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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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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讲课稿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7第四章 绿化与景观 12第五章 建筑间距 16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19第七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22第八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23第九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27第十章 附则 31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加强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 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办法、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和北 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 标准,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 类建设,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 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1.3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1.4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个人建房、城中 村改造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1.5 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执行。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 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 分。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 1。2.2.4 表 2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 围。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1 规定范围 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 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2.3.2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3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 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 审批。2.3.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 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 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 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 、2-3 、2-4 的规定执行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 3 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 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 2-2 、2-3 、2-4 的规定执行。表2 1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序用地X类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其它用地号建设 、RCMWTSUGDE项目R1R2R3 1C1C2C3C4C5C6C7C9M1 1M2 M13 W1 W;)T1T2T3T4T5S1S2S3U1U2U3U4U5U9G1G2D1D3E1E2E31 E41低层居住建筑OOO多层居住建 筑OOOOOO2高层居住建筑OOOOO3单身宿舍OOOOOOOOOOOOO4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O5商业服务设施6居文化体育设施O7住小社区服务设施8区医疗卫生设施O9市政公用设施O10行政管理设施11金融邮电设施OO12行政办公设施OOOOOOOOOOO13商业设施OOOOOOOOOOOOOO14金融保险设施OOOOOOOOO15服务设施OOOOOOOOOOOOOOOOO16小商品市场O17农贸市场OOO18批发交易市场O19文化娱乐设施OOOOOCO20体育设施OOOOOO21医疗卫生设施OOOOCO22商办综合楼OOOOO23商住综合楼24普通旅馆OOOOOOO25旅游宾馆OOOO26高校中专OO27成人教育、职业技校OOOOO28科研设计机构OOOOOOO29无亏染工厂OOOOOOOO30轻污染工厂O31重污染工厂O32普通仓库OOOOOOOOOO33危险品仓库OOOO34保税仓库OO35社会停车场(库)OOOOOO36社会加油站OOO37公交停车场OOOOO38公交修理厂O39长途客运站40货运公司站场OOOO41室外广告牌OOOOOOOOOOOO42污水处理厂OOOOOO43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OOOOO44其它市政公用设施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COOOOO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235 表2-2、表2-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 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 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 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 制指标。表2-2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层数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1 3 (低)0.81.025284 6 (多)1.21.61.825283079 (中高)1.51.82.022252810 (咼)2.02.53.0202225注:1、居住区级用地规模:50 100公顷;小区级用地规模:10 15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 5公顷。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 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 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 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 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表2-3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用地分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一类工业>30 且 <50<2.0二类工业>30 且 <45<1.6三类工业>30 且 <40<1.0单层仓库>30 且 <50».3 且<0.5多层仓库>30 且 <50<2.0表2-4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以外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多层40 %3.035 %2高层35 %5.032 %4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237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 2-5的规定。表2-5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80015003500-15003500238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2.3.8.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 河道或有其它类 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 法调整、合并的。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 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 在符 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 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 20 %。表2-6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卅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 的建筑面积(m2)小于21.0大于、等于 2、小于41.5大于、等于 4、小于62.0大于、等于 62.52.3.11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 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 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 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3.11.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2.3.11.2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 于150平方米;2.3.11.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 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 5.0米(或2.0米)以内(含+ 5.0 米(或2.0米);2.3.11.4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2.3.11.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2.3.11.6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3.1.1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3-1分级设置;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3.1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表3-1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4完全中学302初级中学241小学240.5幼儿园63.1.2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 3-2的规定;表3-2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教育设施用地标准(m2/座)班级规模(座/班)中学1650小学1245幼儿园13303.1.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3-3的规定;表3-3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教育设施建筑面积标准(m2/座)备注完全中学5.0中小学每一名住 校生增加4 m 2面积初级中学4.8小学3.8幼儿园9.93.1.4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入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 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 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 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3.2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 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 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规划道 路控制红线在30米以上。3.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 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3.4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 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FGF50-2001 )同步进 行。3.5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计标准不得小于表3-4的规表3-4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用途分类单位标准特例上下客货泊位住单元式住 宅、单身宿 舍车位/100m建筑面积20.61.0 对小户型的住宅取低限 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宅独立式住宅车位/100m建筑面积2 >1.0商商业区车位/100m建筑面积2小于等于2000 m 2部分取1.5,超过2000 m 2以 上部分取0.61.2每1000 m 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独立购物 中心、专业 批发市场车位/100m建筑面积20.82.0 每1000 m 2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车位/客房0.20.5车位/客房,0.82.0车位/10座业酒店、餐厅车位/10座每100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 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办行政办公楼车位/100m建筑面积20.42.0每2000 m 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 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公其它办公楼车位/100m建筑面积20.31.0每2000 m 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 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用途分类单位标准特例上下客货泊位工0.20.6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所提供的车位半数应用作厂房车位/100m 2建筑面积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及装卸货物之用在面积不少于45m X40m的地盘除设一般货车使 用的装卸货泊位外,应另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供货柜车使用。