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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送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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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送货办法

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修订的煤炭送货办法的通知(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六日)国务院同意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修订的煤炭送货办法,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铁道部制定的煤炭统一送货办法,同时废止。 煤炭送货办法实行煤炭送货办法,是煤炭工业部门和铁路、交通部门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方针,保证完成国家煤炭分配计划,更好地为用煤单位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自一九五六年实行送货以来,对于保证用煤单位的需要,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单位,全心全意为用煤单位服务的思想不够明确;在处理企业之间的关系上,强调制约,忽视促进,缺乏严格要求自己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做好送货工作,在产、运、需三方面,都应当加强为生产、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反对单纯营利观点;树立全局观点,反对本位主义;提倡互谅互助、协商办事,反对斤斤计较、互相扯皮。 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督促检查,主动征求用煤单位意见,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认真改进工作,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运煤炭,力求为用煤单位服务得越来越好。 按时发运 第一条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保证用煤单位按时收到煤炭。 第二条煤矿应当根据订货合同,编制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并办理托运手续。 铁路部门和煤矿,应当根据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用煤单位需用煤炭的缓急情况和卸车、储存能力,共同编制旬、日装车方案,做到对大户均衡发运,对小户定旬发运,保证全面地完成计划。 第三条用煤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提出推迟或者提前发运煤炭的时候,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应当共同设法,尽量满足这种要求。 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计划发运煤炭的时候,必须主动与用煤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尽量避免给用煤单位造成困难。 保证质量 第四条煤矿必须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提高煤炭的质量,不断降低煤炭中的灰分、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保证按照订货合同中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发运煤炭。 第五条煤矿发运的煤炭的质量,应当批批合格。但是,灰分和全水分,按批检查的时候,分别允许有百分之零点五和百分之一(绝对值)的波动系数,全月平均都不准有波动系数。 第六条煤矿在发煤以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不准装车外运;已经运出的,必须主动赔偿用煤单位的损失。灰分低于规定标准的,征得用煤单位同意后,可以增收价款。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增收价款。 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用煤单位的要求,提交煤炭质量化验单。 保证重量 第八条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切实负责,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发运的煤炭,重量准确,在运输和换装过程中不抛撒丢失。 第九条铁路部门和有专用铁道的企业,对于送到煤矿的车皮,应当保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关牢车门;对于装载出口煤炭需要原车过轨的车皮,还必须保证符合过轨的条件。煤矿发现车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时候,应当通知铁路部门或有专用铁道的企业及时改进,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帮助处理。 铁路部门应当定期校正车皮的标记自重,保证准确。有轨道衡的煤矿、港口和用煤单位,应当根据铁路部门的要求,尽量帮助校正。 棚车和平车禁止装煤。砂石车一般不准装煤;但是,对于到达煤矿和煤矿所在车站卸空的砂石车,应当加以利用。 第十条煤矿装车,应当按照车皮标记载重装足;如果装到车帮高度仍然达不到标记载重,可以超出车帮起脊装载,但是必须确保车辆运行时不溜失煤炭。起脊高度由路矿双方商定。煤炭的价款和运费,都按实际装载量计算。 第十一条煤矿发运煤炭的重量,应当用轨道衡衡量;没有轨道衡的煤矿,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但是应当有计划地安装轨道衡。 用轨道衡衡量重量的煤矿,应当每半年请检衡机构检衡一次。没有合格证的轨道衡,不准使用。 用检尽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煤矿,应当每季测定一次煤炭的容积比重。如果用煤单位反映重量不准,煤矿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原因在于比重的,必须立即重新测定,并自测定的次日起执行;主管的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司)认为必要时,应当派人检查处理,或者邀请有关用煤单位协同煤矿测定比重。 第十二条用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标记自重为准;装煤重量,除按规定可以少装或多装的以外,应当与标记载重符合,不够的必须添足,超过的必须卸下。装好以后,在煤车的顶面上洒石灰浆作为标记;或者进行平车,以煤车顶面的平整状态作为标记。在货物运单内,煤矿必须填明煤炭的矿别、品种、级别、并加盖“衡”字章。 用检尽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煤矿必须切实做好量车、划线、平车工作,以煤车顶面的平整状态作为标记。在货物单内,煤矿必须填明实际装载煤炭的长、宽、高度和煤炭的容积比重、矿别、品种、级别。 第十三条煤矿装车,必须做到四个一样:黑夜和白天装的一样;坏天气和好天气装的一样;领导不在场和领导在场装的一样;没人检查和有人检查装的一样。 煤矿应当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所有装好的煤车,都必须经检查人员确认重量准确后,才可以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四条车站对于煤矿装好的煤车,必须逐车检查。合格的,与煤矿办理交接手续;不合格的,应当提出要求,经煤矿改善后再办交接手续。 