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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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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预售)

GF-2014- 0171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 预售 )示范文本出卖人: 买受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定二一四年四月目 录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 其他事项- 0 -说 明1. 本 合 同 文 本 为 示 范 文 本 ,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共 同 制 定 。 各 地 可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 出 卖 人 应 当 向 买 受 人 出 示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及 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 出 卖 人 应 当 就 合 同 重 大 事 项 对 买 受 人 尽 到 提 示 义 务 。 买 受 人 应 当 审 慎 签 订 合 同 ,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 要 仔 细 阅 读 合 同 条 款 , 特 别 是 审 阅 其 中 具 有 选 择 性 、 补 充 性 、 修 改 性 的 内 容 , 注 意 防 范 潜 在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交 易 风 险 。4. 本 合 同 文 本 【 】 中 选 择 内 容 、 空 格 部 位 填 写 内 容 及 其 他 需 要 删 除 或 添 加 的 内 容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协 商 确 定 。 【 】 中 选 择 内 容 , 以 划 方 式 选 定 ; 对 于 实 际 情 况 未 发 生 或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作 约 定 时 , 应 当 在 空 格 部 位 打 × ,以示删 除 。5. 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可 以 针 对 本 合 同 文 本 中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 根 据 所 售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相 关 条 款 后 的 空 白 行 中 进 行 补 充 约 定 , 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本 合 同 原 件 的 份 数 , 并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认 真 核 对 , 以 确 保 各 份 合 同 内 容 一 致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出 卖 人 和 买 受 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1 -专业术语解释1. 商 品 房 预 售 : 是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正 在 建 设 中 的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3.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 是 指 成 套 房 屋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 由 套 内 使 用 面 积 、 套 内 墙 体 面 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4. 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积 : 是 指 房 屋 外 墙 ( 柱 ) 勒 脚 以 上 各 层 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 包 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 ( 含2.20M) 的永久性建筑。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 是 指 在 保 证 民 用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和 室 内 热 环 境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降 低 其 使 用 过 程 中 能 源 消 耗 的 活 动 。 民 用 建 筑 是 指 居 住 建 筑 、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商 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7. 房 屋 登 记 : 是 指 房 屋 登 记 机 构 依 法 将 房 屋 权 利 和 其 他 应 当 记 载 的 事 项 在 房 屋 登 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8.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9. 房 屋 登 记 机 构 : 是 指 直 辖 市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 房 地 产 )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10.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 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11.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的行为。12.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 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2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 售 )出 卖 人 向 买 受 人 出 售 其 开 发 建 设 的 房 屋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自 愿 、 平 等 、 公 平 及 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等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就 商 品 房 买 卖 相 关 内 容 协 商 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 法定代表人 】 【 负责人 】 : 【 国籍 】 【 户籍所在地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 护照 】 【 营业执照 】 【 】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 24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 【 法定代理人 】 : 【 国籍 】 【 户籍所在地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 护照 】 【 营业执照 】 【 】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1. 出 卖 人 以 【 出 让 】 【 划 拨 】 【 】 方 式 取 得 坐 落 于 地块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该 地 块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号 】 【 】 为 ,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品 房 ( 以 下 简 称 该 商 品 房 ) 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2. 出 卖 人 经 批 准 , 在 上 述 地 块 上 建 设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核 准 名 称 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预售依据该 商 品 房 已 由 批 准 预 售 , 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1.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 【 住宅 】 【 办公 】 【 商业 】 【 】 。2.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建 筑 物 的 主 体 结 构 为 , 建 筑 总 层 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3. 该 商 品 房 为 第 一 条 规 定 项 目 中 的 【 幢 】 【 座 】 【 】单 元 层 号 。 房 屋 竣 工 后 , 如 房 号 发 生 改 变 , 不 影 响 该 商 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4. 该 商 品 房 的 房 产 测 绘 机 构 为 , 其 预 测 建 筑 面 积 共 平 方 米 , 其 中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分 摊 共 有 建 筑 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该 商 品 房 层 高 为 米 , 有 个 阳 台 , 其 中 个 阳 台 为 封 - 24 -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第四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抵押 】 【 未抵押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 ;5. 。 