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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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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资料

电大小抄三.简答题1. 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 礼刑结合;4. 家族本位2. 简述夏代“天讨” 、 “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 “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 “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 ;即所谓“天讨有罪” , “天命殛之” , “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 “天讨” 、 “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3. 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4. 简述奴隶制“五刑” 。电大小抄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5.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6. 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 、 “墨” 、 “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电大小抄(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 、 “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7.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 、 “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 ;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 ,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 “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 “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8. 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 电大小抄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9. 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7 分)答案: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3 分)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1 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2 分)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 分)10. 简述法经的特点及影响。(10 分)答案:(1)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2 分)(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法制原则。(2 分)(3)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其中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3 分)(4)法经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电大小抄之源头,也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新的地主阶级政权,有利于防范和镇压民众反抗。(3 分)11. 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参考答案: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8.连做。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12. 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电大小抄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3. 简要说明“三纲”的含义以及它在汉朝立法思想中的地位。答:所谓“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是以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君权、父权、夫权的集中体现。汉朝的立法思想以“三纲”为最高立法原则。14. 什么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答: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15. 汉朝的立法成果有律法共 60 篇,请列出这时期制定的法律。答: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16. 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电大小抄(1)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17. 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电大小抄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18. 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1)文帝时期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 300,斩左趾改为笞 500, 斩右趾改为弃市。 (2)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将劓刑改为笞 100,斩左趾改为笞 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 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 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一) 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反映“德主刑辅”。(二) 亲亲相首匿电大小抄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三) 先自告除其罪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1) 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2) 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3) 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四) 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20. 简述汉律危害中央特权和封建统治的犯罪。(一)危害中央集权:即分裂对抗朝庭罪。阿党、附益罪:诸侯有罪,互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央派的官和中央要一致,否则为阿党,附益诸侯王结党共反朝庭,或左官必不可与诸侯王结党。(二)主要罪名:(1)僭越:百官器皿、服饰、乘舆各有规定,逾制即犯罪。(2)出界:诸侯王擅自出禁封国界,处重罪或死刑。(3)泄漏中省语:泄漏朝庭秘密,死刑。危害封建统治罪。电大小抄(4)大逆不道:造反、群盗、盗贼,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5)首匿罪:主谋藏匿罪人弃市。通行饮食,为造反、起义者送情报、做向导、供饮食大辟。(6)见知故纵:见知人犯法不举告的故纵,为官不报沈命法处死,迫使官吏防范农民起义。21. 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结构渊源。答: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过 15 年完成,共 12 篇 949 条。 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 、 “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 ,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 11 篇。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12 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 ,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 ,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法典。22. 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答: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因此,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电大小抄司法权力。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郡主即有权决定判处死刑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开始受到限制。为了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自宋开始,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须奏报中央批准。否则,违反者,以杀人最论处。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23.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答: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 ,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 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 “八议”制度规定 8 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电大小抄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 ,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24.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婚姻制度中,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士族制度的盛行所带来 的士族与庶族间严格的对立,使得尊卑等级格外森严, “士庶有 别,良贱不婚”成为婚姻的一条重要原则。法律禁止士族与庶族 通婚,良民与贱民也不得通婚。如果成婚,会被称为“失类” ,将遭受人们的讥评、奏弹甚至是法律制裁。“士庶有别,良贱不婚”这种强调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本质 上是希望以此来维护士族的特殊地位,巩固其等级特权。25.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个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可观的历史成就。体现在:电大小抄(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影响日益深远。