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本科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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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 论文编号:华南师X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 目:论我国环境侵权中证明责任的完善姓 名:学 号:系 别:专业班级:指导教师: 年 月 日12 / 17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X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展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当。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

2、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某某商学院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局部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展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学位论文属于1某某,在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2不某某。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中文摘要IABSTRACTII一、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必要性1一有利于救济弱势一方合法的利益1二有利于增强环境案件判决的权威1三有利于完善环境侵权诉讼的法律2二、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2一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缺乏统一标准2二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存在缺陷3三环境侵权证明责

3、任自由裁量运用受阻5三、国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解析与对我国的启示5一国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解析6二国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对我国的启示7四、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建议7一明确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7二完善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8三建立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裁量的制度9参考文献11致 谢12中文摘要我国目前环境侵权案件类型日趋复杂,数量逐年增多。环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证明责任需要更严谨,而我国环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诸多缺。面对如此现状,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势在必行。本文从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必要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现今环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国外环境侵权领域中证

4、明责任分配开展的优秀成果,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建议。关键词: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环境诉讼AbstractChinas current environmental tort cases bee more and more plex, and the number increased year by year. The environmental lawsuit has a strong professional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needs more stringent. Butthe burden of proof inenvironmenta

5、l proceedings has many deficiencies. Faced with this situation, improvethe burden of proof is imperativ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improving the burden of proof inenvironmental tort, analyses the main problems with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hinas current environmental action, refer to th

6、e burden of proof whichth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foreign, and put forward specific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tort.Key words:Environmental tort;The burden of proof;Environmental proceedings论我国环境侵权中证明责任的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证明责任的分配对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环境民事诉讼

7、制度的核心。证明责任能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准如此,其设置将影响诉讼目标的实现。证明责任能否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公平分配,是保护当事人环境权益的关键。一、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必要性环境侵权诉讼中,在事实要件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律预先分配了诉讼双方的证明责任,法官据此进展裁判。环境侵权案件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如未能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需要承当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证明责任是环境侵权诉讼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所以有必要完善环境侵权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一) 有利于救济弱势一方合法的权益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双方利益平衡的工具。首先,诉讼双方所处的地位并不平等,被侵权人大多数是普通公民,而侵权人大多数

8、是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基于此进展比照,被侵权一方的力量相较于侵权一方的力量,往往显得相对弱小。要求被侵权一方就其权利受损害的事实要件负较重的举证责任,显然不利于被侵权人提起环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其次,环境损害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侵害行为的发生到侵害结果的出现,需要历经一个复杂变化的过程,这其中涉与专业的科学知识。环境法律法规不同于其他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被侵权一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是由于侵权一方的行为,实际上是不合理的。肖爱,李昌杰.论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某某大学学报,2011(02).甚至由于被侵权一方缺乏专业知识,会导致未与时取证或者取证不充分的情况出现

9、。最后,环境侵权行为的相关资料往往掌握在侵权一方,这些类企业公司会利用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被侵权一方的取证,致使被侵权人的取证工作难以进展。如果被侵权一方聘请专业人事代为取证,诉讼支出如此会大幅度增加,致使被侵权一方放弃诉讼,不利于环境侵权诉讼的提起。基于上述理由,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有利于平衡诉讼双方的地位,激励被侵权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救济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二有利于增强环境案件判决的权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环境侵权诉讼过程和结果的重要依据,证明的程度影响着法官的判断。一方面,法官对于环境侵权事实的认定,受法律专业知识和环境科学知识的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与环境科学的契合程度,能够一定程

10、度上影响法官的判断。法官进展决断的依据越专业,决断的结果越公正。司法机关通过对环境诉讼案件作出判决,维护合法一方的权益和制裁某某一方的行为。另一方面,证明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影响着案件判决结果的权威性。因为证明责任分配具有缺陷,据此进展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势必会影响公众对于判决是否公正的评价。诉讼风险的倒向需求司法救济的一方,法院的公信力将会降低。通过完善证明责任分配,纠正环境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不平等的状态,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从而增强环境案件判决的权威。三有利于完善环境侵权诉讼的法律 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是环境诉讼法律中不可或缺的局部,完善证明责任能够促进环境法

