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系统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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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菏泽德泰化工电气系统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检查结果备注16KV变电所1.1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在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设备运输方便、地势不低洼不易积水场所、在爆炸危险场所之外。GB 50053-941.26kV母线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当不需带负荷操作且无继电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可装设隔离开关。GB 50053-941.3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GB 50053-941.4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时,变压器低压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GB 50053-941.5对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的变电所,宜装设两台及以

2、上变压器。GB 50053-941.6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其中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GB 50053-941.7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GB 50052-951.8变电站的门应向外开,高压室内门应向低压室开,相邻的配电室的门应双向开GB 50053-941.9变配电站(室)的门、窗、孔应安装网孔小于2.52.5mm的金属网GB 50054-951.10变配电所的电缆夹层、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GB 50053-941.11长度大于7m变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变配电室的

3、两端GB 50053-941.12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GB 50053-941.13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GB 50053-941.14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电容器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GB 50053-941.15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GB 50053-941.16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短路、过负荷、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GB 50054-951.17可燃油油浸变压

4、器外廓与变压器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符合(800kVA)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600mm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 800mmGB 50053-941.18变配电室各种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GB 50053-94电压及布置方式柜后柜前高压单排布置800mm单车长度1200mm低压抽屉式单面布置1000mm1500mm1.19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GB 50053-941.206KV母线的分段处宜设断路器,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并有相色标志。GB 50053-941.21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面地坪不宜低于1.8m。GB 50053-921.22石化企业

5、变电所应设火灾报警装置。SH 3038-20002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2.1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送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GB 50058-922.2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GB 50058-922.3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种类、结构、级别和组别选取。GB 50058-922.4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应在危险性小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GB 50058-922.5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工作中性线的

6、绝缘电压与相线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GB 50058-922.6在爆炸性气体1区内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2区内电缆宜采用铜芯电缆,架空敷设时宜采用阻燃电缆。GB 50058-922.7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GB 50058-922.8在2区内电压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电力照明控制线路导线截面采用铜芯时应在1.5mm2以上,接线盒采用隔爆或增安型。GB 50058-922.9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GB 50058-922.10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防爆标志GB 50257-96 2.11防爆电气设备的

7、铭牌应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GB 50257-96 .42.12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GB 50257-96 2.13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的支架应牢固。GB 50257-96 2.14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应能可靠接线和密封,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GB 50257-96 2.15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与过渡线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GB 50257-96 2.16防爆电气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钢管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GB 50257-96 2.17装电气设备的箱、盒应采用金属制品。GB 50257-96 3防静电

8、、防雷、接地3.1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工具、人体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但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电气保护等接地系统有电气连接时,可不采取专用的静电接地措施。SH 3097-20003.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GB 50160-92(1999年版)8.3.23.3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GB 50160-92(1999年版)3.4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的

9、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SH 3097-20003.5设备与保护线、接地线的连接应可靠,不应将需要保护接地的部分互相串联后,再用一根接地线与接地体相连接。SH 3038-20003.6对需要静电接地的设备、管道,设置接地端头与接地支线采用镀锌螺栓坚固连接。 SH 3097-20003.4.13.7操作人员在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场所,应正确配备和使用各种防静电防护用品(鞋、工作服、手套等)SH 3097-20003.8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1. 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

10、不带电的金属外壳;2. 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3.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GB 50058-92.一3.9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和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GB 5005

11、8-92.二3.10接地干线应在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GB 50058-92.三3.11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应取其中最低值。GB 50058-92.四3.12采用金属螺栓紧固的金属法兰,可不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SH 3097-20004.3.33.13在生产装置区所有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单独的保护支线与保护干线(PE)相连,或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体相连SH 3038-200010.4.23.14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

12、mm时,可不装避雷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小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GB 50057-943.15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处。GB 50057-943.16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组成的接闪器。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GB 50057-943.1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在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GB 50057-943.3.33.18突出屋面的排

13、放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管,为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时应装设接闪器,其高度应满足:当排放管有管帽时,应高于管帽2.5m以上。并与屋面防雷设装置相连。GB 50057-943.19用电仪表、自控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由于绝缘破坏而有可能带危险电压时,均应作保护接地。SH 3081-973.20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GB 50160-92(1999年版)3.2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2、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

14、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3、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4、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5、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GB 50160-92(1999年版)3.22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GB 50160-92(1999年版)4配电线路4.1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缆芯的相间额定电压,不得低于使用回路的工作线电压。GB 50217-94

15、4.2保护地线的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要求GB 50217-943.7.10.2电缆相芯截面S(mm2)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mm2)S16S1635S/24.3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应使电缆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场所,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应在高处穿管或置于桥架中敷设。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应敷设在较低处的管、沟内。GB 50217-945.1.10.14.4爆炸性气体环境电缆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以非燃性材料严密封堵。GB 50217-945.1.10.34.5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防止外部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GB 50054-95.34.6电缆桥架距

16、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GB 50054-955.6.134.7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GB 50160-92(1999年版)5漏电保护5.1触电和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及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电器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安全监察规定第10条5.2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箱、动力箱(柜),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漏电保护安全监察规定第11条5.3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机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安全监察规定第13条5.4在爆炸危险场

17、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安全监察规定第23条6配、用电设备的保护电路6.13kV及以上的异步电动机应装设定子绕组相间短路、单相接地、过负荷、低电压等保护装置。GB 50062-926.2低压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GB 50054-954.1.16.3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GB 50054-954.4.46.4当电气装置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GB 50054-954.4.56.5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固定式电气设

18、备)不宜大于5s。GB 50054-954.4.76.6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GB 50054-954.2.36.7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当过电流保护不能确定切断故障回路时间小于5s,且没有设置零序电流保护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GB 50054-954.4.107其它7.1在爆炸危险环境或大型厂房宜采用照明箱集中控制。SH 3038-20007.2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灯具,在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2.2m及以下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GB50034-927.3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GB 50160-92(1999年版)7.4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GB 50160-92(1999年版)7.5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GB 50160-92(1999年版)7.6一级工厂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向一级工厂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电源线路应是专用的,在架设(敷设)上应保持距离,避免一回线路出现的任何故障波及另一回线路。SH 306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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