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2)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3)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善。严格区别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4)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名例律为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的律典体例。(5)经过无数律学家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26.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由皇帝直接掌握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的威仪。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如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则要免官。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以防止徇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晋朝以后,御史中丞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置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监军御史。总之名目繁多,机构庞大,且多系因事设置,职权也不统一。电大小抄曹魏以后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对地方官的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任。东晋逐废除汉代设置的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扬州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职权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官职人选的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和纠弹封建官吏失职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27.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电大小抄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3)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4)式的出现。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28. 简述晋律与汉、魏律相比的特点?晋律又称泰始律,是由贾充、杜预、?楷、羊?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远的一部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与汉、魏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电大小抄(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地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将魏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篇之首,进一步加强了他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沿用八议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数等。29.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方面成绩可观,刑罚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几个方面:第一方面: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晋律定刑为五种:死、?、赎、杂抵罪和罚金。北魏律定刑为六种: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第二方面:刑罚更加宽缓。体现: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武帝改革刑制以后,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先后诏令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电大小抄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连坐范围,并开连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干名犯义之重罪者,连坐处死皆止自身。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齐均按“降死从流”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30.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答案:唐律的主要特点有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它的最主要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其次,唐律的条文皆“一准乎礼” 。例如唐律将人们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实行同罪异罚;规定了“八议”制度、 “七出” 、 “三不去”等;规定了“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 “同居相隐”等原则;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31. 唐朝的监察制度。答案: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电大小抄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 、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32. 唐朝的法律形式。答案: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33. 唐朝的主要立法。 答案:唐朝较大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武则天、玄宗、宣宗六朝。 高祖武德元年制定了五十三条新格,这是唐朝立法的开端。随后制定了武德律十二篇。同时制定了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 太宗重视法制,于贞观年间制订了贞观律十二篇、贞观令三十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二十卷。 高宗时期,编纂永徽律十二篇、并颁行了永徽律疏。 电大小抄玄宗开元年间主要制定了唐六典三十卷,内容涉及国际机关的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宣宗时,编成了大众刑律统类,将律文按性质分为成 121 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这种法典体例叫做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 34. 简述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第一,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第二,标志着中国古代理发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渊的影响。第三,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35. 试述唐朝法制的知道思想。(1) 唐太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房法制的知道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2) 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寸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电大小抄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就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36.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答案:1) 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2) 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等条文作为一门3) 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成为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4) 删去永徽律疏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对个别字也有改动37. 简述两宋法律的立法思想答案:首先,立法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严厉惩治犯罪,以防痹症;其次,随着宋朝逐步实现国运亨通、海内悉平的大好局面,统治者为保政权的长治久安,十分注意恤狱慎刑,崇尚宽刑;第三,宋朝的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电大小抄利学派的影响。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转化为“义利并重”。38. 试述宋朝审判制度的特点答案:1) 皇帝亲自断案2) 证据制度重视勘验3) 鞠谳分司制39. 宋朝的刑事特别法主要有哪些?答案:在打击对象上,1、重惩盗贼2、惩贪之法在刑罚制度中,1、折杖法2、刺配之法3、凌迟4、管制40. 宋朝的立法特点?答:(1)首先它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撰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 令 格 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2)宋朝的以赦代律,进行“编律” 。赦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赦是对于散赦的汇电大小抄编,是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赦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3)宋朝宗嘉佑中朝,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重地之法” 。41. 宋朝法律的变化?答:(1)制定“盗贼重法“,加重对盗贼发最的惩罚。 (2)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 (3)折杖法 刺配之法与”凌迟“入律。 (4)加强皇帝和中央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42. 宋刑统与编敕有何关系?答:刑统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律文各条之后,依律文分门别类加以汇编的法规。编敕是把皇帝发布的日月累计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然后在颁布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劳,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宋太祖是就开始编敕,建龙年编成建龙编敕与宋刑统并行天下。