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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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一)以家庭申请的,户主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涪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三)多人合租申请的,每个合租人均为申请人,且人数不得超过3人。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系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2在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或住

2、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3具有租金支付能力;4在本区建立社会保障关系;5能提供保证人。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无住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或乡镇未转让住房。城区指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李渡、白涛、龙桥街道和李渡新区。(三)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

3、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四)有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或乡镇范围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五)保证人指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且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三、申请要求(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按就近就地原则申请。工作地在城区的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工作地在工业园区的申请人可向其所属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工作地在乡镇的申请人可向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离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二)

4、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每个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四)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明和常住人口证明;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区户籍的出具户籍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本区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3婚姻状况证明;4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产权查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就业创业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产权查询证明。申请人同时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在城区或乡镇的房屋产权

5、查询证明。5社会养老保险缴交证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退休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6保证人的担保材料;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工作单位作为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作为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本区户籍有稳定收入且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自然人也可作为保证人。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引进人才的相关证明;(2)按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7号)规定落户本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提供落户、就业或创业证明及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资格认

6、定手续等材料;(3)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4)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烈属证明书、立功受奖证书;(5)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家庭提供货币补偿合同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证明;(6)一、二级残疾人证明。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四、审核配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应予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二)初审:住房保障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复审: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之

7、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公示: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机构或区房管局进行实名举报。(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向住房保障机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六)配租: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在区房管局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区住房保障中心、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编制

8、配租方案报区房管局批准后实施。城区(含李渡新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或抽签配租;各工业园区、各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或抽签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1申请时间段指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或抽签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2相对应的户型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两个人及两个人以下可以申请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三个人的可以申请两室一厅(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户型配租),四个人以上的可以申请三室一厅。3摇号或抽签配租由住房保障机构组织,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进行配租。摇号或抽签配

9、租全过程接受区监察局、区房管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并将结果在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下一轮摇号或抽签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或抽签配租。(七)下列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优先配租: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2按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7号)规定落户在我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3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4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5一、二级残疾人

10、。(八)签订合同:领取入住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机构的要求,执入住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入住通知书要求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五、租赁管理(一)租赁合同管理: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5)房屋维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7)保证人责任;(8)其他约定。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需按3个月的市场租金指导价

11、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并提供履约保证人,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或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市场租金指导价承租房屋建筑面积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4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为承租人,分别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合同。5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保证人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和原保证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变更保证人。6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变化的,其家庭成员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二)租金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60%执行。公共租赁

12、住房租金收取实行先收后返、即收即返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按市场租金指导价缴交后,住房保障部门在当日内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给予返还)。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季度向住房保障机构缴纳,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市场租金指导价预交本季度租金,并在每季度末的后10日前预交下季度租金,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工作。4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

13、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及维护,确保房屋住用安全。5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三)房屋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房屋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2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住用安全情况检查等物业服务工作,并接受住房保障机构的监督检查。3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公共部分的水、电费用按分级财政

14、管理体制由财政承担。水、电经营单位对公共部分按民用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取水、电费。4承租人应每年向住房保障机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5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6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违反约定事项;(2)承租的房屋用于自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空置、转租、出借;(3)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4)遵纪守法,不得在承租的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5)争做文明市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公共设施;(6)服从小区各项管理规定。(四)换租

15、管理: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户型或地点的,可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换租申请。1换租户型应符合规定的配租户型标准。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户型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依次进行换租。3换租完成后,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六、退出管理(一)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自动退租的,原承租人应结清

16、房屋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对承租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应负责恢复、修理和赔偿。(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计收租金,不再享受租金返还。(三)承租人不符合租住条件,超过过渡期限拒不腾退住房的,按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1.5倍计收租金,不再享受租金返还,且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四)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区或乡镇获得住房,且达到规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五)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5年后,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富余的情况下可选择申请购买

17、承租房屋,具体出售办法另行制定。七、社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负责承租人各项社会事务管理。承租人户籍地社区应配合承租人居住地社区共同做好相关社区事务管理工作。八、监督管理(一)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采取定期走访或抽查等方式,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二)住房保障机构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

18、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三)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住用情况、承租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租金交纳情况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四)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街道办事处办公地设立举报信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网上投诉信箱。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将相关材料建档备查。(五)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

19、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九、法律责任(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不予受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已经进入轮候库但未配租的或已经配租但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资格;对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出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指导价补交以前的租金差额。有上述情形的人员在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若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二)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或赔偿。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

