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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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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法规》

<p>1,土木工程法规,1 &nbsp;工程建设法律基础2 &nbsp;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3 &nbsp;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4 &nbsp;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5 &nbsp;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制度6 &nbsp;建筑法律制度7 &nbsp;工程质量法律制度8 &nbsp;工程安全法律制度9 &nbsp;工程建设风险防范制度10 工程建设争议解决制度,2,1 &nbsp;工程建设法律基础,1.1 &nbsp;工程建设法律概述1.2 &nbsp;工程建设法律关系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4 &nbsp;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3,1.1 &nbsp;工程建设法律概述,1.1.1 &nbsp;工程建设法的概念 &nbsp; &nbsp; &nbsp; &nbsp; 工程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nbsp; &nbsp; &nbsp; &nbsp; 工程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工程建设协作关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1.1.2 &nbsp;工程建设法的基本原则 &nbsp; &nbsp; &nbsp; &nbsp; 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nbsp; &nbsp; &nbsp; &nbsp; 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nbsp; &nbsp; &nbsp; &nbsp;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nbsp; &nbsp; &nbsp; &nbsp;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nbsp; &nbsp; &nbsp; &nbsp; 合法权力受法律保护原则,4,1.1 &nbsp;工程建设法律概述,1.1.3 &nbsp;工程建设法的特征及作用 工程建设法的特征 &nbsp; &nbsp; 行政隶属性: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调整方式包括: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 &nbsp; &nbsp; 经济性:工程建设活动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 &nbsp; &nbsp; 政策性:工程建设法规体现着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 &nbsp; &nbsp; 技术性:大量的工程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nbsp; &nbsp; 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工程建设业健康有序的发展。,5,1.2 &nbsp;工程建设法律关系,1.2.1 &nbsp;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nbsp; &nbsp; &nbsp; &nbsp;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 &nbsp; &nbsp; &nbsp; &nbsp;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1.2.2 &nbsp;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nbsp; &nbsp; &nbsp; &nbsp; 综合性,复杂性,协同性1.2.3 &nbsp;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nbsp; &nbsp; &nbsp; &nbsp;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nbsp; &nbsp;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人。,6,1.2 &nbsp;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自然人 &nbsp; &nbsp; &nbsp; &nbsp;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 &nbsp; &nbsp; &nbsp; &nbsp;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法人是否具有盈利性,法人可分为如下两大类、四种具体类型:, 其它组织 &nbsp; &nbsp; &nbsp; &nbsp;依法或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7,1.2 &nbsp;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指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务。包括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指建设权力和建设义务。1.2.4 &nbsp;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有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8,1.2 &nbsp;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nbsp; &nbsp; 法律事实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nbsp; &nbsp;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nbsp; &nbsp;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 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9,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1 &nbsp;法律制度的含义 &nbsp; &nbsp; &nbsp; &nbsp; 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一类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nbsp; &nbsp; &nbsp; &nbsp; 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中有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招标投标制度、许可证制度等。本节中重点介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2 &nbsp;法人制度 法人的概念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0,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法定代表人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能够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法人的最高领导人,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特殊性,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非意味着法人的变更。1.3.3 &nbsp;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种类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应注意: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11,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等。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指定代理: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委托代理是建立在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2,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表现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的终止 &nbsp; &nbsp; 委托代理的终止 &nbsp; &nbsp; &nbsp; &nbsp;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nbsp; &nbsp; &nbsp; &nbsp;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nbsp; &nbsp; &nbsp; &nbsp;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nbsp; &nbsp; &nbsp; &nbsp;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nbsp; &nbsp;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nbsp; &nbsp; &nbsp; &nbsp;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nbsp; &nbsp; &nbsp; &nbsp;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13,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nbsp; &nbsp; &nbsp; &nbsp;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nbsp; &nbsp; &nbsp; &nbsp;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例题: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B、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C、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nbsp; &nbsp; &nbsp;D、甲公司应承担签约后果 &nbsp; &nbsp; &nbsp;解答: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本题中,乙为经常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的业务员,乙在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有理由相信乙仍然享有代理权,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甲公司应该承担签约后果。选D.,14,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委托乙将自己的私房3间卖掉,乙按照甲开出的价格寻找买主,但一直未成交,这时因乙离婚,自己原来的住房被判给其妻,乙便将甲的房子卖给自己。后甲同意了乙的行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 &nbsp; &nbsp;】A、无效民事行为B、有效民事行为C、如果乙降低了原价格卖给自己,便为无效民事行为D、只有乙以高于原价格卖给自己,才为有效民事行为 &nbsp; &nbsp; 解答:本题涉及自己代理的行为效力问题。