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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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律师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服务质量,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作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第三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还应积极促进以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实施:(一)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

2、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二)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除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分案起诉的情形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起诉;(四)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五)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六)原

3、则上不得被使用戒具,法庭审理时不得被使用戒具;(七)获得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八)一般不得被判处无期徒刑;(九)不得被判处死刑;(十)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保护的权利;(十一)其他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没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上述权利时,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第四条律师应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一)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社会背景信息;(二)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帮助未成年人取得对方谅解;(三)积极促进司法分流措施和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第五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第六条律师应当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

4、制教育,帮助其认识违法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犯罪或重新犯罪。第二章收案第七条律师接受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系等证明文件。第八条律师发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应当指导其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第九条律师受理委托或接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时,应向委托人或未成年人其他家属了解以下情况:(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三)委托人或其他家属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四)案件的基本情况;(五)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六)案件是否

5、涉及国家秘密;(七)委托人或其他家属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情况;(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九)已经进行的前期工作及各种信息;(十)其他有必要了解的信息。第十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批准聘请律师的文件。第十一条在必要时,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或其他家属解释法律规定在实践运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一)不是所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申请都会被及时批准;(二)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会被批准取保候审(三)案件存在的其他风险。第三章阅卷第十二条律师应及时查阅案件材料,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十三条律

6、师查阅案件材料应重点了解以下事项:(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年龄、证明未成年人真实年龄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是否存在罪名与其刑事责任年龄不相应的情节;(三)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状况及其行为能力;(四)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形态、后果、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五)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和供述;(六)相关证人的自然情况、证明的内容及证明力;(七)是否存在未成年人被胁迫、被教唆、被传授犯罪方法或者被利用实施犯罪的情况;(八)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7、及是否过错情况;(九)技术性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的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八、J(十一)司法机关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十二)讯问时间、次数以及每次讯问笔录的一致性;(十三)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和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十四)其他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情况。第十四条律师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对于在阅卷中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四章会见第十五条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可以就会见地点与未成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沟通,充分听取未成年人

8、本人的意见。会见可以在未成年人住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也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的,会见地点不得在其居住县、市以外的地方。未成年人被监视居住的,会见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第十六条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到场。单位是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派员在场。第十七条律师会见未成年人时,应当根据其特点和案件具体情况,事先制定详细的会见提纲;会见时,语言应当温和、通俗、易懂,提问方式应当尽量简单、明了、清楚。第十八条律师会见过程中需要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背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侦查管辖是否违法;(二)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成长背景、精神和心理状

9、况、家庭情况及学习工作环境等自然状况;(三)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包括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形态、结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是否与其陈述一致等;(四)实施犯罪的原因、情况和经过;(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认为无罪的理由;(六)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包括有没有被刑讯逼供、诱供行为等,讯问时是否通知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是否超期羁押等;(八)有无自首和立功的情形;(九)有无前科劣迹;(十)案件进展情况;(十一)悔罪表现;(十二)是否存在被教唆、胁迫

10、犯罪等情节;(十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十四)在押未成年人的生活及健康等情况。第十九条律师应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向未成年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第二十条律师在不同阶段会见未成年人时,会见内容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侦查阶段会见时,主要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时,主要是核实案件情况是否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相一致,是否有自首、立功或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其他信息或者证据;审判之前

11、会见时,应重点了解未成年人是否收到以及何时收到起诉书,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讲解开庭程序以及法庭陈述等注意事项,帮助做好开庭的准备。第二十一条律师除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案件情况外,还应主动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详细记入会见笔录。第二十二条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其阅读或向其宣读,在确认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按手印。第五章社会调查第二十三条律师应当及时了解办案机关是否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未开展社会调查的,律师应当建议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律师也可以主动就未成年人性

12、格特点、家庭情况、生活、学习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心理状态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司法机关已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开展了社会调查的,律师应当向司法机关申请查阅社会调查报告。律师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全面或者遗漏对未成年人有利的重要信息的,应当自行收集未成年的个人背景信息。第二十五条律师开展社会调查的,应注意与司法机关沟通,及时提交报告,作为律师建议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或申请取保候审、建议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以及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等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律师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告知受访对象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泄露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

