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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40-2005条文说明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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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40-2005条文说明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0140 2005 条文说明 2 目 次 1 总 则 ( 33) 2 术语和符号 ( 35) 术语 ( 35) 符号 ( 3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 38) 火灾种类 ( 38) 危险等级 ( 39) 4 灭火器的选择 ( 43) 一般规定 ( 43)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 45) 5 灭火器的设置 ( 48) 一般规定 ( 48)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 53) 6 灭火器的配置 ( 56) 一般规定 ( 56)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 57)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 59) 一般规定 ( 59) 计算单元 ( 60) 配置设计计算 ( 61) 3 1 总 则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 、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 在 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 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 归 属于可燃物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 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 , 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 明。建设单位需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清单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灭火器的所需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 30 号令 、 61 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要着手审核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情况,把好这重要的第一关。这样做,可避免在建筑灭火器配置的事务上前后脱节,互相 推 诿 ,杜绝以往个别单位一直拖延到建筑物竣工后,或开业前,才考虑灭火器的配置事务的情况发生,否则就会完 全失去制订本规范的根本意义。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对建筑物进行防火检查时需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检查灭火器的实际配置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是否与消防建审时审定的设计图、计算书相吻合,特别要注意有个别单位为应付竣工验收或防火检查,临时购买或挪借几具灭火器凑数,更要防止甚至有个别单位在需配灭火器的建筑场所根本就不配置任何灭火器的异常情况发生。 4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故在为各类建筑物配置设计灭火器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且 不能与之相抵触,以保证国家各相关规范、标准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5 2 术语与符号 术语 本节内容是根据建设部关于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规定 ”中的有关要求编写的。主要拟定原则是:所列术语是本规范专用的,在其他规范、标准中未出现过的;在具体定义中,根据有关规定,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突出特性,尽量做到定义准确、简明易懂。 本规范现列入 4 条术语。 灭火器配置场所是指存 在可燃物(广义的可燃物范畴,见 条文说明),并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建筑场所。 灭火器配置场所可能是建筑物内的一个房间,诸如: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资料室、阅览室、油漆间、配电室、厨房、餐厅、客房、歌舞厅、更衣室、厂房、库房、观众厅、舞台以及计算机房和网吧等;灭火器配置场所也可以是构筑物所占用的一个区域,如可燃物堆场或油罐区等。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可分为 两 大类,即:或指建筑物中的一个独立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一个特殊的房间,例如 , 某一办公楼层中的电子计算机房,或者是某一宾馆客房楼 层中的多功能厅,可称之为独立计算单元;或指若干个相邻的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组合部分,例如 , 办公楼层中除电子计算机房外的所有的办公室房间,或者是某一宾馆客房楼层中除多功能厅外的所有的客房房间,可称之为组合计算单元。 独立计算单元中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系指由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距灭火器设置点最远的地点)的直线行走距离,可忽略该计算单元( 即 一个房间,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 内桌椅 /冰箱等小型家具 /家电的影响;组合计算单元中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在有隔墙阻挡的情况下,可按从灭火器设 置点出发,通过房门中点,到达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路线的各段折线长度之和计算。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仅受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灭火器型式的制约,而与设置点 配置灭火器的规格、数量无关。 