如 该 商 品 房 权 利 状 况 与 上 述 情 况 不 符 , 导 致 不 能 完 成 本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或 房 屋 所 有 权转 移 登 记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贷 款部 分 ) , 并 自 买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计 算 给 付 利 息 。 给 买 受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出 卖 人 支 付 【 已 付 房 价 款 一 倍 】【 买受人全部损失 】 的赔偿金。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24 -1. 按 照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该 商 品 房 单 价 为 每 平 方 米 ( 币 种 ) 元 , 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 ( 大写 元整 ) 。2. 按 照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该 商 品 房 单 价 为 每 平 方 米 ( 币 种 ) 元 , 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 ( 大写 元整 ) 。3. 按 照 套 计 算 , 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为 ( 币 种 ) 元 ( 大 写 元整 ) 。4. 按 照 计 算 , 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为 ( 币 种 ) 元( 大写 元整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 )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 币种 ) 元 ( 大 写 ) , 该 定 金 于 【 本 合 同 签 订 】 【 交 付 首 付 款 】 【 】 时 【 抵作 】 【 】 商品房价款。( 二 )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2. 分 期 付 款 。 买 受 人 应 当 在 年 月 日 前 分 期 支 付 该 商 品 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 ( 大写: 元整 ) ,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3. 贷款方式付款: 【 公积金贷款 】 【 商业贷款 】 【 】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 币 种 ) 元 ( 大写 元 整 ) , 占 全 部 房 价 款 的 。余款 ( 币种 ) 元 ( 大写 元 整 ) 向 ( 贷 款机构 ) 申请贷款支付。4. 其他方式:。( 三 ) 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 商 品 房 的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机 构 为 , 预 售 资 金 监 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 24 -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买 受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时 间 付 款 的 ,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 和 ( 2) 不作累加 ) 。( 1) 逾 期 在 日 之 内 , 买 受 人 按 日 计 算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的违约金。( 2) 逾 期 超 过 日 ( 该 期 限 应 当 与 本 条 第 ( 1) 项 中 的 期 限 相 同 ) 后 , 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出 卖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日 内 按 照 累 计 应 付 款 的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同 时 , 出 卖 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 含已付贷款部分 ) 。出 卖 人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 买 受 人 按 日 计 算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 该比率不低于第 ( 1) 项中的比率 ) 的违约金。本 条 所 称 逾 期 应 付 款 是 指 依 照 第 七 条 及 附 件 四 约 定 的 到 期 应 付 款 与 该 期 实 际 已 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 、 项所列条件: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 ;4.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 住宅使用说明书 和 住宅质量保证书 。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 ) 基础设施设备1. 供 水 、 排 水 : 交 付 时 供 水 、 排 水 配 套 设 施 齐 全 , 并 与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 排 水 管 网 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 供 暖 : 交 付 时 供 热 系 统 符 合 供 热 配 建 标 准 , 使 用 城 市 集 中 供 热 的 , 纳 入 城 市 集 中供热管网,- 24 -;4. 燃 气 : 交 付 时 完 成 室 内 燃 气 管 道 的 敷 设 , 并 与 城 市 燃 气 管 网 连 接 , 保 证 燃 气 供应,;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 上 第 1、 2、 3 项 由 出 卖 人 负 责 办 理 开 通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第 4、 5、 6、 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 果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未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下 列 第 种方式处理:( 1) 以 上 设 施 中 第 1、 2、 3、 4 项 在 约 定 交 付 日 未 达 到 交 付 条 件 的 , 出 卖 人 按 照 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 5 项 未 按 时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的 ,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元 的 违 约 金 ; 第 6 项 未 按 时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的 ,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元 的 违 约 金 ; 第 7 项 未 按 时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的 ,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元 的 违 约 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 )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 (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3.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4. 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5.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6.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7.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8. ;9.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4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 )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 ) 该 商 品 房 达 到 第 九 条 、 第 十 条 约 定 的 交 付 条 件 后 ,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交 付 日 期 届 满前 日 ( 不少于 10 日 ) 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 带 的 证 件 材 料 的 通 知 书 面 送 达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未 收 到 交 付 通 知 书 的 ,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 付 该 商 品 房 时 , 出 卖 人 应 当 出 示 满 足 第 九 条 约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 出 卖 人 不 出 示 证 明 文件 或 者 出 示 的 证 明 文 件 不 齐 全 , 不 能 满 足 第 九 条 约 定 条 件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拒 绝 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 ) 查验房屋1. 办 理 交 付 手 续 前 , 买 受 人 有 权 对 该 商 品 房 进 行 查 验 , 出 卖 人 不 得 以 缴 纳 相 关 税 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 买 受 人 查 验 的 该 商 品 房 存 在 下 列 除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外 的 其 他 质 量 问 题 的 , 由 出 卖 人 按 照 有 关 工 程 和 产 品 质 量 规 范 、 标 准 自 查 验 次 日 起 日 内 负 责 修 复 , 并 承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 管道堵塞;( 3)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3. 