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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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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国 家培养合格人才。我校网络教育为非全日制教育,主要面向在职人员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岗位培训及其它非学历培训等各种形式的继续教 育。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践行“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四条  本规定适应于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参加网络教育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及学习中心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可参加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之星”、“毕业之星”的评选;(四)参与学校教学改革管理及监督,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网络教育学院及校外中心的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塑造高尚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网络学院”)当年度招生简章的规定,凡注册网络学院高等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岗位培训及其它非学历培训的学生,均为网络学院学生。第八条  录取的新生,须持网络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指定携带的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通知书注明的学习中心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习中心请 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第九条  新生报到后,需参加由学习中心组织的体格检查(体检费自理)。健康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证明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学习中心履行请假手续,并说明请假事由和时间;(三)超过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  凡发现学生在入学或毕业资格审查期间提供伪造证件和虚假材料,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网络学院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完成其所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验实践环节的学习,考试、考核及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不及格,不取得学分。课程 考试不及格的应参加补考(两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通过后,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两次补考均未通过者,应重修学分。第十三条  各类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取百分制计分。学分和成绩同时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形成性成绩根据课程性质按20%30%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课程学习,需按时完成作业及实验、实践和考试等全部环节。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一律采用网上报名形式,学生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登录学院网站选定考试科目。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网络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无故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网络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应自觉遵守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考场规则,严禁作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和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免  考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网络学院审定后可以免考相关课程,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一)在天津大学已修读同一层次的同一课程,成绩合格,按照实际分数记载;(二)在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教育中,已修读并考试通过(课程学分不低于我校学分要求)的同一层次、同一课程,且有原始成绩单(近六年),按照实际分数记载;(三)参加国家高等教育同一层次自学考试已修读并考试通过的课程(近六年),且有省市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按照实际分数记载;(四)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获得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开放英语”。 通过PETS3或以上成绩记为75分,通过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记为80分,通过CET-4成绩记为85分,通过CET-6成绩记为90分;(五)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以上(含一级B)等级考试的,除计算机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成绩记为75分。第十九条  免考申请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经网络学院审核通过后,取得免考资格,课程学分和成绩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第二十条  免考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学分的20%。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根据学生本职工作的需要,转专业更能适应其发展的;(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在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报名结束前,自愿向所属学习中心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只可转专业一次),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网络学院审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转学其他专业的学生,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并经网络学院批准者,可予休学。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需治疗的;(二)应征入伍的;(三)自费留学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网络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内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间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认可。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所修专业、类别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需向所在的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报网络学院教学管理部备案。每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课程按缓考对待,复学时参加课程考试。第三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如需连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办理复学,应在新一学期开学注册时间内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学习中心报经网络学院教学管理部核准后同意,由教学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习中心,学生到学习中心办理复学手续;(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痊愈诊断证明,如因传染性疾病办理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经学习中心指定具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费用自理。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以入学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二)保留学籍累计时间超过所修专业、类别规定的最高允许毕业年限的二分之一;(三)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四)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退学,须向所在的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同时提交学费票据原件。由学习中心审核后呈报网络学院教学管理部,经网络学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教学管理部负责办理;(二)学生因故退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全年按10个月计算,每月按10%扣除。一年级新生退学要从应退回学费中扣除录取费50元。退费时间以递交学籍异动审批表日期为准;(三)对已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退学手续需在两周内办理完毕;(四)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五条  网络学院实行奖学金和奖励制度。按照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奖学金实施细则和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干部进行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奖学金。第九章  纪律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习中心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三十九条  网络学院在最后一个学期,统一组织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其 中,高中起点本科及专科起点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必须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公共课统一考试,准予毕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 书。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所欠课程学分(含不及格课程及缺考课程学分)低于10学分(含10学分),以及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接本科学生在最长学习 期限内,未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文史类考试科目: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大学语文;理工类考试科目: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 高等数学)的可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未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但学习满一年并修满20学分以上,所修学分数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二条  对已经超过最长学习期限及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不符合毕业、结业和肄业条件或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天津大学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为天津大学毕业证书(注明网络教育),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编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应在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信息,自主择业。按照国家规定天津大学不提供就业报到证。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授予天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所有费用一律自行负担,网络学院及各地学习中心不负责预支、垫付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经济担保。第四十九条  学生入校后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学期间不享受任何补贴;如果发生医药费、住院费等,一切费用自理。第五十条  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由网络学院和各地学习中心共同负责,学习中心可根据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网络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五十一条  此规定自2012年秋季开始执行。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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