20、之一的,住房保障机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转租、出借的;2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5在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四)保证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保证人应承但连带保证责任。(五)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腾退的,按强占国有资产行为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在实施物业服务或履约过程中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在5年内不得参与公

21、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七)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承租人代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转让、出租或者转租。若有此情形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予以查处。(八)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十、工作保障措施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落实办公场地及工作经费,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区房地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

22、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本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和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保障对象范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区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称“最低收入家庭”即“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的家庭称“城市低收入家庭”;低收入标准按市政府规定适时调整);(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二、保障方式廉租住

23、房保障采取租赁补贴方式或实物配租的方式。租赁补贴是指经住房保障机构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或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机构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或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三、保障标准(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3平方米)。2租赁补贴标准:(1)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街道8元/平方米(使用面积);(2)李渡、龙桥、白涛街道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3)乡镇3元/平方米

24、(使用面积)。(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3平方米)。2租赁补贴标准:(1)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街道1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2)李渡、龙桥、白涛街道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3)乡镇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原则上申请家庭为一人的配租单间配套,两人的配租一室一厅,三人及三人以上的配租两室一厅(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三人配租)。(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廉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四、保障对象认定办法(一

25、)申请家庭户口及家庭成员认定:1申请家庭的户口以现有户口薄为依据;2家庭人口按实际住在本区城镇常住户的人数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4)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二)申请家庭收入计算办法:1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2计入家庭收入的各具体项目的计算办法:(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

26、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3)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分按当地

27、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5)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6)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的计算。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

28、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继承和接受赠与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协议对财产分割和赡养、抚养、扶养负担明显不合理的,按渝办发2008297号第六条第八款处理。(三)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认定:1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2)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3)家庭成员自用房屋自申请之日起,转让期限在3年之内的;(4)离婚单身3年内原家庭产权房屋按认定户籍人数平均分摊的建筑面积;(5)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6)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2住房面积认定:(1)有产权登记的房屋,以建筑面积除以1.33的系数,认定为房屋使用面积;(2)租赁

29、直管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五、申请条件及要求(一)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申请家庭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申请材料:1廉租住房申请表和申请书(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签字盖手印);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3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5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或低收

30、入家庭收入证明;6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1)具有私有房屋产权的申请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2)租赁直管公房的申请人需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3)无房的申请人需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由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7一、二级残疾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由住房保障中心预先公告)。六、审核配租(一)受理: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的,李渡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应予以受理。(二)初审和公示:李渡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

31、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三)复审和公示: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低保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复审,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在区房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诉。(四)轮候

32、: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其登记在轮候库中按区域等候配租。(五)配租:1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实行应保尽保。2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在区房管局网站发布相关信息。3区住房保障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编制实物配租方案报区房管局批准后实施。4城区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各乡镇的廉租住房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或者抽签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5摇号或抽签配租全过程接受区监察局、区房管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并将结果在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对已实施

3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充裕的地方,以实物配租方式为主。7下列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经区政府批准优先实施配租:(1)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3)一、二级残疾人;(4)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六)签订合同:领取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住房保障机构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入住通知书和收入证明到住房保障机构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涪陵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配租。

34、(七)年度复查: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分别向李渡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李渡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情况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查公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的,可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七、租赁管理(一)租赁合同管理: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5)房屋维

35、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7)其他约定。3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4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其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报,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名手续,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二)租金管理:1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区域分别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2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方式实行先收后返、即收即返。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按市场租金指导价交纳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当日内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予以返

36、还。3廉租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季度缴纳,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市场租金指导价预交本季度租金,并在每季度末的后10日前预交下季度租金,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4住房保障机构按时收取廉租住房的租金。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廉租住房贷款利息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三)房屋管理:1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房屋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2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廉租住房的房屋

37、使用、维护和住房住用安全情况检查等物业服务工作,并接受住房保障机构的检查监督。3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物业服务费差额部分及公共部分的水、电费用按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承担。水、电经营单位对公共部分按民用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取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4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5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约定事项;(2)承租的房屋用于自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空置、转租、出借;(3)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

38、住房结构和用途;(4)遵纪守法,不得在承租的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5)争做文明市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公共设施;(6)服从小区各项管理规定。八、退出管理(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收入连续六个月超过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中心并停止领取租赁补贴。(二)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经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续租,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租期间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无条件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三

39、)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应当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九、社区管理廉租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廉租住房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负责保障对象各项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对象户籍地社区应当配合保障对象居住地社区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十、监督管理(一)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中心要设立专门账册、表卡,建立廉租住房动态档案和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档案。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严禁多头占房。(二)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对廉租

