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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课件】第六章 就业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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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课件】第六章 就业权益保护

第六章 就业权益保护由于我国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将存在,毕业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虽然“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平等的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毕业生合法权益常常遭到侵犯。本章剖析了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内涵和内容,对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介绍,针对就业权益保护中常见的求职陷阱,提出了防止误入求职陷阱的对策;明确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并就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进行了介绍;阐述了社会保险的5大种类,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社会保险权力享受问题。通过对以上知识的学习,促使广大毕业生在遵循就业规则进行择业的同时,运用就业规则来维护自己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第一节 就业权益一、就业权益的内涵在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今天,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有哪些权益?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如何维护?如何在就业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个人就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应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都是我们每个大学生应该掌握、了解的。为了对毕业生就业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就必须明确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应享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同时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还具有自身的特点,除上述权利外,毕业生就业还应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一)就业信息知情权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息公开,即就业信息对任何毕业生来说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和截留就业信息;二是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完整、与应聘岗位相关的各种信息,从而对单位、职位情况有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便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恰当的职业选择。大学生就业信息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的毕业生求职择业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也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和各个地区与行业的发展情况;二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如用人单位的规模、性质、产品、市场、企业文化、工作环境、学习培训、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专业需求、上岗条件、未来发展通道等具体的岗位与需求信息。这些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就业的基础和关键,毕业生只有在充分了解以上就业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二)平等就业权大学生就业时具有平等的就业权,这种平等不但体现在符合招聘条件的毕业生都可以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具有参加用人单位公开招聘,进行公正、平等竞争的机会,而且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和确定福利待遇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不得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也不得有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高相貌歧视等。(三)择业自主权国家规定大学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实行自主择业,毕业生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地选择就业去向和用人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或强迫毕业生选择其指定的用人单位,损害毕业生择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毕业生就业自主权,也意味着毕业生即使已经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仍然可以在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放弃原有的就业选择。毕业生有选择某个就业单位的权利,也有放弃这种选择的权利,那种以签订了协议或约定了“不允许违约”等条款为由,不允许学生违约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隐私保护权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将自己个人的部分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提供与自身简历可互为佐证的材料,如联系方式、证书复印件等,这也是有助于求职毕业生更有效地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但毕业生提供的信息应权限于与应聘岗位招聘条件密切相关的范围之内,如果毕业生不是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和使用,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个人隐私给予保密,用人单位无权以招聘考核为名侵犯毕业生的个人隐私权。(五)就业签约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需要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将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或双方达成的有关约定以书面的形式落实下来,对双方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的说明。这既是一种必要的过程,也是毕业生就业的一种权益。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内容和条款过于笼统甚至违法、违规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侵犯,更不允许采取欺诈和胁迫的方式要求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同时,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作为签约主体都应该严格按照有关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有违约行为发生的,违约方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作出相应的赔偿。二、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维护应该说有多种途径来实现,如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毕业生所在高校、毕业生自身等等,但在一个法制社会,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最终离不开法律的手段。一些大学生就业权益屡遭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贫乏,法律意识的淡薄和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的不足,所以每个大学生都必须学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就业,依法维权。