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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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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

<p>UDC黑龙江省地方标准PDB 23T XXXX 2018备案号 JXXXX201X黑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报批稿)2018XXXX 发布 2018XXXX 实施DB联合发布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黑 龙 江 省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技 术 规 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DB 23T XXXX2018备案号:JXXXXX2018主编部门: 哈尔滨工业大学批准部门: 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黑 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施行日期: 2018 年 ××月 ××日2018 哈尔滨2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 XXX 号关于发布地方标准黑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黑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 DB23/T &nbsp;-201X,自 201X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 年 XX 月 XX 日3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部署,大力推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试行)等相关技术文件,特制定黑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在制订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和示范工程建设案例,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地征求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管理等相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审查定稿。本规程共分 7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建设目标、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和维护管理。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哈尔滨工业大学解释。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材料邮寄至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二校区环境学院(邮编:150090,地址:黑龙江省南岗区黄河路 73#,邮箱:junguohe263.net) ,以供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参编单位: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黑龙江海建城市水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园林绿化办公室哈尔滨市建源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4吉林省禹虹科技有限公司主 要 起 草 人 员 : 袁一星赫俊国李海心刘欢赵景海王禹岩张宝武崔永杰国宝毅赵伟金晓红张蕾邱微米海蓉孙同亮吕洪峰姚天宇赵志强李习洪梁建军洪军赵东雷韦二雄魏文涛付良军殷晓晨吕秀娟赵琦崔林张佳燕袁媛王科瞿芳术孟智黄春崔艺莹孙景志贾学斌王岩赵春风杨喜滨阚雪薇审 查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员 : 李海波尚庆海许大为张国祥刘锐人张颖张滨5目 &nbsp;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建设目标 53.1 基本要求.53.2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53.3 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73.4 排水防涝标准.83.5 雨水资源利用目标 .94 规划 104.1 基本要求 .104.2 规划控制目标 .114.3 城市总体规划 .124.4 专项规划 .134.5 详细规划 .144.6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技术内容与指标分解方法 145 设计 165.1 基本要求 .165.2 建筑与小区 .165.3 城市道路 .215.4 城市绿地与广场 .235.5 城市水系 .256 施工与验收 296.1 基本要求 .296.2 施工 .296.3 验收.307 维护管理 317.1 基本要求 .317.2 设施维护 .316附录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之间的关系 .35附录 2 黑龙江省园林绿化主要常绿乔木适用名录 .36附录 3 黑龙江省园林绿化主要落叶乔木适用名录 .37附录 4 黑龙江省园林绿化主要灌木适用名录 .41附录 5 黑龙江省园林绿化主要藤本植物适用名录 .43附录 6 黑龙江省园林绿化主要地被植物适用名录 .44附录 7 黑龙江省园林绿化主要水生植物适用名录 .48附录 8 引用标准名录 .50条文说明 5111 总则1.0.1 为规范黑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为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严寒地区海绵城市提供技术保障,制定本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海绵城市建设各层级规划编制过程中低影响开发的内容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设计、实施与维护管理;城市规划、建设、排水、道路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工作。1.0.3 海绵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是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1.0.4 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依据黑龙江省的地域和气候特点,注重对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强调采用低影响开发模式。1.0.5 海绵城市建设应包括“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涵盖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融雪水径流排放系统等。1.0.6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目标应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排水防涝标准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1.0.7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应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以源头减量为重点,结合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形成完善的雨水综合管理体系。1.0.8 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现行规范、标准。22 术语2.0.1 低影响开发 (LID)low impact development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2.0.2 低影响开发设施 low impact development facilities依据低影响开发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2.0.