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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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号:200715010222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的风险与防范学 部:商学与人文部专 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 级:07国贸2班姓 名:金艳丽指导教师:田敏 副教授20 11 年 6月 10 日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毕业论文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的风险与防范Export Enterprise under the Settlement of the Credit Risk and Its Prevention学 部:商学与人文部专 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 级:07国贸2班姓 名:金艳丽指导教师:田敏 副教授2011 年 6 月 10 日河北联合大学轻工

2、学院毕业论文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对外出口贸易迅速发展,被赋予“世界工厂”称号。在出口贸易中为了能确保货款及时安全地收到,我国外贸企业一般都倾向于使用信用证结算。所谓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以银行为中介,取代了商业信用,对出口商安全收汇有了较大保证,所以它成了出口商最受欢迎的支付形式之一。近年来,据有关数据显示,信用证在我国的使用率高达80%-90%,但是它的安全性并不是绝对的,坏账率在5%以上,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以及贸易双方的不正当行为导致了在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风险。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了选题背景及意义。第二部分对信用证的概念、内容、操作流程

3、、现状及中国首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原因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最后一部分是对全篇的总结。关键词:出口企业;信用证;信用证风险;防范AbstractAlong with reform and open policies thorough, our country foreign export trade rapidly expand, entrusts with “the Industrial workshop of the world” the title. In export trade, for can guarante

4、e that the loans prompt security receives, our country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 favors generally in uses the letter of credit to settle accounts. The so-called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international trade method of settling accounts, it take bank as intermediary, has substituted for the commercial c

5、redit, had to the exporter security exchange-earning had guaranteed greatly, therefore it has become one which of payment forms the exporter most received welcome. The recent years, demonstrated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data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reaches as high as in our countrys utilization ra

6、tio 80%-90%, but its security is not absolute, the bad account rate above 5%, letter of credit own characteristic as well as the trade both sides improper behavior has caused, in used the letter of credit to carry on the settlement in the process to have the massive risks. This article altogether di

7、vides into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narrated the selected topic background and the significance. The second part to letter of credits concept, the content, the operation flow,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Chinese first choice letter of credit method of settling accounts reason has carried on the

8、elaboration. The third part has carried on the careful analysis to the letter of credit method of settling accounts risk. The fourth part proposed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measure. Last part is to entire summary.Key Words: Export enterprises ,Credit,Credit Risk,Prevention III目 录1.绪论11.1选题背景11.2选题意义

9、12.信用证的概述22.1信用证的概念22.2信用证的主要内容22.3信用证的业务程序22.4信用证在中国的应用现状32.5我国对外贸易结算选择信用证方式的原因分析43.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存在的风险63.1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存在的缺陷63.2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74.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的方法124.1一般防范措施124.2出口商必要的防范措施135.结论16参考文献17谢 辞18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的风险与防范究1. 绪论1.1 选题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与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无论从总量还是从结构方面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性也日渐凸现

10、。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特征的贸易结算方式,它可以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为互不了解或者互不信任的商人提供商业交易信心和安全。在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信用证已经成为使用较为普遍的结算方式。但是,国际结算的大环境在过去的10年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尽管无确切的数据为证,但被普遍认同是,跟单信用证的使用率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已经大大下降,并且还在继续下降,然而这并不表示信用证将消失,在不少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仍然是“国际贸易的血液”,例如中国。信用证是我国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的首选,使用比例高达80-90,在信用证使用下降的大潮中中国并没有被卷入其中,原因何在?然而,较高的使用率也并不表示信用证绝对的优势和

11、安全性,据调查,其坏账率在5以上,这对我国的出口商来讲,每年由此所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不容忽视,在这种情况下对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造成风险的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1.2 选题意义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独立于世界经济之外,每个国家的经济都因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而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成为了各国经济间最为牢固的纽带。搞好国际贸易也成为了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方式。我国是当前世界重要的生产与消费大国,“中国制造”遍布了世界的每个角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生产企业或出口商自然要和不同的贸易伙伴打交道,而信用证作为我国贸易结算方式的血液,它是否安全直

12、接关系着出口商的利益,影响着整个中国的经济体系,本文通过对信用证系统的研究,着重分析信用证在结算过程中会产生的风险,为出口商能更好的规避风险提供建议,主要是为了给中国出口商提供参考,保护出口商的利益,这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2. 信用证的概述2.1 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开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2.2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第一,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

