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双减”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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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双减”如何理解?
面向普通髙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双减”,如何理解?7月24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双减”工作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使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二是使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各种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双减'政策的制定具备了一定的法理基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双减”要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并禁止学科类培训机构通过上市融资等方式进行资本化运作。同时,兼顾到当前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是以不科学的,唯分数'。唯升学'为教育评价导向,忽略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对此,“双减”要求培训机构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等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双减”的最后部分要求“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中的“参照”如何理解关系着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管工作的过程中能否秉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就该规定而言,我们有下列几点理解,如有不妥,欢迎批评指正。第一,该规定使用的措词准确且严谨,使用“参照”“有关规定”等表述。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参照是指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有关规定则能够做文义理解,即与某类事务相关的规定,不相关规定无需参照执行。高中教育不同义务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特别规定,原则上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能够继续保持其原有办学属性,现阶段无需参照“双减”规定统一变更为非营利性机构。而且,与高中教育相衔接的高等教育,高中阶段的课业负担也多来源于髙考,从学生未来发展的角度而言,该阶段理应以学业为重,全身心备战高考。我们认为,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能够不参照执行“双减”中禁止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补课的规定。第二,监管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有关部门的常态工作。“双减”虽然是重点针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但其中培训机构共性问题可直接适用于其他类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类培训机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教学管理方面,如:办学资质、教师资质、课程与教材、课时与时长等;二是招生方面,如: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实施行业垄断行为;三是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如收退费、培训服务合同、学杂费管理等;四是安全管理,如:消防、食品、设施设备等安全。前述共性问题,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理应参照“双减”中关于规范校外培训行为部分的有关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除“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及“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等规定现阶段暂时不宜直接为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其他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的有关规定应直接参照执行。综上,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关于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各地有关责任部门理应注重高中教育的特点与其特殊性,在准确理解“双减”的内涵与政策基础之上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执法,既不能越位、错位,也不能照搬照抄、一刀切,矫枉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