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腾)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2.0.4 设计降雨量 design rainfall depth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用于确定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2.0.5 单位面积控制容积 control volume of unit area以径流总量控制为目标时,单位汇水面积上所需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有效调蓄容积(不包括雨水调节容积)。2.0.6 雨水调蓄 rainwaterdetention雨水储存和调节的统称。雨水储存是指采用具有一定容积的设施,对径流雨水进行滞留、集蓄,削减径流总量,以达到集蓄利用、补充地下水或净化雨水等目的;雨水调节是指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流量、延长排放时间,一般不减少排放的径流总量,也称调控排放。2.0.7 雨水渗透 stormwater infiltration利用人工或自然设施,使雨水下渗到土壤表层以下,以补充地3下水。2.0.8 断接 downspout disconnection通过切断硬化面或建筑雨落管的径流路径,将径流合理连接到绿地等透水区域,通过渗透、调蓄及净化等方式控制雨水径流的方法。2.0.9 下沉式绿地 sunken greenland一般情况下低于周围地面 50mm 以上,有利于周边雨水径流的汇入和下渗的绿地。2.0.10 雨水花园 rain garden雨水花园是一种具有滞留和净化径流雨水功能的生物滞留设施,一般建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截留、土壤渗滤滞留处理小流量径流雨水,又称生物滞留池。2.0.11 渗透管 infiltration-drainage pipe在排水管四周按一定间距和角度均匀开孔,输送雨水通过开孔向四周渗透。2.0.12 渗井 infiltration well具有一定存储空间,且雨水径流能够渗透穿过池壁的封闭水池。2.0.13 土壤渗透系数 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of soil单位水力坡度下水在土壤中的稳定渗透速度。2.0.14 导流堤 diversion dike导流堤是平顺引导水流或约束水流的构筑物。2.0.15 透水铺装 pervious pavement 可渗透、滞留和排放雨水并满足荷载要求和结构强度的铺装结构。2.0.16 蓄滞洪区 detention and retarding basin4位于堤防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或分泻洪峰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2.0.17 滨水绿化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front greening水域控制线外滨水绿化区域的界限。2.0.18 生态驳岸 ecological embankment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2.0.19 融雪剂 snow melting agent是指可以降低冰雪融化温度的药剂,是一种化学品。53 建设目标3.1 基本要求3.1.1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包括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的内容,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3.1.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值,各城市应根据本地区的气象资料进行计算确定。3.1.3 低影响开发的各类技术措施应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合理衔接,不应降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3.1.4 黑龙江省地处严寒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应考虑降雨和降雪的特征,以及冻融及融雪剂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影响。3.1.5 在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过程中,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3.2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3.2.1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应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情况、降雨规律、开发强度、海绵设施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区域内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土地利用布局等因素确定。3.2.2 黑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取值范围应为 80%90%。3.2.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按照市(县) 、区域和控规单元分为三级规划控制指标。指标取值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全范围指标) 、区域总体规划(区域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单元指标)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予以确定,下一级指标的加权平均6应满足上一级指标的要求。3.2.4 各类海绵城市控制目标的制定应围绕控规单元开展并逐级分解。3.2.5 控规单元指标应按照主要用地大类进行指标分解,使径流总量控制要求落实到地块,形成地块指标,并通过专项规划图则、控规附加图则、规划文本等多种形式纳入规划成果体系。3.2.6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取值和分解应按表 3.2.6(1)和表 3.2.6(2)的规定取值。表 3.2.6(1)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控制指标单元类型 集中新、改建单元 部分新、改建单元 保留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80%85% 75%80% 不作要求注: 集中新、 改建单元是指规划新、 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大于等于 80%的 控规单元; 部分新、改建单元是指规划新、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大于等于 50%、 小于 80%的 控规单元;保留单元是指规划新、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小于 50%的控规单元。表 3.2.6(2)主要地类的规划控制指标单元指标 主要地类控制比例 集中新、改建单元 部分新、改建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80%85% 75%80%建筑与小区 35%40% 30%35%绿地 25%30% 15%25%道路广场 12%15% 10%12%城市水系 28%15% 45%28%注:1. 上表中各主要地类的规划控制指标均为下限控制,按各主要地类分摊的控制比例之和应为 100%。72. 在水系发达、河湖水面率较高的控规单元,特别是针对部分新、改建单元,经论证,在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等类用地的径流控制比例,较难达到控制指标推荐取值下限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水系的控制比例,并通过后续细化规划导引和工程手段切实提高该区域水系的调蓄能力。3.3 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3.3.1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应结合区域(项目)内建设情况、用地性质、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确定。新、改建区域年径流污染控制率规划目标应不低于 60%及 40%。表 3.3.1 低影响开发设施径流污染控制率3.3.2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悬浮物(SS)的控制率计,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径流污染物控制率以实测数据为准。缺乏资料时,可按表 3.3.1 取值。