13、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第二,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第三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第四,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第五,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第六,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七,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2.3 信用证的业务程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有不同的类型,但是都经过申请开证、开证、通知、交单、付款、赎单这几个环节,其操作程序如下图所示

14、:受益人(出口商)开证人(进口商)议付行通知行付款行开证行21910387456图一 信用证业务程序示意图11. 签订合同,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2. 申请开征3. 开立信用证4. 通知受益人5. 交单6. 议付7. 寄单索偿8. 付款9. 付款书单10. 交单2.4 信用证在中国的应用现状长期以来,信用证(LC)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本世纪60、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却迅速下降,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赊销(OA)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

15、付方式却大行其道,很快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据统计,欧美企业的信用证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大多数业务已采用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辅之以完善的风险管理来进行,但是,在我国却显示出不同的现状:第一,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主要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使用比例高达80-90。尽管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率有所下降,但仍是出口企业首选的支付方式。第二,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OA,DP,DA在我国的应用,不仅业务笔数少,而且业务金额少。一般用于贷款尾数、预付定金等小金额交易中,现在老客户间的经常性贸易中也常使用这些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第三,附属性结算方式在我国起步晚,

16、业务量少。如国际保理业务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逐步开展的,业务量不稳定,我国保理业务市场还不成熟。长期以来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商习惯将信用证和保理作比较,对于进口商挑剔产品质量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时,保理商不承担付款义务,出口商感到不满,认为保理业务对出口商保护不够,不愿叙做。另外,我国于1995年开始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首次办理包买票据业务以来,该业务的开展也很有限2。2.5 我国对外贸易结算选择信用证方式的原因分析当前众多灵活结算方式存在的情况下,信用证为什么在我国贸易结算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其魅力究竟何在?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与国际发展趋势不同有何独特原因?我们从信用证自身特点和

17、我国的特殊情况来具体分析。2.5.1 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它在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的地位第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根据UCP500定义,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可见,信用证是开证行以其自身信用开立的付款保证书,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出口商之间的商业信用。采用信用证结算,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需要向银行交纳押金(我国银行押金收取最低为合同金额的20),并且要提交一些证明。如资金证明、进出口经营权证明、合同副本及证明等,这些都是银行防范风险的要求。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调

18、查工作转移给了银行。进口商能否顺利开出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向出口商证明其资信情况。第二,信用证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结算地位相对平衡作为银行信用结算方式,银行的介入使货款支付有了保证,保障了出口商安全收汇和进口商安全收货,且对物权凭证的转移进行了更有效的监督,保证进出口双方利益平衡,风险负担也较平衡,使信用证结算成为我国进出口商结算的首选。第三,信用证与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结算地位的比较跟单托收作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是指卖方委托银行代收货款,同时将货运单据按其指定的条件交付给买方。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负责交单前的单据保管,提示付款或承兑,以及收款等,有时负责某些情况下的处理和保

19、管货物,它是一种银行作为中介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按照交单条件,通常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P)。在DP方式下,卖方先发货,将货物单据交银行保管,通过银行掌握的单据来控制货物,待到买方付款时,银行放单的一种结算方式。卖方可能面临买方不付款赎单的风险银行不对此付任何责任。在DA方式下,卖方发运货物,单据交银行保管,待买方承兑后即放单提货的一种结算方式。这是一种买方先提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卖方将面临比DP下更大的风险,买方可能提货后到期拒付货款或要求降价付款。2.5.2 我国对外贸易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有独特的主客观原因第一,信用证方式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对出口企业的安全收汇及资金融通,曾经起

20、到过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广大出口商所熟悉,并且积累了操作的经验,并因此而形成了一种使用信用证的传统和习惯。第二,我国出口企业和结算银行十分注重信用证结算的安全性,认为只要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汇就有了保障。因此,虽然汇付、托收等方式方便快捷,出口企业为了安全收汇还是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第三,我国出口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并且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有些企业一味的追求交易量、出口额,忽视进口方的资信调查,以及对客户进行及时、详细、准确的信用分析,盲目地采用托收、赊销等商业信用付款方式进行交易,造成许多逾期的应收账款,又没有对拖欠账款进行