灭火级别的举例说明: 8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为4A、 144B;其中 A 表示该灭火器扑灭 A 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扑灭 A 类火灾效能的基本单位, 4A 组合表示该灭火器能扑灭 4A 等级(定量)的 A 类火试模型火(定性); B 表示该灭火器扑灭 B 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扑灭 B 类火灾效能的基 本单位, 144B 组合表示该灭火器能扑灭 144B 等级(定量)的 B 类火试模型火(定性)。 附录 A 中的各类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 举例 系为方便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和等效替代的计算而给出的, 是 已批准、发布的灭火器产品质量 的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或已通过国家消防装备检测中心定型检验的数据。鉴于我国的灭火器产品质量标准 提式灭火器)和车式灭火器)现已全面修订,分别与国际标准 提式灭火器)和 车式灭火器)接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因此,关于各种类型、规格灭火器的型号代码、灭火剂充装量和灭火级别值当以国家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灭火器产品质量标准 2005 年版 中关于各种类型、规格灭火器的型号代码举例说明: 6 6L 手提贮压式抗溶性泡沫灭火器 5提储气瓶式通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45L 推车贮压式抗溶性泡沫灭火器 20车储气瓶式通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符号 本条系根据本规范第 6、 7 章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 计与计算的需求,本着简化和必要的原则,列出了 6 个有关的工程设计参数的符号、名称及量纲,其内含可见本条和相关章节条文的定义和说明。 附录 B 中的 14 个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图例均节选自 4327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修改采用 了 国际标准 790 的规定 。具体设计时, 应 当以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与本章条文相关的附录 A 和附录 B 都是为了便于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均系根据建设部和公安部的规范主管部门和各地设计院的要求而编制的。 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火灾种类 为了便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人员能正确判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合理选择与配置灭火器,根据现行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火灾分类,结合灭火器灭火的特点和灭火器配置设计工作的需求,本条对灭火器配置场所中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有可能发生的火灾种类的分类作了原则规定。 本条将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五类, 并作了列举,以方便有关人员的正确理解及合理应用。对于未列举到的场所,可比对本条各款的定义和举例,然后予以确定 。 1. A 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 2. B 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 3. C 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 D 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 E 类(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的火灾。如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间、仪器仪表间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在燃烧时不能及时或不宜断 电的电气设备 带电 燃烧的火灾。 E 类火灾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专用概念,主要是指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盘、开关箱、仪器仪表和电子计算机等在燃烧时仍旧带电的火灾,必须用能达到电绝缘性能要求的灭火器来扑灭。对于那些仅有常规照明线路和普通照明灯具而且并无上述电气设备的普通建筑场所,可不按 E 类火灾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危险等级 英国( 306)、美国( 0)和澳大利亚( 444)等国家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技术法规和国际标准( 1602)都将建筑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而且上述各国规范、标准划分危险等级的原 则是基本相同的,均以建筑物中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为主要保护对象,并且以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和可燃物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起火后的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它与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并无直接关系,这是因为扑救建筑物中的大型建筑构件所发生的火灾,并非是仅能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器所能承担的任务。 本条将工业建筑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严重、中、轻三级。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及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和库房及露天、半露天堆场,划分其危 险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工业建筑场所内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是划分危险等级的主要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厂房和库房中的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来划分工业建筑场所的危险等级。