单项设施 径流污染控制率 (以 SS 计) 单项设施 径流污染控制率 (以 SS 计)透水铺装 80%90% 蓄水池 80%90%绿色屋顶 70%80% 雨水罐 80%90%生物滞留设施 70%95% 转输型植草沟 35%90%湿塘 50%80% 干式植草沟 35%90%人工土壤渗滤 75%95% 渗管/渠 35%70%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40%60% 植被缓冲带 50%75%83.4 排水防涝标准3.4.1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 3.4.1 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地区按本规定执行,建成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2 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表 3.4.1 雨水管渠系统设计重现期(年)城区类型城镇类型中心城区 非中心 城区 中心城区的 重要地区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 35 23 510 3050大城市 25 23 510 2030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3 23 35 1020注:1 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2 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3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 1000 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 万以上 1000 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 100 万以上 500 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以上 100 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 50 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4.2 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应符合表 3.4.2 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规定:1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区域,可分期达到标准;2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 3.4.2 的要求时,应采取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调蓄、设定雨水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9表 3.4.2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城镇类型 重现期(年) 地面积水设计标准超大城市 100特大城市 50100大城市 3050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301 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2 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 15cm。注:1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2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 1000 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 万以上 1000 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 100 万以上 500 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以上 100 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 50 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表中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3.5 雨水资源利用目标3.5.1 海绵城市建设应开展雨水资源利用,区域规划控制指标中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5%。3.5.2 建筑与小区系统中,宜对屋面雨水进行收集回用。新建住宅、公建和改建公建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5%,规划用地面积 2hm2 以上的新建公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3.5.3 绿地系统中,新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应不低于10%,改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5%。3.5.4 广场用地系统中,新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应不低10于 10%,改建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5%。4 规划4.1 基本要求4.1.1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包含雨水系统的建设内容,新区应编制基于低影响开发理念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4.1.2 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低影响开发的总体要求和控制目标,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相关内容纳入分区规划。4.1.3 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4.1.4 应利用数字化模型分析等方法分解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细化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要点,供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编制时参考。4.1.5 各地区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径流污染状况、内涝风险控制要求和雨水资源化利用需求等,结合当地水环境突出问题、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符合地区条件的低影响开发径流控制目标。4.1.6 易涝区域应侧重径流峰值控制,达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4.1.7 具有内涝与径流污染防治、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多种需求的城区,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空间条件等,选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主要规划控制目标,综合实现径流污染、峰值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4.1.8 规划应符合下列原则:111 城市建设过程中应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结合周边条件进行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规划设计。2 城市开发建设应降低水文干扰 ,防止城镇化过程中河道侵蚀、水土流失、水体污染等。3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中,各规划间有关低影响开发的建设内容应相互协调与衔接。4.2 规划控制 目标4.2.1 规划控制目标(如图 4.2.1 所示)应结合各地水环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等特点,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目标作为规划控制目标,各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可选择径流总量控制作为主要的规划控制目标。图 4.2.1 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示意4.2.2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径流总量控制应采用年径流总量控12制率作为控制目标。黑龙江省属于 I 区(85%90%)及 II 区(80%85% ) ,各地应参照此限值确定本地区径流总量控制目标。4.2.3 单 位 面 积 控 制 容 积 是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主 要 的 控 制 性 指标 。