21、及时有效地追索,致使逾期账款变成了呆账、死账,导致外汇损失,使出口企业不敢再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因此。信用证结算就成为弥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不足的有效结算方式,被出口企业广泛的采用。第四,利用信用证便于获得银行的融资。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出口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也越大,相当多的出口企业又都需要贷款来进行进出口贸易,尤其是大型货物贸易,占压资金多,时间长。进出口双方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的方式很多,如凭信用证向银行打包贷款,手续简便,费率又低。因此,采用信用证结方式又成为一些企业用以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手段。同时银行也通过办理信用证业务来增加企业存款客户,并获得办理手续费增加银行收入。第五,

22、其他融资性、担保性附属结算业务开展缓慢,也是信用证仍然为我国出口企业最佳选择的一个重要原因。上述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形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结算的现状,新的附属性结算方式发展缓慢,信用证结算仍然占有主导地位。3.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存在的风险在国际上,信用证已失去昔日的风采,但仍然受到我国企业的青睐,那么信用证结算是否真正保障了我国企业的利益呢?据统计,欧美企业贸易额的80%-90采用非信用证结算,其坏账率只有025-05,而在我国信用证使用比例达80%-90,坏账率却有5,这说明信用证并不是防范风险的最佳选择3。信用证本身存在法律漏洞,贸易中纠纷、诈骗时有发生,贸易各方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考虑到信用

23、证结算的不安全性和潜在贸易风险。3.1 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存在的缺陷相对于其他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信用证应该是一种安全性较高的结算方式。但信用证的使用,由于第三者(银行)的介入,使结算工作更加复杂。同时各方利益的实现还要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这一严格的规定。因此,由于LC支付方式本身的定义、特点决定了它在使用中的一些缺陷。第一,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单纯的单证交易银行付款是建立在单单、单证表面严格相符的基础上的,不负责单证的真伪以及货物的完整性。因此,买卖双方对于货物是否属实,单据是否真实,就建立在双方的信誉上了。这种单证结算与交接货物的脱节,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致使信用证结算具有一定

24、的风险。第二,信用证下条款复杂造成结算困难信用证结算是单据结算,条款规定与单据缮制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直接关系到贸易双方的利益。因此,信用证下涉及的条款非常多,除对其本身种类、性质及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说明外,还有对货物的要求、对单据的要求、对运输的要求、对保险的要求以及其他条款。这样在缮制过程中易发生不一致,由于涉及环节多修改麻烦,容易产生纠纷。而且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给贸易双方带来结算风险。第三,信用证易被转化成其它支付方式。信用证作为一种安全性较大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在贸易中往往会要求采用,但容易被进口商借口转化成其他结算方式。出口商在收到开证行开立的信用

25、证后,办理装船发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实际上,当贸易双方达成进出口贸易时,出口商已经开始备货(联系生产、检验、租船、定舱运输、办理保险等),也就是说已经发生费用,若此时进口商违约也会给出口商带来损失。如,尤其是在市场行情发生波动对,买方常常借口延迟开立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先发货,最终出口商迫于及时收款,同意降价,并改为结算便捷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或买方开立不符合要求的LC,通过一次次修改,拖延时间,但信用证下各种单据都有有效期,如果一一展期费用很高,也很麻烦,为避免其它单据过期,致使出口商先发货,最终导致改为其它便捷支付方式,使出口商失去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收汇保障。3.2 信用证结算

26、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比较能为贸易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性质,特别是它机械的”表面严格一致”原则使它在结算中暴露出一些缺陷,并且常为不法商人所利用,客观上存在一系列潜在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通过案例分析):3.2.1 单据繁多、单证不符等风险第一,信用证下单据繁多,易发生纠纷,造成不能按时收汇的风险如下案例:某F进出口公司向E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蚕豆,在货物装运后,单证人员向商品检验局申请出具品质检验证书时,据商品检验局查对,发现该批货物并未申请报验,所以不能出具品质检验证书。而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要求出具“Inspec

27、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duplicate”,为了向银行交单,F公司自己出具品质检验证书一式两份,但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受益人自己出具证书而证明自己商品合格,该检验证书是无效的,并引据UCP500第20条关于出单人不明确的规定。最终F公司以UCP500第2l条的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只要所提交的单据的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来反驳开证行以胜利告终4。第二,信用证的开立不符合规定,带来结算风险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的文件,但其条款应与买

28、卖合同严格一致。信用证是按照开证申请书填写的,而开证申请书反应的是合同条款,因此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应该符合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会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有利于自己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如下进口商延迟开证的案例:1989年3月25日,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10000套服装的买卖合同,要求:每件25美元CIFC3目的港,合同总款250,000美元