11、律的完善。首先,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了诉讼双方风险的承当。完善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明确环境侵权诉讼双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利用诉讼风险负担的压力。通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让环境侵权诉讼的规如此设置更为合理,使得环境诉讼法律更为完善。其次,证明责任是证据法的核心,证据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织领域。X睿.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比拟研究J.某某法学,2009(27).完善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同时包容环境侵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价值目标。最后,证明责任的分配,与环境法的社会属性息息相关。完善证明责任分配,能够强化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激发公众参与,保障环境诉讼法律的社会属性。使得环境诉

12、讼的法律更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让环境侵权的领域某某必究。二、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伴随环境问题日益多样化的趋势,环境侵权行为日趋复杂化。环境侵权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性,环境诉讼在多数情况下,证明结果难以达到与案件客观事实一致的程度,且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难以在短时间内恢复更需要得到重视。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目前环境侵权诉讼法律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 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缺乏统一标准关于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清楚地规定环境侵权案件应当采取何种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如此,只分别规定在侵权责

13、任法和环境保护法当中。区别于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要求诉讼当事人承当证明自己所主X的事实的责任。在环境侵权中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初步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由污染者承当证明责任的风险。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当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当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当侵权责任。比照上述不同法律对于同一环境侵

14、权问题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证明责任缺乏统一标准。其中一方面表现在,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变化,法律的修改难以做到同步进展,使得法律法规可能缺乏一致性。虽然环境保护法进展新的修订,但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侵权的局部的规定却沿用原本的规定,责任分配的适用X围只有污染环境的情形,而没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形。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参照侵权责任法,这样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就出现了法律条文上的差异。虽然在环境侵权的司法实务中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问题得以解决,侵权责任法同样适用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形。但如果只通过解读法律条文的话,环境侵权法律的规定未能统一,导致在环境立法上证明责任分配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造成理

15、解的分歧。另一方面表现在,针对多人环境侵权的场合,对侵权各人所应当承当的证明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使得多人侵权下证明责任的分配处于一种模糊的待定状态,不利于环境共同侵权中证明责任在各方的合理分配。由于存在众多因素可以影响证明责任在各方的分配,完全依靠不同地方法官的自主裁量,会形成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差异化,造成判决结果的混乱。毕竟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其独特的专业性,不类似于刑事案件能够通过理论和经验得出结论,造成环境损害的因素该如何判断因果关系,与环境科学是密切相关的。杨柳.论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D.某某:复旦大学,2013.在环境侵权诉讼

16、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不能最大限度排除出现判决不合理案件的情形。 二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存在缺陷关于环境侵权责任倒置的适用,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如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在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倒置的X围内,规定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明责任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除环境保护法修改后把生态环境破坏纳入到倒置的X围之内,其他法律法规都只有环境污染的侵权案件中整体上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一些环境侵权的案件并不适用。首先,其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没有规定倒置的环境侵权案

17、件虽然得以解决,但从法价值角度考量,法律法规的指引就不够严谨。在生态破坏的领域,例如过度砍伐树木或者过度开采矿场,造成水土流失,农村耕地的减少,而由于耕地受到破坏,不能再种植农作物经济利益受损。但这种情况只属于生态破坏并不属于环境污染的X畴。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举证责任倒置只在环境保护法中把生态破坏纳入体制内。其次,综合整个环境诉讼,公民个人证据收集的能力肯定弱势于公司企业,受害者难以对于环境侵权行为与其遭受损害的因果关系进展充分的证明。但同时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倒置适用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被侵权人遭受的侵权事实的证明责任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被侵权人提出的侵权事实,在侵权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只