通过验收,促进工作 第十五条煤车到站后,用煤单位可以采取抽查的办法对煤炭的重量和质量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改进工作。 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对于用煤单位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切实改进。 第十六条到站的煤车,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车站应当会同用煤单位进行复查。短少的重量,由铁路部门赔偿。 到站的煤车,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用煤单位可以进行抽查。对于货物运单上有“衡”字章的煤车,必须用轨道衡衡量;没有“衡”字章的煤车,用量线方法计算,或者用轨道衡衡量,也可以用磅秤检斤。短少的重量,由煤矿补发煤炭,或者退还价款和运费。用轨道衡和量线方法抽查的时候,车站必须派员参加,抽查由责任单位负担。用磅秤抽查的时候,由用煤单位自行过磅,抽查费自行负担。 第十七条煤炭的质量,以煤矿的化验和测定结果为准。但是,用煤单位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派员到煤矿进行检查,也可以在到站进行抽查。抽查的时候,灰分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采样,制样、化验;含矸率整车拣选;块煤限下率整车筛选,但是为了避免筛选造成破碎损失,应当尽量协商处理。抽查结果,质量不合的,煤矿应当负责赔偿。 用煤单位为抽查煤炭质量支付的各种费用,除筛选费由责任单位担负以外,其余一律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煤矿对于水陆联运煤炭的质量的重量,负责到第一个换装港口的车站;对于出口煤炭的质量和重量,负责到国境车站。 第十九条用煤单位对于品种不符合订货合同规定的煤炭,应当领取卸车,妥为保管,并及时通知煤矿设法处理。 第二十条用煤单位要求煤矿赔偿重量短少和质量不合格的损失,都以实际抽查的部分为限,不得以抽查结果推算全部。 按期付款 第二十一条用煤单位必须按期付款。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可以拒付价款和运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一、煤矿托收的款额计算错误的,可以拒付多算的款额; 二、煤矿发煤品种与订货合同规定不符的,可以拒付价款和运费; 三、煤矿发煤的数量超过月度运输计划较多,造成积压的,可以拒付超发部分的价款和运费。 第二十二条煤炭的价款和运费(包括煤矿垫付运费的利息和未计入煤价的铁路专用线费、调车费),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结算。 银行应当督促用煤单位按期承付煤矿托收的价款和运费;对于不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承付的用煤单位,应当从其存款中扣收。 其他 第二十三条煤矿实行送货,应当经过批准。煤炭工业部所属煤矿,由主管的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司)商得有关铁路局同意后,报请煤炭工业部和铁道部批准;地方煤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商得有关铁路局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另行制定。 回目录回首页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一、根据煤炭送货颁发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煤炭送货工作,涉及到产、运、需各个方面,要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各有关单位都必须突出政治,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正确处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既要有分工,又要讲协作;既要有必要的制约,更要强调互相促进;既要有一定的手续,更要政治挂帅。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必须本着严格要求自己的精神,发扬留困难、让方便的共产主义风格,反对"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然后再替别人"打算"。煤炭送货工作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多。本实施细则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做出详尽的规定。因此,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对待本实施细则的末尽事宜。二、关于变更煤炭订货合同问题煤矿和用煤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签订并执行煤炭订货合同;需要变更品种、级别、交货时间等合同内容的时候,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用煤单位变更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必须在十天以前通知煤矿,以利结算。三、检查煤炭质量的方法煤矿和用煤单位检查煤炭质量,都应当按照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部分,按照煤炭工业部颁发的部标准执行。四、质量不合格的煤炭如何赔偿问题(一)煤矿应当根据自己的化验、测定结果,在月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用煤单位(每一个结算户头算一个用煤单位),列出质量不合格的赔偿清单,并主动办理补煤或退款手续:1、灰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关系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其结果:实际灰分超过规定上限的,即按照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定级方法和基本价格,降级处理。退还价款的金额按下式计算:退还价款的金额=供煤吨数(原等价基本价格-降级后基本价格)2、全水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其结果:实际全水分超过规定上限的(洗精煤为超过计量水分的),其超过部分,按以比一补发煤炭,运费由煤矿负担(洗精煤超过计量水分,但末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部分,由用煤单位负担)。用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补发煤炭的重量按下式计算:补发煤炭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洗精煤为计量水分)%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水分超过规定标准,在测定容积比重时解决,不再按月清算。3、含矸率:哪一批超过规定标准,其超过部分,即按一比一补发煤炭,运费由煤矿负担。补发煤炭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含矸率%)(100%-规定含矸率%)4、块煤限下率:哪一批超过规定的标准,其超过部分,即按同等级的混煤价格,降价处理。计算方法为: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限下率%)(100%-规定限下率%)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赔偿金额=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原发块煤每吨价格(原发块煤比价率-同等级混煤比价率)上列公式中的"比价率",按照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5、灰分和含矸率,都不合格的时候,只赔偿一项,哪一项赔偿金额多,即按哪一项赔偿。