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相关情况的介绍及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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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债券相关情况的介绍及操作方式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开展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根本情况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方法财库201583号,专项债券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工程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工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相比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专项债券有如下几点优势:一是本钱更低,2018年上半年平均发行利率为4.0%,较银行贷款与非银金融

2、机构融资本钱有明显比拟优势;二是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三是运作标准透明,益于防范债务风险。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券与工程收益专项债券。普通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募投工程。而工程收益专项债的募集资金需要具体到单一或者多个具体工程,更具针对性。详见附表二、专项债券审批流程市县级政府申请发行的审批流程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上报阶段。发行前一年,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专项债务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专项债务限额;二下发阶段。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

3、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专项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三发行阶段。由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咨询机构进展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展审核。土地储藏、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按照财政部相关管理方法,省级财政在额度范围内报国库司组织发行。其他符合自求平衡条件的重点工程由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及专项债券管理方法,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流程图二、专项债

4、券发行方式地方债券的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包括公开招标和公开承销和定向承销发行,其中公开发行类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的须通过招标方式发行。定向承销类仅在银行间市场进展发行,且暂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进展现券交易。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债登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发行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三、工程收益专项债券作为专项债券中的特别种类,工程收益债券以具体工程对应的收入归还本息。从2017年7月开场试点以来,工程收益债券已经涉及土地储藏

5、、收费公路、轨道交通、棚改、高等学校这五大领域。需具备条件:1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2工程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3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债券周转归还。四、发行专项债券存在的问题一普通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工程收益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A-,目前我市仅建投集团符合发行条件;二无论是工程收益债券还是普通的专项债券,均受到发行额度少、期限不匹配、审批要求严的制约。且债券资金具有排他性,一旦成功发行,工程将无法应用其他筹资方式,难以满足当前政府融资需求。五、建议意见为加快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进度,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的融资作用,抓住当前当前国家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如乡村振

6、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等工程推进专项债券的发行,实现资金的精准利用。(一)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发行专项债券主体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工程准备成熟一批申请一批。(二) 进一步做实做强做优国有公司,增加国有公司经营性收入,形成稳定现金流,进而满足公司申评AA级企业的要求,使其更好地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建立的作用。特此汇报。附:1.国内市场专项债汇总统计表 2.专项债券政策梳理2专项债券政策梳理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安康开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

7、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标准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安康开展。二根本原则。1.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标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举债。2.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归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当相关责任。3

8、.标准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4.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5.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慎重稳健。在标准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工程有序推进。二、加快建立标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9、。二建立标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开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归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开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归还。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根底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单独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立和运营合作工程。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

10、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工程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当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当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当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当相关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三、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

11、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二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

12、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程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当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四、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一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财政部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展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二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13、。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归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工程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归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归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视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开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立,不

14、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标准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五、完善配套制度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立。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工程建

15、立情况,自觉承受社会监视。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置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标准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当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视

16、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工程后续融资一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根底,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展甄别。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归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标准管理。二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

17、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构造,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工程建立。三妥善归还存量债务。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对工程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工程收入归还。对工程自身运营收入缺乏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工程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地方政府应指导和催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地方政府归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归还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

18、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当相应责任和损失。四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工程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工程,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展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工程建立;对在建工程确实没有其他建立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地方

19、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协调机制,统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开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方案管理和工程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工程;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视,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标准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区

20、、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二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方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标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方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2015年3月18日: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

21、1443号,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方案单列市政府可以自

22、办发行专项债券。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

23、市县级财政部门。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第九条根据政府性基金科目发行的专项债券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反映。第十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工程支出,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工程支出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安排用于置换存量专项债务的支出,根据存量专项债务当年还本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

24、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第十一条专项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第十二条专项债券发行费用支出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第十三条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专项债券资金转贷收入和支出,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转贷收入根据协议约定的转贷金额,在贷入资金的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反映。转贷支出根据协议约定的转贷金额,在贷出资金的上级

25、政府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第十四条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后,应按照单项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缺乏以归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工程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调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第三章预算科目第十五条对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内容进展修改,增设或调整有关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完整反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转贷等情况。第十六条在“债务收入105类级科目下增设“地方政府债务收入10

26、504款级科目,款下增设“专项债务收入1050402项级科目,项下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名称分设“基金债务收入目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以基金收入为偿债来源举借的专项债务收入。第十七条修改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名称和科目说明。将“基金安排的支出修改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说明相应修改为“反映用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第十八条删除“债务还本付息支出228类级科目,增设“债务还本支出231类级科目,类下增设“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23102款级科目。在“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23102款级科目下增设“专项债务还本支出2310202项级科目,项下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名

27、称分设“基金债务还本支出目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基金债务本金所发生的支出。增设“债务付息支出232和“债务发行费用支出233类级科目,比照“债务还本支出231有关科目相应设置款级、项级、目级科目。第十九条将“债券转贷收入11011款级科目修改为“债务转贷收入11011,款下增设“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1101102项级科目,项下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名称分设“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目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的基金专项债务收入。将“债券转贷支出23011款级科目修改为“债务转贷支出23011,款下增设“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2301102项级科目,项下按对应