18、需作出初步的因果关系可能性证明。除此之外的证明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受害者提出侵权事实所遭受的损害,其实际造成损害的多少,应该由加害者承当或是由受害者承当,显然具有一定的缺陷。被侵权人需要负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义务,具体到实际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不同地区的审判机关对于“初步证明义务的理解有所区别。其有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的初步证明责任得不到采纳,导致侵权人的负担主要证明责任的制度难以实现,或者被侵权人无视对必要证据的初步收集,侵权人却感觉承当了过重的责任。再者,一般环境侵权的污染环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合理的。不过在跨界环境损害的案件中,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到距离和其他因素影响,不宜均

19、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例说明,如长江中下游的农业户因水质受污染而遭受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是长江中上游的侵权人造成的,也有可能是长江中下游的侵权人造成的。对于被侵权人进展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各个排污企业都有可能造成。一旦被侵权人对于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作出初步证明,或者把各个排污企业看作一个共同侵权的整体,由于跨界的关系,污染源和受害源存在一定的距离,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一律进展举证责任倒置,会造成一些侵权人难以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下,统一为环境侵权设定屈指可数的证明责任分配,显得证明责任的分配

20、过于僵硬化,难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侵权案件,造成证明责任分配上的不公。李燕.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研究D.某某:某某大学,,2015.最后,随着社会开展,影响环境的结果日益复杂化。环境侵权的纠纷具有多样性,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也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结果。再进一步分析环境侵权的其他领域,比如由于化工厂排污造成空气中某一物质含量偏高,但其含量并没有超过国家标准,这样的情况下就不算环境污染领域。但如果该物质长时间吸入能对人体产生损害,这种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这类领域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没有作出特殊规定,这样应当适用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或应该沿用环境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就存在有缺陷需要完善。我国环境立法尚

21、未对因果关系推定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下,直接导致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如此的适用。其内容是如无法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当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时,推定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的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只是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如此,由法官在具体诉讼中具体分配。鉴于环境侵权特殊的专业性,具体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更为有利于环境诉讼的公平合理。三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自由裁量运用受阻关于环境侵权自由裁量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如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有提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如此和诚实信用原如此,结合当事人的举

22、证能力,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环境侵权的案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法律不具有一一例举的能力,需要自由裁量权的帮助。自由裁量权受法官自身审判能力的影响。其中一方面,诉讼案件中涉与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需要法官或审判组织依据自身的经验、认识、价值观与对法律规X的理解,酌情作出决定,实现实质正义。自由裁量的运用受法官或者审判组织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环境侵权中自由裁量的运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环境侵权的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的广泛性,其损害结果非直接作用于受害者,其通过环境这一媒介对一定区域的人们造成损害。环境侵权在损害的判定上,需要结合到环境因素是否

23、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环境因素变化的原因涉与到环境科学,这需要法官或审判组织具有专业的环境科学素养,单凭法官或审判组织的日常生活经验是无法准确进展裁量判断。另一方面,环境侵权中的损害结果,不像普通侵权案件的损害结果能够直接得出结论,其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环境侵权损害结果的显现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需要一个量变到质变过程的累积;且由于环境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状态,法官或审判组织难以通过自身的认识和经验进展自由裁量。以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为例J.某某理工学院学报,2012(06).我国的司法开展水平不太平衡,偏远山区或者欠兴旺地区的司法水平往往相较于兴旺地区有所落后。但环境侵权发生在这些地区

24、的机率却要大于兴旺地区,在地方审判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上会受制于法官和审判组织的专业素养,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不利的影响。证明责任分配是环境侵权诉讼的根底问题,基于环境法的价值考虑,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还需考虑是否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调节矛盾。只有通过合理的规如此设置,给予自由裁量正确的指导,刺激被侵权人提起环境侵权诉讼,与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才能促进环境利益的救济。三、国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解析与对我国的启示针对环境侵权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日益增加,各国在传统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根底下,出现了许多证明责任分配的新理论,并融入到环境领域的司法实践中。结合我国当前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