原则上将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储存场所列入严重危险级;将丙类生产场所和丙类储存场所列入中危险级;将丁、戊类生产场所和丁、戊类储存场所列入轻危险级。其对应 8 关系如表 1 所示: 表 1 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危险等级 配置场所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厂房 甲、乙类物品 生产场所 丙类物品生产 场所 丁、戊类物品生 产场所 库房 甲、乙类物品 储存场所 丙类物品储存 场所 丁、戊类物品储 存场所 2. 工业建筑场所内可燃物的数量越多,火灾荷载增大,使起火后的火灾强度与火灾破坏程度提高,因此应将可燃物数量多的场所划为严重危险级,可燃物数量少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而居于两者之间的可燃物数量较多的场所则可定为中危险级。 3. 对于蔓延迅速的火灾,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殃成大火,使灭火器失去作用,出现灭火器灭不了火的情况。因此,在灭火器配置场所中,火灾蔓延速度越迅速,相应的危险等级就高。可燃物的火灾蔓延速度,除了 同可燃物本身的燃烧特性有关之外,还与场所内的环境条件等情况有关。例如,若采取良好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生产工艺密闭操作等安全设施,则可将火灾危险性局限在一定的部位内,减缓火灾蔓延速度;又如将可燃物堆积储存得较高,或松散包装,敞开贮存,则起火后就会增加火灾蔓延速度。 因此,可将起火后火灾蔓延迅速的场所定为严重危险级,起火后火灾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定为中危险级,起火后火灾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4. 一般来说,扑救火灾困难的场所,发生特大火灾或重大火灾的可能性就越大,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其危险等级就应提高。因此,可将 扑救困难的场所定为严重危险级,扑救较难的场所定为中危险级,扑救较易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5. 在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容易引起重大损失的某些场所,为了确保在这些场所中有足够的灭火力量,以避免因扑灭不了初起火灾而产生重大损失,应将其定为严重危险级。 在本规范的附录 C 中,根据上述因素,列举了工业建筑三个危险等级的相应场所。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可按本条的原则规定和 /或附录 C 中的举例,进行类比,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民用建筑大体上可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两 大类,在划分危险等级的问题上要比工业建筑复杂, 但主要应依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火用电多少、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 、 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从使用性质来看:凡使用性质重要,设备与物资贵重的场所,一旦失火社会影响重大,损失严重者系消防重点保护对象,应列入严重危险级;根据 2001年 11 月发布的第 61 号公安部令第 13 条及其条文说明,本规范附录 D 将公安部61 号令中界定标准清晰的若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相关场所纳入严重危险级。 从人员密集程度来看:凡人群密集、来往客流众多,且人群有可能聚集、停留一段较长时间的建筑场所,诸如大型 商场、超市、网吧、寺庙大殿,以及影剧院、体育馆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有可能造成群死 9 群伤的场所,其危险性很大,则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可燃物数量和用火用电多少来看:凡可燃物数量多、可燃装修多、功能复杂、用火用电多等火险隐患大的场所也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火灾蔓延速度来看:起火后会迅速蔓延的民用建筑场所,一方面容易引起大火;另一方面,由于火灾蔓延迅速,也会加剧现场人员的恐慌,影响逃生和救援,将会增加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扑救难度来看:建筑结构和功能复杂的场所,其 竖向管井多、隐蔽空间多、火灾蔓延途径也多,起火后扑救难度大;有大量的有毒烟气产生的场所或人群密集的场所,尤其是在地下建筑场所起火时,由于火场混乱,外援困难,也往往会增大扑救火灾的难度;因此应将上述场所划为严重危险级。 同理,按照上述各因素的表现程度的依次降低,可分别定为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场所。 上述因素与危险等级的具体对应关系如表 2 所示。 表 2 危险因素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危险因素 危险等级 使用 性质 人员密集程度 用电用火设备 可燃物 数量 火灾蔓延 速度 扑救 难度 严重危险级 重要 密集 多 多 迅速 大 中危险级 较重要 较密集 较多 较多 较迅速 较大 轻危险级 一般 不密集 较少 较少 较缓慢 较小 在本规范附录 D 中,根据上述因素,列举了民用建筑三个危险等级的若干场所。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可按本条的原则规定和 /或附录 C 中的举例,进行类比,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10 4 灭火器的选择 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设计单位和使用部门能按照下述六个因素来选配适用类型、规格、型式的灭火器。 1. 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 种类,可判断出应选哪一种类型的灭火器。如果选择不合适的灭火器不仅有可能灭不了火,而且还有可能引起灭火剂对燃烧的逆化学反应,甚至会发生爆炸伤人事故。目前各地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 A 类火灾场所配置不能扑灭 A 类火的 B、 C 干粉(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另外,对碱金属 (如钾、钠 )火灾,不能用水型灭火器去灭火。