大学生在了解了毕业就业的权益之后,还必须懂得与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和碰到就业权益受损时的基本处理程序,切实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就业权益。(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民法保护1、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守信原则,对毕业生保护自身的就业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就业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关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都是民法规定的平等的法律关系的反映,毕业生在这种法律关系前提下,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与用人单位签订合适的合同或协议。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时,应真实反映自己的基本信息、实际能力、价值取向,不能夸大其词、弄虚作假,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诚信守约,这是对用人单位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也是毕业生保障自己的就业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2、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注重对所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认证。毕业生对所选单位的情况有知情权。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公民和法人。毕业生要运用民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如学生在个体企业谋求工作时,首先应该了解企业的主体资格,如是否依法核准登记;是否有公开的字号、固定的处所、经营范围是否合法等。现实中有个别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不了解,被一些非法组织蒙骗,甚至被卷入非法的传销组织,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大学生就业应该选择法人单位,对于法人的主体资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第一,是否依法成立;第二,法人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三,法人的经营范围;第四,注册资金、总资产额、债务情况;第五,事业单位、企业和公司的章程等情况。3、签订就业协议是大学毕业生保护自身就业权益的最基本形式。就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平等的身份签订的确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反映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如果协议中附带有特殊的条件,如住房待遇、科研经费待遇等,这种协议的签订又称为附加条件的法律行为。就业协议及附加条件必须由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形式,否则,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4、追究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补即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毕业生就业中存在以下一些违约和侵权现象:用人单位中途违约,取消被录用者的录用行为;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拒绝接收;单位接收毕业生报到后没有按约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用人单位将毕业生个人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等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于毕业生具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用人单位主观上有过错。当然,某些情况对毕业生虽然有损害事实,但用人单位可以免除民事责任。免除责任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内容:因不可抗之力不能履行就业协议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因毕业生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协议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如毕业生一人与多方签订协议而不能对他方履行协议的。(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依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1、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形式。具体内容将在下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一节中详细展开。2、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休假节日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由于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目前很多单位没有按标准做,一方面劳动者不了解劳动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有些就业单位故意采取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作法。作为大学生毕业生应当学习劳动法,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3、劳动法关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4、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补救内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经济补偿的。(三)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仲裁法保护仲裁法是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及就业后应当了解的法律法规。当大学毕业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仲裁决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1)申请人递交申请书,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在规则规定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二节 求职陷阱与防范对策一、常见的求职陷阱类型所谓求职陷阱是指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或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某种目的有意设计的圈套。求职陷阱是以侵害大学生的权益为目的,这类陷阱情况复杂,形式多样。据北京娱乐信报联合专业人力资源机构就职场陷阱问题进行的调查,70%求职者遭遇过职场陷阱。其中,职场中最大的骗局当属收取保证金、押金,其比例占到了28.16%;遭遇过“虚假职位信息”的占17.37%;遭遇过“利用试用期欺骗取廉价劳力”的占14.21%。本节主要介绍以下几种常见的就业陷阱。(一)招聘陷阱。其一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莠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之徒以可乘之机。其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其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二)中介陷阱。一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列出一大堆要么不要人,要么不招收大学生,或者干脆不存在的单位,使你几次头撞南墙,知难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费,难!第二种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者的要求相去甚远,即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第三种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介绍给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三)协议陷阱。第一种为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一般都是学生。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四)试用期陷阱。一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某些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不约定试用期。