25、参考环境法律更为兴旺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借鉴其证明责任分配的长处,提出对于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启示,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一国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解析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注重公平正义,通过利益权衡平衡诉讼双方的地位。其民事证据法上规定有间接反证,由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主要事实尚不明确时,负有反证其事实不存在的责任。王伟,石春.技术与法律交叉视野下的环境污染因果关系证明规如此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4(01).其中一方面,环境侵权损害存在较多的关系因素,要求被侵权人对因果关系的环节进展严格的证明,无疑是封闭了司法救济的途径。对被侵权人来说,间接事实的证明是非固定的,存在着复数的

26、可能。通过被侵权人证明因果关系链中的局部事实,推定其他事实存在,能够很好缓解被侵权人的举证困难。另一方面,需要由侵权人负反证不存在的推定事实,有时可能未达到传统意义上的证明程度,对于侵权显然是显示公平的。间接反证的引用还有许多需要细致规定的地方,不过在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中,间接反证无疑是目前最为有效的分配手段,能够在专业化较强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合理分配诉讼双方负担的证明责任。日本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为了应对因工业开展而频发的公害事件,其在证明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上运用流行病学进展责任分配。通过流行病学证明对传统的的证明责任分配进展完善,适当减少受害者的证明责任,在日本著名的痛痛病事件和水俣病

27、事件得到大量运用。一方面,在司法实务中,通过统计调查各因素和某种疾病之间的关系,能够提供一种间接证明的手段,减轻被侵权人的证明责任。只要发病因子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较高的盖然性,即可成立流行病学上的因果关系,同时认定二者具有法律之间的因果关系,使得被侵权人的证明责任负担得以履行。另一方面,这种利用流行病学完善证明责任分配的做法,不完全适用于侵权行为多样化的环境侵权领域,只有在需要证明的因素与流行病学具有因果关系的案中才能得以适用,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认定过于狭窄,不能契合不断复杂化的环境侵权案件。同时在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中,引入流行病学的运用,促进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能够在这类案件中保障被侵权

28、人的利益。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其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在综合衡量假如干要素利益的情况下作出。在环境侵权的案件中,由于受害者主X的事实,很多情况都掌握在加害者的控制X围内。美国公认应当综合政策、公平和盖然性这三个最重要的要素进展衡量,将诉讼风险公平分配给诉讼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面,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的代表,在司法实务中,美国法院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太注重形式。其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较易熟知的一方当事人承当举证责任。另一方面,美国法院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灵活思路,容易使得证明责任的分配缺乏稳定的预期,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同时基于环

29、境案件具有较强的同质性,由侵权人承当较重的证明责任已经在美国法院达成共识。其在密执安州环境保护法规定中也有所表现, 为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 原告只需提出初步的外表证据, 把实质性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马栩生,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J.法律科学,2005(23).二国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对我国的启示借鉴环境侵权法律较为兴旺的国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于证明责任分配,都有各自的特殊规定。综合分析可以得出其存有一个明显的共通点,就是基于环境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各国都趋向于合理减轻受害者的证明责任负担,以至实现环境诉讼的公平和正义。德国在法律上通过运用间接反证,基于被侵权人的初

30、步证明,由侵权人承当在其控制领域内的重要责任。其能平衡诉讼双方的利益,激励被侵权人维权。日本通过流行病学因果关系判定,延伸到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定。其在环境污染致使被侵权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这类案件中,能够最大程度上减轻被侵权人的证明责任,对于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更进一步的保护。美国如此是在具体案件中,综合实际影响因素,进展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这种灵活的分配方式,能够迎合日益复杂化的环境侵权案件,弥补法律的滞后性。结合我国的环境侵权诉讼,借鉴国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能够得出一些启示。其一,针对环境侵权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倾向性分配诉讼风险。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注重保护