13、并将此记入笔录。第二十七条律师通过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沟通、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应了解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家庭结构,包括是否为单亲或者再婚家庭,父母的职业以及家庭经济情况;(二)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情况和管教方式;(三)法定代理人的监护帮教条件;(四)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心理状况;(五)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以及平时表现情况,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六)是否获得过奖项或受到好评、当地居民对未成年人的认可程度,有没有特长;(七)未成年人的性格爱好、社会交往情况;(八)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表现。法定代理人有监护帮教条件的,律师应当要求法定代理人提供书面的严加管教保证书,律师应当协

14、助将保证书及时提交司法机关。第二十八条律师走访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前,应当取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二十九条律师走访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应该了解以下情况:(一)了解未成年人接受何种教育,重点应了解是否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二)在校表现情况,包括学习情况和遵守纪律情况,是否担任班干部,学习成绩,有无特长,有无获得奖励,老师和同学对其的评价;(三)如果对未成年人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予刑事追诉或者处以非监禁刑罚,学校是否愿意接收;学校愿意接收的,应当请学校出具书面材料,律师及时提交给司法机关。第三十条未成年人已经辍学的,律师应该了解其辍学原因以及辍学后的情况。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参加工

15、作,律师应到其工作场所了解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是否非法雇佣童工、按月支付报酬情况、工作表现和同事、领导的评价,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表现。第三十一条律师走访未成年人的生活社区应当重点了解以下情况:(一)未成年人在社区或者村里的表现情况,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评价;(二)通过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如法定代理人有无犯罪记录,有没有对未成年人实施过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三)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对未成年人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处以非监禁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书面意见。第三十二条律师可以与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司法矫正机构、派出所沟通未成年人的情况,了解其是否愿意监管未成年人

16、。愿意监管的,请其出具书面证明,律师协助提交给司法机关。第三十三条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一)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出生日期,教育程度等;(二)未成年人背景信息;(三)法律处理建议及预测。社会调查报告或者背景信息报告应当附上书面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律师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在开展社会调查时收集的能够证明未成年人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并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结合本案案情,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缓刑等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建议。第六章取保候审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

17、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时,辩护律师应积极出具意见。第三十六条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具备有效的监护和帮教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人,律师应当积极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还应积极促进对未成年人不予逮捕的司法保护。第三十七条律师在为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建议向被申请机关提供以下信息:(一)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类型、犯罪形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幅度等;(二)个人情况,包括年龄、受教育情况、是否为在校生、居住情况、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有无前科和自我约束能力;(三)家庭情况,包括法定代理人情况、管教能力、是否愿意积极管教、未成

18、年人和家庭成员的关系等;(四)社会帮教情况,包括学校、单位、社区以及派出所是否愿意接收帮教,保障完成教育、继续工作等,司法监管的条件等。(五)同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律师应当向司法机关充分说明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的对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有利因素。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积极为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争取取保候审:(一)如果该未成年人是随父母打工并且在本地经常居住而且上学的,律师应当向司法机关提出该未成年人具有监护帮教条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二)对于在本地没有固定居所、流动性非常强的未成年人,律师应该查清未成年人在本地有没有亲属。如果有亲属,律

19、师应当尽量劝服亲属为其充当保证人,帮助其申请取保候审;(三)如果流动性比较强的未成年人在本地没有任何关系,律师应该了解该未成年人原籍的家庭情况。只要能够找到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其父母住址明确,具有监护管教能力,而且能够保障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律师应当积极帮助为该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四)如果不能找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在本市又没有任何人能够联系,律师应该积极联系当地的救助站,在救助站同意接收该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律师应该尽量为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第七章刑事和解第三十九条律师调解时,应当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角度进行劝解和说服,同时照顾双方的感情和利益。第四十条律师应在法定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积

20、极沟通协调,缩小差距,促成刑事和解。如果被害人一方有代理律师,可以先和代理律师沟通。第四十一条律师促成未成年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应当在司法机关主持下或其他人员见证下签署和解协议。第八章司法分流第四十二条如果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危害不大,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今后的学习和成长造成较大影响,不被定罪判刑也能够对其有效矫治的,可以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第四十三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21、,律师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除外。第四十四条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考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时,征求律师意见的,律师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和社会调查情况发表意见。第四十五条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时,除了依据案件事实外,还应着手进行以下工作:(一)多方面沟通了解情况,包括与法定代理人、亲属、学校等的有效沟通(二)注意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特殊因素或者情况;(三)收集符合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条件的信息以及证明材料,如监护管教证明和学校接收证明等。(四)促成附带