(二)煤块对于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发现的煤炭质量不合格的意见,如无异议,应即按照下列规定赔偿:1、灰分: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公司计算。2、含矸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所列公司计算。3、块煤限下率:超过规定标准与运输卸车过程中破碎率(百分之五,绝对值)之和的,按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公司计算,但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1-(100%-到站实际限下率%)100%-(规定限下率%+5%)(三)煤矿在月度终了后计算煤炭质量不合格的赔偿额的时候,应当将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过的部分扣除。五、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煤炭质量的有关事项(一)供需双方对于灰分如果有异议,应当将煤矿保存该批煤炭的证明煤样,交由双方同意的化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双方均不得再提出异议。复验费由责任单位负担。(二)抽查煤炭的含矸率的时候,选出的粒度大于五十毫米的矸石,必须单独堆存,以备煤矿有异议的时候,共同进行复查。筛选的结果,按下式计算:到站实际块煤限下率=从该车中筛出的规定粒度下限以下的重量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100%(三)以上公式中的"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均系指末抽查重量的煤车而言。如果用煤单位在抽查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之前(或同时),已经按照规定抽查了重量,并且却有亏吨或涨吨现象,则可讲上列公司中的"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该为"到站实际重量"。六、关于测定商品煤炭容积比重问题(一)煤炭的容积比重,由矿务局组织各矿(厂)按时进行测定。车站影碟机交给予支持。(二)煤炭容积比重是计算装煤重量的标准。测得准确与否,关系重大。因此,煤矿必须对有关职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能够从整体利益出发,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对待这项工作;在心额定过程中,既要抓好技术操作,更要抓好思想作风,以保证测定结果准确可靠,公平合理。(三)不同装车地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煤炭,必须分别测定其容积比重。(四)测定煤炭容积比重时使用的煤炭的加权平均实际灰分,应当符合规定的灰分标准,否则该次测定结果无效。测定煤炭容积比重时使用的煤炭的加权平均实际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等,必须与平时发运的煤炭基本相同。(五)测定煤炭容积比重的方法,有以下两种,由矿务局根据具体条件选用:1、装火车过轨道衡法:(1)装煤以前,先测量车厢内部的长度、宽度和车帮高度,然后称出车皮重量。(2)装煤和平车的操作,必须与平时相同。在装车地点将煤车顶面平整并立即量出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然后称出煤车的总重量。煤车的总重量减去车皮重量,即为该车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3)车厢装载煤炭的容积=车厢长度车厢宽度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长、宽、高度的测量方法,按照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中的规定办理。(4)称出煤车的总重量以后,立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取煤样,化验其灰分和全水分。(5)用这种方法测定容积比重,所用煤炭的总重量,不得少于一百三十吨(三车)。2、装火车过磅秤法:(1)装煤、平车、测量的要求,与"装火车过轨道衡法"相同。(2)量完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以后,立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取煤样,化验其灰分和全水分。采样后在称出该车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采出的煤样重量,必须加入)。所用之磅秤,应当事先校正准确。称量时以吨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称量过程中,必须防止煤炭抛撒。所用筐的皮重,应当在装煤以前和过磅结束以后,分别称量,取其平均值。(3)用这种方法测定容积比重,所用煤炭的总重量,不得少于八十吨(两车)。(六)煤炭容积比重的测定工作,应当在矿区以内进行,在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以外,不得再加任何损耗。(七)煤炭容积比重的计算公式:1、洗精煤交运费的容积比重=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依此划线装煤)2、洗精煤收煤款的容积比重=(100%-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100%-计量水分%)(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3、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各种煤炭,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其交运费、收煤款的容积比重均按下式计算:煤炭容积比重=(100%-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4、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各种煤炭,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没有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其交运费、收煤款的容积比重均按下式计算:煤炭容积比重=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八)商品煤炭容积比重以吨/立米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七、煤矿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时候,其量车、划线、平车工作,按照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中的规定办理八、路矿双方对于煤车的交接、检查工作,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九、关于复查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煤车的重量问题由车站会同用煤单位,实际测量标记状态变化部分的体积,然后乘以货物运单上记载的煤炭容积比重(货物运单上没有记载的,由双方商定),所得之积,即为短少的重量。短少的重量,由铁路部门赔偿。赔偿办法,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十、关于抽查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煤车的重量问题(一)用轨道衡抽查:所用之轨道衡,必须有半年以内的检衡合格证。车皮自重以标记自重为准。