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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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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一七年六月32项目名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项目统一编号:20161037组织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承担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目 次1 任务来源22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22.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22.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42.3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62.4 制定标准的意义73 主要工作过程74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85 主要条款的说明95.1 范围95.2 规范性引用文件95.3 术语和定义105.4 基本要求105.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225.6 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306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327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328 作为推荐性标准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339 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3310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331 任务来源2014年,为推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开展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项目前期研究工作。2015年,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进行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2016年3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622号)将本标准列入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20161037。任务承担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本东、孙彤卉、刘卫红、陈圆圆、鹿海峰、金蕾。2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2.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质量改进等内容。20世纪80年代,在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的初期,我国就开始有组织地推动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以普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知识、制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立监测方法、研制和生产环境标准样品与质控样品为依托,以质量控制考核和技术培训为主线,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质量保证工作路线。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环境监测系统开展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对于我国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管理开始从单一、简单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逐渐向全面、系统的质量体系建设发展,将原本单一、独立的缓解性质量控制充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人员、职责、资源和信息等在内的、全程序控制的、并且有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功能的管理体系,从而使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地提升。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附件一)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附件二),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机构与职责、工作内容、经费保障以及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工作的职责、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合格证的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在制度建设方面已有新的举措。其中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印发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其中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该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同年,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制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订并印发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标准规范的制定、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原则和管理主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等。该办法提出了构建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格局,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原则和要求。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2009年,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09年印发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京环发2009287号),其中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市环境监测机构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其中第二十五条(人员管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2011年,为健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环保部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03-2011),导则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参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并结合环境监测的特点和实际运作状况,提炼出适合各个监测领域、各种监测手段的质量管理通用要求,分设了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记录控制、内部质量管理、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对外委托监测、人员、设施和环境、监测方法、仪器设备与量器、标准物质、试剂与实验用水等13个章节进行规定。 第二部分是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按照环境监测工作的流程,对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进行规定,侧重质控手段和质控指标。分设监测方案、监测网络(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现场监测、样品管理、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与质量评定、数据处理和报告等7个章节进行规定。该导则适用于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综上所述,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北京市环保局相继出台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和技术导则。这些制度、规定和要求奠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的基础,提出了对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应实施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工作应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证从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到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审核及监测报告发出等监测全过程处于受控和可追溯状态。2.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虽然有了些许经验,但还是有许多的不足之处,质量管理的一些重要环节仍然不够规范和统一。2.2.1缺乏质量意识随着环境保护对环境监测数据需求的快速增长,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任务变得繁重,监测人员需要承受越来越重的监测压力。这就使得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往往只是为了完成环境监测任务,而忽略了对环境监测质量的重视,缺乏对环境监测工作和监测数据的敏感性,降低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另外,一些环境监测机构没有高度意识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忽视对监测质量的管理,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的改进,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方法质量保证质量控要求不能得到有效贯彻。2.2.2质量管理体系不建全,执行不到位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计量认证要求建立了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但一些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的编制未结合实际工作要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的重点、要求不够细化,可操作性差。