 主要的犯罪事实主要的犯罪事实 自己的犯罪事实自己的犯罪事实 如实供述:所交待的犯罪事实与客如实供述:所交待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观事实基本一致 主动供述主动供述 2、特别自首、特别自首 1概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39、人、概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准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准自首、余罪自首自首、余罪自首余首、特殊自首)余首、特殊自首) 2条件条件 ()对象特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对象特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其他罪行 ()犯罪人所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犯罪人所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 3、自首与

40、坦白的关系(自首是广义坦白、自首与坦白的关系(自首是广义坦白的最高境界;这里的坦白是狭义的坦白,的最高境界;这里的坦白是狭义的坦白,指的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指的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是自动归案;坦白是被动归案()自首是自动归案;坦白是被动归案 ()自首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节;()自首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节;坦白交待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情节坦白交待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情节 ()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坦白是酌定()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坦白是酌定从宽情节从宽情节 ()自首的人身危险性更轻,从而更为()自首的人身危险性更

41、轻,从而更为从宽从宽 4、共犯自首:仅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足、共犯自首:仅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足以构成自首,还要主动如实地交待自己掌以构成自首,还要主动如实地交待自己掌握的与自己的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同案犯握的与自己的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 5、数罪自首:只供述自己的某些罪行则只、数罪自首:只供述自己的某些罪行则只在如实供述的罪行范围内成立自首在如实供述的罪行范围内成立自首 6、自首的处罚原则:刑法第、自首的处罚原则:刑法第67条:对于自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罚。可以型情节(倾向性选择)可以型情节(倾向性选择) (四)

42、立功(四)立功 1、一般立功、一般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第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第68条)。成立条条)。成立条件:件: ()主体:犯罪分子()主体:犯罪分子 ()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应在具体判行完毕;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应在具体判决、裁决作出前;在这之后只能用于减刑决、裁决作出前;在这之后只能用于减刑 ()前提:真实(符合客观事实)有效()前提:真实(符合客观事实)有效(有实质意义)

43、(有实质意义) ()实质条件(五标准具备其一即成()实质条件(五标准具备其一即成立立功):立立功):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其他案件的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重大贡献的。 2、特别立功(第、特别立功(第7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一般立功不同在哪?)的(予一般立功不同在哪?) 3、立功的处罚原则(刑法第、

44、立功的处罚原则(刑法第68条)条)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自首+一般立功一般立功”的处罚原则是什么?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七、量刑制度七、量刑制度 (一)刑期折抵制度(一)刑期折抵制度 刑期折抵,简言之,是把先行羁押的时间刑期折抵,简言之,是把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判决中确定的可折抵法定刑罚。折抵判决

45、中确定的可折抵法定刑罚。 何谓何谓“先行羁押先行羁押”?其范围?其范围? 何谓何谓“可折抵法定刑罚可折抵法定刑罚”?其范围?其范围? 刑期折抵与易刑的界分:易刑,又称为刑期折抵与易刑的界分:易刑,又称为“刑刑罚的易科罚的易科”、“刑罚的转换刑罚的转换”、“刑罚的折刑罚的折换换”、“换刑处分换刑处分”,是判决宣告的刑罚,是判决宣告的刑罚,有时因特殊事由不能执行,或以不执行为宜,有时因特殊事由不能执行,或以不执行为宜,而选择其他刑罚以为执行的代替而选择其他刑罚以为执行的代替 。也即从。也即从此一刑罚种类换算成彼一刑罚种类。它在本此一刑罚种类换算成彼一刑罚种类。它在本质上只不过是寻求一种刑罚执行的替

46、代措施。质上只不过是寻求一种刑罚执行的替代措施。这种措施一般具体可分为易科罚金、易服劳这种措施一般具体可分为易科罚金、易服劳役和易以训诫等几种类型。其中,易科罚金役和易以训诫等几种类型。其中,易科罚金是指以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易服劳是指以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易服劳役是指在犯罪人无力缴纳罚金时以服劳役代役是指在犯罪人无力缴纳罚金时以服劳役代替罚金刑的执行;易以训诫是指以训诫代替替罚金刑的执行;易以训诫是指以训诫代替拘役或罚金的执行。拘役或罚金的执行。 刑期折抵,是对执行刑的裁量。若刑罚裁刑期折抵,是对执行刑的裁量。若刑罚裁量活动主要包括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量活动主要包括决定是否对犯