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民事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同意该行为的效力,该行为就转化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该行为自然发生效力。选B.,15,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例题:某商场派业务员某甲在重庆市购买一批“三峡牌”电风扇,某甲因某种原因又私自委托某乙去买,某乙买了“三江牌”的电风扇,某商场将该风扇用于销售两周后,认为这种电扇不好销,坚决不要,拒付货款,与供货方发生纠纷。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谁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nbsp; &nbsp; 】A、某商场B、某甲C、某乙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D、某甲与某乙 &nbsp; &nbsp;解答:本题涉及转代理后果的承受问题。本题中,甲为商场业务员,享有代理权,其擅自转委托乙从事代理行为,系违反代理人义务的行为。但对于甲的转委托行为,商场通过接受其行为后果的方式予以追认,即接受了供货方的履行行为,因此,转委托已经成立。故商场应当依法承受乙代理行为的后果,即向供货方支付货款。选A。,16,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4 &nbsp;诉讼时效制度 &nbsp; &nbsp; &nbsp; &nbsp;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nbsp; &nbsp; &nbsp; &nbsp; 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特殊诉讼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7,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题:黄某于1980年外出经商,一直在外地居住,其在家乡黄海镇有住房两间,委托朋友何某照看。何某在1982年因车祸死亡,黄某对此并不知晓。2002年12月18日,黄某在黄海镇居住的另一朋友告知黄某:1983年12月5日,黄某在黄海镇的邻居夏某在修理自家院墙时,已将黄某的住房拆毁一间。黄某非常气愤,准备起诉夏某。黄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nbsp; &nbsp; &nbsp; 】A、1984年12月5日B、1985年12月5日C、2003年12月5日D、2004年12月18日 &nbsp; &nbsp; 答案:C,18,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解答:依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黄某的权力受到侵害之日为1983年12月5日,其知道自己的权力受到侵害之日为2002年12月18日,故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3年12月5日届满。选C。例题:甲向乙借款2万元,约定1999年12月30日归还。但甲届期未归还借款,乙也没有向甲主张权力。2001年4月18日,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至2001年5月19日,乙的继承人确定。此时,乙的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nbsp; &nbsp; 】A、2001年12月30日B、2002年1月30日C、2003年5月19日D、2003年4月19日 &nbsp; &nbsp; 解答:本题中,意外事故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之前,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其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1年12月30日。选A。,19,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nbsp; &nbsp; &nbsp;】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nbsp; &nbsp; 答案:A 。欺诈为撤销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定理由。该撤销权为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法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0,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例题:1996年6月3日,某甲向某丙借款30万元,由某丁作为保证人。某丁和某丙约定:只有在某甲于债务届满2年还不还款时,某丁才代为履行。1997年6月3日,债务期限届满,某甲没有还款。到了1999年8月4日,某丙向某丁要求代为履行。某丁的一个律师朋友告诉某丁,该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不用还了。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nbsp; &nbsp; &nbsp; 】。A、主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B、主债务没有过时效期间C、保证期间应到1999年12月3日D、保证时效期间应到2001年6月3日 &nbsp; &nbsp; 答案:AC。担保法解释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本题中,保证期间应至99年12月3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债权人于99年8月4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至2001年8月4日。,21,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5 &nbsp;物权制度 &nbsp; &nbsp; &nbsp; &nbsp;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分类 &nbsp; &nbsp; 根据物权的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划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nbsp; &nbsp; 根据设立目的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nbsp; &nbsp; 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22,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物权的保护方法 &nbsp; &nbsp; 请求确认物权; &nbsp; &nbsp; 请求排除妨碍; &nbsp; &nbsp; 请求恢复原状; &nbsp; &nbsp; 请求返还原物; &nbsp; &nbsp; &nbsp; &nbsp; 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注意:只能向非法占有者要求返还;原物必须存在;如物权已被转让,则既要原则上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顾及善意占有的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nbsp; &nbsp; 请求损失赔偿。,23,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将三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则甲【 &nbsp; &nbsp; &nbsp;】。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nbsp; &nbsp; 解答: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不同,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本题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发生冲突,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两间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东屋上,故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选C。,24,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如何办?【 &nbsp; &nbsp; &nbsp;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nbsp; &nbsp;解答:本题涉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本题中,丙已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画,当然,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选CD。,25,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例题:下列案件中,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nbsp; &nbsp;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nbsp; &nbsp; 解答:本题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题A选项中,刘某因善意取得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故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手表,而只能请求张某赔偿损失。故A选项不正确。本题B选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王某不能取得该金项链的所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金项链。本题C选项中,贺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故其可以请求宋某返还该金笔。本题D选项中,赵某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因此,赵某有权将羊卖给孙某,孙某也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故钱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该羊。选BC。,26,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6 &nbsp;债权制度 &nbsp; &nbsp; &nbsp; &nbsp;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发生根据 &nbsp; &nbsp; &nbsp; &nbsp; 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nbsp; &nbsp; &nbsp; &nbsp; 侵权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nbsp; &nbsp; &nbsp; &nbsp;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nbsp; &nbsp; &nbsp; &nbsp; 无因管理: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nbsp; &nbsp; &nbsp; &nbsp; 其他根据,如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27,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债的消灭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债因履行而消灭。