29、,装运期为同年5月份合同规定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于装运期前50天将LC开到中国银行甲公司所在地分行,服装的品质以该公司所在地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为准。合同履行及纠纷的发生: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于装运期前(1 989年5月前)将LC开至甲公司,经甲公司一再催促,乙公司于1989年7月25日才开出LC。信用证号为NOY1 5872,LC规定到期同为1989年8月l 5日,到期地点为中国,要求提交不迟于8月l1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而甲公司于8月5日收到由银行转来的LC。因此,无法按LC发货并得到所要求的提单,据此,要求修改LC,于8月8日收到修改通知书,装运期延长至8月l1日,LC到

30、期日延长至8月20日,并附了付款担保。甲公司收到该修改书距发货日只有几日并基于对乙公司的信任于8月11日发运合同项下的10000套服装。发货后,甲公司向银行提交议付单据,却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Y015872号LC失效、装运期延误,而开证行无延长装运期和LC到期日的记录,即LC修改书是伪造的。最后,甲乙公司协商:改用TT(电汇)方式支付80000美元作为10000套服装的预付款,并且开立一份金额为1 70000美元的支票,日期为1990年5月30日,随即甲公司将全套提货单据交给乙公司。第三,进口商利用信用证结算的“严格一致”原则故设障碍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

31、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开立具有不确定的条款,字误或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使出口商结算困难。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由于这些矛盾的条款,往往使出口商陷入困境,拖延了各货装货日期,错过了市场行情。3.2.2 软条款风险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软条款形式不断翻新,层出不穷。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

32、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如信用证中鉴定申请人或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航行航线或本证暂未生效等等。进口商在采用“软条款”企图进行诈骗时,往往开立的信用证金额比较大,并且信用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诈骗分子一般会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买方获得履约、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商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如下案例: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

33、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l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5。由此可见: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做到的尽快办理不能做到的应坚持修改,否则不要急于出货,客户之间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是

34、按时收汇的最佳保证。3.2.3 欺诈风险第一,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一般是“假冒或伪造印签(签字)诈骗”或“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或窃取其它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以下可疑之处: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

35、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一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第二,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直接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 亟待修改;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

36、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副本提单给申请人;来证装货、有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如:有USD l,092,00000元的信用证, 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只有在收到我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 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CARRYIN

37、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 OR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lON),同时,规定:“l3的正本提单装船后快邮给申请人”。银行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关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银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码。该银行马上警觉起来,

38、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其风险不言而喻。第三,假客检证书诈骗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

39、受益人的信用证,总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相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第四,涂改信用证诈骗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

40、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l 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第五,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

41、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取我方出口货物。3.

42、2.4 触犯法律条款风险信用证条款违背国家法律条款或部门规定,造成信用证失效。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信用证条款的合法性,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违背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规定,同样信用证上的规定也不预实现。综上可知,信用证虽然被我国的出口企业大量应用,但仍不能排除其使用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如何防范在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成了保证出口商利益的关键所在。4. 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的方法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了避免以上风险,受益方必须做好预防措施,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4.1 一般防范措施 4.1.1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对信用证的深刻理解信用证结算

43、当事人应该熟练掌握各种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信用证的特点及每一种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会经常出现的问题,有相当熟练的信用证使用经验。4.1.2 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第一,外贸从业人员必须掌握信用证支付法律原理,熟悉信用证法律制度,这是减少信用证支付风险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外贸企业及银行要加强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U C P500的认知水平,注意总结信用证业务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比如对不符点的一般性规律等。同时,因为我国在对外信用证业务中除了适用U C P500之外,也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信用证法律,要避免支付风险,了解并熟悉相关国家关于信用证方面的法律就成为必要。其中美国统一

44、商法典第五篇一信用证对于我国外贸企业和银行犹为重要。(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只是美国国内法,但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国际私法规则的引用也可能成为外国信用证的适用法。目前美国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国内的外贸人员和银行有必要了解美国的相关法律,以减少由于信用证支付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第二,加强对外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审核,努力提高其专业素质,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故外贸从业人员应不断积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经验,学习并丰富相关知识,以提高业务水平。4.1.3 正确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原则U C P500第1 3条a款规定: “银行必