在体系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宣贯不到位和没有将其落到实处的问题,存在环境质量监测与监测质量管理相脱离的现象,直接影响了质量管理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和监测工作的规范。2.2.3监测人员在岗技术培训系统性和力度不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由有一定工作经验、专业监测技术水平以及敏锐的洞察分析能力的人员来承担。监测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目前,环境监测机构普遍存在重业务轻培训的问题,而且培训多是临时性的、综合性的,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培训,缺乏对新进技术人员和新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岗前培训,培训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监测人员对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掌握不全面,解决专业性复杂性问题能力不高等突出问题。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监测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效策划和设计培训内容,该根据人员的能力状况,积极采取多种方法手段来加强人员各种培训和教育的力度,努力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时更新人员知识、提高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提升质量管理意识,从而确保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以便于更好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2.2.4监测人员的持证考核规范性不够随着监测领域的扩大,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的增多,环境监测机构需要规范实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有效把握考核工作质量,促进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持证考核缺少应有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一些环境监测机构,更是没有相应的考核实施办法,因此达不到考核和持证上岗的目的,进而影响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使监测数据的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2.2.5方法证实不到位和不完善方法证实能够切实体现环境监测机构贯彻标准规范的实际监测能力,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方法证实程序不健全,方法证实过程缺少对采样部分的证实,方法证实缺少对关键性能指标的证实,方法证实未进行实际样品测试,方法证实未进行有效评审等问题,这些方法证实不到位的问题将直接影响监测人员后续的监测工作。2.2.6质控措施和内容不足,质量监督针对性不够为保障监测活动的规范性和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各领域的监测活动都有相应的技术体系,规定各种监测行为的技术要求。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标准不仅是开展各项监测活动的依据,也为实施监测质量控制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和基础保障。但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在采样点位或断面的设定原则、监测环境和工作条件的需求、监测行为的操作技术要求,监测仪器调试的技术指标要求、质量控制手段的选取、质量控制频次的要求、质量控制结果的评价指标合格性判断依据要求等方面存在质控措施不到位和内容不足或措施过于简单等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另外,一些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督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够。日常工作中环境监测机构应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监督落实,对监测人员的质量控制工作要求、质控手段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也是保证监测质量的重要手段。2.2.7现场监测质量控制较为薄弱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应贯穿环境监测的各个环节。从监测过程上看,目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措施仍局限于空白样品、平行样品、加标回收、标准测试等实验室内分析环节,主要保证的是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密性,对现场采样、测试环节对数据的代表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的保证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对样品盛放容器、采样设备、保存条件、现场加标样品的频率和数目、样品容器的标识等质控措施的执行仍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环境监测现场监测记录也不够详实。2.2.8原始记录和报告信息不够完整规范环境监测报告是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针对某些特定的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后所作的书面报告。原始记录是各项监测活动中产生的原始、过程和结果记录,是监测人员执行标准规范的体现。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内容不够统一、方法选择不适、对执行标准规范的体现不足、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溯源性不够、结果异常,监测数据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应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准则、监测标准、规范中的技术和质控要求开展监测、记录和编制报告,确保监测记录、报告成为信息全面,内容正确,结论科学的法律依据。2.3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2.3.1环保工作新的形势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类环保法规或规划如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京政办发201640号)中均有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的相关要求。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环境监测数据除用于传统上的环境质量分析和污染源状况分析,还被更多的用于环境信息公开、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环境违法刑事案件的庭审依据,因此,监测质量直接影响政府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关系公众环境的知情权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和证据效力,同时,也对环境监测机构严格按照标准与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按照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数据报告,保证监测工作全程序规范性及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环保工作新的形势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提出更高要求,行业管理部门迫切需要制订指导性更强的有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要求将较为成熟和有效的质量管理做法规定下来以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同时,针对前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而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也进一步为加强环境的管理提供技术支持。2.3.2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快速增长,需要形成一个统一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国家非常重视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行业的发展,2015年,环保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近几年,在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的情况下,北京市环境监测行业发展较快,从事环境监测的监测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监测工作的这种多元化发展对于满足不断增长的环境监测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形成一个统一的、具体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引导环境监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提升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人员培训与持证、设备管理、方法证实、质量管理计划、质量监督、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薄弱环节和方面更需要进一步明确技术层面的做法和要求。2.3.3较为缺乏比较符合环境监测形势和行业特点的有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要求还有,很多环境监测机构虽然通过资质认定,但其资质主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评审准则认定,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与国际接轨的各类实验室通用规则,对监测要素和监测方法具有多样性的环境监测实验室针对性和操作性都不够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础不够统一,一些环境监测特有的工作没能在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充分覆盖到。需要制订更符合环境监测实验室特点的有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开展环境监测实验室资质评审工作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北京市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规范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03-2011)因制订的时间较早,一些要求和内容也不能完全适用和满足现在的环境监测形势。