31、被侵权人一方利益,减轻其所要负担的证明责任。其二,针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参照国外的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适当引入其他因素的辅助。比如,运用流行病学上因果关系的关联,又或者运用结果发生盖然性的大小,辅助证明责任的分配。其三,针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复杂化,联系我国国情和法律开展,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证明能力,依据不同的案件灵活分配证明责任。在具体的案件中,通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的自由裁量权地运用,适当微调证明责任的分配,实现公平正义。四、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建议通过考察国外先进的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参考其先进的改良思路,把国外的优势因素纳入证明责任的完善当中。结合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分配的缺陷,通过

32、合理的改善,弥补其不足。使得证明事实更能接近侵权案件的真实,法官判决更具有说服力。笔者对于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建议如下:(一) 明确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首要的是明确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这个标准可以理解为,进展责任分配时所考虑的因素,如诉讼双方的证明能力,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等。证明责任的标准首要表现在法律规定当中,基于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缺乏统一的问题,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法律修订的方式进展证明责任分配的统一。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对于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生态环境破坏同样适用证明责任的倾斜进展补足,规X化环境侵权的法律。其次

33、,参照国外普遍实行的多元化证明标准,改变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也同样适用单一的高度概括的证明标准的适用,只要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案件中就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董某某.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研究D.某某:某某科技大学,2010.在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中,对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证明责任负担应当有所区分。被侵权人的初步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序,改为由侵权人负担证明责任,对于双方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作出一个根底性的规定。对于被侵权人初步证明责任的盖然性进展规定,只有当因果关系发生的盖然性存在高度可能的情形,才可以认定被侵权人履行了初步证明责任。侵权人对于其免责事由,需要提供实际的证据,达到法官信服的标准,才能排

34、除其证明责任。为了防止在不同地区的法官和审判组织在判定上出现大幅度的不一致,对于环境侵权频发的跨界案件的事实认定出现严重的偏差。在跨界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上也应当给予侵权人适当的还击机会,对于被侵权人提供的初步证明事实,如具有更为优势的证据,能够证明因果关系不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侵权人能够进展合理的反驳,不至于让侵权人的证明责任负担过重。最后,通过制定共同环境侵权中证明责任的根底标准,让侵权各方的证明责任认定有所参照。对于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综合各地发生的案件,和环境科学专家的意见,设定一定的标准,合理分配需要承当的份额责任。对于在某一方的侵权行为,不是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的情况下,应当适

35、当减轻其需要承当的证明责任,让真正的侵权人承当更高份额的证明责任。或者在多方侵权行为难以进展分别证明的情况下,考量公平原如此优先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采取各方承当同样份额责任的惩戒性手段。让共同侵权中的侵权人各方积极履行证明责任,否如此就要承当严格的法律责任,防止共同侵权中侵权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二完善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笔者认为,要完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首先应当解决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X围过于狭窄的问题。适当扩大举证责任的适用,在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案件,被侵权人难以履行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合理使用倒置。基于上述对于被侵权人初步证明标准明确建议,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中,进一步要求被侵权

36、人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更大程度上完善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通过严格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前提,给予被侵权人适当的约束,防止被侵权人虚报损失,使其主X的权益更具有说服力,限制被侵权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通过引入环境科学专业知识的考量,解决特殊的跨界环境侵权案件中,适用传统证明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免责事由的规定,难以契合司法实际的问题。受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较远距离的影响,跨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存在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吕忠梅.环境法导论.M.:大学,2015.通过一些科学专业的方法,统计学或者流行病学,更进一步复原侵权结果发生的过程。针对跨界侵权中,侵权人负担证明责任的难度加

37、大的问题,分析取证的难易度和结果发生的盖然性。在环境侵权诉讼的进展中,虽然可能加大侵权人证明的本钱,不过却能够纠正过度倾斜的天平,通过说服法官和审判组织,让证明责任的要求和程度加以微调,使得举证责任的倒置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针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多样性,实现在更多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中,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辅助,灵活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依据具体环境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严格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X围外,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条件地或者有选择地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在除传统意义上双方地外不平等的环境侵权诉讼外,比如发生在邻里关系之间的环境侵权纠纷,就可以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考虑,在