查 验 该 商 品 房 后 , 双 方 应 当 签 署 商 品 房 交 接 单 。 由 于 买 受 人 原 因 导 致 该 商 品 房 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出 卖 人 未 按 照 第 十 一 条 约 定 的 时 间 将 该商 品 房 交 付 买 受 人 的 ,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 和 ( 2) 不作累加 ) 。( 1) 逾 期 在 日 之 内 ( 该 期 限 应 当 不 多 于 第 八 条 第 1 ( 1) 项 中 的 期 限 ) , 自 第 - 24 -× 100%十 一 条 约 定 的 交 付 期 限 届 满 之 次 日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 , 出 卖 人 按 日 计 算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 万 分 之 的 违 约 金 ( 该 违 约 金 比 率 应 当 不 低 于 第 八 条 第 1 ( 1) 项 中 的 比率 ) 。( 2) 逾 期 超 过 日 ( 该 期 限 应 当 与 本 条 第 ( 1) 项 中 的 期 限 相 同 ) 后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 含已付贷款部分 )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计 算 给 付 利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 受 人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出 卖 人 按 日 计 算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全 部 房价款万分之 (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 ( 1) 项中的比率 ) 的违约金。2.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 商 品 房 交 付 时 , 出 卖 人 应 当 向 买 受 人 出 示 房 屋 测 绘 报告 , 并 向 买 受 人 提 供 该 商品 房 的 面 积 实 测 数 据 ( 以 下 简 称 实 测 面 积 ) 。 实 测 面 积 与 第 三 条 载 明 的 预 测 面 积 发 生 误 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 受 人 解 除 合同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达 之 日起 15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贷 款 部 分 ) , 并 自 买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计算给付利息。买 受 人 选 择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 实 测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预 测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时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误 差 比 在 3%以 内 ( 含 3%)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买 受 人 补 足 ; 超 出 3%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产 权 归 买 受 人 所 有 。 实 测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预 测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时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在 3%以 内 ( 含 3%)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返 还 买 受 人 ; 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 测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预 测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预 测 套 内 建 筑 面 积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 筑 面 积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均 在 3%以 内 ( 含 3%) 的 , 根 据 实 测 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4 -× 100%( 2) 建 筑 面 积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其 中 有 一 项 超 出 3%时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合同。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贷 款 部 分 ) , 并 自 买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计算给付利息。买 受 人 选 择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 实 测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预 测 建 筑 面 积 时 , 建 筑 面 积 误 差 比 在 3%以 内 ( 含 3%)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买 受 人 补 足 , 超 出 3%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产 权 归 买 受 人 所 有 。 实 测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预 测 建 筑 面 积 时 , 建 筑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在 3%以 内 ( 含 3%)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返 还 买 受 人 ; 绝 对 值 超 出 3%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 测 建 筑 面 积 预 测 建 筑 面 积 预 测 建 筑 面 积( 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3. 根 据 第 六 条 按 照 套 计 价 的 , 出 卖 人 承 诺 在 房 屋 平 面 图 中 标 明 详 细 尺 寸 , 并 约 定 误 差 范 围 。 该 商 品 房 交 付 时 , 套 型 与 设 计 图 纸 不 一 致 或 者 相 关 尺 寸 超 出 约 定 的 误 差 范 围,双方约定如下:。4. 双方自行约定:。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 ) 出 卖 人 应 当 按 照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条 件 建 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 涉 及 该 商 品 房 规 划 用 途 、 面 积 、 容 积 率 、 绿 地 率 、 基 础 设 施 、 公 共 服 务 及 其 他 配 套 设 施 等 规 划 许 可 内 容 经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变 更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变 更 确 立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将 书 面 通 知 送 达 买 受 人 。 出 卖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通 知 买 受 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 )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 )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贷 款 部 分 ) , 并 自 买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计 算 给 付 利 息 ; 同 - 24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 )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 出 卖 人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变 更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涉 及 下 列 可 能 影 响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质 量 或 使 用 功 能 情 形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变 更 确 立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将 书 面 通 知 送 达 买 受 人 。 出 卖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通 知 买 受 人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除合同。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供热、采暖方式;3. ;4. ;5. 。( 二 )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 )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贷 款 部 分 ) , 并 自 买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计 算 给 付 利 息 ; 同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 )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出 卖人 。