抽查水洗煤和水采煤的时候,过轨道衡以后,用煤单位还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抽查重量的各该煤车上采取煤样,化验全水分,然后再将衡量出的重量,按下列公式折算成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衡量出的重量(100%-到站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洗精煤为计量水分%)衡量出到站重量(水洗煤和水采煤为算出"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以后,即与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相比,到站重量多于原发重量的部分,即为涨吨量。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短少的数量,超过原发重量的百分之一点二的部分,即为亏吨量。(二)用量线方法抽查:卸车以后,立即以钢尺或木尺,测量车厢内部的实际匀长度、宽度以及煤矿所划作为装煤高度标志的白线高度。测量的方法和部位是:长度:顺着车的一个测板,在车底和车顶各量一次,取两次的平均值。宽度:在距离车厢的两块端板的四分之一处,在车底和车顶各量一次,取四次的平均值。高度:在煤矿所划六条白线处,自白线下缘垂直量至车底,取六次的平均值。对于所划白线已看不清楚的煤车和起脊装载无法在车帮内侧划白线的煤车,均不再测量,以货物运单记载的高度为准。根据测量的结果,和货物运单上记载的煤炭容积比重,换算到出站重量以后,即与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相比,两者相差在零点二吨以下的,该车煤炭即算不亏不涨。两者相差在零点二吨以上的,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多多少,即为涨吨多少;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少多少,即为亏吨多少。(三)用轨道衡和量线方法抽查的时候,抽查的车数,由车站与用煤单位商定。抽查费先由用煤单位垫付。凡是发生亏吨或涨吨的煤车,车站均应在当日内严肃认真地编制货运纪录,交由用煤单位转交煤矿。亏吨的,由煤矿补发煤炭并负担运费和抽查费;涨吨的,用煤单位应当向煤矿补交煤炭的价款,并向车站补交运费。(四)用磅秤抽查:由用煤单位自行在卸车的当时、当地过磅,不得在转运或倒堆以后再过磅。所用之磅秤,必须事先校正准确。需要在车站的货场过磅的,应当事先征得车站同意。过磅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煤炭抛撒。称出得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短少的数量,超过原发重量的百分之二的,才算亏吨。对于亏吨的煤车,用煤单位可以将该有本企业公章的过磅纪录寄交煤矿,煤矿应当补发煤炭并负担运费。对于水洗煤和水采煤,用煤单位在卸车之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抽查重量的各该煤车上,采取煤样,化验全水分。称出重量以后,在折算成含规定水分得到站重量。折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不能化验全水分的用煤单位,不要用磅秤抽查水洗煤和水采煤的重量。十一、关于水陆联运的煤炭,如何验收重量问题煤车道大地一个换装港口的车站以后,站、港双方应当共同派员逐车进行检查。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方法全部复查,复查结果由车站编制货运纪录,随同货物运单交由用煤单位向到达港(站)要求赔偿。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如果用煤单位要求抽查某个煤矿的煤车,站、港双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两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查,抽查的车数,以该矿煤车总数的百分之十为限。抽查费由港口统一向用煤单位核收。抽查结果,每月由港口编制一次纪录,分别寄交用煤单位和煤矿。重量短少的煤车,由煤矿退还短少部分的价款并负担抽查费;重量超过的煤车,由用煤单位补交价款。不论重量短少或超过,水、陆运费一律不再清算。到达港(站)与用煤单位的交接办法,按照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百分之一。每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自然减量标准暂定为百分之一点五。水陆联运的煤炭,如果经过两次铁路或两次水路运输,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仍按一次计算。十二、其他(一)煤矿由于发运的煤炭亏吨和全水分、含矸率不合格,而给用煤单位步伐的煤炭,不算销售量。如果采用退还价款和运费的办法处理,则应扣减销售量和销售收入。运费和抽查费从煤炭成本中的其他支出项下支付。(二)煤矿由于发运的煤炭的灰分和块煤限下率不合格,而给用煤单位退还的价款,从煤炭成本企业管理费中罚金支出项下支付。复验费和筛选费,从煤炭成本中的其他支出项下支付。(三)本实施细则中所有的重量;价格、金额;长、宽、高度,除已注明者外,一律以吨;元;米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四)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发现煤炭质量不合格,或者亏吨的应当在二十天以内(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计算)通知煤矿(并将有关的化验单、筛选记录、过磅纪录一并寄去),逾期煤矿即可不再受理。煤矿接到用煤单位的通知以后,如果有异议,应当在二十天以内答复对方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作为同意对方的意见。凡是已经同意的,煤矿必须尽速赔偿。整顿煤炭经营秩序规范煤炭交易行为2003-10-21摘要指出随着煤炭市场的放开,制定煤炭交易规则 ,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经济环境,规范交易行为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并详细阐述了制定煤炭交易规则的重点内容以及政策建议。关键词市场交易合同规范规则煤炭煤炭运销是连接煤炭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要环节。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计划来调配生产和市场,从而克服物流短缺,达到物流平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煤炭取消补贴放开价格,特别是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放开电煤政府指导价格,至此煤炭价格已全面放开,煤炭产品的销售也随之全面进入市场。我国煤炭市场逐步放开以来,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发展很快,在方便煤炭用户的同时,也出现了煤炭经营秩序混乱的问题。为此,国家及时出台了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家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 煤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后,又一部规范煤炭经营行为、调整煤炭经营领域各类关系的重要立法,是煤炭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自颁布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广大煤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认真贯彻,这对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保障煤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化煤炭经营体制改革起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7月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经营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2493号),通知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煤炭经营资格的管理作出布署和安排,同时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具体工作(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又委托中国煤炭运销协会负责此项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作为煤炭供、运、需三方贸易洽谈的煤炭订货会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由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对于一年一度召开的煤炭订货交易会,褒贬不一。