38、允许的公平的情况下引入举证责任倒置。通过证明责任规如此设置的灵活变通,弥补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僵硬化,使其更加趋于合理更加接近真实,实现立法的目的。三建立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裁量的制度笔者认为,建立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裁量制度,能够促进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想要引入自由裁量权弥补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缺陷,首要的是建立一个规X的证明责任裁量制度,通过实际的规定提升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可操作性。证明责任的裁量制度,以自由裁量权为核心的制度,其是通过规定,解决何时使用自由裁量权与如何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制度,通过规定指引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中调整证明责任的分配。首先,该制度需要建立一个培训要求,对于

39、参与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官提供定期的强制培训,提高参与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的法官的环境科学专业知识。要求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官,除了掌握法律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根底的环境科学知识。使得法官或者审判组织,除了依据自身的经验和对法律规X的理解之外,还能通过环境科学的专业知识,在复杂多样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权衡诉讼双方的利益,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其次,借鉴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环境侵权案中,规定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能够有倾向性分配证明责任。对于具有同质性的环境侵权案件,运用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官自身的判定,分配证明责任的负担。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环境侵权类型的案件,有条件性有选择性地运用举证责任的倒置,纠正双方失衡的

40、地位,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最后,考量环境侵权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类比刑事诉讼中的指导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一级法院公布一些指导性案例。高菲斐.环境侵权民事司法救济的主要特点N.中国环境报,2010.通过参考法制开展更为兴旺地区的证明责任分配微调,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不同地区的司法开展的不平衡,使得环境侵权案件就算发生在法制较为落后的地区,证明责任的负担也能得到合理的分配。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还需要在裁量制度中,对自由裁量权启用的前提给予指引性的规X。通过自由裁量权的灵活,弥补法律的相对僵硬,使得证明责任分配更具说服力,提高法院判决的公信力。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环境侵权的案件不断

41、趋于复杂多样。环境侵权的立法具有延缓性,证明责任的完善,有助于维护当事人诉讼利益,有助于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参考国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通过完善证明责任的标准、完善举证责任的倒置和建立自由裁量的制度,完善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参考文献1肖爱,李昌杰.论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某某大学学报,2011(02).2杜群.司法在中国环境法治中的作用J.法律适用,2012(05).3凌潇,严皓.法官的选择性司法行为以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为例J.某某理工学院学报,2012(06).4王伟,石春.技术与法律交叉视野下的环境污染因果关系证明规如此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4(01).5董某

42、某.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研究D.某某:某某科技大学,2010.6王庆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D.某某:东北林业大学,2013.7杨柳.论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D.某某:复旦大学,2013. 8李莉.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5.9李燕.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研究D.某某:某某大学,2015.10高菲斐.环境侵权民事司法救济的主要特点N.中国环境报,2010.11吕忠梅.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双重性N.人民法院报,2014. 12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法律,2001.1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法律,2010.14黄锡生,宋海鸥.环境侵权

43、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理论分析与制度建立.M.:中国政法大学,2004.15吕忠梅.环境法导论.M.:大学,2015.致 谢感谢我的指导教师。您的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这篇论文的每个细节,都离不开您的细心指导。您循循善诱的教诲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承受我诚挚的谢意!此外还要感谢我们学院的所有教师在我在华南师X大学的时期里,给我的专业打下了坚实的根底,感谢华南师X大学增城学院为我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丰富的信息数据,让我在学习之余充分领略到大学生活的美好,在学校里度过的时光是我人生中最珍贵的纪念,我在这里不仅学会了知识,还学会了做人,我现在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要离开母亲展翅翱翔,在这即将离开母校的时刻,不免离情依依,祝愿华南师X大学增城学院能在未来培养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最后,不能忘记的是一直培育我,在背后默默支持关心我的父母,有了他们的支持,让我有了更多去奋斗的动力,今后我会更加努力,愿他们会为我的成绩而感到骄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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