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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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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知识大全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011年 10月 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概念定义 根据 1999 年颁布、 2002 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 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 性质特点 公积金性质 (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 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住房 (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管理方法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 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缴纳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 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贷款类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房地产开发商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按贷款总 额一定比率缴存保证金,待产权证办妥完成抵押登记后,结束保证担保责任,转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有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银行用 银行资金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再由受托银行代理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金额的 70%,其公积金基本贷款期限比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还款方式 如期还贷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提前还贷 只要提前一个月向银行申请就行了。具体各地各银行规定或合同签的不一样,就可能稍有不同,比如有的银行提前还贷还需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有的就不需要,你可以仔细看一下你跟银行签订的公积金贷款合同,上面对提前还贷有什么约定(一般人签合同时可能不太在意这条),有没有提前还贷需支付违约金这条,没有的话就不需要提前还贷了,可能还需跟银行另行再签订还贷合同,可以选择缩短贷款时间或减少月供,一般缩短贷款时间较为节省一点 . 与商业贷款差异 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并不是每个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对离退休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 ),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 12 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 24 个月以上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每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不尽相同 ,以当地政策为准 !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贷款额度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 80%,而住房公积金贷款都规定了最高限额及限制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时时调整。 贷款手续 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的手续较一般住房贷款的手续更为复杂。商业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直接到相关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由人民银行规定,区别于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需要担保 部分地区主要以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职工需要交纳担保服务费,部分地区则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方式,此外,还有有价证 券质压、公积金帐户余额担保等方式。 最新政策 房贷加息 2011 年 4 月 7 日,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 百分点,由 调至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 百分点,由 调至 成都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昨起上调。从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此次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 由 至 五年期以下 (含五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 由 同时,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 由 至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调整后,在基准利率情况下,以贷款 40 万元、贷款期限 20 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利率上调后,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额为 ,比加息前每月增加 ,;购买二套房,利率按照首套房利率的 执行,每月还款额为 ,比加息前增加 ,比同等条件下商业贷款每月节省 。 开放支取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回答询问时表示,关于公积金存缴人能否利用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问题,正在实施当中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允许缴存人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来支付房租,但是后面跟着一个很苛刻的条件,就是你的房租已经占了收入的一定比例以上才允许你提取公积金去缴纳。 齐骥指出,这个规定在具体的执行当中,各地不完全一样。有的地方为了管理公积金方便,干脆就不分青红皂白,公积金不允许提取用于住房的租金,只允许个人提取公积金进行买房和房屋的维修。住建部也正在积极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2 最新新闻消息: 2012 年 2 月 14 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实施管理绩效考核。具体要求是,每年 3 月底前,各省(区)住房城乡建 设厅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公积金中心上一年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撤换公积金中心负责人的建议。此外,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参训人员不低于从业人员的 20%。 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 的提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 2) 离休、退休的; (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4) 出境定居时; (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联网监控 据 2012 年 2 月媒体 资料图片 报道,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可能进一步被强制扩大,以及用途的增加,对 2011 年年末余额已高达 亿的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部署相关工作,力争在 2012 年年底完成全国 100 个主要城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联网监控,从而打破住房公积金账户仅由属地政府监管的传统格局。与此同时,住建部已经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 条例 ”) 修订工作的时间表,要求在 2013 年 6 月前全部完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年底落实 “ 百城监控 ” 2 月 8 日,住建部一位官员证实,住建部 部长姜伟新日前已经做出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运行监管系统建设,力争 2012 年年末覆盖到全国 100 个城市。 “ 主要是为了确保全国住房公积金安全地运行,同时,对使用情况能有实时的了解。 ” 他强调。 日前,在一次内部会议上,姜伟新表示, “(2011 年住建部 )加快了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部里已经完成了可研报告,在几十个城市采集了住房公积金相关数据,其中资金账户监管功能可在今年年底实现。 ” 在此之前,全国城镇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一直采用的是属地政府监管的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账户余额等由属地 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对于全局信息,地方人民政府以时间段为单位,将数据向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即住建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报。 主要覆盖地产发达城市 由于住房公积金运行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目前尚在推进当中,对于包括 100 个主要城市构成名单在内的更多细节,前述住建部官员表示不便透露。不过,对于 100 个城市覆盖全国主要房地产市场发达城市,他并未否认。 在住建部 “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 的意见得到国务院认可后,北京市政府率先提出了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北京市副市长陈刚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上 提出要求,实现住房公积金由 “ 制度全覆盖 ” 向 “ 人群全覆盖 ” 的转变。将进城务工人员等人群,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从而达到全覆盖。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的一位学者表示,北京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做法得到了住建部的认可,存在进一步推广的可能性,但要视各地经济发展程度的情况而定。 “ 如果覆盖面扩大成为一种趋势,那么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就会进一步扩大,所以强化监管和安全使用就是十分重要的。 ” 中国房地产学会会长陈国强表示。 3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 (一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撤 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且单位账户余额、结转人数为零才可以申请注销。 (二 )申请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时先持下列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 1、填写好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申请表 ; 2、单位注销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三 )单位凭经审核盖章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 提示 注销申请前,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 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 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封存户并通知职工。 单位经办人确认单位账户余额为零,结转人数为零 (若结转人数不为零时,单位经办人需填写好一式三联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公积金汇缴额、汇缴人数变更清册 )才能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是城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什么 ?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就是它的工资性 ,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的工资收入 ,无论是职工个人缴存部分 ,还是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 ,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三、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实物分配 ,通过公积金的长期积累 ,可以逐步增强职工购、建住房能力 ,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可以间断 ?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 ,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 ,除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外 ,不得中止和中断。 五、住房公积金适用区域及转移情况? 住房公积金在石家庄市行政范围内可以贷款买房。如员工离退等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或者支取。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利率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当年缴存金额按银行活期利率结息,结息日为每年 6月 30日;上一年的缴存金额按照银行 3月定期利率结息,逐年以此类推。 七、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都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 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需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处境定居的; 6、出境定居的; 7、户口迁出本县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县户口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3、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4、其它规定可支取的事项。 符合前款 1至 3项规定支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可以申请之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根据支取的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所在单位核实后向县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请。经审批准予或不准支取的,均告知申请人。 八、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及贷款额度是多少? (一)贷款对象: 1、连 续缴存 3个月以上的职工。 2、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少于 2人)提供担保。 3、夫妻双方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分别申请贷款。 (二)贷款用途: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购房、建房、偿还银行住房贷款。 (三)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价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抵押房地产状况等情况综合确定。但贷款最高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 80%,且不超过 40万元。 (四)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但最长不超过 30 年。 (五)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九、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贷款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3、购房合同或协议。 4、已付购房款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购二手房时,同时提供原房主身份证 及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偿还银行住房贷款的,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借款合同、上月与银行对账单。 抵押旧房购买新房的,同时提供抵押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都有哪些? 1、申请:贷款申请人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填写贷款审批表,并提交上述有关材料。 2、审批: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及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 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3、签约:管理中心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4、抵押:抵押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5、放款: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十一、如何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还款方式,按月还款。