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煤炭订货交易会应该开,但订货交易制度必须进行改革。煤炭订货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1998年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成立以后,一直把煤炭订货制度的改革作为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并进行了一些改革的尝试,但收效不大。订货交易制度的改革,核心是针对煤炭订货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煤炭交易规则,规范煤炭交易行为。制定煤炭交易规则是关系煤炭行业和企业利益的大事,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协会根据广大会员单位的建议和要求,多次对这项工作进行研究,决定把煤炭交易规则的课题研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协会工作的重点之一。一方面我们要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在国家没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等,难度再大,也要搞,早搞早主动。本文着重对制定煤炭交易规则谈谈本人粗浅的认识。1制定煤炭交易规则的重要性1.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需要煤炭交易规则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交易一直沿用1965年制定的煤炭送货办法和同年制定的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不可否认,"办法和细则"在计划经济时期,维护了煤炭企业的利益,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办法和细则"已不能满足和解决煤炭交易中提出的各种新要求及出现的新问题。目前,我国虽然已颁布煤炭法、民用煤市场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其中对煤炭交易这个重要环节,尚没有系统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现行的合同法也不能解决煤炭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特别是在煤炭供求关系失衡的情况下,交易各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采用行政手段管理煤炭市场,虽然可在 短时间内协调煤炭供需之间的矛盾、缓解煤炭市场失衡混乱的局面,但从长期看,是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的要求的。因此,必须在国家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交易秩序、交易方式,并根据我国国情制定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煤炭交易规则。1.2市场经济需要煤炭交易规则每年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全国煤炭订货会,是煤炭交易的主要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它为煤炭生产调节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健全与完善,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原煤炭订货办法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国家组织的煤炭订货会,落实国家煤炭产、运、需计划的作用也随着计划经济的结束而终结。但是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供需之间的商品交易矛盾是存在的。再加上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跨省区的煤炭调出、调入在短期内不会改变。这种涉及供需双方,又极大程度地依赖于路、港、航等运输部门的大宗商品交易,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都需要建立某种规范来协调供、需、路、港、航各方的关系。1.3加入WTO后需要煤炭交易规则我国加入WTO以后,对煤炭市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要采取积极的对策去应对。2001年我国煤炭出口增长很快,达到8900万t。2002年是我国加入WTO第一年,从前几个月的情况看,国际环境对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进口有所失控,出口明显受阻,进口增长较快。2002年累计进口煤炭约1000多万t,比2001年大幅增加;而出口煤炭8575万t,比2001年8690万t减少15万t。二是政府和企业都面临着如何利用WTO规则来解决越来越多的贸 易争端,保护国内市场健康发展的新课题。三是加入WTO以后,国内外市场更加趋同,国家宏观政策对市场调控的难度加大。而国外企业有可能进入国内煤炭市场参与竞争,采购国内煤炭与中国出口煤炭企业争夺东南亚的国际煤炭市场。因此制定国内煤炭交易规则也是应对入世后的重要对策。 1.4 行业自律需要煤炭交易规则煤炭交易规则是规范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准则。为了使煤炭交易规则能顺利地贯彻执行,必须强调行业和企业的自律。这些年来,随着煤炭逐步进入市 场和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煤炭交易主体对煤炭交易行为也在逐步走向理性,在充分考虑行 业和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在顾及对方的利益和要求。换句话说,就是探索如何在激烈的 市场竞争中达到"双赢"。在2003年度的全国煤炭订货交易会上,煤炭企业率先提出在煤炭 交易中要依法规范煤炭交易行为,实行行业和企业自律,并在总结多年煤炭交易经验和教训 的基础上,学习国内外法规和惯例,提出了交易各方要规范"合同条款"的要求,呼吁国家的煤炭交易规则早日出台。2制定煤炭交易规则的原则和作用制定煤炭交易规则,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市场交易的规律及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煤炭送货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煤炭交易方面法规的可沿用性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分析,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参考借鉴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制定出符合当前实际的煤炭市场交易的规则,从制度上规范煤炭市场,使煤炭交易整个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煤炭交易规则的制定,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煤炭交易规则对参预交易的各方应当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在制定规则时,既要 充分考虑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同时又要充分顾及到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二要坚持依法从事,有理有据的原则。