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债因抵销而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时,必须是对等债务、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债因混同而消灭: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债因免除而消灭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28,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nbsp; &nbsp; &nbsp;】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nbsp; &nbsp;解答:本题涉及提存的条件和效力问题。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本题A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故本题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选AC。,29,1.3 &nbsp;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 &nbsp; &nbsp;】A、混同B、抵销C、免除D、解除 &nbsp; &nbsp;答案:A例题: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A、&nbsp;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料 &nbsp; 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 &nbsp; 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 &nbsp; 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nbsp; &nbsp;解答:本题涉及对无因管理的理解问题。无因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ABD选项中的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均为基于法律规定义务的管理,只有C选项中的管理为无法定义务的管理。,30,1.4 &nbsp;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案例一:1998年4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技措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甲方认为:乙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乙方辩称:1999年9月某建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分公司;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有效,仲裁条款当然有效。问题:仲裁条款有效吗?,31,1.4 &nbsp;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解答: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乙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尚未依法注册登记,不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尽管某建筑集团曾为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当时乙方并未注册登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这种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32,1.4 &nbsp;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案例二:基本案情:1994年6月10日,原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广州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工业区的一块面积为2000m2的工业用地转让给香港公司,转让款共5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即依约将转让款500万元支付给广州公司。广州公司收款后却迟迟没有办理有关转让手续。至1996年12月,香港公司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州公司所转让的土地根本不能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香港公司要求广州公司返还转让金,并于1998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判决广州公司返还香港公司土地转让费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港币28万元。而广州公司辩称,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合同已于1994年履行完毕。此后,双方从未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有过任何争议或补充协议,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33,1.4 &nbsp;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且未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本案受理费由香港公司负担。案例评析:香港公司败诉关键在于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香港公司付清余款的同时,广州公司应完善用地手续,即出具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1994年9月10日起至1996年9月10日止。香港公司虽称其曾于1995年5月2日、1997年1月5日两次函告广州公司,但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所以未获法院采纳。因此,为了使诉讼时效延长,一定要留下证实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本案中,香港公司致函给广州公司,应亲自送广州公司签收,留下回执,或通过邮局挂号邮寄,这样才能保证民事权利在被侵害时得到法律的保护。,34,1.4 &nbsp;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案例三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主。199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听说上海这种草原的价钱较高,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给他,并表示愿给A200元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上海都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损失。问题: 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35,1.4 &nbsp;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解答: 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给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并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nbsp; &nbsp; &nbsp; &nbsp;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6,2 &nbsp;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2.1 &nbsp;从业资格制度概述2.2 &nbsp;从业单位资质管理2.3 &nbsp;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2.4 &nbsp;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37,2.1 &nbsp;从业资格制度概述,2.1.1 &nbsp;建立从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nbsp; &nbsp; &nbsp; &nbsp;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从业资格制度是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2.1.2 &nbsp;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类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38,2.1 &nbsp;从业资格制度概述,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2.1.3 &nbsp;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nbsp; &nbsp; &nbsp; &nbsp;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9,2.2 &nbsp;从业单位资质管理,2.2.1 &nbsp;从业单位的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注册资本反映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是判断企业经济力量的依据之一,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注册资本由国家规定。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规定如下:特级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 &nbsp;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例如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2.2.2 &nbsp;从业单位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40,2.2 &nbsp;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41,2.2 &nbsp;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nbsp;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两年的暂定期。