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想单方面解除合同,便遭受用人单位的种种刁难,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为借口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三是无偿试用。有些单位在招聘广告上列出诱人的人才引进条件,学生报名应聘后,却以考察学生能力为由安排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学生去单位试用,无非是为企业筹备展销会、为公司推销某种产品、为某一个大型活动跑跑腿等等,待这些需要大批人力的活动一结束,他们便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而有些单位则以考核毕业生为借口,根本不愿付任何劳动报酬,从而达到廉价甚至无偿用工的目的。(五)培训陷阱。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一,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其二,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连手坑害大学生。大学生交了昂贵的培训费后,被推荐到一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和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其三,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即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其四,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一些用人单位在大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大学生到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只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少服务一年,必须交纳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学生的证件。(六)保证金、押金等各种收费陷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招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中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但在招聘中,大学生还是经常碰到索要保证金、押金、办证费、资料费、报名费、劳保费、服装费等巧立名目的费用。由于大学生一方面求职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所以经常陷入此类陷阱。(七)安全陷阱。大学生就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常常精心策划,坑蒙拐骗盗无所不用,如果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受其所害。1、索要各种证件、签名、盖章。如果大学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证据之类的东西,就可能成为欠费、欠税、担保人等各种形式的债务人,也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2、谨防偷盗抢劫。首先,对陌生的人、陌生的地点与可疑时间的面试,一定要谨慎小心,很可能各个环节都陷阱重重,令你防不胜防。其次,不要将手机、钥匙交给对方,也不要随便吃喝对方提供的食物饮料,否则可能瞬间一无所有。再次,谨防诈骗。如果对方为掌握你的全面情况无休止面试,你可能已经处于危险的境地。要么设下小圈套让你闯祸,然后高价索赔;要么你的家人朋友可能接到你车祸、病危之类的通知,于是匆匆将钱转入了不法之徒的账号。3、切防非法工作。工作性质不清、任务不明,用人单位遮遮掩掩、行动诡秘,这时就要非常留心,可能所谓的“单位”正从事涉毒、偷运、销赃、窝赃、传销等非法工作。而一旦事情败露,违法者全无踪影,而毕业生成为了替罪羊。4、限招女生。这类陷阱常见的特征是,对毕业生所学专业、能力等方面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和限制,只要求女生形象好,气质佳。通常广告上安排的所谓岗位也是体面、轻松的,一旦女大学生根据要求去见面时,可能会落入不法之徒、不良企业的陷阱中,轻则被劫财劫色,一无所有,更可怕的是陷入色情、传销业或被拐买,甚至遭暴力相向,失去生命。二、防止误入求职陷阱的对策(一)早做心理防范招聘中的各种骗术,究其原因,无非就是利用毕业生的“三种心态”:第一是自负心态。觉得自己能力强、身价高,高薪聘任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结果往往落入“高薪”的陷阱。第二是着急心态。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让一些不法之徒找到了借机骗财的机会,这些人以报名费、服装费、培训费、证件费等各种名义收取应聘者的费用后便人去楼空。第三是糊涂心态。大学生心地单纯,对社会的复杂了解不多,认识不深,警惕性不强。2006年7月初,东北某省会城市的两家媒体分别刊登一则内容相同的广告:某外资五金塑料有限公司驻该市办事处计划在该市四家大商场开设专柜,经营高级工艺品,招聘管理人员和售货人员若干,薪金及待遇优厚,并在上岗之前进行专业培训。该外资企业注册资金雄厚,信誉度高,在国内较有名气,具有较大吸引力。而且,该公司当地办事处“经理”陈某在临时租用的某大厦会议室,给应聘者上了第一节培训课。培训课让众多应聘学生大开眼界,心生敬意。课后陈某当场通知最后取得应聘资格的60人(大部分是应届大学毕业生),第二天去某度假村进行体能测试和专业仪器操作训练,并要求每人交报名费、押金及服装费700元。次日,60人来到集合地点准备去度假村。陈某说,野外训练不便携带东西,要求应聘者把身上所有的钱物交公司统一保管,训练结束后返还。陈某让租来的两辆大客车拉上应聘者开往度假村,自己却溜之大吉。这60人被骗走的财物价值达6万余元。这60人中大部分都受过高等教育,为什么却轻易落入陷阱?原因其实很简单:骗子的狡猾和被骗者的麻痹。陈某骗术高超,但他的伎俩也并非十分高明和无懈可击。那些应聘的毕业生从一开始就被假象蒙蔽了,认为该外资企业是大公司,其办事处在高档大厦有办公地点,培训也十分正规,就完全放松了警惕。其实他们中任何一人稍稍有点心眼,按照该公司宣传单上的查询电话了解一下,就会知道公司根本没有在当地设立办事处,骗局都会被揭穿,然而遗憾的是60人中竟无一人有这种警惕性。因此,毕业生一定要在求职应聘时作好足够的心理防范准备。要注意做到三点:一要戒贪心,不要让“高薪”蒙了自己的双眼;二要戒心急,要仔细考虑各种收费是否合理;三要做有心人,利用多种方式了解就业市场中种种不规范行为,提高警惕,遇事能够理智分析,作出正确判断。(二)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考察一些不法分子或者非法中介为蒙蔽毕业生,使毕业生放松警惕,往往会将自己或公司包装得非常气派,他们往往会在大厦、宾馆临时租赁办公室,进行虚假招聘。那么如何了解用人单位的资信呢?可以借用中医的“望闻问切”四种诊断方法来讨论这个问题。 “望”就是眼观六路,观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环境和单位人员的基本素质,查看有无营业执照等。例如,进入某公司后,要在其办公室观察有无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所列的主要经营业务有哪些、营业执照办理的时间,如果没有看到,则要留心,可以从侧面打听或直接索要复印件。 “闻”是通过资讯手段了解该单位经营发展概况及运营状况。例如,在应聘前通过网络、报刊了解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在应聘面试时,找机会与员工聊天,询问单位的设立时间、主要业务、经营状况等,做到心中有数。 “问”就是通过自己的亲友、同学、师长等关系网,核实招聘单位所言是否真实。要尽量索取单位一些书面资料(公司宣传资料),向资料中提到的客户、评奖单位、工商部门等进行核实,有时直接向大厦工作人员打听就能很清楚。例如,这家公司入住大厦多久,若是新公司则要留心些。 “切”即直接交手试探虚实,在应聘中直接向主考官了解公司的各种情况,看看与自己了解的是否一致。最后综合上述信息,对用人单位的资信作出基本判断。(三)不要轻易缴纳各类费用和抵押证件大学生应聘时要掌握好一个原则,即不要在应聘的过程中向招聘单位缴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抵押证件。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求职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大胆地提出拒绝,不要相信单位给出的适时退款的承诺,“如果用人单位连国家的规定都不遵守,他们怎么会遵守对求职者许下的其他承诺呢?”如果求职者已缴纳了此笔费用,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像招聘费、管理费、报名费等都是企业为引进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必须花费的成本,怎能叫竞聘者承担?正所谓行骗的伎俩可能形形色色,而行骗的原理却大同小异。因此,针对“招聘陷阱”中的押金骗术,毕业生在应聘时一定要牢记,招聘单位要招人,而不是招钱。因此,要保持头脑清醒,捂紧自己的钱袋子,不要被人牵着鼻子走。(四)获取招聘信息的渠道一定要正确搜集招聘信息时要看信息是不是在正规的媒体或是网站发布的,不要依靠短信、QQ、E-mail寻求来源不明的信息。对网上的信息要有理性的认识和分析。目前,国内有许多网站由于技术能力的限制无法做到对每条个人信息的真伪一一辨别,个人可随意填写个人信息,同时注册多个网站,随时能够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还有一些“黑网”打着招聘的旗帜来蒙骗一些人,通过网上“付款”获得收益后也就“人间蒸发”了。