2.3.4实际操作层面上较为缺乏系统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目前,在各种环境介质如地表水、地下水、污水、环境空气、室内空气、酸沉降、固定污染源排气、土壤、沉积物、噪声、固体废物等监测技术规范中,以及各类监测分析标准方法中,虽然都体现了具体的质量管理要求,但至今尚未体系化,并较为分散,有些规范中的规定还不尽一致,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缺乏系统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通过制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纲领性的技术要求可以达到整合的目的。因此,制订一个既涵盖质量管理体系、又对具体的监测工作有质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技术文件将对指导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完善自身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活动,起到积极作用。2.4 制定标准的意义本标准的实施,一是制定形成一个全面的、系统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北京市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行为、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二是指导环境监测机构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工作,按要求规范实施环境监测全领域、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从而以科学的数据为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提供依据。三是为环境监测管理部门提供管理依据,统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做到有章可循,依照标准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四是为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提供支撑,解决认识差异带来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高认证监测机构资质认证质量。3 主要工作过程2016年1月,召开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启动会,成立项目组。2016年2-3月,进行文献资料查询及工作调研,编写报告大纲。2016年4-5月,讨论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大纲,确定编写内容。2016年6-9月,完成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2016年10-11月,召开项目调度会,对标准初稿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2016年12月,召开专家咨询会,对标准初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建议。2017年1-6月,对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市环保局监测处汇报,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17年7-8月,社会征求意见,研究修改意见,进一步对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讨论稿。 4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本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如下:(1)定位于规范和指导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2)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3)与现行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衔接。(4)具有普遍适用性,易于推广使用。本标准制订参考的依据如下:国认实201633号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3241 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 3785.1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 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T 15173 电声学 声校准器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52 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5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18 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HJ 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7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TB/T 3050 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5 主要条款的说明本标准共分6章,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的技术要求。下面对标准中的主要部分进行说明。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应遵循的工作场所及环境条件、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标准物质、人员能力、监测方法、质量管理体系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既涵盖了质量管理的通用要求,又体现了环境监测行业的特点,特别是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方法证实、质量管理计划、质量监督、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要求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环境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向社会出具数据报告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管理。5.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文本引用了以下标准:国认实201633号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3241 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 3785.1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 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T 15173 电声学 声校准器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52 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5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18 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7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TB/T 3050 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5.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规定了六个术语,分别为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这些术语适用于本标准。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备环境监测能力、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数据报告的专业技术组织。质量管理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质量保证是指为了表明整个环境监测过程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质量管理活动。质量控制是指为了保证环境监测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技术或措施,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是指对质量体系运行和环境监测过程及其监测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5.4 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是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发布的、要求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多年的实践证明,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建立、运行和管理,对检验检测数据质量的保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论环境监测机构是否经过计量认证,在从事环境监测业务时如都能按照评审准则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非常必要。为规范对北京市区域内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的质量管理,本技术规范在评审准则)基础上,根据环境监测工作的特点,细化了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要求。除特别需要强调的内容外,评审准则中的要求在本技术规范中不再重复。5.4.1工作场所及环境条件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能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场所。这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11.5.1规定:“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通风良好,布局合理,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做到相互干扰的监测项目不再同一实验室内操作。”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中4.12.1规定:“用于监测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12.2规定:“实验室区域间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治交叉污染。”评审准则4.3规定:“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评审准则对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的要求规定得非常详细,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仅强调了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应满足的各类要求。