煤炭交易规则的一条一款都要有依据。要做到有的条款是国际有法可循的,有的条款是国内有相关法规的,有的条款是有惯例可以参考的。三要坚持语言规范,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原则。四要坚持行业自律的原则。只有自律,才能他律 ,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煤炭交易规则要起到两个作用:一是指导作用。要使煤炭交易主体进入市场时遵守煤炭交易规则,受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约束;二是补充作用。要从实际出发,使煤炭交易规则符合现有的交易实情,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注意吸收实践中的新鲜经验。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在交易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及现在实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考虑煤炭产品特殊性的条款,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3对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要KH*4D做客观分析为了加强煤炭产、运、需三方的协作,我国自1956年起实行煤炭送货。经国务院批准,1963 年11月煤炭工业部、铁道部制定了煤炭统一送货办法。1965年12月6日国务院又批转了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修订的煤炭送货办法。随后,同年12月10日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又联合制定了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煤炭送货办法及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是目前尚未废止的我国煤炭市场唯一的一个专业性法规,在计划经济时期,为煤炭调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煤炭送货办法与实施细则已经沿用近40年,这期间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 煤炭生产已经由过去的短缺走向供需平衡和供大于求的局面。煤炭送货办法与实施细则 尽管仍是煤炭交易中唯一的一个专业性交易规则,有些条款至今对煤炭交易行为有规范作用,但条款的内容需做进一步修改;很多条款,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已经不再发生作用 ;有些条款在实际运作中也难以执行。其中主要问题是:交货方式单一,只有送货一种方式;交易各方的主体地位未体现平等,煤炭企业为送货上门,对煤炭货物及煤炭企业的限定较多,而对运输企业和用户的约束较少;对交易各方的管理为行政管理,过多强调各方的行政义务与权利;结算(用户付款)的监督权主体为银行,随着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其职能已发生改变;发生纠纷与争议时,主要靠行政协调等等。以上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已有显现,国家为解决这些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法规、规定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步伐的加快,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和后续 的一些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市场交易出现的新情况。尽管国家制定并实施了煤炭法、价格法、合同法,其中对商品市场经营与管理、商品交易与价格等方面的一些规定也适合煤炭交易,但还是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交易的特殊需要。4煤炭交易规则要突出的重点和主要内容4.1煤炭交易规则要突出的重点一是煤炭交易主体是供、运、需三方;二是煤炭交易行为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三是交易合同包括商品煤买卖合同和商品煤运输合同,二者同时并存;四是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中的"出口国装运港检验 ,进口国目的港复验"的规则,提出我国商品煤质量检验要按照"出卖人在起运前检验,买受人在终到站(目的港)复验"的原则,出卖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是议付货款的依据;买受人复验结果是提出异议和索赔的依据。4.2煤炭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1)商品煤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与煤炭交易行为直接相关的主要是第九章买卖合同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其中对煤炭产品的特 殊属性(如煤炭是大宗散装货物;产地受资源分布的限制,需专列或专船运输;不易长期储存,易污染,但又不属于危险物资等等)没有充分考虑,造成目前实际签定和履行商品煤 买卖合同时无法可依。煤炭交易规则要对商品煤买卖合同和商品煤运输合同作出规定。(2)商品煤质量检验。目前商品煤质量检验和验收存在的问题有:用户对到达的商品煤不按国标要求进行采样 、制样、化验操作,或采、制样不具有代表性,使得商品煤质量争议增加。使用采样设备不规范,形成很大检测误差,特别是小企业和乡镇小煤矿没有配备规范化的商品煤采样、制样和化验的装备,没有质量保证体系,是引起商品煤质量争议的主要因素。发生质量纠纷后,无有效的协调与制约机制。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T18666-2002),已经把买受人在验收商品煤质量常用的检测项目,采样地点、制样化验方法,评定标准和争议解决等主要方面的问题都进行了规范。此标准虽是推荐标准,但在供需双方认可的原则下,可在煤炭交易规则中将其规定为共同遵守的标准。3)商品煤数量计量。在商品煤计量中,应规定重量以误差最小的计量方法为准;衡器以静态衡器为准;同级别衡器出 现误差时以首次计量为准;非同级的衡器以精确度较高的为准。煤炭产品的特殊性决定商品煤运输过程会有合理自然损耗,煤炭交易规则应规定合理的自然损耗标准。(4)商品煤交货方式。目前实际煤炭交易主要有:矿场交货、货交承运人、港口落地交货、离岸交货、到岸交货、到场(站)交货等交货方式。各种交货方式的权利义务、风险划分等各有各的含义,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发生争议,也没有评判的标准。受人为因素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较大,不能体现交易的公平性。煤炭交易规则要参考借鉴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结合中国煤炭交易的特点,对几种常见的交易方式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费用、风险的划分和交货完成点;规定何方的质量检验、数量计量结果作为计价付款的依据;并考虑煤炭交易中运输环节的重要性,对运输合同的签订主体和运费的负担也应做出规定。