47、罪人判处刑罚、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和决罚、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和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如何执行的刑罚等三个基定对犯罪人判处如何执行的刑罚等三个基本方面的话,则刑期折抵,作为一项刑罚本方面的话,则刑期折抵,作为一项刑罚裁量制度,主要运行于刑罚裁量运行的第裁量制度,主要运行于刑罚裁量运行的第三个方面即在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如何执行三个方面即在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如何执行的执行刑上,即根据先行羁押的特定事实的执行刑上,即根据先行羁押的特定事实使宣告刑形成执行刑的裁量。也就是,执使宣告刑形成执行刑的裁量。也就是,执行刑是在宣告刑的基础上据其他特定事实行刑是在宣告刑的基础上据其他特定事实(如先行羁押、

48、减刑、假释等)而在裁判(如先行羁押、减刑、假释等)而在裁判中最终作出的移至行刑阶段执行的刑罚。中最终作出的移至行刑阶段执行的刑罚。 关于刑期折抵的立法规定:关于刑期折抵的立法规定: 第第41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日。 第第44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

49、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一日。 第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数罪并罚(二)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概念、特征、数罪并罚的概念、特征 2、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 3、数罪并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适用1、数罪并罚的概念、特

50、征、数罪并罚的概念、特征 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数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适用数罪并罚的特征:适用数罪并罚的特征: 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 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包括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漏罪、包括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漏罪、新罪三种。新罪三种。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

51、刑期计算方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2、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对数罪所判的刑罚简单地进行相加,执行的刑罚是各刑罚的总和。 2)吸收原则。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执行的刑罚是数个刑罚中最重的刑罚。 3)限制加重原则。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在数个刑罚中的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选择一个适当的刑期。 上述三种原则都既有优点,又有缺点上述三种原则都既有优点,又有缺点折折衷原则。在我国,刑法也是针对不同情况衷原则。在我国,刑法也是针对不同情况采用该原则,具体而言:采用该原则,具体而言: (1)并科原则适用的刑罚:)

52、并科原则适用的刑罚: (2)吸收原则适用的刑罚:)吸收原则适用的刑罚: (3)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的刑罚:)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的刑罚:3、数罪并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 2)发现漏罪)发现漏罪 3)再犯新罪)再犯新罪 4)在缓刑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在缓刑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的适用和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数罪的并罚 第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当在总和刑

53、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刑仍须执行。 2)漏罪的并罚)漏罪的并罚 第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

54、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新罪的并罚)新罪的并罚 第第71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问题: ?“先减后并先减后并”与与“先并

55、后减先并后减”的的刑法意义有何不同?刑法意义有何不同?4)在缓刑和假释考验期间的新罪)在缓刑和假释考验期间的新罪和漏罪的并罚和漏罪的并罚 (1)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都按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则(第都按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则(第69条)处理;条)处理; (2)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按判决宣告)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规则(第后又犯新罪的规则(第71条)处理;条)处理; (3)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按判决宣)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按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规则(第告后发现漏罪的规则(第70条)处理条)处理 问题: ?数罪并罚的适用方法有哪些?数罪并罚的适

56、用方法有哪些? 分以上分以上6种情况分别作答种情况分别作答(三)缓刑制度(三)缓刑制度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罚的一种制度。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死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死缓,狭义的包括一般缓刑和特殊缓刑。刑法狭义的包括一般缓刑和特殊缓刑。刑法在这里讲的缓刑是狭义的。在这里讲的缓刑是狭义的。 缓刑的刑法定位:是刑罚执行制度还缓刑的刑法定位:是刑罚执行制度还是刑罚裁量制度?是刑罚裁量制

57、度? 三种观点:三种观点: 刑罚裁量制度:执行刑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执行刑裁量制度 执行刑是执行刑是在宣告刑或原执行刑的基础在宣告刑或原执行刑的基础上据其他特定事实(如先行羁押、减上据其他特定事实(如先行羁押、减刑、假释等)在裁判中作出的移至行刑、假释等)在裁判中作出的移至行刑阶段执行的刑罚。刑阶段执行的刑罚。 缓刑的适用意义 1 1、缓刑制度的出现了为了纠正短期自、缓刑制度的出现了为了纠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由刑的弊端。 关于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人们认为主关于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人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有以下几点:(1 1)期限太短,一方)期限太短,一方面不能充分地展开教育、矫正,同时面不能

