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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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 4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 (东府办 2007 138 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已办理工商、 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中代表性强、规模和综合竞争力处于行业前列、带动能力强、信誉好,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培育和发展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市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劳动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日报社等相关部门

2、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培育和发展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三章 工作目标第四条 通过加强对龙头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依托,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第五条 通过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效应,促进大企业与中小 企业分工协作,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区域的产业配套能力,逐 步扩大产业规模,加快产业集群集聚成型,推动产业经济的发展。第六条 以支柱产业为依托,以龙头企业为重

3、点,引导豉励龙头 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等职能总部,并逐步 设立地区总部,发展总部经济,推动我市经济升级转型。第四章政策措施第七条优先给予龙头企业资源扶持。(一)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龙头企 业发展的用地,招标、拍卖、桂牌的对象设定为龙头企业,公开由让。 通过明确地块的投资强度、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引导和推动 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于龙头企业竞得的土地,因客观因素确需延长 开发时限的,经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开发期限,消化利用 闲置土地的,报经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可免收土地闲置费。(二)经法定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及其被认定为 高新

4、技术的科研项目,其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可纳入绿色办事通道优先办理报批,进入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桂 牌方式公开由让。(三)市政府为龙头企业颁发“办事优先卡”,优先享受关于 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所规定的优惠措施。(四)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工业龙头企业用 电,原则上龙头企业错峰轮休天数少于全市错峰轮休天数;工业龙头 企业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调荷避峰工作。(五)市劳动局每年在对龙头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 上,针对龙头企业用工存在的共性问题,协调东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收集龙头企业重点需求劳务人才的求职信息,建立龙头企业劳务资 源信息数据库,

5、为龙头企业输入各类劳务人才提供服务。第八条 豉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一)对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强、有上市意愿的科技龙头企业, 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豉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 融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其发展。(二)对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的龙头企业,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 责在上市辅导过程中为龙头企业规范税务行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 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与市金融办、市证券行业协会、市科 创投资研究会、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机构沟通,充分发挥平 台作用,通过研讨会、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形式,为龙头企业筹备上 市及发展利用资本市场提供咨询和服务。(四

6、)积极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各类银企座谈会或融资协调会,增 强市各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企业扩张融资问题第九条 用好各项专项资金引导龙头企业增加科技含量、提升技 术水平。(一)以国家、省设立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金、国家重大产业 技术开发资金、省挖潜改造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产业 结构调整资金等专项为抓手,以我市八大支柱产业为重点,积极引导 和推荐一批技术升级能力强、行业代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 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以提高龙头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并逐步形成规模经济(二)根据我市设立的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经贸部门要确定一批 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项目专题,引导我市龙头企业把资

7、金投向重点 项目,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 现在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应用领域的突破;对申报技改技 创、装备专项计划的龙头企业项目,通过有关项目评审程序后,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并予以财政扶持, 按照“科技东莞” 工程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三)市经贸局、质监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引导我市 具备一定技术攻关及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荐其 中条件成熟的龙头企业申请认定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发中 心。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的,按照“科技 东莞”工程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豉励建立技术开

8、发机 构的龙头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的各种技术进步专项项目。(四)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豉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减免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两税”减免政策,协助龙头企业开展引进消 化吸收工作。豉励龙头企业对引进设备进行改良、配套和再创新。对 掌握了设备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开展创新并形成生产能力或自主 知识产权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科技东莞”工程有关政 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五)市经贸局、科技局要引导龙头企业实现关键领域重点突破, 积极豉励和引导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龙头企业参加粤港招标广 东专项、粤港招标东莞专项和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招标活动,通过企业承担一系列关键领域的招

9、标项目,实现龙头企业在共性技术、前沿 技术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六)豉励企业研制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标准,及时将知识 产权转化、上升为技术标准,引导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市质 监局要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研制起草工作,引导龙头企业积极申报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资助 项目。(七)对龙头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 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现税额抵免。(八)市经贸局制订年度“商贸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计划时,优 先审核商贸龙头企业申请项目,并对已获专项资金扶持的商贸龙头企 业及其项目适时进行绩效评价。第十条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自有品牌。(一)

