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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复合材料及结构安全性能检测评估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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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复合材料及结构安全性能检测评估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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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64.招标文件构成65.招标文件的澄清66.招标文件的修改7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7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78.投标文件构成79.证明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810.投标报价911.投标保证金1012.投标有效期10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1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1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115.投标截止期限11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2五 开标及评标1317.开标1318.组建评标委员会1419.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1421.比较与评价15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16六 确定中标162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1624确定中标人1725.接受或拒绝投标的权利1726中标通知书1727.签订合同1828 履约保证金1829 腐败和欺诈行为1830 质疑与投诉18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201 定义202 技术规范203 知识产权204 包装要求215 装运标志216 交货方式217 装运通知228 付款条件229 技术资料2210 质量保证2311 检验和验收2312 索赔2414 迟延交货2415 违约赔偿2516 不可抗力2517 税费2518 合同争议的解决2519 违约解除合同2620 破产终止合同2621 转让和分包2622 合同修改2723 通知2724 计量单位2725 适用法律2726 履约保证金2727 合同生效和其它28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29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29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32第五章 投 标 邀 请59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61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63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64第一部分 说明64第二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65第九章 评分细则69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1.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1.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1.2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1.2.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1.2.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联合体。1.2.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2.4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有效。1.2.5 投标人所投的货物应是其经营范围内的。1.2.6 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外。 1.2.7 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 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货物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1.2.8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1.3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或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1.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1.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照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投标报价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1.6 招标采购单位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废除其投标,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6.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1.6.2响应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失实的。1.7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1.7.1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1.7.2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7.3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1.7.4 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1.7.5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资金来源2.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3投标费用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投标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 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构成4.1要求提供货物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九章,内容如下: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第三章 合同格式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投标邀请书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第九章 评分细则4.2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4.3 作为投标风险,投标人应当注意:如果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若干实质性要求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未做出响应的,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5.招标文件的澄清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招标文件的修改6.1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予以确认。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7.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通用图形符号。8.投标文件构成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附件1投标函(格式)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附件4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件6担保函(格式) 6-1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要求提交并选择保函时使用) 6-2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要求提交并选择保函时使用)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7-1 法人营业执照7-2 税务登记证书7-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7-4 投标单位资格声明(格式)7-5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文件7-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7-7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证明文件7-8参加本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7-9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或失实情况的承诺7-10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附件8售后服务承诺(自行编制)附件9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8.2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9.证明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9.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9.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9.2.2货物(包含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保期内能够正常、连续地使用或运行。货物价格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9.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9.3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提及的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10.投标报价10.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0.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附件三)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0.3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10.3.1 投标货物的报价包括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10.3.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10.4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10.5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0.3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0.6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10.7 本次招标实行“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予以拒绝。10.8 投标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11.投标保证金11.1投标人应提供 要求提交,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1.3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北京地区:支票、保函、电汇(开标时携带回单复印件盖章)。外埠:保函、汇票(开标时携带回单复印件盖章)。11.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1.1和第11.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12.投标有效期12.1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2.2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 4份及电子文档1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3.2 投标函及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3.3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用A4纸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13.4 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或盖章。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13.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4.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1 投标文件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1.2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密封袋(箱)中,且在密封袋(箱)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文档1份随正本封装在一个密封袋中。1.3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投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文件正本报价相一致,若不一致则以“投标一览表”价格为准。1.4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1.5 为方便核查投标人代表身份,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驾驶证),当所派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当参加开标会的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 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在开标时应手持一份,单独出示。1.6 投标文件的密封方式采用密封条(可以自行制作),在密封袋(箱)的开口处密封。封条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用章应清晰可辨,用章不清晰时可在紧靠第一次用章处补盖。1.7 所有密封袋(箱)上均应标明: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间 )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2)文件的名称(如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等)。(3)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8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5.投标截止期限15.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地址。15.2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5.3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者,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16.3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6.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五 开标及评标17.开标17.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投标人须知资料表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驾驶证),当所派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当参加开标会的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 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在开标时应手持一份,单独出示。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察、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17.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17.4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1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19.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19.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9.1.1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19.1.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19.2投标文件的澄清19.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评在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得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并且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于关键条款,如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均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做出判断,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0.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 应交而未交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 投标价格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5)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材料的;(6) 参加本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7)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1.比较与评价21.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1.2评标委员会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 商务条款有无偏离;(2) 技术规格有无偏离;(3) 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质量标准;(4) 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5) 产品的使用寿命、运营成本;(6)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7) 运输条件、交货时间和安装竣工时间;(8) 投标人的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21.3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具体详见评标办法。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22.1开标之后,至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人员透露。2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任何活动的,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 废标情形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六 确定中标2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4.1除本须知第26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人。 (1)如果采用性价比法,按商数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得分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3)如果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25 确定中标人25.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评标排序,由招标人按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根据招标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25.2 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25.3 如果审查未通过,招标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6.接受或拒绝投标的权利26.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因此受到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6.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27中标通知书27.1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7.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7.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8.签订合同28.1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买方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28.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9 履约保证金29.1中标人在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5%的履约保证金。29.2中标人未按照本须知第28条或29.1条的规定执行的,采购人可以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以选择下一个中标候选人。30腐败和欺诈行为30.1 招标采购单位和中标供货方在本次招标、合同签订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30.2 “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提供或变相提供、接受或变相接受、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0.3 “欺诈行为”是指中标人在招投标过程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后恶意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公平竞争性,扰乱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30.4 在招投标过程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被推荐的中标人在本招标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31 质疑与投诉31.1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31.2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范围只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以及中标结果三个方面的事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必须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32 中标服务费32.1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32.2中标服务费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32.3 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32.4 中标服务费应当以支票、现金、电汇等形式支付。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 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 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属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 技术规范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 知识产权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 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 包装要求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 装运标志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 交货方式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 装运通知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 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 付款条件8.1 付款条件见第二册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9 技术资料9.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7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9.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9.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0 质量保证10.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0.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0.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0.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0.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11 检验和验收11.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1.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3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11.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1.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2 索赔12.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2.2 在根据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2.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2.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2.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 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2.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4 迟延交货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 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 违约赔偿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天计算,不足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6 不可抗力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7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7 税费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8 合同争议的解决18.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8.3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或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9 违约解除合同19.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审批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9.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19.1.3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9.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9.1.3.1.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9.1.3.1.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 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9.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0 破产终止合同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 转让和分包21.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1.2经买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2 合同修改22.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3 通知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4 计量单位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5 适用法律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6 履约保证金26.1 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方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26.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26.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 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 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附件8),或其他买方可接受 的格式。 B. 支票、汇票或现金。26.4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27 合同生效和其它27.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27.2 本合同一式6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和卖方各执2份。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1份,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存档1份。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采购人: 中标供应商: 签署日期:合同书 (采购人)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招标代理机构)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中标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2、货物和数量本合同货物:数量: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分项价格:人民币(大写)元。4、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地点:6、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采购人: 中标供应商: 名称:(印章) 名称:(印章)年月日 年月日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开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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