(5)商品煤运输合同。煤炭作为大宗、散装、不能长期储存的特殊物资以及煤炭储量分布的不均衡性,决定了运输是煤炭交易的主要环节。目前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煤炭运输计划和实际运量相背离;运输过程中发生数量亏吨或被盗、混杂,都由煤炭企业承担;煤炭企业先垫付铁路运费;擅自变更运输流向等问题,亟待在煤炭交易规则中加以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和大宗货物的运输,在各环节上的风险划分和权利义务皆有规定。铁道部颁布的货物运输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章是比较全面的。在煤炭交易规则中要充分借鉴和进一步明确。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签定规范的商品煤运输合同。在商品煤运输合同中,要结合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参照煤炭购运销合同实施办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合同实施细则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规范。5几点政策建议(1)由于煤炭交易涉及铁路、交通、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的难度较大。为保证煤炭交易规则的顺利实施,建议煤炭交易规则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的 意见后,由国务院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发。(2)煤炭交易规则既要符合商品交易规范,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又要符合国际惯例,建议在未正式颁布前,首先在行业内以自律形式施行。(3)煤炭企业和用户,作为相对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要签订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并与承运人签订规范的煤炭运输合同。要严格按合同法办事,维护经济 合同的严肃性,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保障煤炭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4)实行煤炭运输明码标价,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运输费用采用银行联网代收模式,以实现需方异地付款,提高结算效率,有效降低煤矿代收、代垫费用的呆坏账风险。并实施预防监督,禁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5)根据煤炭交易规则,尽快修订煤炭销售合同范本,详细规范煤炭销售合同的内容,减少纠纷的发生。【有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煤炭订货合同数量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文 件 号】法(经)复198611号【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86年03月26日【实施日期】1986年03月26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煤炭订货合同数量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年月日 法(经)复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法经字()第号“关于煤炭订货合同数量纠纷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 于水电部吉林热电厂诉煤炭部鸡西矿务局到着煤亏吨纠纷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 你院关于到站验收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的意见。年月,我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 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根据这个规定,吉林市中级 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复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煤炭订货合同数量纠纷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年月日 吉法经字()第号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受理水利电力部吉林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诉谋炭 工业部鸡西矿务局(以下简称矿务局)关于到着煤亏吨纠纷一案,矿务局曾于去年月以“ 产品履行地在鸡西”拒绝应诉(经工作已答辩)。今年月又以最高法院法(经)复( )号文件中“合同履行地为产品发运地”为由,要求撤回原应诉的一切法律文书。吉 林中院表示对此案应如何理解和执行号文件批复中关于“合同履行地为产品发运地”, 现将我们的意见报上,请答复。一、关于煤炭订货合同的履行地问题。根据年国务院批转煤炭部、铁道部修订的 煤炭送货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煤车到站后,用煤单位可以采取抽查的办法对煤炭的 重量和质量进行验收”我们认为,到站验收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而办法第十四条“车站 对煤矿装好的煤车,必须逐车检查。合格的,与煤矿办理交接手续”,此条是指发货人和承 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办理货物交接手续,不能代替煤炭这种大宗商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合 同履行地。和号文件中提到的“具体到经济合同法中的工放产品购销合同或农副产品的 购销合同,其合同履行地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以外”的含义,并无矛盾。更不 能置“特殊约定”于不顾,而只以“合同履行地为产品发运地”一概而论。二、关于煤炭订购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 中发生的诉讼,由负责查处该项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年国家经委颁 发并实施的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第十七条“产品实行送货的,中央主管部门有送货办 法的,按办法规定执行”。经向当地铁路运输法院查询,答复是:在铁路运输中发生的合同 纠纷,均以到站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其中被告方是铁路的,则由运输法院管辖:其中双方都 是地方企业的,应由地方法院管辖。另据办法第十六条和煤炭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 颁发的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中之十关于抽查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煤车的重量问题之( 四),均规定,到站的煤车,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用煤单位可以进行抽查,短少的重量, 由煤矿补发煤炭,或者退还价款和运费。现,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到站煤亏吨纠纷,均有到站 和用煤单位共同抽查时的记录,并均记载“标记状态良好”。基此,我们认为,此案吉林市 中院有管辖权。