45、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只有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严格相符时,开证银行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50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因此对于信用证交易各方均应正确掌握和理解“严格相符”原则。对于“严格相符”原则的理解,应包括:第一,严格相符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字面相符”。也就是说,单据上纯文书上的、文法上的错误不应影响,银行不应去挑文书、文法上的错误,否则它的检查单证的工作变成了只是校对工作。6其次,严格相符的理解应包括普通人看得出没有分别的情

46、况。比如Flagship Cruises,LtdV New England Merchants NatBank一案中,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在汇票上注明商品品牌“MENMB信用证号18506”,但是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上仅仅注明“信用证号18506”而省略了品牌“MENMB”,法院判决认为单证相符。因为它们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4.2 出口商必要的防范措施 4.2.1 出口商订立合同有关防范第一,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对进口商和银行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在外贸实务中,对于陌生的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的资信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一定要在不同的阶段对客户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47、进行了解和分析。银行主要是指开证行或保兑行。开证银行和保兑银行的资信对出口商能否及时安全地收到货款关系重大,因此,也必须认真审查。第二,认真缮制销售合同信用证是一项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独寺文件,虽然其开立以贸易合同为依据,但一经开出便成为独市于贸易合IJ和其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其他合同约束。因此在贸易磋商阶段就应本着信用证风险防范的日标在合同里对信用证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减低信用证的议付风险,而不是等到信用汪开立后再启动风险管理。合同制订应注意完善、有效、严密,在确定交易方式中,尽量选择有利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方式,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第三,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

48、单据,提高对软条款信用证的警惕出口商应对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审慎考虑所要求的单据。每份信用证的条款都没有既定的格式,要仔细阅读,弄清其含义,对一些十分不合理的条款则坚决要求及时修改信用证。4.2.2 诈骗风险的防范第一,防止买方利用虚假信用证骗取佣金、履约金和质押金一般而言,银行有义务审核信用证的真伪,买方不必太担心会收到虚假的信用证,只要当进口商自己寄来信用证的时候一定要到银行核对印鉴和密押,核实无误时方可使用信用证。同时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避免接受有关履约金和质押金的条款。第二,要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制定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

49、题经常出现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会带来巨大损失。第三,要重视银企协作,深入调查企业选择信用证结算的原因是让银行帮助企业把好最后一道关。银行有丰富的审单经验,对于审让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模糊条款和可疑之处,可以请求银行帮助辨别,对信用证内的一些软条款和陷阱,及时提醒企业,避免给企业带米拒付风险。双方配合的疏密程度,决定着结算的效率和收汇的安全与否。只有企业和结算银行立足于各自的内外环境,树立自我防范风险意识,才能发挥银企双方的互补作用,有效地维护双方共同权益。4.2.3 依照法律及相关文件保护出口商利益第一,选择对己有利的仲裁机构和诉讼地点虽说出口企业应防患于未然

50、,争取在纠纷或风险发生之前就根除各种隐患,但国际贸易和结算错综复杂,难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这时,出口企业应当懂得合理利用仲裁、诉讼等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在买卖合同中,力争直接规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裁决或我国法院受理,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跨国诉讼费用高昂、程序复杂、时间长以及判决难以执行的困难,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受到他国政治局势和相关法律的干扰。赛国的出口企业也可以考虑将纠纷提交国际商会通过其“专家国际中心”依照跟单信用证纠纷解决专家规则进行裁决。第二,利用UCP600保护出口商的利益UCP600是信用证结算的指导性文件,被各国广泛认可和应用。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掌握UCP600

51、中有利的最新规定,特别是要注意在处理单据的环节中。是否有不符合新惯例的方面。未雨绸缪加以改进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从UCP600整体的角度看,对于单据的要求是逐渐宽松的,足以看出新的统一惯例是有利于出口商收汇和争取主动权的。第三,要注意坚持遵循国际惯例,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只有熟练掌握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软条款的弱点的人,才能据理力争,尽可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4.2.4 多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第一,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

52、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在这种支付方式下,买方已支付20一30的订金,一般不会拒付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另外,卖方的收汇风险将大大降低,即使开证行拒付,仍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第二,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汇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通常在出口方出货较多的情况下,