其原因之一是由于水与碱金属作用后,会生成大量的氢气,氢气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后,容易形成爆炸性的气体混合物,从而有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 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等因素,可确定灭火器的保护 距离和配置基准 ,这是着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和计算的首要步骤。 3. 从附录 A 中可以看出:虽然有几种类型的灭火器均适用于扑灭同一种类的火灾,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在灭火有效程度(包括灭火能力即灭火级别的大小,以及扑灭同一灭火级别火试模型的灭火剂用量的多少,和灭火速度的快慢等)方面尚有明显的差异。例如 , 对于同一等级为 55B 的标准油盘火灾,需用 7二氧化碳灭火器才能灭火,而且速度较慢;而改用 4干粉灭火器,不但也能成功灭火,而且其灭火时间较短,灭火速度也快得多。以上举例充分说明适用于扑救同一种类火灾的不同 类型灭火器,在灭火剂用量和灭火速度上有较大的差异,即其灭火有效程度有较大差异。因此 , 在选择灭火器时应考虑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 4. 为了保护贵重物资与设备免受不必要的污渍损失,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其对被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例如 , 在专用的电子计算机房内,要考虑被保护的对象是电子计算机等精密仪表设备,若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肯定能灭火,但其灭火后所残留的粉末状覆盖物对电子元器件则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和粉尘污染,而且也难以清洁。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也有类同的污损作用。而选用气体灭火器去灭火,则灭火后不仅 没有任何残迹,而且对贵重、精密设备也没有污损、腐蚀作用。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对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性能均有明显影响。若环境温度过低则灭火器的喷射性能显著降低,若环境温度过高则灭火器的内压剧增,灭火器则会有爆炸伤人的危险。本款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应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之内。 6. 灭火器是靠人来操作的,要为某建筑场所配置适用的灭火器,也应对该场所中人员的体能(包括年龄、性别、体质和身手敏捷程度等)进行分析,然后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型式。通常, 在办公室、会议室、卧室、客房 , 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教室、活动室等民用建筑场所内,中、小规格的 手提式灭火器应用较广;而在 工业建筑场所的大车间和古建筑场所的大殿内,则可考虑 选用大、 中规格的 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 在上述民用建筑场所内,推荐选配手提式灭火器是为了便于使用和维护,布局美观,而且,这些场所本身及其走道的面积均较小,通常并没有设置推车式灭火器的合适部位。而在多数工业建筑场所和古建筑的大殿内,都有较大的 11 空间和适当的部位来设置推车式灭火器。当然,有条件时亦可在同一场所内同时选配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 另外,在体质强壮 的青年男工人较多的炼钢车间中适当配置大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而在体质较弱的女护士较多的医院病房、女教师较多的小学校、幼儿园内,选择配置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也是对本款规定的一种考虑。 本条之所以推荐在同一场所选配类型相同和操作方法也相同的灭火器,一是为培训灭火器使用人员提供方便;二是在灭火实战中灭火人员可方便地用同一种方法连续使用多具灭火器灭火;三是便于灭火器的维修和保养。 当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内存在不同种类的火灾时,通常应选择配置可扑灭 A、 B、 C、 E 多类火灾的磷酸铵盐干 粉(俗称 粉)灭火器等通用型灭火器。 本条是为防止在同一场所内选配的各类灭火器的灭火剂之间发生不利于灭火的相互反应而制订的。选择灭火器时应保证不同类型灭火器内充装的灭火剂,如干粉和泡沫,干粉和干粉,泡沫和泡沫之间能够联用,不论是同时使用还是依次 (先后 )使用,都应防止因灭火剂选择不当而引起干粉与泡沫、干粉与干粉、泡沫与泡沫之间的不利于灭火的相互作用,以避免因 发 生泡沫消失等不利因素而导致灭火效力明显降低。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灭火器的正确选型是建筑灭火器配置 设计的关键之一。本节的前 5条规定主要是依据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内几十年的消防实战经验和实验验证而确定的。根据各种类型灭火器的不同的灭火机理,决定不同类型灭火器可灭 A、 B、 C、 D 或 /和 E 类火灾。 从表 3“灭火器的适用性” 中可以看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灭A、 B、 C 和 E 多类火灾。 表 3 灭火器的适用性 灭火器 类型 火灾 场所 水型 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 卤代烷 1211灭火器 二氧化碳 灭火器 磷酸铵盐 干粉灭火器 碳酸氢钠 干粉灭火器 机械 泡沫灭火器 抗溶泡沫灭火器 A 类场所 适用 。 水能冷却并穿透固体燃烧物质而灭火,并可有效防止复燃 适用 。 粉剂能附着在燃烧物的表面层,起到窒息火焰作用 不适用。 碳酸氢钠对固体可燃物无粘附作用,只能控火 , 不能灭火 适用 。 具有冷却和覆盖燃烧物表面及与空气隔绝的作用 适用 。 具有扑灭 不适用 。 灭火器喷出的二氧化碳无液滴,全是气体,对 B 类场所 不适用。 水射流冲击油 面,会激溅油火,致使火势蔓延,灭火困难 适用。 干粉灭火剂能快速窒息火焰,具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锁反 应的化学活性 适用于扑救非极性溶剂和油品火灾 ,覆盖燃烧物表面,使其与空气隔绝 适用于扑救极性溶剂火灾 适用。 洁净气体灭火剂能快速窒息火焰,抑制燃烧链锁反应,而中止燃烧过程 适用。 二氧化碳靠气体堆积在燃烧物表面,稀释并隔绝空气 C 类场所 不适用 灭火器喷出适用 。 喷射干粉灭火剂能快速扑灭不适用 。 泡沫对可燃液体火灭适用 。 洁净气体灭适用 。 