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42,2.2 &nbsp;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nbsp; &nbsp; &nbsp; &nbsp; 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nbsp; &nbsp; &nbsp; &nbsp;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nbsp; &nbsp; &nbsp; &nbsp;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nbsp; &nbsp; &nbsp; &nbsp;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转让资质证书的;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nbsp; &nbsp; &nbsp; &nbsp;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nbsp; &nbsp; &nbsp; &nbsp;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nbsp; &nbsp; &nbsp; &nbsp;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nbsp; &nbsp; &nbsp; &nbsp;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没有以上几种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43,2.2 &nbsp;从业单位资质管理,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且没有以上几种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nbsp; &nbsp; &nbsp; &nbsp; 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nbsp; &nbsp; &nbsp; &nbsp; 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44,2.2 &nbsp;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与发包人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与发包人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45,2.2 &nbsp;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nbsp; &nbsp; &nbsp; &nbsp; 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导致晋升资质等级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nbsp; &nbsp; &nbsp; &nbsp; 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资质等级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nbsp; &nbsp; &nbsp; &nbsp; 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nbsp; &nbsp; &nbsp; &nbsp; 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nbsp; &nbsp; &nbsp; &nbsp;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46,2.3 &nbsp;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2.3.1 &nbsp;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nbsp; &nbsp; &nbsp; &nbsp;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建筑工程文件签字级的一种制度。 &nbsp; &nbsp; &nbsp; &nbsp; 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推进深化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促使我国建设领域与国际管理接轨,适应对外开放;有利于加速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队伍素质。2.3.2 &nbsp;专业人员执业资格 注册建筑师 &nbsp; &nbsp;我国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nbsp; &nbsp;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条件: &nbsp; &nbsp; &nbsp; &nbsp; 已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两年以上的; &nbsp; &nbsp; &nbsp; &nbsp; 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47,2.3 &nbsp;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七年以上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的专业水平的。 &nbsp; 不予注册的情形有: &nbsp; &nbsp; &nbsp; &nbsp;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nbsp; &nbsp; &nbsp; &nbsp;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nbsp; &nbsp; &nbsp; &nbsp;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48,2.3 &nbsp;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注册建筑师的权利:专有名称权,设计文件签字权,独立设计权。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注册建筑师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不能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49,2.3 &nbsp;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注册结构工程师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权利:名称专有权,结构工程设计主持权,独立设计权。,50,2.3 &nbsp;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不能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责任: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nbsp;注册监理工程师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只是成为监理工程师的一个前提条件,同时还应在建设监理岗位上工作,才能申请注册。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一般设有建筑、土建结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城市燃气、工程机械及设备安装、焊接工艺、建筑经济等岗位。,51,2.3 &nbsp;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nbsp; &nbsp; &nbsp; &nbsp;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五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 &nbsp; &nbsp; &nbsp; &nbsp;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nbsp; &nbsp; &nbsp; &nbsp;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nbsp; &nbsp; &nbsp; &nbsp;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52,2.3 &nbsp;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作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两年。 &nbsp; &nbsp; 造价工程注册有效期为两年。 &nbsp; &nbsp; 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53,2.3 &nbsp;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nbsp; &nbsp; &nbsp; &nbsp; 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nbsp; &nbsp;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nbsp; &nbsp; &nbsp; &nbsp; 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nbsp; &nbsp; &nbsp; &nbsp;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nbsp; &nbsp; &nbsp; &nbsp; 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nbsp; &nbsp; &nbsp; &nbsp; 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nbsp; &nbsp; &nbsp; &nbsp; 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nbsp; &nbsp; &nbsp; &nbsp; 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54,2.4 &nbsp;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2.4.1 &nbsp;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建设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重要内容。 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2.4.2 &nbsp;建造师执业资格取得的基本程序 参加考试报名条件 &nbsp; &nbsp;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55,2.4 &nbsp;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一级、二级两级考试,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考试合格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再次注册者,要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56,2.4 &nbsp;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2.4.3 &nbsp;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nbsp; &nbsp; &nbsp; &nbsp;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nbsp; &nbsp; &nbsp; &nbsp;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鼓励和提倡一师多岗。2.4.4 &nbsp;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一级建造师: &nbsp; &nbsp; &nbsp; &nbsp; 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nbsp; &nbsp; &nbsp; &nbsp; 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nbsp; &nbsp; &nbsp; &nbsp; 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57,2.4 &nbsp;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有一定的外语水平。2.4.5 &nbsp;注册建造师的主要执业范围 &nbsp; &nbsp; &nbsp; &nbsp; 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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