40、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抽查复核及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廉租住房检查使用情况;2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3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三)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载廉租住房配租和住用情况、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租金交纳情况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四)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街道办事处办公地设立举报信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

41、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五)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六)廉租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十一、法律责任(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已经登记但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并责令其退还

42、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已获得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补交以前的租金差额。住房保障机构在3年内对上述人员的申请不再受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二)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或赔偿。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收回房屋,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其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1转让或转租廉租住房的;2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用途的;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4拖欠

43、租金和其他费用累计达3个月的;5在廉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四)应退出廉租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按强占国有资产行为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在实施物业服务或履约过程中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列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在5年内不得参与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六)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廉租住房承租人代理廉租住房的转让、出租或者转租,有前述行为的由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七)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十二、工作

44、保障措施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障工作机构,落实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配备一线工作人员,并加强培训,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的各项政策,组织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清理工作,健全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了解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按要求申请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要根据保障对象申请的保障方式结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予以保障。十三、本实施细则由区房地产业管理局、区民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十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人大常委会办公

45、室,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附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涪府发201191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

46、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租赁、退出(含出售)及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二)租金按市场指导价先收后返;(三)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人制度;(四)退出房屋交回政府。第四条区房地产业管理局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中心为保障性住房管理

47、具体实施机构。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核定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复审工作和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李渡新区、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住房保障工作。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保障性

48、住房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负责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对象户籍地社区应当配合保障对象居住地社区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第二章廉租住房申请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规定标准;(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五)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由住房保障机

49、构预先公告)。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初审和公示。李渡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三)复审和公示。区住房保障中心和区低保中心分别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复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户籍所在地公示

50、,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登记,并在区房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诉。 (四)轮候。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其登记在轮候库中等候配租。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二)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三)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四)能够提供保证人;(五)在本区

51、建立社会保障关系。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是信誉良好的单位和个人。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工作单位作为保证人;无工作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可作为保证人;本区户籍有稳定收入且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自然人也可作为保证人。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家庭或个人名义进行申请。家庭申请的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合伙申请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第十三条每个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明

52、和常住人口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住房情况证明;(五)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六)保证人的担保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由住房保障机构预先公告);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工作地在乡镇的申请人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二)工作地在各工业园区的申请人可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

53、中心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三)工作地在城区的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第四章配 租第十六条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实行租赁补贴方式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已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实物配租方式

54、保障。第十七条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区住房保障中心、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分别编制实物配租方案报区房管局批准后实施。(一)廉租住房配租。各乡镇建设的廉租住房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城区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各工业园区和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城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摇号或抽签配租全过程接受区监察局、

55、区房管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并将结果在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下列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经区政府批准优先实施住房保障:(一)对以下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人员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按规定落户在本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一、二级残疾人;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二)对以下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人员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一、二级残疾人;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第五章租赁

56、和物业管理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为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第二十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及承租人应交纳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按房屋市场租金指导价的60%执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按区域分别确定,每年公布1次。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方式实行先收后返、即收即返。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按市场租金指导价交纳后,住房保障机构在当日内按照市场租金

57、指导价与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差额予以返还。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3个月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每年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七条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相关工作,并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其招投标方案和考核办法由区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住房保障机构按时收取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租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公开招标确定的物业服务费差额部分及公共部分的水

58、、电费用按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承担。水、电经营单位对公共部分按民用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取水、电费。第三十条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确保保障性住房住用安全。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以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相关费用。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约定事项。(二)承租的房屋用于自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空置、转租、出借。(三)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四)遵纪守法,不得在承租的住房中从事

59、违法活动。(五)争做文明市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公共设施。(六)服从小区各项管理规定。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三十三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定期复核情况,按规定对保障对象进行配租面积(户型)、租赁补贴标准、租金返还额度等进行调整。对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调整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并收取租金。第三十四条经审核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及时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指导价交纳租金。过渡期满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因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区或乡镇获得其他

60、住房且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七条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5年后,在政府保障性住房房源有富余的情况下可选择购买承租的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采取定期走访或抽查等方式,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使用情况,有关单位和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载保障性住房配租和住用情况、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租金

61、交纳情况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四十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在住房保障机构、街道办事处办公地设立举报信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第四十一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62、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机构不予受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已经登记但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已获得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指导价补交以前的租金差额。住房保障机构在3年内对上述人员的申请不再受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四十四条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或赔偿。影响房屋住用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住房保障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一)转租、出借的;(二)改变住房用途的;(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四)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在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第四十六条保证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四十七条对应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依法按强占国有资产行为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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