二氧化 碳窒 12 的细小水流对气体火灾作用很小,基本无效 气体火焰,具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锁反应的化学活性 火有效,但扑救可燃气体火基本无效 火剂能抑制燃烧链锁反应,而中止燃烧 息灭火,不留残迹,不污损设备 E 类场所 不适用 适用 适用于带电的 B 类火 不适用 适用 适用于带电的 B 类火 注: 新型的添加了能灭 B 类火的添加剂的水型灭火器具有 B 类灭火级别,可灭 B 类火。 化学泡沫灭火器已淘汰。 目前,抗溶泡沫灭火器常用机械泡沫类型灭火器。 此外,对 D 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还没有定型的灭火器产品。目前国外灭 D 类火灾的灭火器主要有粉状石墨灭火器和灭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灭火器。在国内尚未生产这类灭火器和灭火剂的情况下,可采用干砂或铸铁屑末来替代。 本规范 之所以提出并强调在存在带电物质燃烧的 为了防止因选配灭火器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电击伤人或设备事故。这一规定同国际标准和英、美等国家规范的要求基本吻合。 为了保护大气臭氧层和人类生态环境 , 在非必要场所应当停止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本规范附录 F 中的非必要场所是根据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而例举的。今后,更多的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需经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在撤换了卤代烷灭火器的原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上,重新配置的适用灭火器( 可选配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的灭火级别不得低于原配卤代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新配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和计算。 本条规定必要场所 可 配置 卤代烷灭火器, 主要是针对当前国内现状而提出来的,有个别地区和单位,片面地理解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的概念,超前地执行了彻底淘汰卤代烷灭火器的文件精神, 致使在某些必要场所本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却没有配置,从而削弱了消防灭火力量。 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的概念与范畴,详见联合国环境署( 国家环保总局( 及公 安部消防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13 5 灭火器的设置 一般规定 条对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主要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要求灭火器的设置位置明显、醒目。这是为了在平时和发生火灾时,能让人们一目了然地知道何处可取灭火器,减少因寻找灭火器而花费的时间,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通常 在建筑场所(室)内的合适部位设置灭火器是及时、就近取得灭火器的可靠保证之一。另外,沿着经常有人路过的建筑场所的通道、楼梯间、电梯间和出入口处设置灭火器,也是及 时、就近取得灭火器的可靠保证之一。当然,上述部位的灭火器的设置位置和设置方式均不得影响行人走路,更不能影响在火灾紧急情况时的安全疏散。 二是要求灭火器的设置位置能够便于取用。即当发现火情后,要求人们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就能够跑到灭火器设置点处方便地取得灭火器并进行灭火。这是因为扑灭初起火灾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度的,而能否及时地取到灭火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用灭火器灭火的成败。如果取用不便,那么即使灭火器设置点离着火点再近,也有可能因时间的拖延致使火势蔓延而造成大火,从而使灭火器失去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 时机。因此,便于取用灭火器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一项要求。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标准也对此作了类同的规定: 美国标准规定:“灭火器应设置在能够迅速接近而且在火灾发生时能立即取用的明显场所。最好放置在正常的通道,包括出口处”。 英国标准规定:“一般灭火器应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显的位置,在这些位置,灭火器将被沿着安全路线撤退的人群看到,在距房间的出口、走廊、门厅及楼梯平台较近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是最合适的”。 澳大利亚标准要求:“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 醒 目的和 能 很快取得的位置,并用一定的标志来表示;采用 橱 柜安放灭火器的场所,在使用灭火器时,要求顺利、方便拿取,且 厨 柜的门打开时,不应占据疏散通道”。 本规范将国外标准和国内经验归纳起来,要求将灭火器设置在那些不易被货物或家具堵塞,平时经常有人路过,明显易见,且便于取用的位置。 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规定不仅关系到人们在火灾发生时能否及时安全撤离的问题,也涉及到人们取用灭火器时通道 是否 通畅 的 问题,故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那些必须设置灭火器而又难以做到明显易见的特殊场所,例如,在有隔墙或屏风的亦即存在视线障碍的大型房间内,设置醒目的指示标 志来指出灭火器的设置位置,可使人 们 能明确方向并及时地取到灭火器。美国标准也规定:“在大型房间内或因视线障碍而不能直接看见灭火器的场所,须设置指明灭火器设置位置的标记”。 在大型房间和不能完全避免视线障碍的场所,指示灭火器所在位置的标志不仅应当醒目,而且应能在火灾紧急断电(即在黑暗时)情况下发光。同理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筒体的铭牌上也有粘贴发光标志的必要。目前,灭火器箱产品行业标准拟在修订时增加此项规定,建议 国家产品标准 手提式灭火器也能考虑在修订时补充此项规定。 发光标志应选用经 国家检测中心定型检验合格的产品,其所采用的发光材 14 料应无毒、无放射性,亮度等性能指标均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建筑灭火器的设置方式主要有墙式灭火器箱、落地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或直接放置在洁净、干燥的地面上 等几种; 本规范不提倡将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推荐将灭火器放置在灭火器箱内;其中,设置在墙式灭火器箱内和挂钩、托架上的灭火器的位置是相对固定的;而设置在落地式灭火器箱内和直接放置在地面上的灭火器则 亦需设计定位;既要保证灭火器的设置位置能达到本规范关于保护距离 的 规定,又便于人们在紧急状况 下 能 快速地 到熟知的灭火器设置点取得灭火器。