22、民事赔偿的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第四十六条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时,尽量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第四十七条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诉前听证的试点探索工作,可以结合社会调查报告,附带民事赔偿和解情况,结合案件事实、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家庭帮教监护情况等提出意见。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提醒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各项注意义务。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具有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适用非监禁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律师应当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意见。第九章侦查阶段第五十条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前,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取保候审的,尽量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代书取

23、保候审申请书,在其签名后,代为转交侦查机关。第五十一条侦查阶段,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开展工作:(一)尽快与侦查机关联系。在与侦查机关预约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相关手续材料,向其核实或者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二)了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三)会见。会见笔录应当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逐页签字;(四)申请取保候审;(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理申诉、控告;(七)争取刑事和解。第五十二条律师与侦查机关无法预先约定提交手续的时间的,应当尽快亲自前往侦查机关,沟通上述各项事宜。联系不到侦查机关或者出现律师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时,律师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第五十三条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后认

24、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尽快向侦查机关申请。第五十四条律师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确有对案件进行申诉的必要的,应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进行申诉,并获得律师事务所的支持。第五十五条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律师应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提起控告,并获得律师事务所支持。第五十六条律师代为申诉、控告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工作:在会见时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的要求,并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控告,律师制作会见笔录;律师根据笔录,出具律师意见,向侦查机关提出,并将会见

25、笔录作为律师意见的附件。第五十七条律师发现有超期羁押情形的,应及时书面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第五十八条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律师到场的,律师应当到场。第五十九条联系不到法定代理人时,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请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第十章审查起诉阶段第六十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工作:(一)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手续、领取起诉意见书;(二)摘抄、复制卷宗材料、阅卷;(三)会见;(四)向检察机关表达意见;(五)刑事和解。第六十一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当审查和了解以下情况:(一)审查起诉管辖是否合法;(二)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26、;(三)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超期羁押;(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否适当或成立;(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七)案件是否有被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其可能性;(八)承办检察人员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况;(九)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十)案件何时被提起公诉及其最后期限。第六十二条律师与检察机关无法预先约定提交手续的时间的,应当尽快亲自前往检察机关联系递交法律手续事宜,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要求取得起诉意见书。第六十三条阅卷之后,律师应约见委托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亲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其沟

27、通案件有关情况。第六十四条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多次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六十五条律师阅卷、会见之后,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罪、罪轻等情况时,应当与检察机关联系,并将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第六十六条律师从卷宗中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与法定代理人提供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遇到难以判断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情况,律师应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第六十七条律师应当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第六十八条律师如认为有必要,可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或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

28、证据。律师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是否属于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形、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能够如实交待罪行;是否愿意积极退赃;有无意愿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能否得到被害人谅解;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者从犯);是否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律师可以书面申请检察机关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一)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

29、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的。第七十条律师向未成年证人做调查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全程陪同,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第七十一条发现羁押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七十二条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律师到场的,律师应当到场。律师可以与检察机关沟通,请求讯问时律师到场,尤其是在联系不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案件中。第七十三条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采取诉前考察措施的,律师应协助做好帮教工

30、作,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工作,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对是否作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提出书面的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第十一章审判阶段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七十四条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律师应当尽快与法院沟通,了解阅卷和会见程序。第七十五条一审辩护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工作:(一)向审判机关递交法律手续;(二)阅卷;(三)会见;(四)必要时向法院提交辩护提纲;(五)出庭参加庭审;(六)提交辩护词。第七十六条在审判阶段律师应当审查案件下列情况:(一)审判管辖是否合法;(二)犯罪时和审理时,未成年被告人的准确年龄;(三)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四)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已经超期羁押;(五)对未成年被告人

31、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六)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可能无罪、罪名是否成立;(七)未成年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八)案件是否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撤回补充侦查;(九)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有回避的情形。(十)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九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十一)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和是否达成刑事和解。第二节庭前准备第七十七条律师在阅卷后,应当对起诉书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未成年被告人供述、证据情况、存在问题等情况制作阅卷笔录,并提出质证提纲、辩护思路。第七十八条律师为未成年被告人准备辩护意见时,应当了解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规定,

32、依法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等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第七十九条开庭前律师应当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将庭审的程序、辩护思路及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做详细的介绍,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第八十条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第八十一条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第八十二条庭前如认为确有必要的,律师可以向合议庭提出申请,建议安排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

