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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地无因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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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地无因性原理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中国票据法的理论著述中提及一个为世人不常用的法律术语无因性。 “实际上, 我国大陆 票据法本身没有无因性' 一词,也没有对此做出直接规定。对于无因性的解释多源于各种理论著 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实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在法律上被强行分离,使票据关系淡出, 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充 分,这就使得流通中票据的效力具有了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研究。一、票据关系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由法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 他基于 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 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为某项票据行为, 为 什么支付一定票据金额, 这些都不能通过票据关系本身加以体现。 票据抽象性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 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 。票据法仅仅针对票据关系设定规则,对票据关系所 建立于其上的有关法律关系则一般不予规定或不予涉及。 这些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 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或基础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 票据 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一经作出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 自独立存在, 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 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 响。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就是因为这一原则而产生的。二、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及立法目的票据关系无因性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 票据一经产生原则上就独立于票据基 础关系,票据关系一般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其他瑕疵而无效, 票据持票人也无须证明票据 基础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 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来对抗正当持票 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无因性在不同基础关系中有不同表现。1、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的表现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有法定要件就可产生有效票据关系, 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消票据 关系仍然有效。( 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须证明取得票据 的原因。(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疏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 系的持票人。2、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资金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就票据资金关系而言,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只 要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 持票人就可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无资金关 系而拒绝付款,票据仍有效,持票人可转而行使追索权。( 2)、付款人特别是非原因关系当事人 之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关系影响。(3)、出票人虽与付款人建立资金关系并据资金关系发行票据, 但票据不获付款时, 出票人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作为抗 辩来对抗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 票据在没有资金关系而发行是, 其所签发票据仍为有效票据, 出票人依票据行为对持票人或后手的追索权承担票据责任。3、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预约关系中的表现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1)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出票人背书人等票 据行为人即使违反预约而为发行背书等票据行为, 只要该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 仍然有效成立票 据关系。( 2)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票据仍然有 效。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使票据行为具有了无因性特点。 法律为什么肯定票据关系的无 因性呢?其立法目的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其目的主要有两个: 1 、维护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正 当持票人是善意无过错的,其持有票据是基于其与前手的正当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应予保护。2、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只有肯定票据关系无因性才能使票据关系当事人安心 使用票据,保证票据的顺畅流通。三、票据关系无因性的限制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票据关系无因性使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 票据只要具备法定格式就可有效成立。 如 果我们将票据关系无因性予以绝对化,则可能使犯罪分子因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而获得非法利益, 不利于打击犯罪, 也可能使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缺乏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等而受到损害。 为 避免这些弊端我们应对票据无因性予以必要限制, 使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发生某些牵连, 主要情 形有:1、发票人无相应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发票人是未成年人或虽成年但因为精神身体 健康等问题而缺乏相应行为能力,为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 发票人可以以此对抗持票人。 美国 统一商法典第 3-305 条的官方释义专门指出: 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抗辩成立的理由基础是把将来未 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哪怕是牺牲一个善良票据购买者的利益。2、持票人恶意或无偿取得票据 如果出票人甲与收款人乙之间有基于原因关系产生的抗辩事 由,甲可对乙行使原因关系上的抗辩。 例如丙通过背书从乙处取得票据具明知甲乙间存在抗辩事由 则甲可基于此事由对丙进行抗辩。我国票据法第 13条第 1 款对此作了规定。3、持票人是基础关系当事人如果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票据债 务人可利用票据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务人。我国票据法第13 条第 2 款对此做了规定。以上三种情况下, 票据关系无因性受到了限制, 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理由对持票人抗辩。 当发 票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受欺诈胁迫而意思表示不真实, 并且持票人又是善意有偿取得票据时, 我们 是应主张票据关系无因性来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呢?还是应主张对无因性予以限制来保护无行 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之发票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 这时票据债务人可主张对正当持票人的抗 辩,但同时也应给正当持票人一些救济措施。 因为基础关系的瑕疵是基础关系当事人尤其是原持票 人的过错引起的, 正当持票人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对价是有偿的, 如果因为基础关系当事人的过错 而使善意有偿之正当持票人遭受不利益是不公正的。 因此笔者认为, 当债务人主张抗辩而拒绝付款 后,正当持票人可向基础关系当事人中有过错的一方追偿,来维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四、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关系无因性的相关规定及立法建议 票据关系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分离, 这一点得到世界各国及地区票据立法以及有 关公约的广泛和长期坚持。 但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对票据基础关系做了强行要求甚至否定票据关 系无因性。票据法第 10条第 1 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规定中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基础 关系中的原因关系。 据此规定, 当事人在从事票据行为时,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应具真实性, 票据关系的成立与否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制约。 这就否定了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 这 将影响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也不利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 票据法作出这一硬性规定是不符 合国际公认的票据无因性原理的, 因此笔者建议, 应在此条后加上 “此条要求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 务关系只限于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法第 21 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 74 条规定:“本票的出票 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所谓“可靠资金来源”就是要求出票人 在出票时,必须确保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必须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以增强汇票信用, 维护持票人的利益。但我国 票据法并未对违反该条款时票据的效力寓意明确规定。根据票据关 系无因性原理,笔者建议增加规定: “即使委托付款关系不存在,签发或承兑票据行为一经作出便 即有效应承担相应义务,但持票人是出票人时,付款人可以以委托付款关系不存在而进行抗辩。” 虽然上述条款对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规定不够完善,但票据法却未否认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 而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 75、 76、83 条则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否定。这些规定违 背了各国票据法普遍确立的无因性原则,影响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应予以修改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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