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稳固,很有必要。这是因为如果灭火器摆放得不稳固,就有可能发生手提式灭火器跌落或推车式灭火器滑动,从而有可能造成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伤人事故。美国标准和澳大利亚标准等也有类同的规定。 灭火器在设置时,其铭牌应朝外。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能够经常看到铭牌,了解灭火器的性能,熟悉灭火器的用法。美国标准也规定:“灭火器的操作、分类、警告标记应朝外”。另外,澳大利亚标准还规定:“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可见”。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挂钩或 托架上的规定是根据国外标准和国内情况而作出的。 美国标准规定:“灭火器一般不宜放在地上,宜悬挂或放在托架上”;“除推车式灭火器外,灭火器应放置在挂钩或托架上或固定在壁橱(灭火器箱)内 或搁架上”。 英国标准规定:“一般灭火器应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显的位置”。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每一种灭火器应由坚固、合适的挂钩或托架来支承,固定到墙上或其它合适的结构上”;“灭火器可设置在一个不上锁的壁橱或墙柜内 并用与柜橱表面色差明显的 50火器”三个字来标志。在灭火器可能受到异常干 扰的场所,其柜橱可以上锁,但要求能在需要时可以顺利取出灭火器”。 我国各地一般是要求将灭火器设置在灭火器箱( 1998年我国已颁布了行业标准 火器箱)内、挂钩或托架上。本条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使灭火器的设置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另一方面对灭火器的保管、维护、使用和美化环境也有一定的益处。 本条关于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的规定是吸取了个国内外多年来许多惨痛的火灾教训而制定的。例如, 2004年 2月 15日,吉林某 4层商厦大火,造成 50多人死亡, 70多人受伤。其深刻教训之一就是:误将几十具灭火器统统地过于集 中地放置在一处(一个铁笼或一个小房间内),而且还上了锁,致使在 这次火灾 骤然起火之后,现场人员于慌乱之中,根本就不能在其附近找到灭火器。且不讲这些灭火器中的不少是已经过期的应予维修或报废的灭火器,也不讲这些灭火器过于集中地设置在一起从而使其远远达不到本规范关于灭火器保护距离的要求, 仅 就灭火器室(灭火器箱)的房门(箱门)上锁这一点 而言 ,就有可能因之而失去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 关于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即灭火器顶部离地面的距离和灭火器底部离地面的距离)是综合 了 国内外的标准与经验而作出规定的。美国标准规定 : “对于总重不大于 40磅( 灭火器,其顶部离地面不应超过 5英尺( 总重量大于 40磅 ( 的灭火器(除推车式灭火器外),其顶部离地面不 15 应超过 3英尺( 在任何情况下,灭火器底部或托架底部离地面距离均不应小于 4英寸( 。 英国标准规定: “灭火器的手柄离地面大约 1。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 “灭火器的顶部应离地面 1底部离地面不得小于 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允许较低的安装高度,但其底部离地面也不得小于 国际标准规定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灭火器箱 根据上述情况,编制组认为 同大多数国家提出的要求相同,因而是能够接受和执行的。对于较重的灭火器,本规范没有采用有的国家具体规定某一个数据的做法。因为本规范的规定是小于或等于 要符合这一要求,将重的灭火器设置得低一些也就包含在其中了。这样规定可使人们因地制宜,比较灵活。在大的方面进行限制,小的方面放 开,我们认为这样比较切合实际,也符合标 准既要统一,又不要统死的方针。 本条的另一要求是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而规定了灭火器的设置高度不能无限制地低下去,即一般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上。当然,对于那些环境条件很好的场所,如洁净室、专用电子计算机房等高档场所,也可以考虑将灭火器直接放在干燥、洁净的地面、地毯之上,但本规范不提倡将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推荐将灭火器放置在灭火器箱内。 由于灭火器是一种常规、备用的灭火器材,一般来说存放时间较长,使用时间较短,使用次数较少。显而易见,灭火器如果长期设置在有强腐蚀性或潮湿的地 点,会严重影响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因此 , 在强腐蚀性或潮湿的地点一般是不能设置灭火器的。但考虑到某些工业建筑的特殊情况,如实在无法避免,则本条规定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才能设置灭火器。 本条也参照了英国标准的规定,即“灭火器不应放置在可能处于腐蚀性强的大气中,能被腐蚀性液体溅着的地方。除非经过厂商特殊处理过或特殊地装上了外罩的灭火器。”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也要有保护措施。这是由于灭火器配置的需要,不可避免地要使多数推车式灭火器和部分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室外。对灭火器来说,室外的环境条件比起室内要差得多。因此 ,为了使灭火器随时都能正常使用,就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例如 , 给推车式灭火器搭一个既能遮雨水又能挡阳光的棚,可使该灭火器得到一定的保护。 上述保护措施通常 具有 遮阳防晒、挡雨防潮、保温隔热,以及防止撞击等作用 。 正如 的条文说明所述,在环境温度超出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设置 灭火器,必然会影响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使用,并有可能爆炸伤人或贻误灭火 时机 。所以本条规定灭火器不得设置在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本条也参照了美国标准的规定“灭火器不得安放在温度超出适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内” 和英国标准的要求“灭火器不应被置于标记在灭火器上的温度范围之外的贮藏温度”。