4.2.4 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标准执行。4.2.5 径流污染控制需综合分流制径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合流制溢流的频次或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包括悬浮物(SS) 、化学需氧量(COD) 、总氮(TN) 、总磷(TP)等。4.2.6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年 SS 总量去除率一般可达到40%60%。4.3 城市总体规划4.3.1 将水生态敏感区纳入城市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禁建区、限建区)范围。城市蓝线应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4.3.2 确定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和城市规模。4.3.3 控制不透水面积,设定不同性质用地的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指标。4.3.4 根据地形和汇水分区特点,确定雨水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保护和修复自然径流通道,延长汇流路径,采用雨水花园、湿塘、雨水湿地等低影响开发设施。4.3.5 根据城市的水文地质条件、用地性质、功能布局及近远期发展目标,综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城市低影响开发策略及重点建设区域,并明确重点建设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4.3.6 针对黑龙江省的气候特点,合理利用降水资源,确定雨水和雪水的综合利用途径,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134.4 专项规划4.4.1 城市水系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水域、岸线、滨水区,确定水系保护范围。2 保护城市水系完整性,实现自然、有序排放与调蓄。3 优化水域、岸线、滨水区及周边绿地布局,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城市水系规划应根据河湖水系汇水范围,同步优化、调整蓝线周边绿地系统布局及空间规模,明确水系及周边地块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4.4.2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 结合城市雨水径流分区,优化城市绿地布局与规模。2 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和指标;合理确定绿地系统内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布局和规模;提出园林植物种植及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要求;提出预处理设施设置要求等。4.4.3 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应落实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确定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及防治方式、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及方式;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优化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竖向与平面布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同步规划设计。4.4.4 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应包括低影响开发规划及控制目标,提出各等级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确定道路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及方式;确定径流消纳路径。4.5 详细规划4.5.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中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及要求,结合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提出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下沉深度、透水铺14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地块规划设计要点,并作为土地开发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2 确定各地块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可按城市建设类型(已建区、新建区、改造区)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或汇水分区等制定。有条件地区可通过水文计算与模型模拟制定。3 确定开发场地内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布局和竖向,合理组织地表径流,充分发挥低影响开发设施的作用。4 确定地块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类型及规模,做好不同地块之间低影响开发设施间的衔接。4.5.2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园林、排水、结构 、 道 路等 相 关 专 业 相 互 配 合 , 制 定 符 合 低 影 响 开 发 控 制 目 标 与 指 标 要求 的 建 设 方 案,确定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资金安排等,确保地块开发实现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2 依 据 地 块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低 影 响 开 发 控 制 指 标 , 提 出 建设 项 目 的 主 要 控 制 模 式 、 比 例 及 量 值 ( 下 渗 、 储 存 、 调 节 及 弃 流排 放 ) 。4.6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技术内容与指标分解方法表 4.6.1 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及分解方法规划层级 控制目标与指标 赋值方法城市总体规划、专项(专业)规划控制目标:年 径 流 总 量 控制 率 及 其 对 应的设计降雨量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选择详见本章第 二 节 , 可 通 过 统 计 分 析计 算 得到年径流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详细规划 综合指标:单位面积控制容积根据总体规划阶段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结合各地块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 合 理 计 算 各 地 块 的 综 合指 标 单位面积控制容积。15单项指标:1 下 沉 式 绿 地 率及 其 下 沉 深度2 透水铺装率3 绿色屋顶率4 其他根 据 各 地 块 的 具 体 条 件 , 通 过 技 术经 济 分 析 , 合 理 选 择 单 项 或 组 合 控 制 指标 , 并 对 指标进行合理分配。指标分解方法可采用根 据 控 制 目 标 和 综 合 指标 进 行 试 算 分解、模型模拟等方法。164.6.1 技术内容包括现状调研分析、制定控制目标和指标、建设用地选择与优化、低影响开发技术、设施及其组合系统选择、设施布局、确定设施规模等。4.6.2 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及分解方法如表 4.6.1 所示。175 设计5.1 基本要求5.1.1城市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建设项目设计应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内容。5.1.2在园林、道路交通、排水、建筑等各专业设计方案中明确体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5.1.3 在地质灾害高发地区,应做地质灾害评价。