10、全面落实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 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集中力量培育、扶持和发展“两自”龙头 企业,形成我市在国内国际具有竞争力和优势的“两自”龙头企业体 系。(二)引导龙头企业在创名牌过程中,逐步树立“质量第一”的 观念,加快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建立健全标准化管 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培育由 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三)大力推动龙头企业开展创品牌、创名牌的“双创”活动, 集中力量培育、扶持、保护和发展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的驰名、着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 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11、“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 着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四)市工商局、质监局要引导龙头企业加强商标和名牌产品的 自我保护工作。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合执法,严厉打击 各种侵害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加大对商标和名牌产 品标识的保护力度。第十一条 引导龙头企业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一)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 由市企业信息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组织实施企业信息 化工程,优先扶持龙头企业建立相应的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生 产管理流程再造,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二)选择一批信息化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作为企

12、业信息化的示范企业,并在龙头企业中选择若干行业带动性强、技术 水平高的信息化项目作为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按照加快推进我市 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在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三)加快筹建成立东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服务中心,优先为我 市龙头企业提供信息资源开发、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各种数据库及 应用系统的建立和开发等技术支援及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扶持龙头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一)市经贸局和市外经贸局要积极引导和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国 内外举办的各类专业展会,切实加强龙头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经贸合作与交流,引导龙头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形成更紧密的战略 合作

13、关系,推动企业加速发展。(二)市外经贸局要积极争取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支持,对于中 国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和中国进由口商品交易会等企业参展热情高的 展会,争取更多展位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参展参会。(三)市外经贸局负责指导龙头企业申报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 拓资金,切实降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成本费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 的激励作用,调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四)市经贸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会展业专项资金扶持措施,加 大龙头企业外由参展的扶持力度。(五)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制订年度“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 金”具体计拨标准和计划时,优先审核龙头企业申请项目,重点豉励 龙头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有品牌产品、自主

14、技术产品和软件产品 贸易由口。(六)切实加强城市之间的友好协作,组织龙头企业赴外省市开 展经贸合作与交流,深入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经济协作, 推动产业对接,促进项目合作。(七)做好已有项目和新签项目的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工作,积 极协助龙头企业解决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巩固经贸合作成 果,提高签约项目履约率。第十三条 为龙头企业提供智力支持。(一)市科技局要积极动员、豉励龙头企业推荐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的人员申报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龙头企业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二)符合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龙头企 业,申请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生表现的人

15、才迁户入莞, 由市劳动局牵头,协调市人事、公安等部门优先办理资格审验和迁户 手续,协助龙头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 才队伍素质。(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领导小组办 公室要加强沟通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在组织落实“企业家培养工 程”和“高级专家队伍建设工程”时,优先安排龙头企业中若干具有 一定实践经验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 才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内外大公司、大企业、着名高校、商务基 地、科研院所研修学习。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和龙头企业双向沟通机制。(一)龙头企业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均需落实一名联络员,具体 负责日常联系工作。龙头企业

16、除按统计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各类 统计报表外,每半年一次,还要主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企业的生 产经营情况及提交主要经济指标,且两者应保持一致;成员单位要根 据自身职能,总结扶持、服务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以及成效等方面 的情况,并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建立龙头企业服务日制度,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定期 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日活动,解决企业反映 的带有普遍性的政策性问题,需要市政府协调统筹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审定,并通过刊物、简报等形式通报有关部门和领导,以引起重视。第十五条 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设“龙头企业专栏”,辅以简报

17、、小册子等多种方式对龙头企业进行宣传。主动提供信息、做好政策协调、监督落实工作,支持龙头企业用好政策。(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东莞广播电视台和东莞日报社制定具体宣传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对龙头企业的发展动态、先进管理经验、主导产品、品牌等进行一系列正面的宣传推介,重点宣传龙头企业的产品形象、企业家形象、环境形象、职工形象、社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三)优先推荐龙头企业参加省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和国家及省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第十六条 为龙头企业营造公平、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要着力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同时,要争取上级

18、有关部门支持, 2008 年内在全 省率先实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切实构 建一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第五章 表彰奖励第十七条经认定的龙头企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表彰。第十八条对获得“东莞市工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东莞市商贸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奖励。第六章动态监督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动 态监测,及时传导政策

19、,密切关注龙头企业的发展动态,反映企业意 见和建议,总结分析其取得的经验、成效和遇到的问题,以简报或专 题分析的形式定期将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由现严重违 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属实并讨论通 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取消其龙头企业称号,并收回牌匾。第二十一条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未通过重新认定的 上一批龙头企业,具称号自动取消,将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 抵触的,以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培育和发展工业商贸龙头企业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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