对面积少于 45m X40m的地方单独考虑业仓库车位 /1000m 2建筑面积0.40.6公综合公园、 专类公园车位 /1000m 2占地面积0.51.5园其它公园车位/公顷占 地面积需进行专题研究文大型体育 场馆车位/100座 >6.0进行专题研究小型体育 场馆车位/100座 >4.0体市级影剧 院车位/100座 >6.0每1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设一般影剧 院车位/100座 >4.0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博物馆、图 书馆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51.0展览馆车位/100m 20.71.0施建筑面积需进行专题研究会议中心车位/100座 3.04.5 需进行专题研究医区以卜医院 每1诊室设1至2个小汽车泊位1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使用;1疗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辆使用设施区以十医院车位/病床0.40.8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教中学车位/100学生0.71.5,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每35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育小学车位/100学生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设幼儿园车位/100学生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每2个课室设 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施注:1、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 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2、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3.6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3-5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 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 均不进行当量换表3-5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0.71.02.02.53.53.7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3.7.1 中心城区(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 合区域)建筑面积大于4000m2的商业建设项目;3.7.2 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 影剧院、体育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 的建筑项目;3.7.3 中心城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 m 2,其他地区新建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 m 2的建设项目。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 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3.8 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3.8.1 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 如需在不同等级 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 应当按照道路等级 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3.8.2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 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 75 °。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 50 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 道路上, 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 70 米;3.8.3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 米;3.8.4 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0 米;3.8.5 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 米;3.8.6 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 50 米;3.8.7 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 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3.9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在 下列范围设置公共厕所:3.9.1 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场库及各类市场内;3.9.2 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3.9.3 各类公共建筑内部及附近。3.10 一般街道应每隔500800米设一处公共厕所;主要繁华街 道、市中心区公共厕所间距不应大于 500 米;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 公共厕所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 不少于 60 平方米。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 3 座公共厕所, 或按常住人口每 3000 人左右设一座。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0 平方米新建建筑和营业面积超过 1500 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应在临街处 设一座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3.11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 100 平方米,其中10 15 平方米应作为环卫工具房。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 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绿地率不应小于 30% 。3.12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 品为主的超市。3.13 居住区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隐蔽且交通方便的地方, 建筑外 立面装修应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并应与居住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同时投入使用。单独设置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的绿地率不低于用地面积的 30% , 并与周围建筑物形成绿化隔离带,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应不小于 10 米。转运站应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并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3.14 每0.5 1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设置一座垃圾分类收集站 (清洁楼),用地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 15 米,绿地率不小于 30%。条件受限时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 10 15km2 设置一座。第四章 绿化与景观4.1 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 不小于 50 米。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 30 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不得小于 80 米。铁路两侧的卫生防护林带不得小于 100 米。 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 300 米。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 20 米的保护绿地。4.2 计算建设用地内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 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和规定的建筑间距 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建设用地内位于整块绿地中用于美化环境的水面、无建筑面积的建 筑小品的占地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4.3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 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 ;道路 红线在 40-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 车场绿地等。分车绿带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作用,宽度应不小于 2 米,以灌 木和地被植物种植为主。道路绿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邻建筑物性质进行设计并应保持路段 内的连续和完整。当宽度大于 8 米时,可设计成开放性绿地,但绿化用 地面积不得小于路侧绿带总面积的 70% 。当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 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 ,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 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 , 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4.4 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 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4.5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 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4.6 在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 4-1、表4-2的规定。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值灌木、地被、 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提倡垂直、屋顶、平台等 绿化形式。表4-1居住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住宅层数绿地率(%)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W10000M 21 3 (低)4040354 6 (多)403532307 9 (中咼)4035323010 (咼)40403535注:1、居住区级用地规模:50 100公顷;小区级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 5公顷。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绿地率参照居住区级 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绿地率参照小区级控制指 标执行。3、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二个百分点。表4-2其它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项目类别绿地率(%)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以外宾馆、饭店等3540金融、商务办公3035文化、娱乐3035商业2832其他公共设施3035工业、仓储2025注: 1、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2、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3、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4.7 位于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及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按表4-3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F=M X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 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 有效系 数。表4-3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折算地面绿地面积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小于、等于1.50.70大干1.5,小干、等干5.00.50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大于12.004.8停车场的设计,提倡采用生态停车场,即其用地全部为植 草砖铺地,用地面积的30%可计入绿地率计算。4.9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 4-4的规定。表4-4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居住区级别名称要求最小规模(m2)最大®务半径(m)居住区居住区公园布局应有明确的功i拠分10000800-1000居住小区小游园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4000400-500居住组团组团绿地灵活布局400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 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 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旅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 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 4-5的规定。封闭型绿地开敞型绿地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L>1.5L2L>1.5L2L>1.5L2L>1.5L2L>30mL>50mL >30mL>50mS1 >800m 2S1 >1800m 2S1 >500m 2S1>1200m 2S2 >1000m 2S2 >2000m 2S2 >600m 2S2>1400m 2注:1、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2、L2 本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Si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4、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4.10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4.10.1 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 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 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协调。4.10.2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4.10.2.