58、充分地展开教育、矫正,同时也使刑罚不具有相应的威慑力。因此也使刑罚不具有相应的威慑力。因此难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个别预防的难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个别预防的目的。目的。 (2 2)监禁场所的设施及职员素质低劣,对)监禁场所的设施及职员素质低劣,对受刑人的身心产生坏的影响;将他们和其受刑人的身心产生坏的影响;将他们和其他犯罪人关押在一起,容易导致交叉感染,他犯罪人关押在一起,容易导致交叉感染,习得犯罪经验和技术,强化犯罪意识,使习得犯罪经验和技术,强化犯罪意识,使其产生恶习,增大其人身危险性。其产生恶习,增大其人身危险性。 (3 3)受刑人多数是初犯,对他们来说,即)受刑人多数是初犯,对他们来说,

59、即使是短期自由刑,也会使他们丧失对拘禁使是短期自由刑,也会使他们丧失对拘禁的恐惧感,降低其自尊心,容易使他们成的恐惧感,降低其自尊心,容易使他们成为累犯。为累犯。 (4 4)受刑人的家属在物质上、精神上都会)受刑人的家属在物质上、精神上都会受到沉重的打击,造成其物质上、精神上受到沉重的打击,造成其物质上、精神上的贫穷。的贫穷。 (5 5)导致受刑人的社会性毁灭,使其难以)导致受刑人的社会性毁灭,使其难以复归社会。复归社会。 (6 6)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多为社会下层阶)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多为社会下层阶级的人,上层阶级的人犯同样的罪一般只级的人,上层阶级的人犯同样的罪一般只是判处罚金,这将会加深社

60、会的不公正感。是判处罚金,这将会加深社会的不公正感。 (7 7)过多地占用了监狱设施,成为行刑实)过多地占用了监狱设施,成为行刑实务的沉重负担;对受刑人难以组织起来进务的沉重负担;对受刑人难以组织起来进行劳动,他们在服刑期间不能给社会创造行劳动,他们在服刑期间不能给社会创造财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财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2 2、缓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罪犯改恶从善。、缓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罪犯改恶从善。 缓刑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中缓刑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中“最富有最富有促进机制的制度。促进机制的制度。” ” 3 3、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所谓宽严相

61、济的刑事政策,就是针对轻重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针对轻重不同的犯罪和犯罪行为人,分别采取宽松不同的犯罪和犯罪行为人,分别采取宽松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其核心在于针对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其核心在于针对“宽宽”与与“严严”区别对待和相区别对待和相“济济”,表现为具,表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有中国特色的两极化刑事政策。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罪行、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较轻的犯罪分子; 2、这种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确、这种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这种犯罪人不能是累犯、这种犯罪人不能是累犯 缓刑考验的法

62、律效果缓刑考验的法律效果 (1)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2)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实行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3)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

63、监督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原判刑罚。 (4)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特殊缓刑特殊缓刑 一般指战时犯罪军人的特殊缓刑制度,死一般指战时犯罪军人的特殊缓刑制度,死缓制度也应是一种特殊缓刑。缓制度也应是一种特殊缓刑。 我国刑法第我国刑法第449条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条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别缓刑制度,即在战时,对被判处的特别缓刑

64、制度,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适用条件、法律后果适用条件、法律后果 战时缓刑和一般缓刑存在区别战时缓刑和一般缓刑存在区别 (1 1)适用对象不同。)适用对象不同。 (2 2)适用时间不同。)适用时间不同。 (3 3)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适用一)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适用一般缓刑的实质条件是般缓刑的实质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

65、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战时缓刑;适用战时缓刑的实质条件是的实质条件是“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险”。 (4 4)适用方法和考察内容不同。一般缓刑)适用方法和考察内容不同。一般缓刑必须确定考验期,法律并明确规定了对其必须确定考验期,法律并明确规定了对其考察的内容和考察机关,战时缓刑则没有考察的内容和考察机关,战时缓刑则没有考验期,考察的内容是看犯罪军人是否有考验期,考察的内容是看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立功表现。 (5 5)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后来是否撤消缓刑、实际执行刑是,无论后来是否撤消缓刑、

66、实际执行刑罚,所判之罪都已经存在,战时缓刑如果罚,所判之罪都已经存在,战时缓刑如果被撤消,则罪与刑同时消灭。被撤消,则罪与刑同时消灭。 (四)减刑制度(四)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刑法意义减刑的刑法意义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根据病情的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根据病情的变化而调整药方:变化而调整药方: 1 1、刑事政策方面、刑事政策方面 2 2、刑罚目的方面、刑罚目的方面与减轻处罚、改判的不同与减轻处罚、改判的不同 减轻处罚:减轻处罚: 改判:改判:减刑的条件 (1)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的对象条件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可以减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在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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