28、的政府性基金名称分设“基金债务转贷支出目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向下级政府转贷的基金专项债务支出。第二十条在“调入资金11009款级工程下增设“调入专项收入1100904项级科目,项下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名称分设“基金调入专项收入目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为弥补基金收入缺乏从公益性工程单位调入的用于偿付债务本金的收入。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二十一条专项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进展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置专项债券。第

29、二十三条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专项债券根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置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第二十四条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代发专项债券的,应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应按照代发和转贷协议及时转贷给市县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完成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备案。全年发行工作完毕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备案。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

30、门应按时兑付专项债券本息。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局部,省级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及时向市场披露。第五章监视检查第二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视。第二十八条对存在发行专项债券弄虚作假、违规组织债券发行、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未按期归还到期债券本息等情形的地方,视情节轻重减少专项债券规模或暂停专项债券发行资格。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

31、,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标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方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2015年4月2日:

3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标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方案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工程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工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工程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工程集合发行。第五条专项债券

33、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工程建立、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第六条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归还主体为地方政府。第七条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标准,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第九条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根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工程及对

34、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提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置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第十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工程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归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第十一条信息披露遵循老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展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当投资风险。第十二条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到达监管标准。第十三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

35、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第十四条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效劳。第十五条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一样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

36、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第十六条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第十七条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展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十八条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第十九条各

37、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完毕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第二十条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第二十一条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第二十三条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

38、尽责,严格遵守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视检查,标准专项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归还等行为。第二十五条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专项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项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39、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方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方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

40、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方案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六条专项债务应

41、当有归还方案和稳定的归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归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归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归还。第七条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工程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缺乏以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工程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第八条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第九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立,专项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专项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

42、第十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工程建立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工程的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工程建立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

43、当提前提出省级代发专项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工程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专项债券归还到期专项债务本金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市县实际需求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十三条增加举借专项债务收入,以下内容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专项债券收入;二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

44、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第十四条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专项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工程,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工程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专项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支出科目。第十五条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务规模、政府性基金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专项

45、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还本支出科目。第十六条专项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专项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专项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专项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付息支出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科目。第十七条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相应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八条

46、专项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专项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承受专项债务转贷的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归还专项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专项债券发行方案,合理确定期限构造和发行时点。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方案拨付资金。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省

47、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专项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情况、发行专项债券方案和安排支出工程方案、偿债方案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发行专项债券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债券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调整方案及专项债券发行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

48、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当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第二十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第五章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对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

49、置换成专项债券的时限,转移归还义务。归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第二十八条对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归还,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第六章监视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债务限额、余额、期限构造、使用、工程收支、归还等情况,主动承受监视

50、。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专项债务的管理和监视。第三十一条专员办应当加强对所在地专项债务的监视,催促地方标准专项债务的举借、使用、归还等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相关地区专项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五地方政府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管理方法试行财预2017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51、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标准土地储藏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藏专项债券与工程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藏事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土地储藏,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展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给土地的行为。土地储藏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藏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藏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藏发行,以工程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

52、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归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第四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藏举借、使用、归还债务适用本方法。第五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藏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方案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第六条发行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的土地储藏工程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归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工程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第七

53、条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八条土地储藏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藏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二章额度管理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藏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总额度。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藏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土资源部。第十一条省、自治

54、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藏专项债券额度缺乏或者不需使用的局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抄送国土资源部。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土地储藏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藏方案,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藏工程收支方案,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藏资金需求,报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藏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储藏专项债券需求,

55、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工程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土地储藏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市县申报的土地储藏工程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工程期限、工程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土地储藏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土地储藏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具体工程安排建议,连同年度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第十六条增加举

56、借的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土地储藏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二市县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收入。第十七条增加举借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工程,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工程库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藏工程库,工程信息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地块区位、储藏期限、工程投资方案、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第十八条土地储藏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

57、到期土地储藏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第十九条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土地储藏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第二十条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方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年度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市县级财政部

58、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藏机构做好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藏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土地资产评估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第二十四条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第二十五条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工

59、程。根据土地储藏工程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工程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工程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藏机构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藏工程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藏机构根据工程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归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构造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构造。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

60、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当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第二十八条土地储藏工程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该工程对应的土地储藏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归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工程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归还到期债券本金。因储藏土地未能按方案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归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周转归还,工程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第二十九条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藏机构编制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储藏专项债券收入

61、、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第五章监视管理第三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归还的管理和监视。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藏工程的管理和监视,保障储藏土地按期上市供给,确保工程收益和融资平衡。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藏名义为非土地储藏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藏债务,不得以储藏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土地储藏机构应当严格储藏土地管理,切实理清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及时评估储藏土地资产价值。县级

62、以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土地储藏机构应当加强储藏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藏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相应电子监管号,反映土地储藏专项债券运行情况。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土地储藏机构应当及时在土地储藏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反映土地储藏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土地储藏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归还等进展监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土地储藏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国土资源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63、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三十八条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下达分地区土地储藏专项债券额度,对地方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监视。国土资源部配合财政部加强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视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土地储藏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工程资金需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土地储藏规模和资金需求含本钱测算等,组织做好土地储藏工程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土地储藏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第四十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议以及专项债务风险、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复核本地区土地储藏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藏专项债券额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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