编敕和以敕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43. 简述宋朝的"折杖法" ?答:折杖法是宋朝的主要刑罚,在北宋初年宋太祖制定折杖法,并正式列入宋刑统名例律 ,它的出现在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其主要内容分为: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种种刑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刑罚,但却带有相当的局限性。电大小抄44. 请简述明朝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并简要阐述其创新之处(行政体制方面)答案:明朝的立法大明律为正典。主要表现是行政立法上废除宰相制度和三省制度,进一步强化君权。45. 自编材料题:某犀利男平时不好好学习,终日沉迷于看穿越类小说,某日竟真的不小心穿越到了明朝。但不巧的是,他穿越的时间段正好是朱元璋在位之时。于是该犀利男看到了洪武七年斩杀起义军的恐怖画面,但同时也听到了各种贪官不断被抓的振奋人心的消息。但犀利男终究是现代的犀利男,某日因为言辞偏激,受到了不同于过去的刑罚。请结合材料,简要归纳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答案:1、加重对逆反大罪的打击,处刑极为严酷。2、严法整饬吏治3、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4、刑罚制度的变化46. 简述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身份的一些内容。三点即可。答案:1.、身份大体分为官吏、士、农、工、商、平民六等。2、有良贱民之分,良贱民之间等级森严,法律地位悬殊3、明代以年龄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47. 试论元朝建立以后的重要法典及其影响。电大小抄答:(1)至元新格至元新格是元朝建立以后制定并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至元新格是一部综合性的成文法典,在行政、财政和民事方面 稍有侧重。(2)大元通制大元通制由英宗主持制定,于至治二年(1322)编成颁 行。 大元通制不是一部像唐宋法典那样的成文法,而只是一部 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3)元典章地方官员开始将元中期以前的法令文书分类整理汇编,编成 后得到朝廷的认可,中书省批准在全国刊行。 元典章共 60 卷 373 目。全书仿照唐六典体例,以各部职掌分列法条,有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礼部、户部、刑部、兵部、工部门等,目下有条格和断例。这种编纂体例对后来的法典编纂有直接影响,开启了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4)至正条格这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颁行当年,农民起义爆发,至元朝统治被推翻, 至正条格未及实施。 综合元朝各次法律编纂活动和各部法典的情形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基本形式以条格和断例为主,因为没有统一的成文法典,这些条格和断例有时会互相矛盾,加上民族歧视和民族矛盾等因素,官吏按照它们司法断案,导致元朝法制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48. 简述元朝的司法机构电大小抄总体来说,元代的司法机关职责不清,设置混乱,司法官员的任命带有浓厚的民族歧视色彩。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宗正府(主管蒙古及色目人案件)、刑部(主要司法行政机关及审判机关)、宣政院(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奥鲁(主管蒙古军人、军户案件及军民之间的民事案件;与地方行政官员共管严重的军民间刑事案件)。地方司法机关分设于省、路、府、州、县各级,由达鲁花赤审断案件。路一级是重要的审判机关,设总管府审理案件。在审判权限上,地方可以处罚杖罪以下案件,徒、流、死由司法监察机构审复,审判无误则移文本路,然后申奏刑部。49.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答:第一,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邹请皇帝批准。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等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第二,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洪武年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仁宗时又特命电大小抄内阁学士参与会审。英宗时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第三,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第四,热审。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热审创制于成祖永乐二年(1404),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也导致多方干预司法,特别是宦官的操纵,使得司法更加冤滥。50.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有哪些变化?(1)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在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即按照名例篇及行政六部分篇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2)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它共 30 卷,460 条,较唐律精简了 42 条。(3)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在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更便于司法官吏的审判工作。电大小抄(4)大明律在文字上较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象唐律那样儒雅难读。(5)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使人一目了然。51. 清代的刑法适用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答案:“自首”原则 共犯的处理原则 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 依法定刑与有线类推并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52. 试述大清律的制定和发展答案:清律的制定和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包括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三年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大清律例。(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初步完成。该律沿袭明后期形成的“集解附例”形式,律例并行。这部法典虽然有很多缺陷,律颁较匆忙,因袭明律过多,但作为清朝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国家大法,对于稳定当时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2)刑部现行则例。由于大清律集解附例诸多弊端日益显露,为弥补其不足,顺治十二年编订了简行则例。康熙继位后,继续顺治朝的律例修订工作。康熙十九年完成刑部现行则例二百六十余条,之后又继续进行厘正、修订。现行则例的修订是清代立法从简单因袭明律到结合本朝实际立法的开始。(3)大清律集解。雍正三年,颁布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其律文及注释都有增损改易,律条调整为 436 条,尤其是每条律文后增加总注,标一“注”字。总注对本律文的立法意图、量刑原则,法理精神、执行要点等均作出尽可能电大小抄详细的解释,力图统一对律义的认识以及对法条的适用。雍正三年律不仅规范律文,而且条例附于律,将条例分为原、增、钦定三类。共计 B24 条,并在凡例中规定了它们的适用顺序,即“刑官遇事引断,由钦例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4)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清朝颁布第三部法典大清律例,是为清律的定型,由于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该律进行了一些调整:改以律条为门,取消了雍正律的钦定例、增例、原例的区别,全部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顺序排列于律文之后,总计 1049 条。篇目仍依明律,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53. 材料:1840 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 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新中国成立后 60 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 30 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电大小抄问题: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同时,“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重大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有指导作用。同样,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独立的反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有保障作用。因此,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电大小抄展的好坏。结合三个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有影响,从而影响了三个至上的发展。 联系材料,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 20 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但是,由于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最后并没有取得成功,让中国走向法治、繁荣和富强。而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 30 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如它提高立法者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的水平,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它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如实现“依法行政”,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如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如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连接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指导力! 电大小抄54. 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 答案: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清代针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立决和监候制度。