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举例,如表 4 所示: 16 表 4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灭火器类型 使用温度范围 ( ) 水型灭火器 不加防冻剂 +5 +55 添加防冻剂 +55 机械泡沫 灭火器 不加防冻剂 +5 +55 添加防冻剂 +55 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驱动 +55 氮气驱动 +55 洁净气体(卤代烷)灭火器 +55 二氧化碳灭火器 +55 注 :灭火器的 使用温度范围 应符合现行 灭火器产品质量标准 关规定 。 灭火器 的最大 保护距离 在发生火灾后,及时、有效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取决于多种因素,而灭火器保护距离的远近,显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实际上关系到人们是否能及时取用灭火器,进而是否能够迅速扑灭初起小火, 或者 是否会使火势失控成灾等一系列问题。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标准和我国有关地方法规对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各有如下规定: 美国划分 各类 场所又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 英国划分 划分危险等级,对于 求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 30m。 澳大利亚划分 各类场所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 5m。 我国以往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不划分火灾场所和危险等级,一般规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15 30m,,其中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15 23m。 考虑到国人的身材和体能 等各方面因素,参照上述几国的保护距离均值,本条规定了中危险级的 0m,而轻危险级和严重危险级显而易见距离应该远些和近些,分别规定 为 255m。这样,就使这些数据既同各国标准的规定基本吻合,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主要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基于上述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确定的相同思路而做出 的 规定。通过讨论和征求意见,编制组一致认为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为手提式灭火器的 2倍较适宜,而且这一规定已经执行了 10多年。 对于 类场所,国 外标准大多是一并考虑的,编制组认为这种处理 17 方法在目前国际上均尚无 在具体确定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时,由于 类火灾要快,危险性也较 类小。 至于本条其他 方面的说明与本规范第 本条规定参考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国外标准;二是我国以往的地方法规和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然后加以综合 、 确定。 国外对 所示。 表 5 国外对 国别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严重危险级 灭火 级别 保护 距离 灭火 级别 保护 距离 灭火 级别 保护 距离 澳大 利亚 5B 2m 20B 5m 40B 10m 10B 0B 0B 0B 5m 40B 10m 80B 15m 美国 5B 0B 0B 表 5中可 以 看出,澳大利亚、美国是在每一危险等级下,对某一灭火级别各规定一个保护距离,但两 国数据不相一致,而英国的规定又太笼统,与本规范的编写格式 不一 样,可比性差。综合这些情况,编制组参照美国标准,规定了手提式灭火器在三个危险等级的 所的保护距离分别为 9m、 12并且不考虑灭火级别规格这一因素,而代之以用手提式和推车式的灭火器型式的不同来加以区别,从而使其更为合理,易于理解,便于实施。 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标准对适用于扑救该类火灾的灭火器均 未 明确规定其灭火级别,也未确定其标准火试模型,况且国内至今尚无此类灭火器的定型产品,因而本条只能对其 保护距离作原则性的规定。 因为 类或 以设置在 最大保护距离可按照与之同时存在的 类火灾的规定执行。 18 6 灭火器的配置 一般规定 本规范 1990 年版、 1997 年版均规定在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全面修订时将“配置场所”改为“计算单元”,这样不仅更符合本规范的编制意图,而且比较合理。 本条规定还考虑到在发生火灾时,若能同时使用两具灭火器共同灭火,则对迅速、有效 地扑灭初起火灾非常有利。同时,两具灭火器还可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即使其中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英国国家标准也规定对普通楼层,每层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为 2 具。 本条规定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宜多于 5 具,这主要是从消防实战考虑,就是说在失火后可能会有许多人同时参加紧急灭火行动。如果同时到达同一个灭火器设置点来取用灭火器的人员太多,而且许多人都手提1 具灭火器到同一个着火点去灭火,则会互相干扰,使得现场非常杂乱,影响灭火,容易贻误战机。况且一个设置点中的灭火器数量太多,亦有灭火器展 览之嫌。而且为放置数量过多的灭火器而设计的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的尺寸则会过大,所占用的空间亦相对较大,对正常办公、生产、生活均不利。 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应 当 配置灭火器。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的 建筑面积超过 100要配置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这是最低的要求:即 目前 可按照每 100置 1 具 1A 手提式灭火器的基准执行。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随着我国灭火器产品质量标准 提式灭火器)和 车式灭火器)的全面修订,并分别与国际标准 提式灭火器)和 车式灭火器)接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A 类灭火级别体系修订为国际标准的 A 类灭火级别体系;本规范亦应与时俱进,同步修订。 