本规范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能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场所,场所的工作环境和基本设施应当满足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样品制备和贮存、信息传输与数据处理、技术档案贮存、保障人员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工作场所及其环境条件首先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次,当环境条件影响环境监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确保其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注意识别环境条件对环境监测结果的影响。当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环境监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确保其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评审准则和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都对检/监测工作中的相互干扰问题进行了规定,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本规范强调: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明确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对有关危害进行明显警示。应设置专门的区域存放样品。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环节对监测结果的影响很大,因此采样仪器设备的管理非常重要。由于采样仪器设备的流动性强,管理方式与固定的分析仪器设备有所不同,另外现场监测仪器设备,也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对其的管理与固定的分析仪器设备管理也有所区别。本规范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独立的区域放置采样仪器设备、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并实施分类管理。5.4.2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5.4.2.1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依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配备能够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是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应具备的另一个基本条件。评审准则4.4.1 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应该配备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应包括从样品采集到数据处理与分析全过程的所有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监测分析、安全防护、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等。仪器设备和设施的类别、数量、功能和技术指标等应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尤其是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要求。例如,有些分析项目,如果只有一套装置,是无法满足平行样品测定的要求的。5.4.2.2仪器设备的管理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确保各类仪器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功能和性能指标均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必须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对于仪器设备的管理,评审准则4.4.3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4规定:“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规定:“对在用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新维护,确保功能正常。”“对监测结果的准确度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仪器,在两次检定之间应定期用核查标准(等精度标准器)进行期间核查。”固定污染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中4.2.1对于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校准规程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不得使用。”4.2.2对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进行了规定:“制定仪器与设备监督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监测仪器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使用时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保证仪器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人应有监督仪器与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性的权利与义务。”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中6.2也做了类似规定。HJ 630-2011中4.14.1规定:“确保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使用和报废的全过程均受控。”4.14.2规定:“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应有量值溯源计划并定期实施,在有效期内使用。”在实验室中,直接出具数据的仪器设备应进行三色标识管理。此外,还有一些仪器设备,如冰箱、超声波清洗设备等,并不直接出具数据,但其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对监测结果也有影响,因此辅助设备也应进行三色标识管理。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本规范规定:对监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测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应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功能和性能指标持续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要求。所有仪器设备,包括辅助设备,均应有状态标识标明其工作状态。如果设备脱离了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当时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现行有效并便于操作人员取用。期间核查是保证仪器设备在一个检定或校准周期内维持性能稳定的一个重要措施,但并不是所有仪器设备都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判断依据包括设备检定或校准周期、历次检定或校准结果、质量控制结果、设备使用频率、设备维护情况、设备操作人员及环境的变化、设备使用范围的变化等。一般来说,对于那些状态不稳定的、使用频率高的或过低的、使用环境恶劣的、使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的仪器设备应加强期间核查。期间核查方式、过程、结果等均应记录并保存。5.4.3 标准物质评审准则4.4.6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首先,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物质。其次,应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根据评审准则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标准物质。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按照评审准则规定,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并进行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环境监测工作中所使用的很多标准物质,一旦进行核查,就有可能失去作为标准物质的功能,对于这类标准物质,可采取核查存放环境、保存期限等方式进行期间核查。5.4.4人员能力 评审准则4.2用七条(4.2.1-4.2.7)的篇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本规范中不再重复,仅强调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能够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包括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人员数量应满足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以及正常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需要。5.4.4.1人员能力要求、培训和持证上岗HJ/T 164-2004中6.1.1.1提出了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要求:“地下水监测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分析化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地下水监测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学习和了解国内外地下水监测新技术、新方法。”6.1.1.2提出了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凡承担地下水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某项目)合格证者,方能报出(该项目)监测数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 165-2004)中4.4.2.5对分析人员提出了如下要求:“分析人员应持有相应分析项目的技术考核合格证,并按规定定期复查。”HJ/T 194-2005中6.1规定:“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合格证考核,并取得合格证。”HJ/T 373-2007中4.1规定:“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并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要求持证上岗。”HJ 630-2011中4.11规定:“所有从事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持证上岗。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应建立所有监测人员的技术档案。”评审准则第4.2.