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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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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订2018年1月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 )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 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 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5】98 号)、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冀人社规【 2016】13 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办 【 2012】43 号)、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 (衡人社发【 2016】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 ( 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本统 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 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第二条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 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第三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 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 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 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五条 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 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 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第六条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 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 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 各部门严格履行 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 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 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 2020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 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 10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 的不低于 8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 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第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药师信息,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 策及本协议内容等方面的培训。第八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要符合相关规定规 范建账,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购入药品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 建立购销存台帐,购销情况按规定真实、及时、完整记录,留存销售凭证; 所有账目、购销凭证及资料按规定年限保存,最短不得少于 3 年。第九条 乙方应建立医保票据管理制度,将医保专用票据(含废票、 退票)单独建档,并保存 3 年以上;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提出退费请求时, 乙方必须收回退票,在退票上注明“作废”字样、退费理由和操作员,并与证明材料一同妥善保管第十条 甲方应当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服务场所等进行医疗保险政 策宣传;乙方应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向就医的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 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就医流程等。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二章 诊疗服务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遵循医保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照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 疗、合理用药服务。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挂号、记账收费、出入院和转诊转 院等),乙方应当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 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如非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 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就医凭证) 。有骗保嫌疑的,应当 及时报告甲方。参保人员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乙方应当按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代配 药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在收治其他统筹地区转诊转院病人时,应当查验其转诊转院手续, 手续不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参保病人或家属,并停止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普通参保人员要求到定 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乙方不得拒绝。外配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工整。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处方药要有外配处方) 到乙方购药,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医保专用票据(一式三联,个人保 存联加盖收费章) ,并请其在收据上签字,存根按规定保存。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开,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及时核实、妥善处 理,并建立档案。第三章 药品和诊疗目录管理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 品目录,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目录,以及本统筹地区 的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乙方须按医保 支付标准或协议价格收费。无医保支付标准和协议价格的医保支付范围内 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照省物价、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和标准 范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当建立医保目录外项目使用分析评价制度,严格控制自费项目 的使用比例,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监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材料,及时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医保目 录内药品的供应。药品及医用材料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 完整、准确的购销存台账。药品、医用材料的购进记录应当包含名称、规 格、剂型(型号)、产地、批准文号、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其使用的可 追溯性,甲方可以根据医保管理的需要调查了解上述信息。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按要求在医保系统中领用医保药品,及时准确的 将药品信息维护完整,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价、生产厂家等 内容。如因信息录入不完整造成的药品信息不唯一,或有误操作造成的医 保属性错误,由此所引发的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统筹地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等规定进行收费。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 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不得套用、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第二十条 乙方应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结算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 费用,乙方应当开具专用票据。其余费用由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无 特殊情况,乙方不得要求参保人员全额现金结算医疗费用。乙方开展异地 就医联网结算服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异地参保人员即时结算费用。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在每月 1 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参保人员的 结算信息和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报甲方,并按医保规定留存相 关资料备查。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医保费用结算的有关规 定。第六章 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医保信息管理,明确工作 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将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甲方应当 根据需要组织乙方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本统筹地区医保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 准,配备医保联网相关的设施设备,经甲方验收系统合格后实现与医保信 息系统有效对接;乙方与甲方连接的信息系统在与其他外部网络联网时要 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保证乙方的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乙方需要 因升级、硬件损坏等原因重新安装本地系统时,须到甲方备案,并经甲方 重新验收后方可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不具备医保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其 他机构的医疗费用纳入申报结算范围第二十五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要求建立医保药 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以及疾病病种、医疗机构基本 情况、医保药师、医疗设备等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内容涉及乙方的, 乙方应当准确真实提供。第二十六条 甲方更新的医保数据库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 更新维护本地系统。乙方的基本情况、医保药师、药品和医用材料等新增、 变更信息应及时维护至甲方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信息系统安 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双方应协调做好 医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保障网络畅通、系统稳定运行,确保数据传输 高效、参保人员结算方便快捷,保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结算信息的完整 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双方不得随意泄露参保人员参保就医信息。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存在的违约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对基金 的影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扣除违规费用、暂 停联网结算、扣除保证金、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情节极严重或对 基金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还提请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第二十九条 甲方查实乙方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暂停医疗保险服务 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暂停协议。暂停期满,甲方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后可恢复协议。第三十条 甲方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乙方实行积分管理。每个结 算年度初始分值为 12 分,出现违规行为的,扣除相应的分值并予以相应处 理。扣分在结算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第三十一条 甲方按以下标准扣分: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 12 分1、确认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2、确认有通过划卡套取个人账户基金的。3、为未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划 卡服务的。4、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经营未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5、抗拒监督检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 6 分6、进销存台账不符的。7、不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医保目录规定。8、违规使用社保卡或经营医保政策范围外物品的。(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 3 分9、不能及时、真实上传对参保人提供的就医服务数据和信息且未向甲 方说明情况的。10、名称、法定代表人、级别、地址信息和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未到 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 2 分;不满足 2 分标准的,一 次扣 1 分。11、药师不在岗。12、接到不合理问题整改自查通知未执行的。第三十二条 积分情况与乙方年终考核和费用清算挂钩。具体标准如 下:(一)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扣分满 12 分的,甲方按违规情况严重程度 对医药机构(科室)予以暂停协议 2-6 个月处理,同时扣除乙方(科室)全部履约保证金(月结算金额的 10%为协议保证金);第二年仍出现扣分满12 分的,甲方与乙方解除协议,同时扣除乙方(科室)全部履约保证金, 2 年内不接受该门诊的重新申请。(二)乙方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扣分满 6 分不足 12分的,甲方根据 违规情况严重程度对乙方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联网结算或扣除 违规费用处理,违规医务人员暂停医疗保险服务 3 个月。结合当年度年终 考核分值扣减履约保证金,划入统筹基金。(三)乙方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扣 6 分以下的,经办机构根据违规 情况严重程度对乙方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处理。(四)年度违规扣分计算按处理结束时间累计。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甲方在追究违约责任的 同时,可以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卫计委、 食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在 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按终止医保协议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应按 新的规定执行。若新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时,经双方协商,可按照新规定 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同等。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暂停服务的,应当在批准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保留服务协议,经批准同意, 可暂停医保服务协议 6 个月。超过 6 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双方自动解 除医保服务协议;待乙方恢复正常服务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协议定点。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乙方停业或歇业(特殊情况报备经甲方核实的除外)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四)协议期满,非甲方原因未与甲方续签协议的;(五)法律、法规及省、市医保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协议履行期间,双方需终止协议的,应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协议明确立即终止的除外)。终止、解除、缓签协议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善后工 作,保证参保人员正常就医。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要求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对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8年 1月 1 日起至 2018年 12月 31 日止。协议期满后,因甲方原因未签订新协议前,原协议继续生效。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乙方:(签章)法人或委托 代理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甲方:景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章) 法人或委托 代理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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