本规范对 A 类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包括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规定 )的修订,主要是参照采用国际标准2000灭火器的选择与配置,并且结合我国国情,保持规范修订前后的标准定额相当。 随着我国灭火器产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B 类灭火级别体系也修订为国际标准的 B 类灭火级别体系; 本规范亦应与时俱进,同步修订。 本规范对 B 类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包括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规定 )的修订,主要是参照采用国际标准2000灭火器的选择与配置,并且结合我国国情,保持规范修订前后的标准定额相当。 目前世界各国,也包括中国,通过灭火试验的方法,仅就灭火器对 A 类火灾和 B 类火灾的灭火效能确定了灭火级别,并规定了 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而对于 C 类火灾(以及 D 类、 E 类),鉴于 际标准尚未确定扑灭 C 类火灾的标准火试模型,以及 C 类火灾的灭火级别 目前尚难以准确测定等因素,因而至今世界各国和国际标准均无灭火器对 C 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确认值,也没有关于 火器配置基准的规定 。因此,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值实际上是以 类灭火级别值为根据而制定的。当然,这也符合大多数火灾是 A 类和 B 19 类火灾的客观事实。由于 C 类火灾的特性与 B 类火灾比较接近,故按照世界各国的惯例,依据国际标准,本规范规定 C 类火灾场所的最低配置基准可按照 本条是参考了现行国际标准 2000灭火器的选择与配置和一些国外标准中 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对于 D 类火灾,鉴于其标准火试模型尚未确定且灭火器的灭火效能难以准确测定等因素,至今世界各国和国际标准均无灭火器对 D 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确认值。因此,本条只能对 D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基准作原则性的规定。 因为 E 类火灾通常总是伴随 A 类或 B 类火灾而发生的,所以 E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可按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执行。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一般规定 按计算单元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 的设计与计算,既可简化设计计算,相同楼层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计算书和配置清单均可套用,减少设计工作量;也便于监督和管理。灭火器的最少需配数量和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的小数点之后的数字要求只进不舍,并进位成正整数,也是为了保证扑灭初起火灾的最低灭火力量。 为了保证扑灭初起火灾的最低灭火力量,本条规定经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后,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的各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合计值和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不得小于按本章公式计算得出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从而也保证了计算单元实配灭火 器的数量不小于最少需配数量。 本条规定的实际含义是要求在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能完全保护到该计算单元内的任一可能着火点,不能出现空白区(死角)。也就是说本规范要求计算单元内的任一点,尤其是最不利点(距灭火器设置点的最远点),均应至少得到 1 具灭火器的保护,即任一可能着火点(包括最不利点)都应在至少 1 个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圆(以灭火器设置点为圆心,以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为半径)的范围内。 在计算单元内,灭火器的配置规格和数量应同时满足第 6 章规定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和第 5 章规定的灭火器最大保护 距离的要求,而对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要求又是通过对灭火器设置点的定位和布置来实现的。在每个灭火器设置点上至少应有 1 具灭火器,最多不超过 5 具灭火器。美国标准移动式灭火器标准 中也规定:“对准确判定其危险等级的火灾危险场所,在选择灭火器时,有必要既满足配置数量的要求,又满足保护距离的要求。” 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与计算时,如果选择了规格较大的灭火器,则会使计算出的灭火器数量较少,而根据本规范关于保护距离的规定,则需保证足够的灭火器设置点数。这时要维持原定选配的灭火器 的规格,则还需再增加几具符合要求的灭火器,以达到灭火器保护距离的要求。 计算单元 本条从科学、合理、经济、方便的角度对灭火器配置场所规定了计算单元的划分原则。由于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可能会直接阻碍灭火人员携带灭火器走动和通过,并影响灭火器的保护距离;而楼梯则会增加灭火人员携带灭火器上下楼层赶往着火点的反应时间,也有可能因之而失去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故本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只能局限在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之内。此外,在划分计算单元时,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进行考虑,也易于为消防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监督审核人员所掌握;同时, 相同楼层的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可套用设计图、计算书和配置清单等, 也方便和简化了设计计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各个场所,只要它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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