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根据上述规定和环境监测工作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对环境监测人员能力提出了要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和实验室基础知识及安全常识,掌握相应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等。”要达到上述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环境监测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5.4.4.2人员培训对于人员培训,评审准则第4.2.6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我们在对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尽管各环境监测机构均有人员培训计划并实施了人员培训,但培训工作流于形式的居多,人员培训内容和形式切实有效的较少。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机构培训的实效性,本规范对环境监测机构的培训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实施的培训,应使监测人员理解和掌握相关方法标准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并能准确地贯彻实施,同时应对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使监测人员能够有效贯彻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培训记录应作为档案妥善保存,可作为人员技术培训经历以及培训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证据。新方法证实过程中所进行的培训,其记录还应作为新方法证实的记录。5.4.4. 3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评审准则第4.2.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该条款明确了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但对于上岗证前培训、上岗证的考核、颁发、管理等未提出具体要求,各环境监测机构在实践中对评审准则的理解程度不同、执行力度不同,很多环境监测机构中,持有上岗证的监测人员实际上并未经过规范的培训和考核,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早在1991年1月,原国家环保局就发布了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程序、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06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2007年7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布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这两个文件的颁布,使得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各省、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国家相关制度和办法的基础上,都制定了本省(市)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颁布了北京市区县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试行)(京环监发20058号),2009年进行了修订,10月发布了北京市区县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京环发2009285号),2015年根据北京市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又进行了修订,于5月发布了北京市区县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京环办201557号)。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些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岗前培训,有效地规范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极大地促进了环境监测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评审准则中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持证上岗,但对于持证上岗是否需要考核、谁来考核、考核应包含什么内容等未做详细规定。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多年的持证上岗考核实践经验证明现行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本技术规范借鉴了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先进经验,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持证上岗必须经过相应的考核,并对考核的组织、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规定。首先,环境监测机构所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现场测试、样品采集、监测分析等活动的人员,均应通过能力确认后持证上岗。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符合本机构自身需求的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并在考核制度中明确岗前培训、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结果评定、考核记录、上岗证管理等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切实做好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凡是从未持过某个项目的合格证、初次参加该项目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均称为新持证人员,包括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参加新增项目或方法考核的人员等。对于新持证项目的人员应根据拟考核项目,按照相关的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岗前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而对于已持证人员,也应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等内容,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应覆盖考核项目的内容及方法。基本理论考核内容根据待持证项目而定,主要考察人员对所申请持证的项目的方法原理、仪器原理、干扰消除、操作过程、计算公式、数据处理等是否掌握,试题应能够涵盖待持证项目的基本要求。现场考核应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包括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方法比对、人员比对、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进行。基本技能考核可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基本理论考核形成笔试试卷成绩,基本技能考核成绩通过对被考核人员的现场操作和回答提问的情况评判,样品分析考核成绩则根据样品分析结果进行评判。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基本理论考核、基本技能考核和样品分析考核的合格判定标准,三项考核均合格才能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三项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判为该项目考核不合格。为保证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每个监测项目应确保至少两人持证。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等,在未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得独立从事监测活动,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评审准则中对与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活动和质量活动的记录保存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各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持证上岗考核过程的各项记录经常发生保存得不完整的现象,本技术规范对这类记录做了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归档保存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原始记录,内容包括考核计划、培训记录、监测人员理论考核试卷及评价结果,基本技能的考核内容和评价结论,样品分析的考核结果,其他考核方式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参加考核人员是否通过考核的结论等。考虑到环境监测机构自身管理和外部监督检查的方便,本规范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规定档案保存期限至少6年。目前北京市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所载信息各异,但证书中信息明确、清晰、完整的并不多。故本技术规范在此明确规定:样品采集应单独持证,上岗证中应明确持证人员能够采集的样品的种类。监测分析人员的上岗证中,通过能力确认的监测分析项目应与环境要素和监测方法相对应。其他持证人员所持上岗证中所列持证项目应详细、明确。所有上岗证均应注明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很多行业的上岗证中不包含有效期,其理由是既然取得了合格证,在工作中必然经验越来越丰富,对项目掌握得越来越好,规定有效期没有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人员的岗位变动时常发生,岗位变动后,原持证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不会从事原持证项目,甚至可能就此不再从事原持证项目。既然不从事该项目,持证就无必要,若调离岗位后再回到原岗位,应对其能力重新进行确认。综合考虑,本技术规范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对合格证的有效期限进行规定,但有效期的具体年限由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机构人员和工作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不做硬性要求。另外,本规范强调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持证后监督,确保环境监测人员的能力持续适应环境监测任务的要求。5.4.5监测方法5.4.5.1监测方法的选择评审准则第4.5.14 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中规定:“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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