(五)不要轻易提供家庭电话许多学生找工作心切,生怕联系不畅,单位录用通知无法传达,就将能找到自己的联系方式统统填写,殊不知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信息时代,通讯技术非常发达,每个毕业生都要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一般来讲,应聘者只要留下自己的手机、电子邮箱就足以方便联系了。当对方要求你提供奇怪的证明材料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你并不完全了解的“招聘单位”透露有关任何你的隐私信息,千万不要轻易提供家庭电话,以防不法分子谎报你的信息,诈骗你家人财物。第三节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一)就业协议1、概念及作用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书面表现形式。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普遍使用的就业协议是由教育部统一制表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用人意向后,应当及时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毕业生就业派遣和人事、户口、档案转接的依据,也是高校编制就业建议计划的依据。 2、就业协议书的构成及内容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表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主要有三部分内容:(1)第一部分是就业协议的具体条款,共七条,主要是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为:一是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性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二是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三是学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范围,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四是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条件,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毕业生报到后体检不合格者,在其报到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学校协商征得同意,可将其退回学校;超过一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五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六是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违约方向另两方交纳违约金。七是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2)第二部分是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栏,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毕业生情况及意见。这部分内容由毕业生本人填写,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应聘意见”栏,许多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往往忽视这一内容,不填或只简单填“同意”二字。实际上,这一栏的意见对毕业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毕业生应对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将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基本条件写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尤其是先与单位主管部门签订就业协议,报到后才安排具体单位的毕业生,更应注意此处的意见,如毕业生与县教育局签订协议,但具体学校需报到后才能落实,双方洽谈时,用人单位表明会安排毕业生在中学工作,毕业生在填写应聘意见时,就应注明“本人同意到某县某中学任教”等字样。二是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这部分由用人单位填写。有几种情况要特别留意:一是档案邮寄地址一定要详细,且不要漏掉邮政编码。二是用人单位意见栏有两部分:用人单位意见与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人事权,毕业生录用必须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因此,毕业生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是否签章。三是学校意见。学校意见分院(系、所)意见与学校意见。院(系、所)意见主要是审核毕业生资格,如,毕业生是否能如期毕业,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等,学校意见是实质性审核,表明学校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就业协议书的态度,同意或不同意一定要态度明确。(3)第三部分是备注栏。备注栏是为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院校三方共同约定其他条款所设计的,许多毕业生往往忽视这一部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好的一些条件,如违约处理、住房安排、薪酬待遇等可在备注栏注明,同时要求双方签字盖章,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一些不必要的争议。3、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步骤和程序(1)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旦签约就应履行协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协议,应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变更意见书。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因转让造成的后果或责任由转让双方共同承担。签订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应遵守平等协商的原则,将本单位的用工信息、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详细情况告知毕业生,并就以后可能出现争议的地方协商一致。(2)签订就业协议的步骤和程序:一是毕业生到所在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或院(系、所)指定工作人员处领取统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二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三是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签字盖章。四是毕业生所在院(系、所)审核就业协议,并签字盖章。五是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就业协议,并签字盖章。4、违约及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订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种种因素,就业协议书签订之后,违约现象客观存在,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遵循以下程序处理违约责任:一是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书面确定违约问责及补偿办法,高等院校也应出台相应规范措施,维护毕业生的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就业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二是毕业生单方擅自解除就业协议的,需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解约书面证明,并向用人单位和学校交纳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重新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继续择业。三是用人单位提出违约,应与毕业生积极沟通,并向毕业生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故意拖延的,毕业生可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干预处理,或申请劳动仲裁,学校也应当出面通过各种途径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二)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及法律规定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说明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条款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新颁布劳动合同法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工作意向,并不意味着就此完成就业。