53、出口方可以做两套单据,一套以信用证金额单据准时交单以避免单证不符,另一套为余额单据做成光票托收。此情况下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可减少收汇风险7。4.2.5 软条款的防范第一,认真总结软条款信用证的常见表征,注意吸取审单的经验和教训,抓住常见的软条款问题,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及矛盾之处。第二,尽量要求客户从一些大的,信用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会很注意保持自身的声誉,业务操作也比较规范,会很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第三,为了更好的防范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出口商一定要重视信用证条款,可以要求客户提供信用证开征复印件,经确认后合同方可生效。收证后加强对信用证的审查,公司内至少有初审和复审两个岗位

54、,审证发现问题必须要求客户通知开证行进行修改,如果有搞不清的请有经验的银行再把一关,在改证未到前不要下单8。总之,信用证是一把双刃剑,熟悉它的性能就能披荆斩棘,利剑为我所用,不熟悉它,不但不能为我所用,相反处处受它的掣肘,甚至成为伤已的利刃。2010年世界经济复苏颠簸蹒跚,市场充满挑战和不确定性,尽管信用证结算存在着上述种种欺诈风险,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就拒而不用,关键住于提高警惕,做好防范工作,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减少收同货款的风险。5. 结论出口企业使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进口商的资信问题、软条款信用证、证同不符、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55、等,是完全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可以预防、避免和克服的。只要银行和出口企业业务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等方面的法规及惯例,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办事小心谨慎,保证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就能在实际业务中从容回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准时收汇。其实,即使风险再多,起主要作用的还是作为出口商的我们,倘若我们每一个人,从公司高层到业务员都能够深深地理解信用证的作用及各种使用规定,我们就可以将主动权牢牢地把握在自己的手中,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来避免信用证风险。假如我们每一个人精通国际惯例、国际商会的仲裁惯例,即使有了问题,我们也

56、不至于手忙脚乱。所以,作为外贸工作者,一定要加强外贸知识的学习,只有懂得多了,才能更好的防范风险。学习是不可以停滞的,时代是发展向前的,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的发现,新规定与新方案也不断的出现,UPC本身也不断的修订完善,这都要求我们不断的学习与时俱进。参考文献1 徐静珍,王超.国际贸易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6,163165 3 梁树新,王鸿雁.信用证操作实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4)4 周立.信用证与进口贸易风险的防范J.上海金融,2004,(5) 5 赵可铭.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J.发展研究,2002,(9) 6 张晓璐.信用证结算

57、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2002.6,2012097 贾莎.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7,35388 宋桂花.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贸易风险的防范.北方经济,2008,(18)9 Jon Walden. Letter of credi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ISBP) IJ. Credit Management Sep.20031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 (Publ

58、ication No.500)谢 辞经过几个月的查资料、整理材料、写作,今天终于可以完成论文的最后的部分,想想求学期间的点点滴历历涌上心头,时光匆匆飞逝,四年多的努力与付出,随着论文的完成,终于让学生在大学的生活,得以划下了完美的句点。论文得以完成,要感谢的人很多,首先要感谢田老师,因为论文是在田老师的细心指导下完成的。田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田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田老师大量的心血。田老师指引我的论文的写作的方向和架构,并对本论文初

59、稿进行逐字批阅,指正出其中误谬之处,使我有了思考的方向,她的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将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 田老师要指导很多同学的论文,加上本来就有的教学任务,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但在一次次的回稿中,精确到每一个字的的批改给了我深刻的印象,使我在论文之外明白了做学问所应有的态度。在此,谨向田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谢谢田老师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与我的极大地帮助。同时,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其它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在他们的帮助下,论文得以不断的完善,最终帮助我完整的写完论文。另外,要感谢在大学期间所有传授我知识的老师,是你们的悉心教导使我有了良好的专业课知识,这

60、也是论文得以完成的基础。通过此次的论文我学到了很多知识,跨越了传统方式下的教与学的体制束缚,通过查资料和搜集有关的文献,培养了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并且由原先的被动的接受知识转换为主动的寻求知识,这可以说是学习方法上的一个很大的突破。在以往的传统的学习模式下,我们可能会记住很多的书本知识,但是通过毕业论文,我们学会了如何将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东西,学会了怎么更好的处理知识和实践相结合的问题。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也学到了做任何事情所要有的态度和心态,首先做学问要一丝不苟,对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和偏差都不要轻视,要通过正确的途径去解决,在做事情的过程中要有耐心和毅力,不要一遇到困难就达退堂鼓,只要坚持下去就可以找到思路去解决问题的。总之,此次论文的写作过程,我收获了很多,即为大学四年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也为将来的人生之路做好了一个很好的铺垫。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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