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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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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x镇集镇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处理办法 为维护集镇规划区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函202X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处理原则 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主动从轻、抵制从重;保障安全、疏堵结合、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处理程序 (一)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理清查情况,以小区为单位分户造册、一户一档、分类汇总,分门别类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填写房屋建设情况登记表、”两违”清理清查汇总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违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镇村镇办、镇国土所、地税分局等部门接受处罚并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 金,经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分别由相关部门对处罚对象补办相关手续。对本次清理范围内原已经作出处理的建房户,由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予以清理规范。对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三)对在建尚未竣工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当事人在申报并接受处罚后,根据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复工。对已超规划层数或面积的房屋,在现有层数封顶;没有达到规划层数或面积的,建设到规划层数后封顶。 第三条违法行为种类 (一)自建自住类。对象为移民户、地灾搬迁户、市政建设搬迁户、危房翻修户,土地使用权为建房户所有,主要供家庭成员居住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使用他人户头建房类。使用移民户、市政搬迁户、地灾搬迁户、危房翻修户户头,以与其合伙、合作、合资或联合的名义建房,建筑物主要以自住、出租、出售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筑。 (三)党员干部违法建房类:凡属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企事业职工,本人无建房资格,使用移民户、市政搬迁户、地灾避让搬迁户、危房翻修户户头,以与其合伙、合作、合资或联合的名义建房,建筑物主要以出租、出售为目的的 违法违规建筑。 (四)违法开发类。无建房资格或以买卖、入股、转让等方式非法获取建设用地,无任何建房手续,非法开发房地产,建筑物主要以出租、出售、转让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筑。 第四条违法违规的危害程度界定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为。 1不影响镇容立面效果,四邻无异议的; 2.原址改建,不占用道路、公共绿地,四邻无异议的; 3.符合集镇规划或轻微影响集镇规划、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加层加高,四邻无异议的; 4.超占地面积320以下的; 5超建筑面积00以下的; 6建筑层数11层以下的; .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危害程度严重的行为。 1.不符合集镇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功能相抵触,已构成改变集镇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含影响集镇总体规划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的); .侵占集镇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或绿化带的; .侵占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的; 侵占集镇市政管线控制地带或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5对集镇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6.对集镇消防、防洪、防汛及环境保护构成直接影响的; 7.超占地面积32以上的; .超建筑面积30以上的; 建筑层数1层以上的; 10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可维修加固消除的; 11.无任何建房资格或用地许可,擅自违法占地建设的。第五条处理办法 (一)已建成和在建楼层在层以上的房屋,在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的前提下,属于安全和经过整改后达到安全的,方可接受处理。 (二)集镇规划区内私房建设行政许可的面积标准上限为。占地面积2m2,建筑面积m。 (三)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 1.移民户、避让搬迁户、扶贫搬迁户及其他项目建设搬迁户。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镇村镇办分别签署意见,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内的免于行政处罚;超过占地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拆除或没收又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后依法按程序补办用地手 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5元。超占地面积62以上的,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100元。 2.本村新增户。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少批多占的,拆除和没收又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后依法按程序补办用地手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0元。 3.外地迁入户。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少批多占,拆除和没收又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200元。 .非法占地6平方米以下的(含6平方米)用地户。按上述程序予以处理;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结案后可补办用地手续。 5.擅自占地、非法转让等行为涉嫌土地违法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结案后方可补办用地手续。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自建自住类的,分下列情形处罚:超建筑面积6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处罚;超建筑面积60以上2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6%处罚;超建筑面积120以上18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处罚;超建筑面积1800以上240以下的,按超建面 积工程全部的%处罚;超建筑面积240以上3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9处罚。 2.使用他人户头建房的,分下列情形处罚。 超建筑面积6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6%处罚;超建筑面积600以上2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7%处罚;超建筑面积200以上8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8%处罚;超建筑面积18以上24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9%处罚;超建筑面积以上3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10%处罚。 .党员干部违法建房的,分下列情形处罚。 超建筑面积6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1,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罚款;超建筑面积00以上2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2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6%的罚款;超建筑面积120以上18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7的罚款;超建筑面积1800以上24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4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8的罚款;超建筑面积240以上3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5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罚款。 4违法开发类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五)02年2月31日以前的“两违”户按“自住自 建”类处理,以镇人民政府审批时间为准。 (六)根据市场测算,私房建设工程造价暂定50元每平方米,交易价差暂定元每平方米。 (七)规划部门规定的街道正负零以下建构筑物,在批准的面积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处罚面积。 (八)所有超建面积都必须按2000元每平方米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对危害程度严重必须依法拆除的处理。无建房资格和任何建房手续的;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市容市貌、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绿地、道路通行的;对安全鉴定应整改的违法建筑责令其两个月内整改,无法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对超占地面积320以上或者超建筑面积3000以上或者建筑层数11层以上,经鉴定为不安全的。建房户在202X年月日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镇人民政府补偿一定的材料费。到时不拆除的,按照程序实施强拆。 (十)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违法当事人主动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接受处罚的,视为主动配合;逾期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从重处罚,并严格执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扰执法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予以从重处理;其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属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二)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在清理整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在建户(以本次清理情况为准)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禁无理取闹、串联、造遥惑众、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组织者、策划者和煽动者,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自“两违”处理结束后,集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xx县私房建设管理办法准建五层,对超 层行为重处重罚,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0%的罚款,追究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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