逾期偿还本息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十二、 借款还清后 ,如何办理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 答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在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申请书上签章 ,退还借款人房屋他项权证 ,借款人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贷款结清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申请书到市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十三、 2011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代利率对比表 每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 (基准利率 )还本付息对照表 适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年 年利率( %) 月还款额 本息总额 两种贷款 限 商业性 公积金 商业性 公积金 商业性 公积金 总利差 1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 此表仅供参考,贷款时以合同为准。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核算,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年度、季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行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增值收益表; 有关附表。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 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 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日内报出。 (五)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住房公积金中心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 签名和盖章。 八、住房公积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住房公积金存款 增值收益存款 应收利息 委托 贷款 逾期贷款 国家债券 (二)负债类 住房公积金 应付利息 专项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贷款风险准备 增值收益 增值收益分配 (四)收支类 业务收入 业务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号科目 住房公积金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 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 “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 第号科目 增值收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科目。 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季末或年末,下同),按规定将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入之外的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应 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增值 收益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 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第号科目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 (二)期末,计算当期尚未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回利息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 积金存 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 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号科目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款项。 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按规定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息合计, 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提供的担保,应建 立备查簿,详细登记担保的形式(抵押、质押等形式)、担保金额等情况。 (三)本科目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号科目 逾期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二)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委托贷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收回逾期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和“应收利息”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 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 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但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号科目 国家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业务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并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国家债券的金额、期限、利率、到期收回等情况。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品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国家债券价值。 第号科目 住房公积金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息和支付等情况。 (二)本科目的贷方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结息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收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 在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账,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贷记本科目(调入单位)。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等原因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根据委托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办理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职工个人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 “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职工个人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 “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 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业务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有关辅助账户的设置: 为了分析、掌握住房公积金的欠缴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备查簿,详细登记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 为了了解、掌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情况”备查簿,详细登记因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原因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向缴存单位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缴存单位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号科目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如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 (二)期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时,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给职工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时,按已提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扣除已提利息的差额,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利息。 第 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增 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增值收益分配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科目,贷记 本科 目。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号科目 贷款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 (二)对于委托贷款,应于年度终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 收回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作为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贷 款”、“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贷款,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 第号科目 增值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的差额,即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 值收益。 (二)期末,结转下列业务收支科目: 将“业务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业务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 同时,将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号科目 增值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况。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 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待分配增值收益。 (三)年度终了,账务处理如下: 将“增值收益”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增值 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 ()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应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上交财政部门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本科目(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 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将本科目所属“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待分配增值收益” 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贷记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本科目年末一般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的损失。 第号科目 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三)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实现的各项业务收入,作如下账务处理: 收到委托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期末计算当期应收未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收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国家债券”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收到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以及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 收入,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收入)。死亡或者被宣告 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号科目 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按国家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计算的利息、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 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 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三)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作如下账务处理: 期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归 集手续费支出),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手续费,借记本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记“增值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会计报表(略)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财会字 20001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00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以来,陆续接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来电,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会计核算问题。为了完善住房公积会计核算办法,我们对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印发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附件: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 119其他应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如处置个人抵押物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由债务人清偿的部分等。 2处置抵押物时,按取到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增设“ 219其他应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处置抵押物取得的价款超过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归抵押人所有的部分等。 2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处置抵押物时,按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按取得的价款高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偿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 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其他应付款。 二、会计报表 在资产负债表“应收利息”项目下“委托贷款”项目上增设“其他应收款”项目( 7 行),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在资产负债表“应付利息”项目下“专项应付款”项目上增设“其他应付款”项目( 21 行),反映期末尚未偿付的其他应付款。 住房公积金知识普及 何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政策性住房公积金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大大推动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为进一步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今后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主要对象要由住房开发公司转向普通居民。 住房公积金的销户和支取 职工销户或支取住房公积金一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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