三、矿务局要求撤回应诉和不出庭应诉的处理意见。基于验收地为合同履行地和到站所在地 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裁定不准矿务局撤回答 辩;如被告矿务局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按缺席判决。以上请示妥否,请予批复。窗体顶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规范煤炭交易行为2003-10-21 摘要指出随着煤炭市场的放开,制定煤炭交易规则 ,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经济环境,规范交易行为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并详细阐述了制定煤炭交易规则的重点内容以及政策建议。关键词市场交易合同规范规则煤炭煤炭运销是连接煤炭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要环节。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计划来调配生产和市场,从而克服物流短缺,达到物流平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煤炭取消补贴放开价格,特别是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放开电煤政府指导价格,至此煤炭价格已全面放开,煤炭产品的销售也随之全面进入市场。 我国煤炭市场逐步放开以来,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发展很快,在方便煤炭用户的同时,也出现了煤炭经营秩序混乱的问题。为此,国家及时出台了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家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 煤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后,又一部规范煤炭经营行为、调整煤炭经营领域各类关系的重要立法,是煤炭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自颁布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广大煤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认真贯彻,这对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保障煤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化煤炭经营体制改革起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7月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 经营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2493号),通知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煤炭经营资格的管理作出布署和安排,同时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具体工作(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又委托中国煤炭运销协会负责此项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作为煤炭供、运、需三方贸易洽谈的煤炭订货会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由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对于一年一度召开的煤炭订货交易会,褒贬不一。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煤炭订货交易会应该开,但订货交易制度必须进行改革。煤炭订货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1998年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成立以后,一直把煤炭订货制度的改革作为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并进行了一些改革的尝试,但收效不大。订货交易制度的改革,核心是针对煤炭订货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煤炭交易规则,规范煤炭交易行为。制定煤炭交易规则是关系煤炭行业和企业利益的大事,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协会根据广大会员单位的建议和要求,多次对这项工作进行研究,决定把煤炭交易规则的课题研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协会工作的重点之一。一方面我们要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在国家没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等,难度再大,也要搞,早搞早主动。本文着重对制定煤炭交易规则谈谈本人粗浅的认识。1制定煤炭交易规则的重要性1.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需要煤炭交易规则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交易一直沿用1965年制定的煤炭送货办法和同年制定的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不可否认,"办法和细则"在计划经济时期,维护了煤炭企业的利益,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办法和细则"已不能满足和解决煤炭交易中提出的各种新要求及出现的新问题。目前,我国虽然已颁布煤炭法、民用煤市场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其中对煤炭交易这个重要环节,尚没有系统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现行的合同法也不能解决煤炭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特别是在煤炭供求关系失衡的情况下,交易各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采用行政手段管理煤炭市场,虽然可在 短时间内协调煤炭供需之间的矛盾、缓解煤炭市场失衡混乱的局面,但从长期看,是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的要求的。因此,必须在国家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交易秩序、交易方式,并根据我国国情制定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煤炭交易规则。1.2市场经济需要煤炭交易规则每年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全国煤炭订货会,是煤炭交易的主要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它为煤 炭生产调节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健全与完善,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原煤炭订货办法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国家组织的煤炭订货会,落实国家煤炭产、运、需计划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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