对于初涉职场的大学生来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的唯一途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保护自己权益的基本形式和书面文件,一旦劳动者所在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此为依据通过行政、协商、仲裁和司法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2、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或私营业雇主,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两个单位之间有关劳务输出输入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的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有现象,即合同有效期已经开始,合同也已经履行,但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相对自由地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而且在此期间,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都无须承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其他时间应当承担的某些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劳动力还有本身再生产的特征。劳动合同订立时不仅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果职工因年老、疾病、工伤、残疾、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中断劳动可能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时,用人单位不仅要负担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待遇,而且要对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即劳动者只对劳动过程负责,而不对劳动之外的劳动结果负责。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或非强制性。劳动合同的从属,首先表现在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让度自己对作息时间支配的自由,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工作内容上,劳动者不得自行决定劳动的方式和内容,必须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过程。非强制性,不仅仅是在劳动者人身自由层面上提出的,其重点在于强调劳动者的劳动是不能强制的,即使劳动者因主观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强制其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这种延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即使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仍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二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仍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责任,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职业病防护等。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3、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订立中必须明确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它有关问题。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是劳动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部分,前者是指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后者是指不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一,法定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含以下九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时间为提前三日。第二,约定条款约定条款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过协商约定,自行规定的合同内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从事的工种、担任的职务、争议解决途径,等等。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时间长短包括不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二个月和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共性与区别1、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共性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是预备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有以下共同点:一是性质一致。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与其他社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是要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就此来看,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一致的。二是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这一点上,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三是法律依据一致。由于就业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具有准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在订立就业协议时,也应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也应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解决。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尽管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相近之处,但就业协议毕竟不是劳动合同,二者不能互相替代。用现实生活来打比方,就业协议就象是“订婚仪式”,而劳动合同就是“结婚登记”。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法规。而就业协议虽然在法律适用时的法律依据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并不直接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主要是适用有关政策制度。二是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手段,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而就业协议的主体有三方,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院校。三是内容不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详细,而就业协议的条款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高等学校是否同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意见等。至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享有什么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就业协议并未做出强制性的要求。四是适用的人员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适用的人群相对单一,一般只适用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五是签订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它是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的,而劳动合同一般是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后才签订的。当然,也有用人单位要求在毕业生报到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程序上一般是先签就业协议,再签劳动合同。