5.1.4 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宜根据水文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盐碱、耐淹、耐污、耐旱、耐寒等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5.1.5 为避免污染地下水水质,具有渗透作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底面与地下水季节最高水位的最小距离为 1.5 米。5.2 建筑与小区5.2.1一般规定1 应合理控制地下空间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2 建筑与小区的景观水体生态化宜具有调蓄、净化雨水的作用。3 建筑与小区的设计标准应满足上位规划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并考虑低温影响。4 建筑与小区的海绵设计,应包括雨水径流和融雪径流两种形式。185 建筑屋顶和小区路面的降雨及融雪径流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入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因空间限制等原因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建筑与小区,径流雨水还可通过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引入城市绿地与广场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典型流程如图 5.2.1 所示。图 5.2.1 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典型流程6 雨水回用用途应根据收集量、回用量、随时间的变化规律以及卫生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雨水经处理达标后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洗车用水、地面冲洗用水等。7 有特殊污染源的建筑与小区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构建,除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其他相关标准,不应采用下渗类型的低影响开发设施。8 应根据用地红线范围现状下垫面解析和建筑方案确定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规模和技术组合。(1)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规划指标、海绵城市建筑与小区系统指标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并确定技术措施内容和规模;19(2)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说明,计算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下沉式绿地率和雨水调蓄容积;(3)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本规程设计海绵设施;(4)改造建筑与小区应充分考虑现状及周边条件,参照上述原则,比选出切实可行的组合方案。表 5.2.1 建筑与小区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建筑与小区用地类型 用地代码 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 程居住用地 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B80% 70%公用设施用地 U物流仓储用地 W工业用地 M70% 60%5.2.2设计1 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2 设计与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水文地质条件,降低不透水区域的面积比例,减轻建设工程对自然水文特征的影响。3 建筑与小区总平面布局应根据规划要求,合理布置建筑、道路广场、绿化、水面、排水设施和雨水调蓄池。4 建筑、道路、绿地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5 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选择除生物滞留设施、雨水罐、渗井等小型、分散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外,还可结合集中绿地设计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等低影响开发设施。206 屋顶宜采取雨落管断接,并设置集水井、雨水罐溢水等方式将降水导入周边绿地内小型、分散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降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7 雨水入渗可采用绿地入渗、透水铺装地面入渗、浅沟与洼地入渗、浅沟渗渠组合入渗、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渗透管排放系统等方式,并应保证其周围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安全。8 绿地雨水应就地入渗;人行、非机动车通行的硬质地面、广场等宜采用透水地面。9 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设有渗排设施时,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可作为渗透层。10 建筑与小区不应使用融雪剂,设计应充分考虑冬季降雪收运、存放。11对存在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等地带,不应采用雨水入渗系统。5.2.3建筑1 建筑物地下室顶板宜设置绿色屋顶技术。无条件设置绿色屋顶的建筑物宜釆用雨水管断接的方式,将屋面雨水汇入地面绿化或景观水系进行消纳。绿色屋顶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等要求。2 屋面的初期雨水径流宜利用生态设施净化后渗入地下或弃流,剩余径流控制量优先排入绿地蓄存入渗或收集回用。3 小区内设有景观水体时,屋面雨水宜优先考虑用于景观水体补充。4 公共建筑(大型屋面)宜优先将屋面雨水进行集蓄回用。5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形式。5.2.4道路及广场1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21带及周边绿地的竖向关系等,便于径流雨水汇入绿地内低影响开发设施。2 路面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3 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宜采用下沉绿地。4 小区广场的雨水调蓄、回用设施应设置警示牌。5 透水铺装(1)小区内公共地面(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应采用透水铺装,新建的公共地面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 70%。(2)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构造层及顶面覆土厚度应同时满足结构、防水、保温、防冻融、植物栽种、防植物根系穿刺等要求。5.2.5小区绿化1 绿地雨水径流控制量应以合理设置的下沉式绿地就地消纳,下沉规模及下沉深度应根据汇水面的径流雨水控制需求确定,下沉绿地基底土壤渗透系数小于 1.06x10-6m/s 时,需增设渗排管。2 道路径流雨水进入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前,应利用沉淀池、前置塘等对进入绿地内的径流雨水进行预处理。5.2.6景观水体1 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应设置前置塘、植被缓冲带等预处理设施,可采用植草沟转输雨水;景观水体可采用非硬质池底及生态驳岸;可采取人工土壤渗滤等辅助手段对水体进行循环净化。2 景观水体应设溢流口,超过控制标准的雨水通过雨水管渠系统外排。3 景观水体宜具备雨水调蓄功能,景观水体的规模应根据22降雨规律、水面蒸发量、雨水回用量等,通过全年水量平衡分析确定。5.2.7排水系统衔接1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通过溢流排放系统、渗排管等设施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相衔接。2 雨水口周边可利用植物对径流污染进行削减;雨水口内应设截污挂篮。5.3 城市道路5.3.1一般规定城市道路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入不影响道路结构稳定性的红线附近绿地内,并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进行处理。道路径流雨水低影响开发设施收集以人行道径流雨水优先。5.3.2设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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