33、未成年被告人会见。第八十三条开庭前,律师应当和法院就以下事项做必要的沟通:(一)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二)是否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出庭情况;(三)开庭的基本程序是否有特别的要求;(四)向法官介绍自己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辩护词或者辩护提纲;(五)开庭时有无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六)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上、非法证据排除、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第三节法庭调查第八十四条律师应了解法庭内是否有与庭审无关的人员旁听。第八十五条法庭核对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

34、记录,在法庭调查中予以澄清。第八十六条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的讯问、发问的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表示反对,并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一)明显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有训斥、讽刺、威胁情形的;(二)明显与本案无关的;(三)明显具有诱导性、威逼性,而且未成年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四)阻止未成年被告人辩解的;(五)用词不当或语气严厉,引起未成年被告人情绪反应激烈的。第八十七条律师向未成年被告人发问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发问角度。律师向未成年被告人发问,要用温和的语调,注意用词文明、准确、通

35、俗易懂,尽量缓解未成年被告人可能产生的紧张情绪。第八十八条庭审质证过程中,律师发现公安、司法机关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也没有相应的通知书和记录,可以该讯问程序违法(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第一款)为由请求法庭不认定该供述。第八十九条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第四节法庭辩论第九十条为未成年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公诉人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公诉人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 未成年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

36、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 未成年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 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实施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行为;(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第九十一条对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师应综合案件情况和监护帮教条件,尽力为未成年人争取缓刑等非监禁刑罚。第九十二条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且对未成年被告人有良好管教条件的轻型犯罪案件,律师应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第九十三条对于具有如下情形,依法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律师可

37、以提出请求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从犯;(三)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律师提出适用缓刑辩护意见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递交法庭。第九十四条庭审中律师在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量刑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第九十五条除了犯罪事实本身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外,在辩护意见中,律师应当考虑以下对量刑有影响的酌定情节:(一)犯罪原因;(二)犯罪手段;(三)犯罪的环

38、境和对象;(四)犯罪动机和结果;(五)犯罪后的态度;(六)一贯表现和成长环境;(七)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和被害人谅解情况;(八)有效监护和帮教条件的证明。第九十六条律师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明确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的具体量刑意见。由于司法实践中前期强制措施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后期刑罚的判决,在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对于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的,直接在量刑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应当判处免予刑罚或者宣告缓刑;(二)如果具备帮教条件,综合整个案件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建议法院考虑判处免予刑罚或者缓刑;(三)如果未成年被告人之前已经被羁押,不符合免予刑罚或者非监禁

39、刑的条件,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羁押期限确定具体的刑期幅度,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使未成年被告人尽早释放;(四)对于犯罪行为比较严重的案件,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的未成年被告人背景情况,可以根据减轻刑罚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有期徒刑刑期幅度,提出依据,直接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第九十七条律师在为未成年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时,可以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的申请。律师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前科封存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建议法院予以犯罪记录封存。第九十八条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注意观察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绪是否稳定,如发现其有情绪严重失控,不宜继续开庭的,可建议法庭休庭。第九十九条休庭时,律师可以申请合议庭允许法

40、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第五节休庭、宣判第一百条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第一百零一条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第一百零二条在上诉期限内,有条件的律师可回访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律师还应及时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亲属进行沟通,询问其对判决的意见及是否上诉。第一百零三条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等刑事诉讼处理的未成年人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律师可以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就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第十

41、二章结案与案卷归档第一百零四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有完整的办案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主持和参与调解情况、与相关部门联络、协作等。第一百零五条律师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撰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含以下有效信息: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介绍、办案过程、案件结果、法律分析或办案心得。第一百零六条卷宗归档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登记表(参见附件一)、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登记表(参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或指派通知书、谈话笔录(接待笔录)、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调解笔录)、辩护词、判决书(调解书)、案件结案报告、工作征询意见表(参

42、见附件三、附件四)。第一百零七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的社会效果评估,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法院、相关司法机关的反馈,包括:1. 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判决对律师代理或辩护意见采纳情况;2. 指派法律援助的机构、承办案件的法官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反馈意见。(二)当事人对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工作的评估,包括:1.当事人是否填写了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工作征询意见表(参见附件三),对律师工作给予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2.当事人是否对案件质量投诉或举报,查证是否属实。(三)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包括:1.当事人咨询的问题不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范围或不适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是否指引或协助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2.案情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律师是否当即向负责人汇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帮助;3. 不及时处理,可能激化矛盾、酿成社会混乱、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是否当即向负责人请求并妥善处理;4. 是否注重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名誉等权利;5. 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四)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语言、方式、场所等方面是否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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