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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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样张)第一篇:校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样张)校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为全面加强校车管理,进一步发动社会群众共同参与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切实保护孩子们的生命安全,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和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发现校车存在以下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即可举报。一、使用未经审批,没有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学生接送车辆;三、驾驶员酒后、疲劳、超速驾驶校车;四、非法改装学生接送车辆;五、学生接送车辆超员,没有安排随车接送员;七、没有按规定放置校车标志牌;八、未经审核,擅

2、自更换校车驾驶员。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还可通过其他方式举报。我们将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督查,一经核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篇:乘坐校车违规举报制度小学乘坐校车违规举报制度为了学生的安全,长岭镇中心小学学生乘坐的校车有下列情形的违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07xxxxxxx进行举报(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

3、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三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文件绵规监支XX10号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支队各科、大队: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支队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XX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制度建设举报管理印发通知分送。若力局长、正仕副局长、贺旺副局长、俊其副局长、晓祥副局长、李军书记、罗诚书记、林泰总规划师、明垓督

4、察员,局办公室,存档。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综合科XX年3月16日印(共印20份)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规划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规划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规划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第四条向监察支队举

5、报的规划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大队归口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监察支队举报建设领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者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第七条各大队对于举报的受理和处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登记举报材料;(二)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分类核查;(三)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其中上级部门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应当按期反馈,对有通讯地址的署名举报人应当回复处理情况;(四)分类整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第八条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

6、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的,须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第九条受理举报的大队应当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第十条对于举报的核查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上级主管部门转交核查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一条负责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

7、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以及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篇:12.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

8、为奖励制度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qg/ctlg0040xx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xx-07-04发布xxqg/ctlg0040xx并在公司oa系统、内网、宣传栏等处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并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核查举报事项和奖励举报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由生产安全科和综合管理科负责受理炼钢总厂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及的情况复杂或者难以查证的上报公司,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受理。(二)举报有关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通知相

9、关部门联合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四)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第十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第十一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在公司范围

10、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第十二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受理举报的部门和参与核查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共同评定,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备案。第十三条受理举报的部门和参与核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按照炼钢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第五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xx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

11、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政管委,xx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xx年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

12、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第四条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第

13、五条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

14、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已信访终结的。第九条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条上

15、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一)转由被举报单位办理的;(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显失公正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十一条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供定性和处理参考。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约谈或现场督办。第十三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结案。第十四条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五条举报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处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

16、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第十六条受理机构应建立举报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受理机构应定期统计分析举报办理情况。第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报制度。对举报受理工作的情况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第十九条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对于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XX年7月11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xx185号)同时废止。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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