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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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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ppt课件

1,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引例:投保后受损为何遭保险公司拒赔 卖方A与买方B订立了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采用“仓至仓”条款。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事故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2,在进出口贸易中,货物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在运输途中,货物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而导致损失。买方或卖方为转嫁可能遭受的损失,都要对货物进行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使货物在遭受损失后得以补偿。保险问题也是进出口贸易中必须了解和掌握的问题。保险公司对哪些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给予赔偿,买方或卖方如何办理保险,投保什么险别为好,将在本章中具体结束。这个案例就涉及到保险责任的起讫问题,即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何时开始,何时结束。,3,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也称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保险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利;如果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例如,在运输途中,遇到海啸、整船货物全部沉入海底,使出口人、进口人、承运人等遭受巨大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的出口人、进口人、承运人、佣金商等具有可保利益。,4,可保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贸易的特点决定了国际货运保险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一定要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分处两国,如以FCA、FOB、CFR、CPT条件达成的交易,货物风险的转移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或在出口国发货地或装运地交付承运人为界。显然,在风险转移之前,仅卖方有保险利益,而买方无保险利益。如果一定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必须有保险利益,则按这些条件达成的合同,买方便无法在货物装船或交付承运人之前及时对该货物办理保险。因此,在国际货运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可视为买方具有预期的保险利益而允予承保。,5,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足以影响当事人判断风险大小、确定保险费率和确定是否承保等重要事实,不隐瞒、欺诈对方,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6,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和弃权与禁止反言三方面内容。 1)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于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则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通告投保人。 2)保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一项承诺性的保证而言,即被保险人保证履行或不履行某一特定事项,或者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者保证某一特定事实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7,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式保证两种。明示保证是指以书面或文字条款的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默式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未用文字明确列出,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行业习惯、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的、而且在订约时都已清楚的事项。例如,海上保险的默式保证有三项:(1)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2)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3)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8,3)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如果保险人自愿或有意识地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那么,日后不得再向保险人主张该种权利。例如在海上保险中,如果保险人明知被保险轮船运送的是一批走私钢材而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了从事合法运输业务这一要求的权利,那么,对于运送走私钢材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必须赔偿。,9,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尽管导致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只有近因的影响一直持续着,并造成最终损失。例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则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10,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保险风险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对不是由于承保风险直接引起的损失不负责任。近因原则是对保险标的物所受损失是否进行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近因的判定至关重要,我们一般分成三种情况来分析。,11,1)单一原因导致损失单一原因属近因:如,火灾造成房屋倒塌,则房屋受损的近因就是火灾。如果火灾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一连串原因导致损失第一个原因为近因:如,一艘货轮将皮革和烟草从加尔各答运往汉堡,在途经地中海时遇到了暴风雨,使大量海水打入货舱,皮革被海水浸泡致腐烂,同时产生大量气味使烟草串味,造成损失。那么造成烟草损失的近因就是海上的恶劣气候及暴风雨,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应予赔偿。,12,3)各种独立原因导致损失各个原因为近因:如,两艘船发生碰撞,其中一艘进港修理,为了便于修理,将船上的柠檬卸到驳船上,待修完船后再重新装船。货到目的港,发现货物有两种损失,一种是卸货和重新装货过程搬运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是由于运输迟延导致水果腐烂。经法院认定,货损的近因是水果的易腐烂性和运输延迟的共同结果。,1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的赔偿应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以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其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即三者之中取最小值为赔偿额。,1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责任者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在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的立场上向第三者追偿。例如,在远洋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管理货物上的疏忽,货物被海水浸泡致损。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赔付了货损以后,可以继续向承运人进行追偿。,15,2)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应运而生,其包括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16,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不含在内。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7,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互撞、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小思考5-1】 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等风险,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吗?,18,答:不是,这些是发生在内陆或内河或内湖的风险,但对于海运货物保险来说,这些风险是伴随海上航行而产生的,且危害往往很大,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地把它们也列入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之内。,19,(二)海上损失与费用 海上损失与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费用。按照海运保险业务的一般习惯,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20,1.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就其损失情况不同,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21,(1)实际全损。是指该批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货物受损后已失去原有的用途。如整批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船被海盗劫去,货物被敌方扣押,船舱进水、舱内水泥经海水浸泡无法使用,船舶失踪半年仍无音讯等。具体来讲,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第一,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指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毁损或不复存在。如大火烧掉船舶或货物,糖、盐这类易溶货物被海水溶化,船舶遭飓风沉没,船舶碰撞后沉入深海等。,22,第二,保险标的丧失属性。即指保险标的的属性已被彻底改变,不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内容,例如货物发生了化学变化使得货物分解,在这类情况下,保险标的丧失商业价值或使用价值,均属于实际全损。但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损失虽然严重,但属性没有改变,经过一定的整理,还可以以原来的商品名义降价处理,那就只是部分损失。,23,第三,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仍然实际存在,可能丝毫没有损失,或者有损失而没有丧失属性,但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对它的有效占有。比如,一根金条掉入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再如,战时保险货物被敌方捕获并宣布为战利品。,24,第四,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船舶失踪到一定合理的期限,就被宣布为失踪船舶。在和平时期,如无相反证据,船舶的失踪被认为是由海上风险造成的实际全损。船舶如果失踪,船上所载货物也随之发生“不明原因失踪”,货主可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实际全损。,25,(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与继续运送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具体来讲,保险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以下几种情况:,26,第一,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如船舶触礁地点在偏远而危险的地方,因气候恶劣,不能进行救助,尽管货物实际全损还没有发生,但实际全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又如货物在运输途中严重受损,虽然当时没有丧失属性,但可以预计到达目的地时丧失属性不可避免。这类情况下被保险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损索赔。,27,第二,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该标的,或者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回收后的价值,就构成推定全损。 第三,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该批货物就构成了推定全损。,28,【微型案例4-1】 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29,【分析提示】 该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因为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30,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31,(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暴风雨把部分货物卷入海中,使船身发生严重倾斜,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货会全部沉入大海,这时船长下令扔掉部分货物以维持船身平衡,这部分牺牲就属于共同海损。,32,由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免于遭受整体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最后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就叫共同海损的分摊。,33,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即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第三,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只是为了船舶或货物单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34,(2)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方单独负担。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35,2.海上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这些费用也给予赔偿。包括主要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 1)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各种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并获成功,而向他支付的劳务报酬。,36,二、外来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风险损失。 另一种是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等。,37,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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