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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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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doc

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为了加强对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级竞赛活动及其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须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竞赛组织委员会(或竞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处)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和评判委员会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竞赛的具体组织方案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负责竞赛奖品、物品(包括纪念品、宣传品等)的设计、制作和管理;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六条 为做好竞赛的各项技术工作,须成立竞赛评判委员会。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和保密性,评判委员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命题工作。第七条 各竞赛机构须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合力办好竞赛活动。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国家级一类竞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文组织实施;国家级二类竞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有关部门、行业(行业组织)等联合发文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行业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国家级一类竞赛活动,并成立相应省、行业竞赛组委会,在全国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竞赛活动。第十条 国家级二类竞赛主要由相关行业(行业组织)牵头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参与此类竞赛活动,并对其进行政策支持、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行业竞赛组委会在具体组织竞赛活动过程中,应主动与省级劳动保障厅(局)竞赛管理机构沟通情况,争取竞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支持,并接受其监督指导。第四章 备案立项第十一条 举办国家级竞赛活动,应首先向劳动保障部竞赛组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竞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备案登记后立项实施。第十二条 国家级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五)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职业技能竞赛备案手续:(一)举办单一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在启动竞赛前30日内向竞赛管理部门报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备案表;竞赛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立项手续。(二)举办跨省、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在启动竞赛前60日内向竞赛管理部门报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备案表;竞赛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立项。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办理备案立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举办竞赛活动的申请报告;(二)举办竞赛活动备案表;(三)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四)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五)竞赛评委会成员名单;(六)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七)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八)主办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承办竞赛活动,应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竞赛主办单位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应事先向竞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代表中国参加的国际大型技能竞赛活动由劳动保障部商有关部门后统一组织安排。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规程规定条件的主办单位,竞赛管理部门应予以办理职业技能竞赛备案手续,并与其就各方的责、权、利等有关内容签订工作协议,规范各方在竞赛期间的行为。竞赛主办单位应共同下发相关文件,组织开展竞赛活动;对不符合本技术规程规定条件的举办单位,竞赛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书面通知主办单位。第十七条 竞赛活动备案立项后,主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内容的,应向竞赛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须取消竞赛活动的,应向竞赛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赛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举办资格:(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二)未按竞赛规则、组织方案的规定,擅自变更竞赛内容或者取消竞赛活动的;(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四)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第二十条 确定竞赛工种的一般原则是:通用技术职业(工种);就业容量大、从业人员多的职业(工种);苦脏累险的职业(工种);国家新职业新工种;科技含量高的职业(工种)。特别应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较广、社会影响力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第二十一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同时可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适当参照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的标准组织。国家级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以上要求实施。第二十二条 竞赛采取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的原则,并附加理论知识考试。国家级竞赛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出题,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第二十三条 竞赛裁判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二)从事某职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声誉;(三)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四)原则上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五)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六)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七)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的能力;(八)具有从事过两次以上全国或省级竞赛活动裁判工作的经历;(九)参加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并通过其资格考试。第二十四条 竞赛裁判人员一般应从竞赛职业(工种)的主管行业中,自下而上选择推荐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具有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工人担任;对具有竞赛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应优先选用;对已经建立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队伍的职业(工种),必须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的人员中选用。第二十五条 竞赛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命题时,应明确其各自所占比例。一般情况下,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第二十六条 竞赛所需场地由竞赛组织机构和技术专家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要求选择确定。其选择原则:一是选手相对集中;二是赛场设备设施完备、先进、安全,具有代表性;三是赛场内外环境适宜;四是交通方便。第二十七条 竞赛使用材料及设备由技术专家依据竞赛试题的需要确定,由竞赛组委会委托承办单位负责配备,其主要设备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赛场的设备装置。选手日常使用的简单工具、设施可允许选手自行携带使用。第二十八条 竞赛活动经费可从以下途径筹措:(一)争取国家财政支持;(二)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三)适当收取参赛选手和参赛单位的报名费、参赛费等;(四)引入市场运作机制。第二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竞赛管理部门提交竞赛情况总结(包括选手成绩册和费用结算情况等)。第六章 活动程序第三十条 国家级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开幕式、闭幕式、竞赛过程、宣传工作等基本工作环节。第三十一条 开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手入场式,奏国歌,升国旗(或会旗),领导致开幕辞,来宾致辞,裁判宣誓,选手宣誓,宣布竞赛规则和要求,相关宣传庆祝活动等。第三十二条 竞赛过程在裁判长的主持下由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执行。包括:确认选手身份;进行赛前教育(向选手说明比赛技术要求等);对竞赛材料、设备、工具的检验;赛场监考;对竞赛作品、试卷的评判打分;竞赛成绩名次的确认等。第三十三条 闭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判长宣布比赛成绩,向获奖者颁奖,领导致闭幕辞,来宾致辞和相关宣传庆祝活动等。第七章 宣传和信息交流第三十四条 宣传工作要适应竞赛期间的形势,与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竞赛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建立竞赛新闻发布制度和简报制度,积极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工作主要包括:赛事宣传(从不同角度对比赛活动进行宣传,扩大其社会影响),环境宣传(赛场装饰、宣传广告、现场表演等),人物宣传(对获奖者的宣传)和其他宣传(对相关政策、举办地、新产品、新技术、新理念等的宣传)等。第三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等。第三十六条 建立国家级竞赛活动信息交流制度,劳动保障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与各省、行业竞赛组织管理机构每季度交流一次竞赛活动信息,主要包括全国、各省、行业举办竞赛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职业(工种)、选拔赛时间、决赛时间、宣传方案、活动安排、工作总结、经验材料以及竞赛裁判员信息等。第三十七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省级竞赛管理部门应将本年度内省级竞赛活动各职业(工种)前3名获奖选手的基本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经整理后,分类列入全国技术能手后备名录。第三十八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行业竞赛管理部门应将本年度内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获奖选手基本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汇总,并抄送获奖选手所在省的劳动保障厅(局)竞赛管理部门。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参照本技术规程,依据本地区、本行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部门)的竞赛技术规程。第四十条 本技术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申请备案表申请单位(章)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填表说明一、凡举办冠以“全国”、“中国”等名称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需填报此表。二、主办单位应于下发竞赛通知前二个月,将此表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技能竞赛处。三、表中所列“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系指行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所属主管部门意见。四、表中所列比赛场地、设备、技术文件等要求,应另附相关资料。五、此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申办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1)(2)协办单位(1) (2)(3) (4)(5) (6)(7) (8)竞赛规模 人竞赛职业(工种)(1) (2)(3) (4)(5) (6)(7) (8)参赛地区境处参赛组织(机构)名称竞赛组织时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全国决赛时间全国决赛地点竞赛经费来源是否具备相应比赛场地和设备是否有相应的技术文件组织机构名称办 公 地 址联 系 人联系电话竞赛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意见批准竞赛活动名称有 效 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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