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付 贷 款 部 分 ) , 并 自 买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计 算 给 付 利 息 。 给 买 受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出 卖 人 支 付 【 已 付 房价 款 一 倍 】 【 买受人全部损失 】 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 ) 其他质量问题 该 商 品 房 质 量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规 范 、 标 准 和 施 工 图 设- 24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 发 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经 过 更 换 、 修 理 , 仍 然 严 重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买 受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15 日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贷 款 部 分 ) , 并 自 买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计 算 给 付 利 息 。 给 买 受 人 造 成 损失 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 ) 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 商 品 房 应 当 使 用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装 置 、 装 修 、 装 饰 所 用 材 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 符 合 上 述 标 准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出 卖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1) 、 、 方 式处理 ( 可多选 ) :( 1) 及时更换、修理;( 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 ) 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 【 国家 】 【 地方 】 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 【 国家 】 【 地方 】 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 商 品 房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或建 筑 隔 声 情 况 经 检 测 不 符 合 标 准 , 由 出 卖 人 负 责 整 改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贷 款 部 分 ) , 并 自 买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计 算 给 付 利 息 。 给 买 受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经 检 测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检 测 费 用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整 改 后 再 次 检 测 发 生 的 费 用 仍 由 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4 -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 达 到 标 准 的 ,出 卖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应 标 准 要 求 补 做 节 能 措 施 , 并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 ) 商 品 房 实 行 保 修 制 度 。 该 商 品 房 为 住 宅 的 , 出 卖 人 自 该 商 品 房 交 付 之 日 起 , 按 照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承 诺 的 内 容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修 责 任 。 该 商 品 房 为 非 住 宅 的 , 双 方 应 当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详 细 约 定 保 修 范 围 、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责 任 等 内 容 。 具 体 内 容 见 附 件七。( 二 ) 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 三 ) 在 保 修 期 内 , 买 受 人 要 求 维 修 的 书 面 通 知 送 达 出 卖 人 日 内 , 出 卖 人 既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也 不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 买 受 人 可 以 自 行 或 委 托 他 人 进 行 维 修 , 维 修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出 卖 人 不 按 照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 条 约 定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的 , 由 承 担 连 带 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 )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30 日 内 】 【 日 内 】 ( 不 超 过 30 日 )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 ) 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一 ) 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 ) 因 出 卖 人 的 原 因 , 买 受 人 未 能 在 该 商 品 房 交 付 之 日 起 日 内 取 得 该 商 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应 当 - 24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 含已付贷款部分 ) ,并自 买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计 算 给 付 利 息 。 买 受 人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 自 买 受 人 应 当 完 成 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的 期 限 届 满 之 次 日 起 至 实 际 完 成 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之 日 止 , 出 卖 人 按 日 计 算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2. 。( 三 ) 因 买 受 人 的 原 因 未 能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该 商 品 房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 的 , 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 )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 ) 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 ) 物 业 服 务 期 间 , 物 业 收 费 计 费 方 式 为 【 包 干 制 】 【 酬 金 制 】 【 】 。物 业 服务费为 元/月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 四 ) 买 受 人 同 意 由 出 卖 人 选 聘 的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代 为 查 验 并 承 接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 出 卖 人 应 当 将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承 接 查 验 的 备 案 情 况 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 ) 买 受 人 已 详 细 阅 读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和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 同 意 由 出 卖 人 依 法 选 聘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实 施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 遵 守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立 后 , 由 业 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第十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 ) 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 建 筑 物 的 基 础 、 承 重 结 构 、 外 墙 、 屋 顶 等 基 本 结 构 部 分 , 通 道 、 楼 梯 、 大 堂 等 公 共 通 行 部 分 , 消 防 、 公 共 照 明 等 附 属 设 施 、 设 备 , 避 难 层 、 设 备 层 或 者 设 备 间 等 结 构部分;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 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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