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60米)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60米;4.10.2.2 中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4米,小于、等于60 米)连续面宽小于70米;4.10.2.3 多层和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米)连续 面宽小于80米;4.10.2.4 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 续面宽;4.10.2.5 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4.10.3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不得设置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 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 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10.4 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 开敝式阳台,临时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 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新建、 扩建、 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 产生环境噪声或振动污染的娱乐 业、产生恶臭或异味的修理业和加工业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4.11 低、多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设计。4.12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 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不得修建围 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 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不得大于 1.5 米,集中绿地 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 超过 2.2 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4.13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计专项规划和户外 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4.13.1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 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4.13.2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 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 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 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 尺度相符。4.14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 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4.15 城市中心区内、城市主、次干路原则上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应预留各种管线,并尽量埋入地 下,管道的设置应当与道路的建设同步进行。第五章建筑间距5.1线埋设、定O5.2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通风、工程管 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居住建筑间距521 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长边向阳、朝向正南时, 其 最小间距(D)新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高度(H )的1.0倍,中心城区不得小于 0.8倍。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 25 M时,可按不得小于 0.8倍控制。其中低层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0,最小建筑间距应 大于9 M。5.2.2 正面为非正南方朝向的住宅,其间距按表5-1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表5-1不同朝向的住宅间距折减系数表方位(度)0-1515-3030-4545-60> 60折减系数1.000.900.800.900.955.2.3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 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 可扣除底层裙房的高度。5.2.4 多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 M ;低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 M ,其中侧向开窗的低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 M。5.2.5 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如其山墙宽度大 于14 M时,则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525.1 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 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525.2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 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5.2.6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以及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的间距应符合表5-2的规定。表5-2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高层住宅南向为高层住宅东西向为高层住宅面宽最小间距(M)最小间距(M)>25 M2418< 25 M18消防间距5.2.7 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5.2.7.1 南北向布置南侧为点式中高层(建筑长边长度/建筑短 边长度V2,且建筑高度/建筑短边长度4 )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 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 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南侧为板式中高层(建筑长边长 度/建筑短边长度2)建筑时,其间距按1.2倍点式中高层在南侧时 的控制间距。5.2.7.2 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5倍,且最 小间距为18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 间距增加0.7米。5.2.7.3 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十八层以下不小于15米, 十九层以上不小于18米。5.3 非居住建筑间距5.3.1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 5-3的规定。表5-3 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项目性质建筑间距备注幼儿园、托儿所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学校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小于25M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 住宿楼、老年人建筑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5.3.2 除表5-3所列的建筑以外,非居住建筑(第5.3.1条所 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5.3.2.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5.3.2.1.1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5.3.2.1.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 值为13米。5.32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 20米5.3.2.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住宅间距的0.8倍控制,且最小值为9米。5.3.3 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建筑控 制。5.3.4 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 控制,但当住宅山墙有居室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应按住宅间距控制。5.3.5 其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 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但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5.4 关于建筑高度(H)与建筑间距(D)的计算方法: 建筑高度(H)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 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 45 度(含 45 度)的,自室外地面 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 45 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 屋脊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 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 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建筑间距( D) 两建筑物正投影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当 建筑物的阳台悬挑小于 1.5M ,且宽度小于建筑物面宽的 1/3 时,阳 台的投影线可忽略不计)。坡度大于 45 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 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 最小的垂直距离。第六章建筑物退让6.1 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 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 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 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6.2 沿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以下规定 控制,但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621各类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 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表6-1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线距离退线建筑类别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 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 的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5H44多层0.5H66高层0.25H130.2H12次要朝向低层0.25H3按消防间距多层0.25H4按消防间距高层0.2H126.5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退线距离按主要朝向退线距离控制622红线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6.2.1条项退让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6.2.3 红线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按照6.2.2条居住建筑的退线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七章的 有关规定。6.2.4 地下建筑物的退让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让间距退 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 应采取技术安全 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 并由原设 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 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6.3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 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6-2所列值,并同 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表6-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7'''*后退距离(米) 道路红线宽度:米)建筑咼度(米)H <2424<H <50H>50D V 15381215 WD V 25481225 <D V 406101240 <D V 508101550 <D V 60101518>601518206.4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 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 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 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6.5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前款规定及道路交叉口视距要求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退线距增加3米,高层建筑退线距增加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 段切点的连线算起)。6.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 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 于 3 米。6.7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 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 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6 米。6.8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6.8.1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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