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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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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环翠国税局局长 于庆勇残疾人群体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支持安置残疾人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国家又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看,仍存在企业对政策理解不透、钻优惠政策的空子、骗取减免税等问题。本文结合辖区福利企业实际,对福利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些探讨和分析。一、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残疾人证件的真伪无法及时核实。残疾证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安置了残疾人的唯一合法证件,但是现在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审核,并且上述两证均由手工填制,在没有其他档案资料证实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确认其真伪,这也给一些使用伪造残疾人证件的纳税人提供了可趁之机。(二)残疾人比例的界定难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由于残疾人比例是决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返还政策的一项重要指标,按安置残疾人比例来确定优惠界线,凡残疾人比例有差距的企业,就想方设法或弄虚作假,以获取税收优惠,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难以操作。1、存在虚养残疾人问题。2007年调整后的新政策没有规定残疾人必须在生产岗位就职,那么在行政管理、门卫、食堂、保安、及其他岗位上班也应认可,这样可能导致纳税人为套取税收优惠政策而“虚养残疾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所得远远超过“虚养残疾人”的费用支出。以威海为例,威海规定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加上四项社会保险350元,全年支付一名残疾人大约13000元左右,而其享受的优惠有:退增值税35000元,所得税加计扣除13000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近3250元左右,全年可享受税收优惠38250元左右,远远高于养一名残疾人的费用支出。2、存在残疾人安置条件不符问题。如一些残疾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或根本无劳动能力而仍在岗位就业;为达到“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一些企业在残疾人人数一定的前提下,便在在职职工总数上大做文章,部分民政福利企业“账外有账”、“人外有人”。如企业账面工资表中只反映部分正常职工和全部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提高减免税所需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另外一部分正常职工不做工资表,其工资支出不在账面列支,通过其他形式支付。3、存在厂外经营问题。部分民政福利企业厂外生产加工,厂内记账销售。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场所之外生产经营相同的、类同的、连续的产品,将收入合并但生产人数不合并。表面上企业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实际上厂外的职工人数并未统计在内。将外购的流通企业的产品并入本企业产品的经营收入中,以达到享受返还增值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目的。(三)违规使用发票时有发生。由于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税收返还,一些福利企业通过为其它纳税人虚开、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的问题时有发生。在购进原材料时可能不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问题,有意识地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取得价格上的优惠,增加企业利润,一些福利企业购买原材料等不向销售方取得发票,以白纸条入账现象比较多,税收负担明显过高。(四)通过设立关联企业转移税收。新政策实行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限额退税的优惠,部分福利企业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于是通过设立关联企业转移税收。一是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成为相关联企业的简单制作车间,将关联企业的产品通过福利企业开票销售,将税负转移到福利企业,关联企业不实现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二是福利企业将产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福利企业税负高,但可以享受退税,关联企业进项税额大,可以少缴税;三是福利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关联企业购进半成品、原材料,关联企业销项税额较小,可以少缴税;四是福利企业将购进原材料以关联企业的名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移到关联企业进行抵扣,将关联企业的应纳税额,转移到福利企业;五是福利企业还将一些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中进行列支,人为地减少关联企业利润甚至使关联企业亏损,达成关联企业不缴或者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六是新政策放宽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条件,由原来的占生产人员50%的残疾人比例,降低为占全部人员的25%,这种状况有可能促使福利企业筹划将超过比例的残疾人转移到关联企业,使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五)国家退免税款用途难以控制,残疾职工实得工资与国家返还的增值税额相差悬殊。按规定减免税金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职工福利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国家退免税款如何使用难以控制,残疾人所得工资仅占国家返还或减免税款的一小部分,大量的退免税款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挂在账上,资金的用途不得而知;或者名义上为企业生产发展资金,但是由于在这方面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实际上最终流入经营者个人腰包,国家对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用放弃部分税收来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减免的税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成为部分企业和投资者获取利润的手段,优惠政策在实施中大打折扣。二、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与对策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扭转目前福利企业的管理现状已迫在眉睫,否则不但税务部门承担着沉重的执法风险,而且影响了的税收收入和经济秩序,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为了规范地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管理:(一)严把福利企业资格的审核关。严格掌握新办、转办社会福利企业条件。对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对残疾人员身份证、残疾证、残疾职工照片、工资支付记录、“四金”缴纳情况、企业职工人数、劳动合同、残疾人员比例等,审核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虚假安置、空头安置的情况。进一步规范每年的年检年审工作,认真清理整顿假冒福利企业,依法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不法行为。(二)加强与民政部门、残联等单位间信息沟通和协调。在实际工作中,残疾人残情鉴定由医院和医生负责,残疾人证书由残联颁发,残疾人上岗证和福利企业证书由民政部门认定和发放。因此,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涉及民政、残联、卫生和税务多个部门,在今后要加强各部门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分工负责、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杜绝当前社会福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的行为。(三)进一步完善机制,堵塞税收漏洞。一是建立公开透明的退税公告等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享受退税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一律使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核发的疾病证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由主管国税、地税、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县民政局统一发放并造册登记。三是实行残疾人员变动报告制度。企业残疾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天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变化原因、人数及姓名等情况。四是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约束。包括医院出具残疾鉴定表、民政部门发放残疾证、政府部门对福利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等,都应明确在骗取退税中的责任,特别是经办人的责任,而不仅仅把福利企业管理的所有责任都让税务人员承担。(四)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评估和专项检查。一是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评估,每月定期深入企业了解纳税人的各项涉税资料,不定期地核查残疾职工的上岗的情况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缴纳情况等,加大对福利企业的监管力度。二是通过对企业往年数据的采集,测算企业近年来生产能耗情况,计算出投入产出比,增值税负担率等,根据企业往年同期销售收入发生数、成本利润率、应缴已缴增值税和应退已退增值税等数据,对企业当期的各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关注退税限额高于应纳税额的企业,分析其造成税负偏高的主要原因,查明与关联的业务往来情况,注意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按照税法规定合理调整,同时,加强对其关联企业的成本、费用的审查,严禁福利企业将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列支,防止减少关联企业利润,增加福利企业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三是要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每月税收管理人员要对享受优惠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实地核查,检查发现残疾人员安置比例不足25%或残疾人员不足10人的,暂停当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标准的,取消其次年享受优惠的资格。对采取虚假手段达到标准的,第一次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整改不达标准或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五)加大对福利企业违法惩处力度。对于福利企业违背税收优惠政策在人员比例、上岗情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还要按骗取国家退税款进行处罚,并追缴已经享受的退税款,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使这些企业不愿作假、不敢作假、不能作假,以保证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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