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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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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共6页)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体制,并把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和作为财政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根据管理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和评估。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药物是指我省集中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二章 巩固基本药物制度第五条 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力争到2015年,全省实现每个乡(镇)有1个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第六条 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额比例应达到70%以上。第七条 为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就医新秩序,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量的基础上,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分别从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以及2011年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中选择使用药品,采购药品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不得超过30%。第八条 鼓励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10%。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使用所有药品必须按进价销售,实施零差率。其他公立医院销售药品按照国家加价政策执行。第三章 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第十条 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和网上采购药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保证质量,控制价格,规范购销行为,建立科学的集中采购长效机制,并实行全程有效监管,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性价比适宜的药品。  第十一条 坚持分类采购、分别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和用药衔接。实施左右联动,合理调整中标药品价格。第十二条 建立短缺药品的监测和储备机制。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挂网直接采购等方式确保供应。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仿制药,予以优先采购,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施新标准新规范,提高基本药物质量。第十三条 强化对药品配送服务的监管。适度提高基本药物配送的集中度,同时也应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等行为的发生;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所有生产企业应直接向我省配送企业供货并开具票据,督促配送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尤其要做好偏、远、小及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每季度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配送企业配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并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公示。对连续2次配送率低于70%的企业实施约谈制度,再次出现配送率低于70%的情况,直接取消其配送资格。同时,将药品的配送率作为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遴选配送企业的评审指标。第十四条 落实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政策。推进以县级为单位统一支付,逐步扩大统一支付范围。加强对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的监督,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采购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货款支付情况检查,严肃查处拖延付款行为,杜绝出现因拖欠货款影响药品供应问题。结算货款,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四章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机制,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各项工作制度。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将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和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检查1-2次,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科学合理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控制采购订单次数。认真执行我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药品使用率的有关规定,充分满足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严格执行药品到货确认规则,并及时在采购平台上完成到货信息确认,一般不得超过1周。第十八条 规范医师合理用药行为。通过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等方式加强监管,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药师在指导合理用药,特别是在处方审核与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及研究工作中的作用。第十九条 结合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规范有效的电子健康档案和用药档案,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第二十条 积极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鼓励广泛使用中医药,筛选和挖掘适用于我省基层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防治的中药验方,经充分论证和安全性评价后形成中药验方集,使基层医务人员经过系统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基层常见疾病的中药验方应用,并逐步推广。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药品处方审核点评制度,加强廉洁自律,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遇有相关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给予严肃处理。第五章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清退制度第二十二条 对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和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其违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有关部门;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惩处。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第二十二条所述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公布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 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宣传与培训第二十四条 继续加强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巩固基层培训全覆盖成果。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必修课,列入基层医务人员执业考核内容,规范医师临床用药行为。原则上,每年省、市级分别组织培训不得少于1次,县级组织培训不得少于2次。第二十五条 加大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力度。以推广基本药物应用为重点,利用新闻宣传、健康教育、用药咨询等多种形式持续深入传播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理念,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用药风险,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的认识度和信任度,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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