清律规定,除凌迟外,死刑有斩、绞两种,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情形。一般罪名确实,应该处死者,可判斩立决或绞立决即在当年的法定执行期内处死。如罪有可疑,或情有可悯,则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在监收押,留待秋审时再审。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例,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以待下次秋审。(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1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清民事立法的变化:1 律文与律后附例称为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2 户部则例的颁布成为清代民事立法发展的重要标志;3 家法族规丰富了民事立法的内容债权制度:1 契约订立更加规范,内容更为详备;2 严格区分买卖与典当契约的界限,用以避免产权纠纷;3 认可一些地区流行的永佃权制。电大小抄继承制度:1 严格宗 zhao 继承的法定顺序;2 规定独子兼 zhao 制度;3 确立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55. 大清现行刑律?答案: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 1910 年 5 月 15 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 36 卷,389 条,另有附例1327 条,并附禁烟条例12 条和秋审条例165 条。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 30 门;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行;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碍国交罪、妨碍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刑律进行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称不上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56.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电大小抄(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1 分)(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2 分)(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1 分)(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1 分)(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1 分)57. 论述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关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在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订法律馆就于光绪 23 年拟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公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五章。在该法律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未及颁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相继又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诉讼法规或草案。1910 年,终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灭亡了。58.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答: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电大小抄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2)根据法院编制法 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59. 简述观审制度的形成及影响。答:(1)形成: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又一项对中国司法审判进行强行干预的制度。观审制度肇始于 1B76 年英国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中英烟台条约 。条约中规定,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前往“观审” ,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2)影响:观审制度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在这一制度下,西方各列电大小抄强的领事裁判权得到进一步的扩充,中国官员无法直接审判,只能按照观审官员的价值标准和喜好来断案。60. 简述清末司法机构的调整答:l906 年 11 月清廷通过官制改革,司法机构得到大幅度调整,从而形成相对较为完整的近代化司法系统。(1)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贡衄方司重行政工作豆地方司睡监督。(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专掌审判” 。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3)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4)设立警察机构。(5)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制度。光绪二十九年前后,以改造教育罪犯为目的的“罪犯习艺所”开始在京城及部分省份设立。61. 西方法学思想对清末立法活动的影响?答: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效仿德日采取君主立宪制。人道主义精神:清末立法修律中,废除了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凌迟、枭首等;对于青少年犯罪采用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的手段等。罪刑法定理念:清末修律中,删除了自秦以来的比附原则,体现了西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电大小抄自由刑的理念:仿效西方的刑法体系,并首次使用“缓刑” 、 “假释”等制度,体现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理念。大清民律草案引进了西方平等、公平的民法理念,促进中国民事思想的转变。西方权力分立,保护私权等重要思想也对清末立法活动产生了重要作用。62. 清末法制变革的积极意义?答:从制度层面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及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制体系的形成,打破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新的法律架构,为清以后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观念层面看,晚清法制变革对近代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重大影响。63. 简述预备立宪的影响与意义。答:短短几年的预备立宪活动,在中国历史上仍然有其积极 意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它推出的系列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枷剧了中央与地方、 满洲贵族与汉族权贵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在本来就矛盾交错 的社会背景下引发了更多的社会混乱,加速了的发生, 也加速了清朝的灭亡,从另一个方面催生了新的民主共和政治制 度的诞生。其次, “预备立宪”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机构,如资政院、谘 议局等,却是电大小抄封建政体的异体。再次,引进了西方国家的近代法律理念,传播了宪政文明。 宪法、议会等第一次被引进中国的政治生活,皇帝的权力不是与 生俱来的,而是宪法赋予的,皇帝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也必 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这些观念在中国逐步传播的过程,也是中国 人法律观念逐步改变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 宪政法律素养的法律人才,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创设了条 件,也为我国近代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64. 简述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及影响。答: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共 23 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1 义务” 两部分。 “君上大权”是 “正文” ,共 l4 条;“臣民权利义务”是 “附录” ,共 9 条。钦定宪法大纲首先强调君权的地位和君主的神圣,第 1 条、第 2 条即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 戴” , “君上神圣尊严, 不可侵犯。 ”第 3 条到第 14 条分别赋予了 君上种种失叔,包括颁行法律、设官剁禄、黜陟百司、.迄揽司法、 召集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媾和以及发布可“代法律之诏 令” ,等等。为了防止议会对军权的干扰, 大纲还对议院做出 种种限制,如:“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员不得干 涉”; “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得见诸施 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国交之事,由君上亲 裁,不付议院议决”; “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 支,议院不得置议”;等等。电大小抄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主要是规定人 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 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 钦定宪法大纲的重心仍然是维护君 上大权,根本没有限制任何皇权,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 尊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所以, 大纲一经颁 布,清廷立宪的真实意图立刻暴露,马上遭到国内外的强烈批评 与反对。不仅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因此停止革命活动,就连统治 集团内部的部分改良派也大感失望,清朝的统治陷入更深的危机 之中。65. 清末修律的特点、影响与评价。1、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 ,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 (2)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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