二、签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一)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对用人单位、毕业生和高等院校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它不仅明确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选择意向,也是毕业生就业派遣和人事、户口、档案转接的主要依据。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用人意向之前,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综合分析所选择的用人单位是否有利于促进自己事业的发展,推动人生价值的实现,是否确定要留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一旦定下来,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不可犹豫观望,也不可盲目冲动。过去,就有部分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态度不慎重,而影响自己的顺利择业。例:某院校 2007届毕业生小李,在2007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通过辅导员汇总到了学校。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在给部门经理打了个电话之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公司上班了。10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小李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因为就业协议书已与原单位签订了。在这之前,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小李的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小李到原公司解决问题时,原公司人力资源部因为小李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离开单位,要求他支付一笔不菲的违约金。此事例告诉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采取慎重态度,在充分了解就业政策之后,经认真考虑再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弄清用人单位的性质及用人方式等;单位是否有独立人事管理权,能否为毕业生办理户口档案转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是单位办理还是通过人才市场人事代理办理;是哪一种用人方式,正式编制内录用、聘用合同制、临时聘用或派遣制等,以便毕业后及早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凭学校统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四份)与用人单位签约。特别提醒:复印件无效。双方签好后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交毕业生所在院(系)审核,最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盖章。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最后把关,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3、充分利用备注栏,明确约定条款内容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洽谈中,必然会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毕业生要注意将约定好的内容以示范条款的方式在备注栏中书面说明,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然后由双方签字盖章。这有利于促进与劳动合同的衔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需要在协议书备注栏约定的条款包括:关于服务期限、福利待遇、住房条件等;关于违约处理办法。另外,报考研究生、准备专升本或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专升本或出国留学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备注栏说明,否则毕业生需承担违约责任。4、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一般只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的协议书生效,其他按违约处理。(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大学生在求职中取得成功的标志,但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经验和掌握专业知识程度等方面的不对称性,使他们明显处于劣势,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慎重,不可大意。通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签订的劳动合同须合法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职者的权益保护会遇到困难。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书面形式等。2、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因此,双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协商合同条款内容,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3、对合同内容应仔细推敲。一是看合同条款的语言文字表达是否清楚而有条理,是否存在歧义;二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法的九项法定必备条款内容,还有那些约定内容须写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时间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三是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须认真推敲,对格式合同中出现的不愿接受的诸如范围界定不清、表述含糊、一语多义等有关条款,应予以拒绝;四是看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划分清楚,对“单方面合同”应予以拒绝;五是认真校对外文合同文本或部分外文合同文本的中文意思内容,与其递交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中文合同文本内容是否一致。4、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法第十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多方面,除了建立劳动雇佣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观念未广泛建立外,另一方面就是用人单位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对劳动者的管理就比较自由。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的规定,只要发生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而新劳动合同法又在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措施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有以上法律的保护,但毕业生应尽可能地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它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第四节 社会保险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作用(一)社会保险的种类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国内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中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伤残保险、生育和疾病保险等五种保险,现在还有针对9亿农民的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正处在试点之中,这些都是国家的一种福利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含义有三层,首先,它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其次,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此外,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第二,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第三,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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