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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规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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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规范-文本

<p>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 36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36/ XXXXXXXXX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food safety demonstration city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工作组讨论稿)(本稿完成日期:2019-3-12)2019 - XX - XX 发布 2019 - XX - XX 实施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nbsp; &nbsp;发 布DB36/ XXXXXXXXXI前 &nbsp;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DB36/ XXXXXXXXX1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党政同责、源头治理、全程监管、违法犯罪行为、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共治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内参加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9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江西省评价细则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部署开展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9号)和评价细则,经过初评、推荐、第三方机构综合评议确定的食品安全示范城市。4 总则申请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满足以下5方面:近 3 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当地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不低于 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不低于 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不低于 85%。每年食品检验量达到 4 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每年不低于 2 份/千人。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 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 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 100%。DB36/ XXXXXXXXX2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做到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5 党政同责5.1 工作机制5.1.1 应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5.1.2 应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 3%)。5.1.3 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5.2 监管体制5.2.1 加强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健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机制制度。5.2.2 应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5.2.3 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应保障其培训、考核及报酬制度。5.3 “四有两责”5.3.1 市、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员数量合理。5.3.2 县、乡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5.3.3 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5.3.4 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5.3.5 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5.4 规划与经费5.4.1 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5.4.2 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5.5 科技创新5.5.1 应加强资源统筹,针对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5.5.2 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5.5.3 应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6 源头治理6.1 农产品质量安全6.1.1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6.1.2 行政区域内 80%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创建成为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DB36/ XXXXXXXXX36.2 耕地污染治理6.2.1 应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6.2.2 应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严禁污染严重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6.2.3 应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6.3 粮食质量安全6.3.1 应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6.3.2 应配备充足的粮食烘干服务设施。6.3.3 应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6.4 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6.4.1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城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以及学校、医院、中型以上餐饮企业等团体消费单位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不低于 70%并稳定运行。6.4.2 其他城市,基本建成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并稳定运行,覆盖率不低于 50%。6.5 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6.5.1 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6.5.2 应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6.5.3 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按要求通过验收。6.6 食品产业集约化与规模化6.6.1 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6.6.2 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6.6.3 应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6.6.4 应开展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6.7 食品品牌6.7.1 应加强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6.7.2 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良好文化氛围。7 全程监管7.1 食品安全标准7.1.1 应鼓励创建城市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7.1.2 应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培训。7.2 智慧监管与运用大数据DB36/ XXXXXXXXX47.2.1 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7.2.2 应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7.2.3 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信息化监管食品安全,实现“机器换人”。7.3 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7.3.1 应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7.3.2 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制定市、县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7.4 抽样检验7.4.1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7.4.2 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要结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上述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 20 个。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彻底。7.4.3 按规定完成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放心粮油”检测抽检等任务。7.5 监测报告7.5.1 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7.5.2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报告。7.5.3 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7.6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7.6.1 创建城市至少完成 1 家示范超市创建。7.6.2 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严把进货关。7.6.3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 1 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7.7 餐饮业质量安全7.7.1 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7.7.2 应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7.7.3 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7.7.4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7.7.5 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 1 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DB36/ XXXXXXXXX57.8 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7.8.1 把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为“平安校园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7.8.2 应建立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7.8.3 应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7.8.4 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7.8.5 应鼓励积极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加强对贫困地区学生的营养干预。7.9 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7.9.1 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完善,能够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定期研判、及时处置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7.9.2 应有效治理“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7.10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7.10.1 应强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并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7.10.2 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7.11 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7.11.1 应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7.11.2 应全面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7.1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7.12.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地方性法规明确,监管职责清晰,全面纳入监管范围。7.12.2 应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台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7.12.3 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7.13 食品相关产品监管7.13.1 应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7.13.2 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7.14 应急处置7.14.1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市、县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7.14.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DB36/ XXXXXXXXX67.14.3 应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与总结等工作机制和制度。7.14.4 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蘑菇中毒防控工作。7.15 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8 违法犯罪行为8.1 案件查办工作8.1.1 应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8.1.2 应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8.1.3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8.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8.2.1 应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8.2.2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8.2.3 应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8.2.4 市、县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办案保障。8.2.5 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9 企业主体责任9.1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9.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9.1.2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9.2 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9.2.1 应依法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9.2.2 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9.2.3 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9.2.4 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DB36/ XXXXXXXXX79.2.5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鼓励企业获得相关认证,鼓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通过认证的,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予以标识,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通报、公布。9.3 食品安全追溯责任9.3.1 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9.3.2 应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9.3.3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9.4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9.4.1 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9.4.2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 40 小时。9.4.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9.4.4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9.5 集中交易市场管理9.5.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9.5.2 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9.6 畜禽产品废弃物9.6.1 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9.6.2 应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9.7 不安全食品的召回9.7.1 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当主动召回,相关食品经营者知悉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9.7.2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召回。9.7.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9.7.4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10 社会共治10.1 食品安全诚信体系DB36/ XXXXXXXXX810.1.1 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10.1.2 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10.1.3 应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10.2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10.2.1 应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10.2.2 应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10.3 社会监督10.3.1 应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覆盖市、县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 24 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 100%。10.3.2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10.3.3 当地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正面典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10.3.4 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发现当地食品安全问题,监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尽责。10.3.5 应鼓励和支持本地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主动发现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及时召回和处置义务,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10.4 消费者权益保护10.4.1 应鼓励地方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费者追偿。10.4.2 当地消费者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追偿。10.5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10.5.1 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风险交流与沟通。10.5.2 应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10.5.3 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10.6 公众食品安全10.6.1 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10.6.2 社会公众和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逐年提。DB36/ XXXXXXXXX9_</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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